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戴文华
岂能降低贪官量刑标准
文 戴文华
去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曾在公安部任职的牟新生委员提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的建议。牟委员的“贪官免死”论一出,即招无数网民反对。现在看来,这个降低贪官量刑标准的提案彻底泡汤了。不过,在现实中,对贪腐官员变通从宽发落的做法依然存在,前几年官员贪贿几百万元就可以判死刑,现在“提涨”了不少,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也不判死刑。有人甚至公开提出了将现行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的标准提涨到2万元甚至5万元以上,甚至主张搞“地区差别”。时下,在有些地区,随意降低贪官量刑标准的做法依然存在,有些官员贪贿三四万元,也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
“贪官免死”论和提涨官员贪腐数额标准,其实都是降低贪官量刑标准,都是在为贪官寻求保护。为什么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什么贪贿数额越来越巨大,就是因为我们现行的惩贪法律太过于宽松,对贪官太宽容,让贪官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再免除贪官死刑,再降低贪官量刑标准,贪污腐败现象将会更加猖獗,老百姓就会更加遭殃。
谁最期待贪官免死?谁最期待降低贪官量刑标准?如果让成克杰、胡长清、郑筱萸、文强之流选择,他们肯定毫不犹豫投赞成票。然而公道并非掌握在这些心怀叵测的贪腐官员手里。回想解放初期的新中国肃贪第一案,正是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下定决心严惩刘、张贪腐案,方有“杀了两个,管住几十年”的影响力。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曾不无感慨地说:“1952年杀了两个人,一个刘青山、一个张子善,起了很大作用。现在只杀两个起不了那么大作用了,要多杀几个,这才能真正表明我们的决心。”实践表明,只有严惩、罪大恶极的贪官,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
在新形势下,贪官量刑标准不但不能降,还应提高。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的贪污受贿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的标准,不管你是什么官,只要贪贿5000元以上,就要判刑坐牢。官贪与民盗是同一性质犯罪,惩治贪官应严于普通百姓,还应借鉴古代和国外的惩贪做法,该杀的一定要杀,该判重刑的一定要判重刑,对贪官污吏决不能心慈手软。
在我国古代,《唐律》、《清律》都把盗窃和贪污受贿同作为一个罪名,对贪官监守自盗(贪污受贿)的量刑要比百姓盗窃严厉得多。《唐律》规定,官员监守自盗比普通百姓盗窃加两个量刑等级。《清律》规定,普通百姓盗窃国库官银1-5两杖80,官员监守自盗官银1两以下即杖80;百姓盗窃国库官银80两处斩,而官员监守自盗40两官银就处斩。
官员贪污受贿和盗窃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国外大多用同一罪名——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于这一罪行,国外对官员的刑罚一向严于百姓。在法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同一涉案数额,对官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高出40%到1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高出2.3—3倍。譬如说,普通百姓偷盗5000元被判处2年徒刑,官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判处4年徒刑,从事司法工作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5000元就要判处8年徒刑。也就是说,同样性质的犯罪,对官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翻了一番,对司法人员的量刑在官员的基础上再翻了一番。在德国,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罪,对官员的量刑也比普通百姓高出1倍。
在我国古代,在一些西方国家,官贪与民盗是同一性质犯罪,而惩治官贪又要比民盗严厉得多。相对于近来不断有人提出提涨官员贪腐数额标准,降低贪官量刑标准,却很少有人关注与此密切相关但更易由底层百姓涉足的盗窃行为。早在10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做了规定,要求各地对盗窃财物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以盗窃罪的标准去对照官员贪污受贿罪,普通百姓盗窃500元以上就是犯罪,贪官的犯罪数额标准定在5000元以上,恐怕就不算太低了。问题在于,一些官员贪污受贿上万元甚至几万元,也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甚至“边腐边升”。官贪与民盗,在量刑标准上差距为什么这么大?
一般情况下,官贪要比民盗的危害性更大、更广。小偷偷1000元,失主损失就是1000元,而贪官贪贿1000元,就可能造成国家成百上千倍的损失。如,湛江特大走私案中的海关关长曹某,受贿只有200多万元,可因他带来的海关漏洞,就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多达上百亿元。据经济学家胡鞍钢匡算,官员腐败每年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就有一万亿元之巨,毫无疑问,贪官要是形成了气候,就会亡党亡国。这样的贪官不是比小偷更可恶百倍千倍?又岂能提涨官员贪贿数额标准和降低贪官量刑标准!
一个普通百姓盗窃犯罪不过伤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而官员贪污受贿则会伤害一大片人。如,四川省綦江县副县长林某因受贿10万元,弄权渎职,造成彩虹桥坍塌事件,一下子就死了几十个人。可见贪官“杀伤力”比普通百姓盗窃犯罪的“杀伤力”更大。贪官对社会和人民有很强的“杀伤力”,我们对贪官不能没有“杀伤力”!
近来,中央高层和民众不断发出对官员腐败现象的强烈不满,社会上也是“零容忍”的呼声不断。提出“贪官免死”论和降低贪官量刑标准,与人民的意愿背道而驰。确定贪官量刑标准,必须充分考虑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有效遏制官员贪腐的刑事政策和民众呼声。在这个时候,当然更不能向社会包括潜在的腐败官员发出错误的信号。贪官量刑标准不能降低,只能提高。对贪官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对贪腐官员的惩治越严厉越好,“杀伤力”越大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