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炉法则”视角下的职务犯罪防治

2011-12-25 06:20郭云水刘松安
行政与法 2011年2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办案

□ 郭云水,刘松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 330006)

“热炉法则”视角下的职务犯罪防治

□ 郭云水,刘松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江西 南昌330006)

“热炉法则”具有警示性、立即性、必然性和公平性的特性,其对职务犯罪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应当营造职务犯罪的 “热炉法则”,提高预防工作的影响力,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震慑力,提升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公信力。

热炉法则;职务犯罪;防治

职务犯罪防治工作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政治体制、法治环境、思想修养等各方面的良好支撑,职务犯罪是社会的毒瘤,危害严重却又难于禁绝,这就需要我们通过体制改革、强化监督、法制宣传、创新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预防和治理,力求将职务犯罪控制到最低水平,在此,笔者认为管理学中的“热炉法则”值得借鉴,应当在全社会营造“热炉法则”,高燃“热炉”,使国家工作人员不敢、不想、不会以身触“炉”,从而有效防治职务犯罪。

一、管理学语境中的“热炉法则”

“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巨壑虽深,兽知所避;烈火虽猛,人无蹈死。”这些古语均包涵了“热炉法则”的涵义,但完整提出“热炉法则”的是西方管理学家。

“热炉法则”源自西方管理学有关管理员工的规则,美国著名的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教授在其著作《管理学》的领导篇中指出:“热炉”规则是一套被频繁引用的规则,它能指导管理者有效地训导员工。这一规则由于触摸热炉与实行训导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得名。二者均令人痛苦,但其相似之处远不止如此。首先,当你触摸热炉时,你得到即时的反应。你在瞬息间感受到灼痛,使大脑毫无疑问地在原因与结果之间形成联系。其次,你得到了充分的警告,使你知道一旦接触热炉会发生什么问题。再次,其结果具有一致性。每次接触热炉,都会得到同样的结果——你被烫灼。最后,其结果不针对某个具体人。无论你是谁,只要接触热炉,都会被烫灼。[1](p370)罗宾斯教授认为:作为管理者,在进行正式的训导活动之前有义务事先给予警告,必须首先让员工了解到组织的规章制度并接受组织的行为准则;一旦发现违规,应尽可能迅速地开始训导工作,如果违规与惩处之间的时间间隔延长,则会减弱训导活动的效果;处罚应该与特定的过错相联系;平等地对待员工,训导活动要具有一致性,否则会丧失规章制度的效力,员工对领导者的工作能力也会发生怀疑。

“热炉法则”后被广泛运用在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等领域,并被提炼出四个特性,即:警示性,热炉火热,一看就知道高温会烫手,不能去触摸;即时性,一旦触摸热炉,将立即被烫伤,不存在时滞;必然性,触摸热炉必定烫伤,不存在除外可能;公平性,热炉烫人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差别。

二、“热炉法则”理论与职务犯罪现实之对比

如果职务犯罪如同“热炉”,则一个正常的人不可能去触碰,但事实绝非如此,职务犯罪在警示性与必惩性等方面离“热炉”的要求还有诸多差距。

⒈从警示性看,“热炉”火热,一看便知,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却是在懈怠、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未见“热炉”或轻信能避开“热炉”之烫,最终陷入职务犯罪。近年来,随着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经常性开展以及一些职务犯罪案件的不断查办,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已经对职务犯罪这个“火炉”之热有了清醒认识,但是仍有一些人员丧失警惕,渐入歧途,或者是侥幸心理作祟,不惜以身试法,依笔者之见,懈怠、侥幸这两种心理正是驱使职务犯罪分子走向犯罪的最主要的心理。

首先是懈怠心理,很多职务犯罪分子在悔过反思中都会提到自己放松了警惕,放松了学习和改造。事实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正是放松了“三观”改造,没有真正加强党性修养,对政策、法律、制度很少学习,对职务犯罪没有警惕心理,眼中无“炉”,直到最后被“炉”烫伤。如云南省西双版纳原副州长查某成为罪犯后向记者坦承其放松了思想防线,与老板交往没有保持警惕,甚至曾经认为“朋友”之间拿点用点没什么;也有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知识学习的不足,构成了职务犯罪自身却不知,如我院2009年参与查办的某国有银行行长受贿一案,该犯罪嫌疑接受信贷客户出资安排的旅游,但在审讯中对办案人员追查该笔犯罪事实表示疑问,认为旅游不能算受贿。

其次,从侥幸心理分析,很多职务犯罪分子明知其行为是犯罪,是在触碰“热炉”,但却心存侥幸,自以为手法高明,无人知晓,无从查证,查处概率低,即便案发也可不承认,甚至认为能通过关系网“摆平”,进而明知故犯,这种人虽然看到了“热炉”,但是无视“热炉”的存在,主观认为能避开“热炉”烫伤。如因受贿罪而锒铛入狱的上海市长宁区原区长陈某在监狱里说:“原来总以为自己做事隐蔽……没有人会知道。所以心存侥幸,以为别人会出事,自己不会出事……是侥幸心理害了自己。”又如我院2009年立案查办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九龙湖管理处某管理站三位村干部共同贪污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增征地面积套取并私分土地补偿款,案发前,犯罪嫌疑人都侥幸认为虚增面积的事其他村民并不知道,不会出事。

⒉从即时性与必然性看,触碰“热炉”必然会立即烫伤,但在职务犯罪方面,由于案发规律与查办规模的原因,职务犯罪一般不易被及时查处甚至有的可能不被查处。“刑罚打击的不及时和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使腐败分子产生了职务犯罪的侥幸心理。”[2]事实确实如此,由于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而且手段多、形式新,作案人员本身智商高、反侦查意识强,以致很多职务犯罪实施完毕后并未被发现,更勿谈查处。正是由于职务犯罪本身的特征,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一般仅限于办案发现、他案带发、检举揭发、事实败露、同案犯自首等几种情况,假如不出现这些案发事由则作案者仍可逍遥法外。如原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副主任覃某在职时受贿169万,十多年后,时已退休10年的覃某才因案发被查处。此外,从办案规模看,由于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力极其有限,掌握的价值高、成案可能性大的线索并不多,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的线索举报数量还有下降的趋势,加之办案规范化要求在不断推进,一些办案人员办案思路陈旧,突破案件能力、收集证据的能力还不够高,这就使得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难以在短时期内有很大提高,从而也影响了案件查处的及时性与查处率。

3.从公平性看,“热炉”烫伤效应对任何人都一样,但在职务犯罪领域,由于办案干扰与个别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同样的职务犯罪不一定能得到同样的处理。“热炉”是平等的,任何人触摸都是同样的结局。但是,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很多都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这些人为官多年,人脉广,关系网复杂,以致案件一查办,说情、打招呼者便络绎不绝,严重干扰了案件的办理,甚至影响案件的最终公正处理。有些职务犯罪者自恃有后台和关系网保护,更加有恃无恐,肆意践踏法律,有的为了寻求保护、逃避打击,还特意结识一些政法战线上的领导和干部,以备不时之需。我院在2009年查办的南昌市某局副局长王某受贿一案中,王某到案后特意流露出其与上级检察机关有关人员关系很好的情况,在审讯前期,王某一直寄希望有人来营救他,在心理防线最终崩溃前,甚至向办案人员提出借手机打电话给有关领导,王某的极端表现正是当前说情打招呼风气的一个侧影。诚然,除了外部干扰外,个别检察干警自身不正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个别检察干警在私情、利诱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这进一步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执法的公信力。因此,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必须着力解决少数检察干警政治意识不强、执法办案不公等问题。”

三、以“热炉法则”指导职务犯罪防治

不容乐观的职务犯罪现状告诉了我们职务犯罪还不是“热炉”,它并未完全具备“热炉法则”的特性,但是“热炉法则”给职务犯罪防治工作也带来了启示,我们应当推行“热炉法则”,营造职务犯罪的“热炉”,使职务犯罪者望而生畏、望而却步。

1.在“热炉法则”的警示性方面,应针对职务犯罪心理,强化警示宣传教育,提高预防工作的影响力。“腐化是与人类同等古老的罪恶。”[3](p101)“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p154)人性的弱点和制度的漏洞使人容易涉足职务犯罪,这是事物的一端,但事物的另一端是职务犯罪的危险性与危害性,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教育、警示工作,促使更多的人保持警惕、清醒,做到警钟长鸣,不越雷池半步。在警示宣传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针对职务犯罪侥幸等不良心理进行宣传教育。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职务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侥幸、贪婪、懈怠等心理作祟,因此,在宣传教育活动中,应着重分析侥幸等心理的成因和危害,强调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决心和能力,讲解并举例说明职务犯罪案发的多种渠道,介绍检察机关的技术手段和侦查战略,例举现实中的“伸手必被捉”的案例,使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侥幸等心理的危害和法律的威严。同时,还应加强政策、法制宣传,讲明国家工作人员保护自身的方法和技巧,宣讲及时退交财物等补救措施以及其效果,根据宣传对象的特征讲解各种职务犯罪的类型、构成要件等与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问题。

建设专业的预防工作队伍。由于“重打击、轻预防”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检察机关“忙时办案子,闲时搞预防”,并没有充分重视预防队伍建设,对外开展法制教育等活动经常是临时从公诉、侦监、反贪等部门抽人,工作人员的预防工作水平也是参差不齐,而实际上正如刑法大师李斯特断言的那样:“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因此,我们应当更加注重预防工作,应在预防上注入更多的人财物力。笔者认为,一线侦查人员长期与职务犯罪分子短兵相接,深谙犯罪心理,直接见证犯罪分子的人生大转折,存储了丰富的案例,其更能生动、形象、有感染力地做好预防宣传,因此,应由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的侦查人员组成预防工作的主力军,并通过业务训练等方式加强专业化建设。

预防工作应创新机制,务求实效。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目前,一些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局限于上法制课、发送宣传资料等单一的形式,效果也不是很理想,笔者认为应当针对预防对象的职业、心理特征探索出一系列喜闻乐见的新的有效形式,如:播放职务犯罪电影、幻灯片、互动讨论身边案例、参观监管场所等形式都可得到运用,使预防对象乐于参与预防,参与后有明显的收获。值得一提的是,为提高预防效益,办案干警应将预防工作贯穿于办案全程,以达到查办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此外,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预防已被人们熟知的‘贪利’性职务犯罪,而且要甚至更需要预防不被人们过份关注的‘渎职’、‘侵权’性职务犯罪,防止预防工作中的急功近利。”[5]

⒉在“热炉法则”的即时性与必然性方面,要及时、深入查办职务犯罪,保持查办的适度规模,增强打击职务犯罪的震慑力。“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6](p59)因此,应加大职务犯罪的发现与查办力度,提高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概率,保持查办的高压态势,从根本上震慑、遏制职务犯罪。

要提高发现案件线索与突破案件的能力。只有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才能有指向地查明职务犯罪,新形势下侦查干警不能仅依赖群众的举报,而应主动出击,通过深入社会、广泛调查的方法获得第一手案件线索资料,并从中甄别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初查,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发现并及时地查办犯罪。此外,在职务犯罪手段愈发隐蔽、高明,而执法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的当前,侦查干警还要不断提升案件突破的能力,以保证有效、全面突破案件,使职务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得到全方位的揭露和查处。

及时清理案件线索,尽早初查,要有案必办,办案不拘小。据笔者了解,一些地方的举报线索出现了逐年减少的趋势,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可能就是群众举报后却没有看到检察机关随后的查办行动,因而失去了耐心和热情,这种情况的出现将带来多重恶果:已有的职务犯罪未得到及时查实、查处,今后又缺少稳定的线索来源。因此,应当集中清理案件线索,对于有立案价值的应尽快初查,应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力戒久拖不查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做到有案必办,不拘大小,既打“老虎”又拍“苍蝇”,使更多的职务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保持查办工作的适度规模。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指出:惩治腐败,必须从严;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高发,反腐败形势不可谓不严峻,检察机关作为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应始终保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力度,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提高办案数量与提高办案质量的有机统一,维持适度的办案规模,有力打击职务犯罪,使职务犯罪分子闻风丧胆,使干部群众受到教育。

⒊在“热炉法则”的公平性方面,破除办案干扰,自觉公正执法,提升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公信力。在破除办案干扰上应形成合力,建章立制,讲究策略。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检察院要帮助检察机关排除干扰,要以身作则,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对干扰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应予以严肃查办,上级检察院还可以通过提办、督办等方式为下级检察院解决干扰。除此以外,还应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制度来防范干扰,在此问题上,宁夏、重庆政法委通过准则禁令的方式禁止工作人员干扰办案的做法以及河南信阳实行说情报告制度的做法都值得借鉴。另外,检察机关还应讲究办案策略,可通过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快速查处、异地羁押等方式减少外部的干扰,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办理。

检察机关干警自身也要从严自律,公正执法。“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检察干警应加强党性修养,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要经得起诱惑和考验,实事求是,秉公执法,认真遵守检察职业道德,严格依法、规范办案,保障案件得到公正查处,维护法律权威和检察形象,不断提升检察执法工作的公信力。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方明.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08).

[3]安德烈·莫阿罗.人生五大问题[M].三联书店,2002.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

[5]郭云水.预防职务犯罪应注意“五防”[J].检察实践,2002,(04).

[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局出版社,1993.

(责任编辑:张雅光)

Abstract:“Hot stove rule” has characterities of warning、timing、inevitability and equality,which has active leading meaning for preventing duty crime.We should have"Hot stove rule"for duty crime,in order to improve the impression of prevention,increasing the deterrent strengthness of attacking duty crime,highing the peoples'belief of investigating and dealing duty crime.

Key words:Hot stove rule;duty crime;prevent

The Angle of “Hot Stove Rule” for Preventing Duty Crime

Guo Yunshui,Liu Songan

D924.11

A

1007-8207(2011)02-0064-03

2010-12-28

郭云水 (1959—),男,江西南昌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为检察理论与实务;刘松安 (1983—),男,江西宜春人,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侦查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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