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选举委员会构成问题之对策

2011-12-25 01:36
人大研究 2011年1期
关键词:选举法候选人人大常委会

□ 姜 裕

2011年下半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即将进行,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其中,“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构成提出了新的要求,给实践操作带来了新的情况,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对策一:先任命,后辞职

按照以往选举委员会构成,先将党委、人大和有关方面的主要负责人任命为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让其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并补选新的选举委员会成员。

这一方法虽然符合选举法的新要求,但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大量辞职,特别是主席和副主席辞职,不仅影响了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也会大大降低代表选举工作在选民心中的公信力。辞职以后,还需要补选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具体人员又要由人大会同组织部门研究,报同级党委同意,再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

对策二:先排除,后任命

先将拟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排除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之外。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由党委、人大和有关单位具体工作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如果个别同志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后,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这个方法,从保证工作的合法性和连续性来看,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将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都排除在选举委员会之外,不利于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不利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

对策三:增机构,理关系

在换届选举时,党委成立“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人大常委会党组主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组织、宣传、政法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是领导本级选举工作,决定选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选举委员会在党委领导小组和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依法主持选举工作,履行法定职责。

此方法将原来选举委员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转移到党委领导小组,可以从领导力度方面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但在选举委员会之上再设一个领导机构,没有法律依据,也弱化了选举委员会的作用,使其成为一个执行机构,与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来强调选举委员会的地位和作用的初衷不相符合。

对策四:破旧规,用老臣

改变以往到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继续担任下一届人大代表的做法,同级政党和人民团体不再推荐他们作为新一届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这部分即将卸任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来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要领导。

这个方法,有利于加强人大常委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的综合协调,但主要问题:一是到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继续担任下一届人大代表在很多地方已经形成惯例,要破除旧规阻力较大,需要党委、人大下很大决心,并做好相关同志的思想工作;二是党委的同志,特别是党委组织部门的负责同志没有进入选举委员会,依然不利于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三是部分地区没有到龄的人大领导,没有办法采取此办法。

对策五:派专员,统协调

由党委统一协调,向县乡派遣若干专员,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主持该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专员人选可以是县乡党委、人大的主要领导,也可以是本级或上级的后备干部,通过对调不相隶属的行政区域的干部、选调本级干部或是上级向下级派遣等方式来落实回避制度。

这个方法,党委通过派遣其信任的人担任选举委员会的主要领导,可以较好地实现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也解决了代表候选人不担任本级选举委员会职务问题。但同样存在问题:一是被派遣人员可能由于不熟悉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决策时出现偏差;二是被派遣人员毕竟是“外来户”,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职务也只是一个临时职务,客观上存在着与当地有关单位、部门的沟通协调问题。如果得不到当地干部群众,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支持,将很难开展工作。

以上五种方式是笔者的一些粗浅思考,当然,它们不是孤立的,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解决选举委员会的构成问题,目前还没有实践经验,需要我们按照选举法的精神,开阔思路,集思广益,积极探索。

猜你喜欢
选举法候选人人大常委会
村党组织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推荐与确定
关于2020 年《乐器》杂志新一届编审委员推荐候选人的公示
对修改选举法的期待
高邑县人大常委会 组织召开常委会主任与“三长”联席会议
论我国差额选举制度
本刊2017年第二季度稿件刊用情况
首届启功教师奖候选人名单
民初《大总统选举法》出台的条件与原因初探
“失事”与“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