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崔卫国
现如今,人大领导或者干部无论是在代表工作、检查、调研时,还是在人大、政府工作报告中,经常出现“监督寓于支持之中”或者“支持寓于监督之中”语句,把监督与支持划等号。笔者认为这是很不严肃的,长此以往,必然放大了支持,弱化了人大依法监督职责,容易在思想上造成混乱,不利于人大依法开展工作。
强调支持,成为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的借口和代名词。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容易鼓励人大要多肯定,少批评。在监督工作中,不能理直气壮地监督,遇到困难时,以和为主,一团和气,走走过场。说什么“一府两院”工作很忙,人大搞视察、调查、检查,会给人家添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有时尽管使用了监督手段,但是调研是“蜻蜓点水”,视察是“走马观花”,审议是“隔靴搔痒”,落实是“虎头蛇尾”,直接导致失职。
强调支持,弱化了宪法赋予人大监督的法律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所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坚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大监督,纠正了局部错误,在客观上肯定会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在现行法律上,没有规定支持政府是人大必须的一项权利或者义务,如何支持,支持的原则、程序、范围、内容到底有哪些规定,不得而知。更重要的是,由于监督和支持关系的不确定,人大是使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还是一般性监督手段,面临艰难的抉择。把监督等同于支持,也使人大主动降低了自己的身份,很容易让政府感到人大就是为政府服务的,导致人大的职责本末倒置。
强调支持,是不严格执行法律的表现,有损人大机关的权威和形象。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人大要率先贯彻执行。人大要建立与“一府两院”的和谐关系,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但这并不能和人大依法监督职能相提并论。
应该明确,监督和支持是内涵和外延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监督的内涵不是支持,而是制约和规范。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主人和公仆的关系,委托和负责的关系,而不是平行的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授权者有权对执行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执行机关必须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授权的规范。对于国家权力机关来说,支持的对象是合法行为,监督的对象是违规行为。二者的本质不同,采取的手段和处置方式也不同。把监督说成支持,是把严肃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分工协作的工作关系,容易在思想上造成混乱,客观上起到取消或削弱监督的作用。
因此,在认识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时,我们必须走出监督是支持的认识误区,跳出“寓监督于支持之中”,还是“寓支持于监督之中”的无谓争论。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这明确指出了人大工作的政治方向。只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之精神,严格依法办事,认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对“一府两院”的最大支持和促进。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避免权力被滥用和产生腐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