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合作主义取向的社会公共治理,要求政府部门、营利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化解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的文化价值伦理方面达成观念上的共识。除了利益分配不公之外,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缺乏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对民生的文化价值伦理的关注。经过“启智”、“承接”、“转化”、“契合”四个阶段,可以获致对治理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问题的文化价值系统的改造和关于征收拆迁冲突公共治理机制的新“诠释”和新“透视”,并经过教育改造、政治支持和社会变革的更新路径,使之成为治理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的新文化理念。
关键词:城市拆迁;公共治理;文化价值;社会冲突
中图分类号:F292
一、引言:社会公共治理的文化视野
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Arnold J. Toynbee)在《历史研究》中将文明社会的结构主要区分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层面,并视文化为文明社会的精髓。虽然学术界对文化的定义多种多样且富有争议,但一般都认为文化是以某种普遍认同的以精神信仰为基础的价值体系。从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 choice theory)的传统出发,文化是一种主控人们的互动(人与人、人与政府、团体与团体之间),因着理性选择而产生的为大众所共同拥有的理念或“共同知识”(common knowledge)[1],这些共同知识是包含了行为方式、信仰形式、价值标准和社会伦理规范等一系列生活及思想的复合物。本文所称的“文化价值”就是指这种内在的思想、精神和价值理念,亦即潜伏在文化表现之下的动态的理念指令(ideational code)[2],它具有规范性质,决定着社会的文化表现形式,引导着一个国家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及公共行政行为。
当前,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引致的社会冲突问题,是中国社会较为严重的公共危机之一,不仅影响到民生与稳定、政府公信力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层面,也涉及社会的文化价值体系层面。我们已经意识到:一方面,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因过度地关注增长而忽略了分配、民众权利和人文关怀,导致了社会生活分裂以及社会公共话语的道德贫困;另一方面,社会冲突问题的公共治理强调建立合作导向的协商机制,但是,如果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中公共权力部门、营利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没有在化解冲突的文化价值方面达成观念上的共识,那么就不可能构筑起公共治理所强调的政府部门与工商界(私营部门)、公民社会(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彼此合作、协商、对话的途径。这样,合作主义取向的公共治理,其合作行为体系难以建构起来。作为弥足珍贵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公共治理的社会合作与文化价值共识对化解城市拆迁冲突是具有深刻意义的。换言之,如果我们强调社会合作与文化价值共识不是要建基于强制的威权统治或者胜者全拿(winner takes all)的多数决,那么,一个强调集体达成文化价值共识与社会合作的拆迁冲突治理机制是值得参考的。
但关键的问题是,文化价值如何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加以更新呢?在前期的研究中,笔者基于文化价值更新的视域,探索了当前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行为(“社会紧张度”、“暴力与非暴力”) 产生的文化原因,而且从分析社会利益和社会政治的文化心理深度上揭示了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的新诉求。本文基于新制度理论的视点,分析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价值理念的更新模式及更新机制。而且,由于探讨的是“路径”,因此本文所关注的焦点是文化价值更新的“过程”。至于其“内容”,情形较为复杂,但人类文明繁衍至今,关于社会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体系是完备的,因此,本文并不关注我们是否有文化价值更新的目标和内容,而是关注,如果我们承认现实奉行或潜行的文化价值与我国传统及西方现代的一些优秀文化理念存在鸿沟的话,那么该如何将这些外来的或我国传统的优秀文化与现实价值理念进行会通。
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更新模式
(一)概念界定
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公共治理上的“文化价值更新”,是指全社会尤其是公共权力官员在其工作环境中,基于对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问题的新审视,对当前治理征收拆迁冲突问题的理念、精神、思想等观念所组成的文化价值系统加以改造、重新界定与整合,获致一种关于征收拆迁冲突的公共治理机制、模式、政策、方式、方法、措施的新“诠释”(Hermeneutic)和新“透视”(Perfective)。基于这种对经济发展本质和征收拆迁冲突根源的新透视、新领悟,地方公共行政部门就可以提出更合乎市民需要的有关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的政治策略和更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这就要求包括征收人、被征收人、开发商、公共权力官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内心被更新,树立合作理念、法治精神、权力制衡等新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产生一种能够统摄征收拆迁利益相关者的信念、信仰的“社会共识”。另界定以下两个命题:
1.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的公共治理,重心是构建合作主义的制度,而制度演进的社会心理基础是重建文化价值体系,包括文化信仰、社会伦理的更新。从历史和跨国比较来看,能够有效实现征收拆迁冲突公共治理的制度至少包含下列成分:首先,它要包含某些基本的文化价值理念,并强调这些价值理念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重要性;其次,它要给予信仰这些价值观的人争取参与公共治理行动权利的合法性和合适的参与途径、平台和机制。
2.文化价值的更新,需“外来的扩散”(external diffusion)和“内在的演化”(internal evolution)并重。“外来的扩散”是指一个文化传统在另一种文化传统中的扩张或沟通,这是文化价值转化的外在驱动力;而“内在的演化”是指文化的自我认知、自我调整和自我变革,这是文化价值变迁的自身要求。两方面共同推动知识、态度和精神的改变,贯穿于整个社会行为、经济行为和政治与行政行为之新思想的产生和诠释过程。
(二) 文化价值更新模式
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存在背离、冲突,因此,文化价值更新就是文化会通过程中的文化价值转化与更新。华勒斯(Anthony Wallace,1956)在提到“文化再造”(cultural revitalization)时,提出一个五阶段模式[3]:(1)稳定状态;(2)危机状态(通常由于社会快速变迁所引起);(3)文化解体状态;(4)文化再造时期(包括创新、沟通、接纳、转化、定型五个阶段);(5)新稳定状态。受启发于华勒斯的五阶段模式,城市拆迁冲突公共治理的文化价值更新模式,可以透过四个阶段来完成:“启”——“承”——“转”——“合”(图1),既要重新聚合传统“为人民服务”思想资源和儒家民族动员的要素,又要将现代普世的价值理念引入我国现实的文化制度和文化机构中。
当然,检视现代文化价值理念是为了寻找“指引”(instruction),而非立即可移植的“范例”(examples),是借用其原则,而不一定是具体的文化价值观内容。另外,文化价值更新的目标主要是形成价值认同,也就是征收人、被征收人、地方公共权力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共同体在观念上对城市拆迁利益分配的价值体系的深刻认同、共享、遵守和维护,使该价值体系成为城市拆迁制度规范的设置、具体的拆迁项目决策、政策及其执行上的共同思想和道德准则,这对于提高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认同感,增进社会亲和力和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
1.“启智”阶段。在“启”的阶段,社会公众、公共权力官员、拆迁人通过一种称为“深层描述”(thick description)的理解方式来掌握文化价值的真义[4],去实际感受被征收人的需要是什么、在哪里,引导他们该如何看见被征收人的需要,以延伸征收拆迁决策者和征收人的视角,对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公共政策与决策施加积极的影响。这里,除了回归“为人民服务”的价值传统外,重点是如何使外生、公认的或得到实践检验有关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理念及其措施、方法、程序、制度中所蕴涵的文化观念,找到合适的切入点。两大关键因素需要注意:
第一,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所引发的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库恩所定义的“典范转移”(paradigm shift)表明,一个社会只有在面临危机时,才会有较开放的心胸去尝试并接纳新的观念或价值理念[5]。换言之,每个社会都有一套既成的典范,用以规范在这个社会中所发生的每件事,以及规范这个社会中每一个成员的行为。但当越来越多的情况已无法用现有的典范予以解释或约束人们的行为时,就会发生危机意识,于是就有一部分人会在原有的典范之外寻找新的典范。从中国目前来看,这一全社会性的危机意识已经具备了。
第二,有关城市拆迁冲突处理的观念、理念的传播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呈现出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资讯的传播非常便捷、迅速,各国(地区)社会冲突治理的典籍以及一些中国传统典籍流传方便且很容易获取。从目前来看,有效的传播方式也已具备。
2.“承接”阶段。也就是采取一种可靠、合理的方式,将“启”阶段所启示的文化价值传承出去,教化民众和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中的公共权力官员。在这过程中,一些可资借鉴的外来文化(客体,社会治理的理念、精神等价值观念)、一些优秀的传统价值观(客体,以儒家思想为代表、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探索中形成的文化思想)与当前现实的体制文化(主体)的衔接,并产生或达到“共鸣”或“共振”的效果,是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公共治理路径上的关节点,也是“承”的阶段需要完成的内容。最需要回答的是,中国一些优秀传统文化思想、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地区)成功社会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与当前我国现实观念有何契合之处?三者在哪些地方可以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回答这个问题,作类比研究是可靠的途径。但是,由于关系到征收拆迁利益冲突,在承接过程中,永远就有 “主体”文化价值将“客体”文化价值融摄、销蚀、变质的危险。特别地,如何避免因为与主体文化价值会通,而失去原有客体文化价值的特色或本质,这将是一个与“转化”阶段紧密相连的重大挑战。
3.“转化”阶段。也就是通过教育改革、文艺更新方式,将新文化价值理念推广出去,形成全社会的共识。一些可资借鉴的文化价值伦理能否促使我国当前或现行的城市拆迁冲突治理机制(如拆迁补偿机制)产生“创造性的转化”,关键是在第三阶段的“转”了,因为“转化”会产生行动,在社会环境中造成影响。这里,虽然前面“启”和“承”两阶段的预备kjKn/ZcdCBXh5TN2kXUmng==功夫是否做得深入、扎实,对于“转”之阶段的成败至关重要,但“转”的阶段也有两个重点。
第一,承担文化更新的“人才质量”问题。文化价值更新过程中“转化”,需要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内的创新,而人的素质和数量就直接影响到文化的创造力和影响力。“生吞活剥”式的文化移植不可能真正实现文化价值更新,而没有人数众多的新文化价值的风潮,整个社会的思想转变也不可能实现,因此也难以产生对执政者有足够压力的影响力,进而,拆迁冲突的公共治理也难以创新。对于拆迁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更新,广大中外学者在“启”的阶段发挥着重要性基础作用,而在“承”、“转”的阶段,精通外来文化的中国本土人才是主导力量,而侨居海外关心祖国建设的华人华侨学者在“启” 、“承”、“转”三阶段都扮演着极为重要的中坚角色。
第二,如何调和外生的和优秀传统文化价值与现实潜文化的冲突。由于文化价值的“路径依赖”现象,一种外生的文化价值可能与具有自然、社会基础的现实文化或潜规则冲突,并可能造成社会意识形态的分裂,妨碍文化会通[6]。从博弈演进的角度来看,化解“路径依赖”消极因素的办法是建立一种推动公共交往的公共领域,在该公共领域中,各类群体通过一个松散但开放和弹性的交往网络,进行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在内的多元价值观念的自由沟通和谈判。
4.“契合”阶段。传统优秀的文化思想、西方成熟的文化价值理念与当前现实的文化观念、潜规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冲突、激荡、调适之后,达到一个新的相对稳定状态,也就是博弈论术语中的纳什均衡。该均衡是否稳定,或者说,新文化价值理念能在多大程度上和多长时间内起到指导公共权力当局预防和化解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的作用,取决于该文化价值理念是否具有“多元开放性”和“自我批判度”。“多元开放性”是指文化价值具有多元化、开放性、包容性;而该文化价值若能接受经常的、理性的自我批判,或者鼓励“批判性思考”,也就拥有了“自我更新”的能力。文化价值更新上的“契合”就是要达到这样的效果,不具开放性和自我批判的僵化的公共治理理念,无法遏制城市拆迁中的暴力拆迁与暴力反抗行为。
三、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更新机制
在转型期,期待中国的社会重建,必须建立在“心灵转变”或“文化转化”的基础上,产生一种敦促中国社会重建的新的精神基础。对这套文化价值的信仰的力量,发挥着抵制邪恶、维护伦理、呼吁良知、凝聚社会的巨大作用,也成为城市规划、拆迁政策决策、拆迁补偿安置等经济行为或行政行为及其制度变迁的源泉。那么,前述文化价值更新过程,如何获得机制保障以有效实现文化价值更新的目标呢?图2是城市拆迁冲突公共治理的文化价值转化与更新机制。
(一)新文化价值及其来源。人的生命内含了人之为人所不可剥夺的价值和尊严,这一切不依外在任何条件而转移,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践踏人的尊严。在公民社会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价值是正义,对正义的追求必然导致社会福利的发展,这种社会人文性缓冲、调适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图2中的新的文化价值理念,既包括我国传统儒家文化中“温润而恻旦”、“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情景合一”观念,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探索中形成的“奉献”、“为人民服务”、“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文化思想,也包括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大多数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所认可和接受的以民本为核心要义的平等、自由、公正、法治、制衡、诚信等西方现代政治理念和社会思想[7]。这些新伦理观念,是需要加以培育的公共精神,是城市拆迁中社区重建的精神基础,也是整个社会重建的精神基础,要贯穿于社会组织、政府、教育机构之中,能影响家庭、教育、文艺、社会和经济等各层面。由于当前城市拆迁中所奉行或潜行的权力文化与这些价值理念有很大程度上的背离,为此,需要重新诠释本土的文化价值和意识形态,选择性地融入西方现代文化思想,并提供本土文化价值现代化的合法性。
问题是,这种新的文化伦理从哪里来呢?随着全球资讯的传播,世界各地都可以寻找到社会冲突治理的思想理念、价值、制度及方式方法。只是,笔者主张将过去传统的和外来的文化价值进行“批判式的处境化”(critical contextualization)处理,也就是在接受或排除之前,先经过慎重的检验,然后进行选择性的接收。理由有二:其一,每一个民族或族群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社会状况,无论是本民族传统的还是外来的文化价值,都必须针对当前的历史阶段的不同社会问题,有所回应;其二,没有一种价值学说——包括西方较为系统的社会价值理论体系——是完全的和绝对客观的真理,因此,每个社会都应该在其处境中发展自己的学说体系,以回应诸如中国所独特的城市拆迁等这种特定处境下的特定问题。当然,处境化有其本身的潜在危机,其中最需要提防的,就是过于迁就当地的“特色”或“国情”而丧失了反思的能力,或心态太功利主义而失去其原有的特质,最后“形”似而“神”非,所“转化”的只是“皮毛”而非“精髓”。“对一般私人人身与财产权的尊重和保障”和“尊重被拆迁人意愿”的观念是大多数国家奉行并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无论是美国成熟稳定的市场机制,还是印度稳固的社会制约机制,抑或是以韩国和新加坡为代表的法治下的民主协商机制,该理念都是这些国家征地或拆迁补偿的依据,显然也应该作为中国城市拆迁补偿的制度文化和价值理念。至于如何在“批判式处境化”中实现“神似”转化,“充分讨论”(deliberation)是必要的,这就涉及到以下环节。
(二)教育的环节。文化价值力量必须依赖于现代的教育和学术建制才能有效占有文化地盘,但这取决于教育体系的成败。令人忧心的是,在经济决定论、功利主义与道德虚无主义的影响下,本应担负起知识传授与道德培养的双重责任的当前中国教育,其正确的思想、价值观的教化与传承功能被大大弱化了。
面对这样的现实,文化价值更新机制中的“教育”环节,就是要恢复学术建制重新唤醒社会公众的新伦理意识,通过学习、讨论、研究文化经典,从中掌握一些新思想、新原则,并应用这些新思想、新原则促发形成一种解决城市拆迁冲突问题的新生命或新动力。为此,一方面要推动对“文化自觉”的省思。文化自觉是费孝通先生晚年提出的一个概念,即: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的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它的发展趋向,以便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的自主地位[8]。另一方面,现代学术媒介亦应明确和维护自己的社会公器角色,成为公众的信息平台和公共论坛,防止在不良政治和经济势力的侵蚀下退化。在拆迁冲突治理的文化价值更新过程中,现代学术媒介所传递的是负责任的合作成员的理性的和批判性的声音,而不是非理性的和被操纵的意志。
(三)政治的支持。政治支持的核心内容是建基于“政治过程论”(political process theory)通过组织化、制度化路径来优化政治生态环境[9]。由于一个社会特定阶段的文化价值观念决定了它对文化的态度和政策,这种态度和政策反过来又作用于文化价值观念,这种互动关系有良性的,也有恶性的。因此,在文化价值更新转化过程中,政治背景的支持必不可少。这里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
其一,文化制度要保持思想空间的开放性,使得一些新文化价值伦理的学术在这种思想空间的开放结构中形成自己的论域位置,并与其它抵制自己的思想构成一种合法竞争的关系。另外,新文化价值固然是城市拆迁制度的伦理基础,但如果没有落实的文化制度,这一套社会主张的文化价值理念只能是空想或文字游戏。也就是说,文化价值需要一套斯科特(Scott,2001)称之为“制度载具”(institutional carrier)才能具体影响到政治精英、经济精英、知识精英以及一般老百姓等广大人民[10],需要通过提供新文化学术赖以形成的建制和文化组织的基础,把思想和行动结合起来,在实际生活中建立起相应规范和习惯。这时,国家文化权力运行应当告别“赢家通吃”的结构模式,促进道德原则、生存权利和生存伦理的运行和发展。
其二,国家提供社会予更大的拆迁利益表达和利益聚集的空间。一个合理而健康的国家应当努力营造一个公私分明、自由和责任界限清晰的社会,并营造一个良好的媒介环境,使媒介与国家、社会和公共形成良性互动。为此,政府不但要推动现代学术媒介在文化价值更新并达成“社会共识”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也要通过倡导一种开明、客观的态度,鼓励文化治学中的讨论和探索精神,使得对于涉及公众利益事务的理性批判精神有可能进入报刊、杂志、网络、广播和电视等,提交给公众论坛。当然,地方政府需要意识到,尽管现代媒介的现实运作难以完全做到符合制度设计的政治要求,但信息透明和开放性对文化会通、政治及社会治理毫无疑问发挥了某种有效的正面功能,直接促进社会的改革进程。
(四)社会的变革。当代中国社会危机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一些好的文化价值理念和道德准则只流于语言层面,没有见之于社会实践,更难以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习惯。因此,文化价值更新中的社会变革,重点是提升政治、企业和知识精英阶层的道德与文化价值意识,通过提升精英阶层的能力建设(capacity building)[11],及其对弱者的同情、理解和安慰,来克服导致拆迁矛盾冲突的人的罪恶和贪欲。不过,对于推动“社会变革”,不是要去击败那些推行、实施暴力拆迁的利益集团,相反是赢取拆迁利益集团的友谊和谅解。因为中国主流国民的心理和心态是求变怕乱,而转型期的社会非常脆弱,而冤冤相报的暴力(或以暴制暴)并不能解决问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什么都不做,恰恰相反的是,每一个社会公众,都必须站在公正道路的入口处进言,通过现有一切的合法的途径去表达支持公正的呼声,其意图是一方面制造出一种危机,促发一种建设性、非极端的压力,并透过情感整合以增加政治精英、企业精英和知识精英对会通中的文化价值体系的认同和接受,使那些总是拒绝谈判的拆迁利益共同体,被迫或主动去面对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利益不均和变相或暴力剥夺被征收人利益的社会非正义问题,意图使相关问题引人注目,不再被忽视和漠视,不再被践踏。笔者认为,通过合法的路径制造出某种社会紧张的非暴力的压力,既有助于帮助人走出偏见和直接利益被剥夺的黑暗深渊,也有利于推动情感的发动,达到相互理解、相互妥协的境界。
社会的变革还要人们意识到包括社区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可以且能在文化价值更新过程中有效地扮演相应的角色,鼓励对于文化价值会通和拆迁政策进行审议式的辩论与对话[12]。在城市中,社会组织在文化价值更新上能够扮演积极角色,是因为构成社会组织的成员以及社会组织所服务的对象之间具有相互感染力[13],而这种相互感染力包括了人与人之间彼此熏陶、相互感染、快乐分享、弱势关怀、心灵抚慰等的思想文化浸润所产生的感化力、医治力。
(五)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的公共治理。文化价值更新后,体现在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经济行为、公共权力行为中的新文化伦理,最终应该体现“真情、纯情的温暖和对苦难世界的关怀”,形成一个完善的征收拆迁冲突公共治理机制,该机制的运作,能改善叫人堕落的经济境况,剔除使人腐败的社会条件,破除阻挠社会和谐的拆迁政策。如此,社会心理秩序才能规范,拆迁冲突才得以化解,被征收人社会安定、丰衣足食、安居乐业的需要才能最终实现。
四、研究总结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历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先后有了现代化的物质享受,但是我们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仍然少有变动。在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纠纷、矛盾甚至暴力冲突事件频频出现的现今,所有关心中国前途的人都必须问:什么是今天中国最急切需要的?我深信绝不仅是科技,也更是一种新的民族性。这种新的民族性得经历过“文化价值更新”的洗礼才能形成——不仅在外在的形式上,更在内在的心灵中。
不可否认,各地方城市征收拆迁总是抱着良好的愿望,但政策的实践往往和愿望相悖。对此,正式制度的缺陷固然是重要因素,但制度缺陷的另一面却是经济发展哲学和文化价值的迷失,中国的“权力文化”系统——制度体系始终是统治者控制社会、约束和惩罚国民的工具,制度设计的基本方向始终是建立一种致力于为何和效命统治权力——不仅根深蒂固,而且与西方现代关注公民权利的文化价值系统完全背道而驰;中国共产党历来所珍视的“奉献”、“为人民服务”传统,以及“平等、自由、公正、法治、制衡”的现代民主政治意识和“尊严、信任、服务社会”的现代个人意识等的文化价值理念被忽视、被抛弃。因此,构筑合作主义的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冲突公共治理机制,必须首先重建并维护文化价值共识,体现自由精神、平等观念、分权制衡、诚信责任、保障尊严、参与意识和互利互惠等各种现代观念、思维方式、意识形态。至于文化价值更新模式,这是一个文化价值的“启智”、“承接”、“转化”、“ 契合”等四个阶段的、体现文化转化与会通的规律关系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不仅要融合一些民本文化价值理念并把它们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且要赋予信仰这些价值观的人争取参与征收拆迁治理行动权利的合法性和合适的参与途径、平台,并设计从新的文化伦理、到学术教育、到政治支持、再到社会革新的文化价值更新机制。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新文化伦理来源于“批判式的处境化”的处理过程,但这有赖于尊重差异性、包容多样性的中西方文化价值交流和对话的平台,需要摒弃绝对对立的做法,也有赖于现代教育、学术建制和文化组织的兴起,让强调社会民生的学术思想在开放的结构中形成自己的论域位置,与其它抵制思想构成一种合法竞争的关系。
参考文献:
[1]Avner Greif. CulturalBeliefs and the Organization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tivist and Individualist Societie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