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新探索

2011-12-29 00:00:00梁小青黄国辅杨成梅
中国集体经济 2011年12期


   摘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的弊端,天量资本的下乡涌动,使农民经济组织的重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实地调研湖北省沙洋县王坪村“资本下乡”的新农村实践,围绕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这个核心议题,进行了观察与思考,提出了资本在王坪村农民经济组织探索方面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认为对此新生事物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多给机会,慢下结论。
   关键词: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资本下乡;王坪村
   中国几千年农业文明的历史表明,农民靠一家一户的单打独斗永远不可能发家致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暴露出来的弊端,使农民再组织问题重新进入了理论与实践工作者的视野。
   目前,资本控制型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流形式,并逐渐为中西部地区所效仿。但本文认为:随着城市资本、工业资本等各类资本形态大举下乡的渐深渐广,专业合作社并不一定就是中国农民经济组织的唯一形式,这也是本文题目“农民经济组织”中没有“合作”一词的考虑。
   一、王坪村的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
   目前,具有资本化色彩的专业合作社正成为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流形式,尤其是以浙江省为代表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开始就呈现出明显的资本化和股份化色彩。但在中西部地区,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似乎才刚刚萌芽。随着中国市场中天量流动性的下乡趋势,使中西部地区农民经济组织的重构问题也变得日渐急迫。湖北沙洋王坪村的资本下乡实践,为理论工作者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案例,其具体做法也值得人们认真思考。
   王坪村位于沙洋县官垱镇西北,9个村民小组、308户农民。全村只有一条碎石公路通往外界,交通条件较差。自古无副业和工商业,是中国中西部贫穷落后乡村的一个缩影,虽经多年新农村建设,但情况并无实质性改观。然而,这一切在2010年底发生了改变,在重庆经商的企业家、原王坪村村民郑中先生决定捐资、投资建设家乡,从根本上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王坪村新农村建设从一开始就致力于一条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新型农民经济组织。
   首先,成立有王坪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对王坪新农村建设进行了整体规划,通过迁村腾地,将村集体的10300亩土地一次性流转到合作社。农民以集体土地入股分红、参与管理,并由合作社统一规划、统一平整、集中管理、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生产发展的集约化、规范化、高效化。这一做法,就近转移了劳动力,让农民离土不弃土,离土不离乡、离田不离家,弃田不弃权(承包权)。合作社专门成立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把合作社各项工作均纳入民主管理轨道。其具体做法是,从村民和村干部中推选十五名成员,成立合作社民主管理领导小组,重点关注合作社员的社会福利,并对生产建设、财务收支等实行监管。同时,按每五户一个代表,每十户一个小组的方式,对社员实行分组管理。把原来的村民小组长重新定位为信息员,负责合作社与社员间的信息沟通,即反映社员意见、传达合作社决定,以实现沟通机制的有效性。并经由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以及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反复协商修改,由超过80%以上村民表决通过,制定出一部具“村级宪法”性质的村规民约——《永定成规》,其中确立了诸如共同富裕、干部选拔、社员薪酬、福利分红等基本原则。
   同时,为了便于市场化运作,王坪村在成立合作社的同时,另外投资3000万注册公司——湖北沙洋正中水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既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市场运作,又内嵌于合作社产业链中,按相关规定向村集体缴纳租金,村两委则在安全生产以及环境污染等方面对公司生产进行监督。公司与合作社的相互关系是:农民以土地或现金入股合作社,公司投资参股合作社,按公司出资额和农民土地评估后价值的比例分配股份。合作社独立运作,自收自支。双方在在经营管理上的运作模式是:公司与合作社进行适当分工,公司协助合作社进行经营管理,合作社主要负责种植、养殖、粗加工等收益,公司负责农家乐、旅游、深加工、冷冻库等方面的管理和收益。合作社生产的产品按约定价格供给公司,按时进行内部结算和财务处理。合作社和公司各自独立核算,年底按比例对收益进行分红。
   二、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王坪村主要问题
   资本下乡后的新农村如何建设?没有定例可循,大家都在“摸着石子过河”,靠的是“敢闯敢冒”的精神与“步子再大一点”的勇气。王坪村在“摸”的过程中,不乏创新之处,亦不乏有待完善的地方。通过调研,本文认为,资本的王坪村实践存在着如下三个根本性的问题。
   (一)公司与合作社的相互关系问题
   前面已经说明了合作社与公司在经营上的相互协作。乍看之下,公司与合作社各有分工,各有其利益来源,但是,实践表明,这里存在着一些彼此关联、带制度性的根本问题。
   1、合作社。在法理上,作社是社员所有、社员控制和社员受益,明确反对资本控制和资本雇佣劳动。社员对合作社的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在选举和表决中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对于合作社重大事项的表决,不论社员股金多寡,也不论是一般社员还是理事社员,均只有一个表决权,以提高决策透明度,有效保护普通社员合法权益,消除个别人控制合作社的隐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且合作社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这个规定目的在于增强农民在经济活动中的话语权和博弈能力。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大量资本进入后,这种规定性均大打折扣。在王坪村合作社,郑中事实上一言九鼎。
   2、合作社所属公司,内部管理不规范,设置不健全,既没有实质上的股东大会,又没有成形的监事会,即使是董事会决策,也是事实上的家长制管理。这个问题接下来会有专门展开。
   3、合作社与公司的关系。在分工中,合作社主要负责种养殖及粗加工等低端收益,产品按与公司的约定价格供给公司,显然,合作社事实上成了公司的一个“低端零配件”。在王坪村提供的资料中,也明确说明,公司协助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于合作社与公司法人代表属同一人,因此,公司决策就是合作社决策,公司又事实上掏空了合作社决策权、经营权以及市场开拓权等等。
   (二)事关利益分配的几个制度安排问题
   村民与公司均入股合作社,并按公司出资额和农民土地评估价值的比例分配股份,这个比例没有具体明确,其最终分配机制远不是一个村规民约性质的《永定成规》所能规范的。
   作为合作社产业链上重要环节的公司,按相关规定向村集体缴纳租金。但是,缴纳什么租金?缴纳多少租金?如何缴纳租金等等问题均没有明确。
   按目前约定,村两委只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方面对公司的生产环节具监督职能。这里,暂不讨论这种职能的具体履行能否到位,在更具价值增值的经营、销售、物流环节,作为事关政权稳定的村两委是否有监督职能呢?
   合作社在种植、养殖、粗加工等生产环节上的产品,要按约定价格供给公司。问题是,这个价格约定的机制是什么?这个机制又是如何保障合作社切身利益的?
   合作社和公司年底按比例对收益进行分红。问题是,合作社的收益公司有权分享,但公司的收益,合作社是否可以分享?分享的比例多少?如何分享?村民的收益是否只有合作社一个来源?
  
   (三)公司与合作社的人才现状与内部决策问题
   和前述两个问题相比,这个问题似乎更带有决定性意义。资本下乡后如何发展?指望“唯上”的领导,不现实。指望“唯书”的专家教授,更不可能。唯一可以指望的,就是只“唯实”的企业家个人和集合在企业家周围的那一帮“智囊”的见识和水平。任大鹏、郭海霞认为:兼顾公平和效率使得合作社制度充满着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矛盾,而实践中的合作社更是不断地协调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平衡,并认为:集体行动困境导致了中国合作社整体发展缓慢。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及现实中的众多固有思维惯性等因素影响,资本下乡参与新农村建设,必然以大量借助非经济因素开始,以形成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告终。资本下乡王坪村的过程,本质上就是这样一个借重当地政府力量形成的“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固然可以提高效率,但又容易形成集权,特别是像王坪村这样的一个集公司、合作社、村两委于一体的“三合一”的混合体。
   由于公司与合作社事实上缺乏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王坪村已经演变成个人威权的新天地。调研发现,灵机一动地拍脑袋是决策特点,雷厉风行是执行特点,典型的“闯劲有余、理性不足”。郑中曾有灵机一动:要改动原有设计,花300万上马一项工程,且明确要求马上落实,“第二天就办”。当执行人员提出异议时,往往会碰到如下说法:我不怕亏!我亏得起!我愿意亏!财富光环下的小农意识一览无余,这一情况在中西部地区肯定不是个案,而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执行人员几番碰壁后,本着对新农村建设事业的忠诚与热爱,不约而同念起“拖”字诀。用他们的话说,“拖到他忘记了,300万也就节约下来了。”这样的例子不止一个。
   郑中意识到,大量外聘员工,不仅水土不服,还会因村民抵制与排斥而产生内耗。所以,王坪村的核心管理层均为当地人构成:郑中本人为公司、合作社法人代表,并兼任村委会主任;原村支部书记任合作社书记兼副总经理,郑中的兄弟、已经退休的市交警支队支队长任总经理。在合作社29个中高层管理人员中,23个为王坪村民。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公司与合作社的实际运转并不规范、管理效率低下,新农村建设无法按计划进行,不少项目事实上处于停滞状态。笔者曾将上述“事关利益分配的几个制度安排问题”函询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竟无一问题能回答。若涉及公司机密,自然可能理解,显然,并非每个问题均事关公司机密,可见公司信息流转及规范化管理现状。
   三、敢闯敢冒:王坪村资本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的最大特点
   农民经济组织的规范运作程度较低,是解决现阶段中国农业发展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瓶颈。国务院参事刘志仁认为,如何提高农民组织化的水平,不仅仅是克服经营面积小的一个有效的途径,也是提高农民政治地位、提高农民的收入、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最紧迫的课题。王坪村的实践就是一个大胆的敢闯敢冒的尝试。
   (一)王坪村的大胆实践
   王坪村合作社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作社。《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的联合,仍然承认且强调以家庭为实际生产单位。但王坪村合作社却有其与众不同的做法:它以民资大举下乡、并大规模介入农地流转为主要特点。同时,强调原农地承包权拥有者以承包权等各种生产要素入股合作社,强调集体为生产单位,强调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联合。
   王坪村合作社全产业链条上包涵着一个公司实体。合作社依托公司获得市场活力。公司借助合作社获取尽可能多的政治空间。这种具有实质性公司异化的资本控制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行与发展,往往通过资本形式与公司制企业联姻乃至相互参杂。由于资本在这类公司或合作社中事实上的绝对控制权,又拥有信息资源、营销渠道、管理经验等优势生产要素,其最终形式必然是资本对合作社事实上的控制。资本的事实控制又必然导使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弱化、社会功能较差,甚至偏离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可能的腾挪空间,并可能带来合作社治理上的难题。
   (二)本文观点
   在调研中,不少人对王坪村成立并非《合作社法》约定的合作社持否定态度。本文不这样看。“摸着石子过河”、“敢闯敢冒”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特点。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可以给凤阳小岗村实施“大包干”的18个红手印一个机会,在改革开放30多年后,在国人思想观念已经先后被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熏陶后,我们为什么不能给王坪村的新生事物一个机会。其实,相关理论问题早在1992年邓小平南巡时就给出了答案。当时邓小平就针对改革开放中不敢闯、不敢冒的问题,明确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如果资本在王坪村的实践可以给资本所有者带来收益,王坪村的新农村建设因其拥有一份“源头活水”,而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王坪村民也因有机会分享资本收益,而自然担当起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从而解决目前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体缺失问题。成功后的王坪村将有一定示范效应,即使事实证明不成功,一个村的实践也不过是改革开放大潮中的一朵小小的浪花,不可能翻出什么大浪。因此,本文对资本在王坪村农民经济组织探索的意见十分明确:多给机会,多听,多看,慢下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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