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应是对报告还是对工作提出
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审议意见,在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文件中,其标题和内容的表述,有的是对报告,有的是对工作情况。审议意见应是对报告还是对工作提出?
江西省进贤县人大常委会徐建华撰文认为,对工作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更显科学合理。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工作实践中普遍采取的一种监督形式,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公文文种。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审议意见的写法各地却出现了两种情况,有的写成“对XX报告的审议意见”,有的写成“对XX工作的审议意见”。他认为,写成“对XX报告的审议意见”,强调的是报告的审议意见,侧重于表象上的反映;而写成“对XX工作的审议意见”,则强调的是工作的审议意见,侧重内在实质反映。人大监督无疑是对“一府两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而非对报告本身进行监督。故此,对工作情况提出审议意见更显科学合理。监督法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监督法第二十条同样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监督法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正是监督法的这些规定,才使得“对XX报告的审议意见”这一写法广为盛行。但他认为,“对XX工作的审议意见”这一写法更显科学合理。毕竟,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事项和监督内容。监督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所实施的监督就是一种工作监督,其监督的是“一府两院”的工作,而并不是报告或者是执法检查报告。再说,报告与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告是汇报工作的载体。人大监督的是工作,审议的当然也是工作,即审议的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好坏,对其存在的工作上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若审议的是报告,即审议的是其报告起草的好坏,对报告起草上的不足提出意见,这显然背离了人大监督的实质内容和方向。当然,对报告的起草不是不能提出意见,但与审议工作相比,这毕竟是次要的。因此,我们不能把“报告”与“工作”两个不同的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会出现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由此可见,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关于“对XX报告的审议意见”用语表述也是不够严谨科学的,容易让人产生歧义,还是称“对XX工作的审议意见”更显科学、合理。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认为,审议意见当然是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形式中主要的、基本的形式,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实效性的特点。监督法第二章专门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人大常委会开展这项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规范和基本程序。在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后,将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整理成“审议意见”,交付“一府两院”办理,以此作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和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依据。由此形成了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报告→提出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情况这样一个完整的监督工作闭合圈。第一,人大监督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法律监督,一是工作监督,这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所谓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事项和监督内容。监督法总则第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所实施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其监督的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并不是专项工作报告。第二,审议意见是指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重要改进意见和要求。审议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研究办理情况的时限。也就是审议意见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而形成的一种法定公文。第三,报告与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专项工作报告是“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的载体。而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审议的当然也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即审议的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好坏,对其存在的工作上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有利于“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假若审议的是报告,即审议的是其报告起草的好坏,对报告起草上的不足提出意见,这显然背离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实质内容和方向。
浙江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卢欣撰文认为,审议意见标题宜体现工作报告,内容则无疑应是对工作情况提出。标题表述宜用报告。一是符合监督法条文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职能是在监督法框架之下开展的,必须符合监督法有关规定。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书面文件,在标题上标明报告名称,体现了审议意见的“师出有名”。二是体现“汇报”和“审议”的程序全面。审议意见须向社会公布,若只提“对某项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则忽略了“一府两院”汇报该项工作的这一行为,易使得公众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工作的整体程序产生误解。先有报告的“汇报”,才有后面的“审议”。内容表述须针对工作情况。一是立法原意所要求。监督法第二章明确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要求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见,整个审议活动关心的是“专项工作”,“报告”只是载体。二是审议意见体现的是人大工作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事项和监督内容。若审议意见的内容围绕报告开展,可能还要评价报告起草方面的优缺点或者文字上的不足,显然有失偏颇。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一种工作监督,自然审议意见也应该针对某专项工作提出有关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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