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HR来信:
我公司一名在职员工,产假结束后想继续休假,便向公司提出申请休哺乳假,却无法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该员工所在岗位只有一个人,其产假期间是其主管代为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因此公司并未批准其哺乳假。A又提出请事假,公司就批准了她两个月的事假。但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连续请事假30个工作日可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请问,该员工的事假期限已超过公司规定,是否可在“三期”满后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世界高级研究员李伟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这个问题其实涉及到员工关系管理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女员工哺乳假的享受问题。哺乳假,是非法定假期,且不是全国性的假期,只是在上海、江苏等少数几个省市执行的地方假期。同时,在这些地方的法规中,对于哺乳假的规定也是有条件的,如上班确实存在困难、工作允许、经公司同意才可以休哺乳假。因此,哺乳假并不是员工想休就能休的。如果员工并无困难,或者工作不允许,致使公司不批准,员工则不能休哺乳假。否则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事假或者旷工处理。
当然,如果员工能提供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的疾病,且员工提出休哺乳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假期,不得予以拒绝。
第二,事假天数限制的问题。事假一般是指员工因为私人事务需要利用工作时间完成,经过企业批准而休假办事的情况。因此,事假必须经过企业同意,企业可批可不批。对于已经批准了的事假,企业就不应当另行按照别的方式处理。所以,企业规定“连续请事假30个工作日可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是存在问题的,既然批准了员工假期,再按照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就有“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意味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体系来看,法定解除劳动关系具体有四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员工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其中,并不包含“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形。而且,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解除遵循的是“法定解除”原则,即没有法定情形则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自动解除劳动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违法操作。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哺乳假的处理这个问题上没有做错,但在事假的问题上,贵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显然是违法的。
Offer与新制度冲突如何处理
HR来信:
我公司去年招用了一名财务总监,当时给她发了一封Offer,其中明确了她的月薪和年终奖。今年年初,我公司根据总公司的要求,对年终奖政策进行调整,规定只有在公司盈利且员工表现优秀的情况下,才会有年终奖。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按照哪个标准给她发年终奖呢?
专家回复:
这个问题的焦点在于Offer与规章制度的)中突处理。
Offer,从法律上来讲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一份拟录用的要约,一旦劳动者接受,双方即构成一个协议,该协议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内容就是Offer中的内容。
因此,只要劳动者在Offer上签字,或者根据Offer上的要求进行了承诺,则Offer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可以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具体到贵公司这个问题,不管贵公司经营状况如何、该员工的表现是否优秀,都需要按照Offer中的约定支付年终奖。如果贵公司要修改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和标准,则要与其协商一致,获得同意后才能实现对Offer内容的合法变更。
当然,如果该财务总监觉得新的规章制度对她更有利,她也有权接受贵公司的新制度,一旦她接受了新制度,则意味着双方就年终奖的发放标准和条件达成了新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原理,新协议优于旧协议适用于双方当事人,贵公司以后发放年终奖就需要按照新的规章制度执行。
综上所述,在Offer与公司新的规章制度发生冲突时,原则上适用Offer的规定,只有在员工愿意接受新制度约束时,才适用新的规章制度。如此看来,最终适用的肯定是对员工有利的规定。
聘用停薪留职人员构成劳动关系吗
HR来信:
我公司今年年初新聘了一名其他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该员工上班后,我公司并来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让他自己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是其他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在我公司I9fCd8lhpsw7ARwPJ70FCg==工作是不会对他原来的工作产生任何影响的,同时承诺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如果发生任何伤亡事故,均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我公司无关。
结果,就在上周末,该员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身亡。其家属要求我公司去认定工伤,并要求我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请问,该员工家属的要求是否合法,我们真的要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来理赔吗?专家回复:
在以前,用人单位在使用其他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时,一般都是按照民事雇佣关系来处理的,司法机关也多是比照兼职、民事雇佣来进行处理的。
然而,在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明确规定: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新规,贵公司的问题也就明确了。
既然停薪留职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那么,贵公司招用该员工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该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贵公司确实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理赔。
因此,该员工家属的要求是合法的。
虽然该员工在入职时曾经承诺,任何伤亡事故责任自担。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故而,贵公司不能以该员工“已有承诺”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关责任。
实践中,新用人单位在使用其他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时,是没办法为该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因为其原用人单位正为其缴纳着保险。在这种情况下,让新用人单位承担所有的工伤待遇,显然对新用人单位来讲显得不太公平。这里需要提醒所有的用人单位,在使用其他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时,最好让该人员与原单位终止停薪留职关系,解除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相应法律风险。
员工不想退休怎么办
HR来信: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公司也已经为其缴足了15年的社会保险,现在公司准备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不想退休,还想在公司多干几年。请问,我们公司是否可以单方面为该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并终止合同?如果不可以,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满15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时,原则上由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在各地的退休手续办理流程中,大部分地方都需要员工在申报表上签字,否则就无法进行下一步流程。因此,如果员工不想退休,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基本上用人单位是很难单方面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但是,不能单方面办理退休手续,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法处理此类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因此,当遇到此类问题时,用人单位不妨跟员工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即使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单位也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搞清楚员工不配合办理退休手续的真正原因,尽量帮员工解决后顾之忧,最终劝服员工配合单位办理好退休手续,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毕竟,一旦单位真的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再去办理退休手续,就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