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笑秋,朱芝谊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浅议盐城市订单农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王笑秋,朱芝谊
(南京农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订单农业是组织安排农产品生产的一种农业产销模式,它能引导农户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生产,减少盲目性。本文将结合盐城市订单农业的发展现状,分析盐城市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并结合国外订单农业的发展现状,寻求一些积极的对策。
订单农业;履约率;关键因素;对策
订单农业也叫契约型农业,是指在农业产品生产过程中,农户与企业或中介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农产品产销合同,并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这就形成了农户依据合同组织生产,企业或中介组织则按合同收购农产品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从而在公司和农户间形成一个内在交易市场。如果这个市场较为稳定,农户可以节约销售费用,避免市场风险;企业可以节约信息费用、运输成本,节省农产品的质量监督费用,减少原料质量和数量的随机性变化所造成的损失。
为降低生产者风险,防止出现农产品卖难现象,盐城市积极发展订单农业,农业基础性设施处于不断完善中。目前,盐城市区域性批发市场已经开业,县级以上批发市场建设情况良好:22个正在运营,5个在建,拟建的有4个,150个重点镇专业批发市场已有50个初步形成,已建立村级农产品购销经营部3000多个,农民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现有近20万人。全市现有订单农业面积150万亩左右,约占播种面积的12%,其中优质品种订单率在30%左右。2009年,在盐城市各类通过现代流通业态实现的农产品销售量中,订单购销的粮棉油占粮棉油销售总量的29.71%,订单购销的蔬菜果品占蔬菜果品销售总量的17.59%,订单购销的畜禽产品占畜禽产品销售总量的24.43%,订单购销的水产品占水产品销售总量的26.16%。龙头企业也积极参与订单农业,如东台富安的茧丝绸、江苏恒通食品公司的荷藕、银都集团的棉花等农产品都是通过订单来生产销售的。到2009年底,全市规模农业龙头企业996个,其中一半以上企业与农户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
盐城市是江苏省的农业大市,订单农业发展规模也比较大,为了考察订单农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的问题,我们将盐城市作为调研地点,分析研究订单农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
农业一体化的实现是以契约为纽带的,通过契约使农业关联企业与农户之间的交易稳定在农业产业化组织内部进行。与农户或企业在市场上进行一次性的对手交易相比,契约一体化经营组织克服了传统分散农户经营组织的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经营风险大而不稳定等诸多缺陷,但契约一体化经营组织的制度绩效既取决于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安排,又决定于公司内部的产权结构。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重点研究了订单的设计对履约率的影响,即订单农业的契约性风险。订单设计主要包括订单组织形式、订单类型、价格条款、订单期限、保障条款等。
1、订单组织形式。订单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农户”“公司+中间商+农户”“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民”“公司+政府+农户这几种”。从调查数据来看,“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民”这一组织形式下的违约率较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运作方式是指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合作社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生产过程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由合作社提供,但也有由龙头企业提供或者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员。合作社介入后,龙头企业只需和合作社签定合同,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了解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监督。这种形式下的合作,可以较好地降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订单违约的风险。因为我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相互监督,道德约束有很强的制约力。同时,由于单个农户的行为处于合作社成员的观察之下,合作社从长远利益考虑,会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2、订单类型。订单类型分为生产型订单和销售型订单。生产型订单是在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户之间签订的合同,由企业和中介组织提供种子、化学肥料等物资,由农户提供劳动和设备来共同组织经营。销售型订单是指企业和生产者之间就交货时间、定价方法和产品特征达成协议,但企业不参与生产决策。销售合同是农产品销售长期合同,期限可以从几个月到几年。
根据调查得到的违约订单合同,我们发现多数是销售型合同,即在农户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龙头企业没有承诺给予农户种植资金或工具的支持或是种植经验的指导等。销售型订单合同的低履约是因为销售型订单签约的双方履约保证较少,信任度较低,会出现较高的违约率。
3价格条款。郭红东通过对浙江企业的实证分析,认为对于提高订单履约率,订单价格条款的设计非常重要。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订单合同签订中一般有以下几种价格条款:随行就市,保底收购、随行就市和固定价格。其中随行就市履约率最高为84.4%,其次为保底收购,随行就市收购的履约率为76.9%,固定价格履约率最低,仅为33.3%。公司与农户双方均是理性人,面对市场价格会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
4订单期限。对于订单期限,我们更多地是考虑它与违约损失的联系。若农户或企业违约,当订单期限定的越长,他们未来损失的贴现额越大。如下式:
其中:P为未来损失的贴现总额;Pi为期限合约内各个年份的损失金额;r为贴现率;n为年份。
从订单期限上来看,订单有效期越长,贴现的损失越大。对于企业来说,损失包含企业为订单投入的资金、技术以及未来增加的交易成本的贴现值;对于农户来说,损失包含农户为订单投入的劳动、农药化肥以及未来增加的交易成本的贴现。交易成本的增加是因为违约行为使信誉受损,未来企业和农户不得不付出更高的代价来达成协议。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多数合同中的订单期限较短(在一年以内),较短的订单期限也是引起订单合同履约率偏低的一个原因。当企业与农户签订一份长期契约时,企业与农户进行着重复博弈,未来的收益或损失都将影响到现在的决策。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某一年企业或农户利益受损,当他们考虑到未来的收益时,他们便不会轻易做出违约的定。
5保障条款。在合同的签订中,保障条款较少地被提及。保障条款的设计也是项比较复杂的任务,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和雇佣专业的人才来设计保障条款,签订契约的双方有时为了节约成本而不在契约中包含保障条款,这也提高了违约的可能性。
6作物的品级要求。经过分析,我们发现作物的品级要求也是引起订单合同履约率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农户觉得非常无奈,他们表示企业原先并没有强调品级的问题,所以他们也没有对此有足够的重视,从而造成企业不满农作物品级以至于最后违约的出现。
政府在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有时也处于两难境地。我们在对盐城市南阳区调查时发现,几年前在当地政府的撮合下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了粮食收购合同,但到了履约日期,因质量问题而没有履约,给农户造成了损失,从理论上农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成本过大,责任界定也不十分清晰,农民纷纷向政府寻求赔偿,给政府部门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在订单农业发展过程中,时常出现“不管不签,一管就死”的问题,如果没有政府牵头,农民接触龙头企业的机会很少,很难与企业签订合同;但如果政府管的过多,也会造成企业、政府、农户三者之间互相扯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发达国家订单农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之前。20世纪三四十年代,订单农业在美国和欧洲地区迅速发展,英国、加拿大、法国、荷兰、匈牙利等国家相继参与其中,订单所涉及的农产品主要集中在水果、蔬菜罐头加工和制种方面。到了20世纪末,订单农业在西欧、美国、日本全面展开,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之一。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订单农业起步较晚,是随着中国农业产业化改革进程发展起来的农业产销模式。促成中国订单农业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近年来国内农产品结构性失衡、农产品流通体系不健全,导致国内农产品市场波动较大。为了规避风险,农业企业和农户都要求以订单的形式进行生产合作。
发达国家订单农业的主体以农业企业和农户为主,此外还包括农业协会、非政府的公共机构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各个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确保订单农业高效运行。农业协会作为农户的利益代表,在与农业企业确定订单农产品价格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的公共机构和政府机构负责为农业企业和农户提供完备的服务,包括信息收集、技术支持、金融服务等,并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当双方发生纠纷时予以调解。发达国家的规模庞大的农业企业对于订单农业的发展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那些企业凭借自身的资金技术与规模优势,可以更好地吸引农户与之合作。从农户的角度考虑,发达国家的农户(农场主)往往具有明显的经营规模优势,农民素质较高,谈判能力也较强,便于和公司开展订单农业的生产合作。
中国订单农业中的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企业、农户、政府、农业协会及经纪人等中介组织。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的农业企业资本规模较小、农产品加工能力低、市场预测能力差,造成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较差。从农户角度而言,我国农户的种植规模一般都较小,农民受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新技术、新的农产品的成本较高,其在订单农业实施过程中弱势地位明显。来自农业企业和农户两方面的小规模生产经营增加了订单农业的运行成本和风险。同时,我国政府在中国订单农业的实践过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出于政治、经济上的种种原因,政府往往过深地介入到订单农业中,一旦订单农业发生纠纷,政府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通过对比国外订单农业和国内订单农业的发展现状,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及盐城地区的实际农业发展现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来解决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高的问题,使订单农业的发展走上健康稳健的道路
订单农产品的价格确定是订单农业的核心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确定合理的订单农产品价格过程中,应加快建立和完善区域农产品流通市场,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利用其套期保值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为确定合理的农产品价格提供参考。
同时收购的保底价的制定必须科学合理。如果过低,则起不到保护作用;如果过高,则企业承受不起。在制定保护价时,必须首先考虑农户的最低承受价格,这个价格既包括农户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要考虑其从事其他产业的机会成本。同时企业要对市场价格的波动做出预期和准备,要有风险化解机制。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就可能出现保护价收购的越多亏损越多的局面,长此以往订单农业的发展是不能持久的。
在订单合同的设置中,企业应当对农作物的品级做出明确地规定,如若企业不做出明确规定的,农户或中间机构也应当主动要求与企业明确对所收农作物的品级要求。对于作物品级的要求越规范准确,在履约时出现的纠纷就会越少,会大大提高订单的履约率。
虽然订单农业的产生是基于农户与企业间的相互隔离,但出于保证订单合同的执行,农户与企业间仍应当更多的加强沟通和交流。起初的中间人牵头是因为企业不能在短时间内需找到大量的相对可靠的原材料的供应源,因此他们直接与中间机构联系,再由中间机构联系到各个农户。但在后期的合约期中,企业的时间相对宽裕,他们可以去实地了解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同时给予农户一些设备上的支持或种植上的指导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农户会由于企业时刻考察的压力不会轻易违约,同时也确保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符合龙头企业的品级要求,以避免后期由于品级上的纠纷而增加违约风险。
为订单农业提供保险可大幅度降低违约风险。订单双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违约可获得比原定的合同更大的经济利益。如果为订单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就可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他们按合同完成交易。当企业或农户因市场价格下跌或上涨而不履行合同时,保险公司将给予受损方经济补偿。赔款并不是由保险公司负担,而是来自订单合同违约方的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对因意外的、自然的、非人为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这将会很好地保护了企业和农户的利益,保证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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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3.9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
A
1671-5993(2011)04-0047-03
2011-09-16
王笑秋(1990-),女,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管强化81班,金融专业。研究方向:金融。
朱芝谊(1990-),女,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82班,金融专业。研究方向: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