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亦帆
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维护良好法治环境
■程亦帆
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这是首次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形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年多来,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有力推进了决定的贯彻落实。
全省检察机关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突出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影响民生的重点问题。将立案环节作为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首要环节,重视解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和“违法立案”等放纵犯罪和不正当运用刑事手段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将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作为立案监督重点,通过督促立案、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等方式提升成案率、结案率和判刑率。省人民检察院牵头组织的全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未处理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共监督立案27件。杭州、湖州等地检察机关还分别就食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组织了专项立案监督。
各地检察机关严把证据、事实、程序、法律“四关”,加强了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及时纠正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问题。重点加强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督。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提审程序、驻看守所检察室听取在押人员意见、查阅案卷等形式,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纠正整改建议。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重点提升刑事审判监督实效。一是认真开展刑事抗诉工作。强化抗诉审查机制,确保抗诉案件质量。将程序违法与实体错误、量刑畸轻畸重、主刑错误与附加刑不当等均同步列入抗诉范围,全省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和数量稳步提升。温州等地检察机关推行了“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三书对照制度,通过抗诉纠正了一些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上有明显错误的案件。二是稳步推进量刑建议改革。配合法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在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认真提出量刑建议,共同研究量刑标准及量刑建议规范化事项,有效推进了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
近年来,针对超期羁押、违法减刑等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领域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监督。
一是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同步监督。从罪犯考核计分开始,检察机关均全程参与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派员出席职务犯罪减刑、假释庭审活动。金华市检察机关还开展了减刑假释裁定专项监督。二是加强社区矫正监督。运用信息化手段,依托手机定位信息监管系统,建立动态情况通报制度,适时联合监管机构开展联合督查,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三是加强看守所监管活动监督。通过与看守所监管系统联网对接、落实检察信箱、在押人员离所入监检察官谈话、不定期安全大检查等措施,促进看守所安全监管,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省人民检察院还针对社会关注的看守所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组织了专题调研。
全省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
一是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工作。通过畅通申诉渠道,便利群众申诉等手段,有效拓宽监督渠道,增加抗诉案源。对一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分别采取督促起诉、公益诉讼以及提起抗诉等手段,有效开展监督。二是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主动加强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通过申诉、举报以及查阅案卷等环节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及时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杭州、嘉兴等地公检法司机关建立合力打击民事虚假诉讼联动新机制,通过刑事手段制裁严重虚假民事诉讼100余起。三是拓展民事执行监督新途径。以认真贯彻“两高”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为契机,通过参与法院重大执行活动和执行听证,对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事项进行监督等方式,加强对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四是探索开展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法律监督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重视行政执法信息录入、报备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监督线索。努力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监督,以环保、食品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为重点,通过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杭州市检察机关与市环保局合作,共同达成《关于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建立环保民事、行政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环境公益诉讼、侵害环境案件督促起诉、环保执法监督等新机制。舟山市检察机关围绕违法销售“地沟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行政执法案件46件,取得了良好效果。
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法律监督工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关系社会发展的民生问题监督还不够,特别是对执法不平衡、生效裁判执行不力、司法不公等热点问题的监督,办法不多,手段有限,力度偏弱。
刑事抗诉案件质量不够高,法院改判率特别是重刑率还不高。量刑建议工作开展不平衡,重大疑难或敏感案件量刑建议提出较少;个别量刑建议幅度过宽,针对性不强;有的量刑建议偏轻,诱发被告人轻判预期。对法定范围内量刑畸轻畸重,以及酌定情节运用是否得当,监督不够,特别是对从轻、减轻情节的处理缺乏有效监督手段。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及非法取证的监督,手段还比较有限,问题发现还不够及时。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整体相对薄弱。相对刑事诉讼监督而言,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更为薄弱,面临任务重、人手少、力量不足、办案经验相对缺乏等问题,特别是抗诉案件数量、质量均存在明显差距。监督新领域探索不够,特别是对民事执行、民事调解,以及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产生影响的案件偏少。
监督工作还存在盲区。一是对公安机关部分类型案件的监督较弱。即对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后公安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行处理的案件等,由于信息掌握不够,监督措施尚未有效跟进。二是对除死刑和抗诉以外的刑事二审案件,尚未开展全面监督。这类案件面广量大,不开庭审理所占比例较高,法院报送法律文书也不是很及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有效开展。三是对行政执法监督,尚处于起步阶段。对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尚处在对环保等个别领域的探索,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都不明确,还未形成规范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