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得失和未来

2011-12-29 00:00:00刁东平
中国新时代 2011年1期


  回顾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引入外资走的道路,既有成绩,也有教训。
  改革开放初期,百废待兴,我国处在资金不足的困境,同时也面临着与国际技术、管理经营的巨大差距。因此,引进外资,同时引入新的产品、技术、管理和观念,不啻是一个后进国家追赶发达国家的捷径。在当时基础设施条件落后、意识形态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凭什么引入外资?答案之一就是对外资企业实行比国内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客观地说,外资的大规模引入,税收优惠政策起着重要的作用。
  据统计,目前我国22%的税收、28%的工业增加值、55%的进出口、50%的技术引进、约4500万人的就业,都来自外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6%,对外贸易年均增长17%,也都与外资密切相关。
  大量外资的涌入,除解了我国资金的燃眉之急,也带来了一些先进的技术、管理和思维观念,促进了我国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资料显示,截至2010年7月,我国已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9.8万家,实际使用外资1.05万亿美元。
  市场竞争鼓励优胜劣汰,但前提是市场必须是在公平条件下竞争的。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初衷。
  政府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确保市场自由竞争的公平、透明,对所有参与市场竞争者一视同仁,包括取消对特定背景企业的优惠和保护。而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则是对国内企业的明显不公平。比如,外资企业在享受着城市基础建设和教育等公共资源,却不需要和国内企业一样履行缴纳相关税(费)义务。这种不公平性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合理的淘汰,进而让外资产生垄断。
  笔者从多年的管理咨询经历发现,国内不同的产业由于给予外资特殊的优惠,已经对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甚至对国内企业的全面淘汰。这可以从产业生命周期的特点中找到印证。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将产业分为初创期(也叫幼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成长期时市场前景良好,投资于新产业的厂商大量增加,产品也逐步从单一、低质、高价向多样、优质和低价方向发展。正常情况下,这个时期的状况会持续数年或数十年。由于这一原因,这一阶段有时被称为“投资机会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市场增长率很高,需求高速增长,企业利润丰厚,可以迅速发展。
  但是,超国民待遇则给了外资更多的机会。而源于发达国家的外资企业将已成熟的技术、产品推向市场,将产业成长期迅速缩短。不少产业的成长期被迅速压缩到2-5年,根本没有机会让国内企业通过成长期良好地发展壮大起来,因为外资的优惠和介入不正常地将产业迅速推向了成熟期。
  在成熟期,新企业难以在成熟期市场生存,其原因是市场已被原有大企业按比例分割,产品的价格比较低。因而新企业往往会由于创业投资无法很快得到补偿,或产品的销路不畅,资金周转困难而倒闭或转产。事实也证明,引进外资采取“市场换技术”的模式基本都失败。市场交出去了,但技术却没有得到。很多企业被外资兼并后,品牌技术都变成外资的了,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外资却得到了市场,甚至是技术。有些产业,如汽车、空调,表面上看,国内企业在竞争中站稳了脚跟,但核心技术,比如变速器、空调压缩机,几乎是外资品牌的天下,原有的国内企业要么破产,要么接受与外资合资的事实。
  当然,目前世界经济在一体化的发展大趋势下,鼓吹保护幼稚产业这种论调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但至少国家应该给予幼稚产业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并适当延长产业的成长期,给国内企业更多的机会。
  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正式宣布,根据中国反垄断法禁止可口可乐收购汇源。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首个未获通过的案例。此事件也透露出国家对外资垄断的警惕。然而我们给予外资的“超国民待遇”还常常会招来指责。低廉的开厂成本、劳动力和较低的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如此的“优惠”生产出的产品,还被发达国家认为是“不公平贸易”的产品。这不是吃力又不讨好吗?
  其实,超国民待遇不是今天才开始取消的。自1994年以来,中央就着手逐步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制度。在12月1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等原来内外资企业分设的制度均已先后实现了统一。但解除外资的超国民待遇道路依旧漫长。
  税收优惠毕竟是法规与政策中高度透明的鼓励措施,更值得关注的是,各级地方政府在引进外资的实际操作中还有各种“扶持措施”。这种优惠往往是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量,或者是政绩的需要。这种隐形的优惠有低廉的土地使用费、优惠的贷款条件、政府组织媒体宣传,还有容忍污染环境,默许非法侵害劳工的利益等等。2010年,当富士康决定从深圳迁往内地时,某个内地的地方政府甚至承诺优先确保富士康的劳动用工需求(暂且不管这种承诺是否能兑现)。这种向外资竞相开出更优惠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有从沿海向内地转移的倾向。
  地方政府在引入外资上,要么根据自身地域的特点和产业升级需要,科学做出引导,要么就尊重市场规律那只看不见的“手”来调配资源。
  我们通过30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相当多的社会财富,对外资的引入也从饥不择食到有选择地吸收了。目前经济的发展提倡从粗放式发展转变为节约型发展,引入外资也一样。我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约70%集中在制造业,发达国家往往将污染严重、资源消耗过大的企业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来生产。中国也因此获得了“世界工厂”的名声。这既是我们的成绩,也是我们的缺憾。将来外资引入更需要注重产业的升级,把产业链中的高端利润环节揽入怀中。
   即便是在“超国民待遇”终结后,外资企业的技术、财力、品牌等优势依然明显。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中国未来将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领域。这些领域将受到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鼓励,而这些领域正是外资企业的强项。根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2010年前10个月,中国累计吸收外资820多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5.71%,这表明外资仍然青睐中国市场。
  此外,将来合格的外资公司可以在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或开展中期票据业务。在融资上,也在逐步缩小甚至取消内外资企业的差别。
  资本从来都是逐利的。同时,跨国公司在投资决策时,更注重长期利益,而不是短期的优惠政策。因为任何优惠政策都意味着短期效益。
  “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不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引入。相反,平等、公平的市场环境,会被外资认为是一个经济自由、管理规范和法制健全的国家。
  (作者为北大纵横合伙人。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
  
  内外资企业税制统一大事记
  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始适用我国统一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新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首次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007年1月1日,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
  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颁布,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在有关纳税人范围的规定中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开始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10年的12月1日,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对外资的所有税收优惠均告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