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选举警惕“护廉网”漏洞

2011-12-29 00:00:00谭用发
人民论坛 2011年4期


  干部任前公示期间问题难查出,任后问题败露后,原来群众举报反映的大都是事实的现象,在干部腐败案件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警惕
  
  当前,正值一些地方党委领导换届之际,选人用人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
  最近,在参与一次干部行贿受贿典型案件通报分析会上,笔者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被通报的行贿受贿人员,当年在拟推荐提拔的干部任前公示中,几乎都有群众举报。对这些举报,组织部门也曾作过调查核实,但其结论大都是“无法核实”、“查无实据”,直至“不影响提拔使用”。为以示负责,相关领导同志还郑重其事地在调查材料上签了字。可当这些干部“出事”后,再同过头来看,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大都属宴。
  笔者认为,像这种干部任前公示期间问题难查出,任后问题败露后,原来群众举报反映的大都是事实的现象,在干部腐败案件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值得警惕。
  
  任前公示过程中的“查无实据”,为何“出事”后常常属实
  
  主观方面主要是对群众举报的认识不够端正。有的认为被举报的都是能力强的干部,他们在工作中难免要得罪一些人,不能因为群众的“一点反映”便误了他们的前程。有的是怕所推荐的干部一旦过不了任前公示“关”,会引起社会的很多猜疑和议论,给组织带来不好影响,潜意识中并不希望把问题查得很清楚。还有的甚至片面地把举报看成是群众对党组织的不信任,是“仇官”的一种表现,觉得干部任前公示纯粹是在自找麻烦。
  客观方面主要是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查核不力。一是人力、时间难保证。组织部门直接从事干部监督工作的人手比较少,市、县组织部通常只有两、三个人。而查核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的群众举报,时间要求往往又比较急,有的时隔几天就要上会研究,客观上很难对问题进行深查细究。二是缺乏查证手段。对不少问题说是查证,实际上只是找有关当事人泛泛询问了解而已。尽管大家心里都清楚,像这样的询问了解,是很难查出个所以然的,但却感到很无奈。三是责任追究流于形式。到目前为止,几乎还没有看到真正因为查核举报失真失误而受到责任追究和处理的。也许正是这一点,不少同志都没有把此“事”真正当回事。
  
  警惕“带病上岗”的负面效应
  
  影响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群众举报是出于对腐败的憎恨,也是对组织的一种信任。但当他们看到举报反映的问题,总是难以引起组织部门应有的重视,一些确有问题的干部仍被提拔重用,不但感到懊恼和不安,也会认为干部任前公示只是在做做样子走过场,提拔任用干部还是组织说了算,从而便逐渐失去参与监督的热情和信心。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不时发生的举报人明里暗里遭到打击报复的事,让群众既为之惧怕又感到心寒。这也是目前一些地方群众明知提拔的干部有问题,却不愿举报的重要原因之一。
  败坏干部队伍的形象。俗话说:“一粒老鼠屎带坏一锅粥。”让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直接受其冲击和危害的是干部队伍。少数有问题的干部一旦逃过了任前公示这一关,搞腐败的胆子会更大。有的为捞回行贿买官花费的“成本”,会不择手段、变本加厉地去腐化他人、谋取钱财,如同“毒瘤”在吞噬干部队伍的肌体,败坏干部队伍的形象。
  损害组织部门的威信。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首先带来的是群众对组织部门选人用人公正性的严重质疑。特别是少数品行恶劣的干部,得到提拔还公开扬言“你们举报有什么用,举报一次我提拔一次”,这不但更激起了群众对他们的憎恶,也引起了群众对组织部门工作的不满意、不信任,甚至认为组织部门是在“官官相护”,故意包庇有问题的干部。
  
  形成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护廉网”
  
  破解此种现象,最关键的还是要坚持从查清核实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入手,动真格、出实招,以实际行动去消除群众疑虑,赢得群众信任,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充分认识查清核实问题的重要性。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自2000年实施以来,已有10多年了。实践证明,这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落实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失真、失察、失实的一项好制度。实施此项制度,要想取得好的成效,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广大群众的支持和热情参与。这是推进整个工作的基础。失去这一基础,干部任前公示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其它工作做得再好,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而要想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提高群众的参与热情,及时查清核实问题,无疑又是重中之重的事。只有将问题查清核实并处理了,给群众一个交代,才能取信于民,增进群众对公正选人用人的信心。否则,你就是把干部任前公示的好处喊得满天响,群众也不会买你的帐。
  改进查清核实问题的方法措施。首先是人力、时间要保证。在人力上,针对干部任前公示群众举报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特点,要注重从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抽调素质好、业务精的同志,组成调查队伍,以满足查核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时间上,要严防为了赶会议而草草了结查核工作。对问题没有查清核实的,一律不得提交会议研究。其次是方式方法要改进。要认真借鉴国外查核官员问题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赋予调查人员必要的查证手段和措施,包括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为排除地方干扰,对由本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的群众举报,不可轻意委托下级去查核;对下级管理干部的一些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重要举报,上级也应尽可能地派人去查核。为能走出“疑错从无”的工作误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人选,应暂缓使用,必要时可将其调离现任岗位,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任用。在向被举报人询问情况时,要注意把握分寸和时机,以防“询问”成为一种公开的“泄密”行为。对实名或当面举报反映问题的,要适时向举报者反馈调查处理结果。第三是组织协调要到位。要积极建立信访、电话、互联网“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形成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护廉网”。尤其是对具有传播广泛、交流便捷、保密性强等特点的网络举报,要积极加以支持、引导和管理,使此成为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组织、纪检监察、检察、审计等监督主体要建立沟通联系制度,齐心协力,密切配合,努力形成查核群众举报的工作合力。
  强化查清核实问题的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办法》已明确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倒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举报查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受理、查核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造成用人失误的,一定要及时查明原因,该追究的要追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处理的要处理(包括已经调任或离任的责任人),切不可概以“当时情况不明”为由,敷衍塞责,不了了之。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激励。一是要真心诚意地尊重和信赖举报人。二是要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要认真建立安全规范的举报线索处理机制,在受理、分流、移送、转办等工作环节中,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操作,将举报线索的知悉面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三是要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是对民主、正义最粗暴的践踏。对此一定要依法从怏从重予以惩处,绝不能手软。这不仅是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捍卫社会公道正义的需要。四是要加强对举报有功人员的激励。不但要注重物质上的奖励,更要注重精神上的褒扬。要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应优先予以提拔使用。通过对举报人的褒扬激励,伸张正义,弘扬正气,不断增进人们同腐败行为作斗争的信心和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