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收取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之我见

2011-12-21 09:48陈莉
审计与理财 2011年8期
关键词:集镇乡镇政府市政

陈莉

如今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已与以往大不一样,大都进行了集中开发建设,在主要街道周边建设商住楼,既可供日常居住,又可用于经营,加快了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时带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乡镇政府一般是集中征地审批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再以地基形式对外销售,有购买需求的人支付一定金额后便可自行建房。在对我县乡镇财政决算及党政领导经济责任的审计中,我们发现普遍存在向个人收取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象,经查询了解,并无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之说,应该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根据江西省建设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准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通知(赣建村字[1998]29号、赣价行字[1998]7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可在全省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审计过程中发现,乡镇政府在实际征收费用过程中存在以下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方面:一是混淆了两种费用的概念,顾名思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对在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了市政基础设施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而圩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则是对乡镇政府在圩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先期投入(也包括了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费用)的回收;二是未经委托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主体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乡人民政府代征,但乡镇政府在征收时往往会忽视这个环节,而建设主管部门也未作相应的要求;三是征收标准不明确,通知规定,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而实际征收时,票据上未填写收费标准及收取范围,往往以固定金额或整数收取,因此存在人情收费或超标收费;四是所收费用未全额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储存,纳入当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而是作预算外资金收入或其他收入直接入乡镇政府机关账,按照零户统管的财务管理体制,缴入财政结算户,使用时拨入支出户;五是资金使用不规范,各乡镇征收后返还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80%返还乡政府,20%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主要应用于集镇规划的道路、路灯、给排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而实际中,由结算户返还到支出户中的资金大多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无与圩镇建设明显相关并对应的费用支出。

乡镇要发展,必然要有与之相匹配的建设投入,但往往是专项资金有限,地方财力不足,加之乡镇在很多方面工作要做,但又不是执法主体,无收费及处罚权,“事要做、门要开”,于是造成无依据收费,加重了老百姓的负担。对于“圩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笔者有一些粗浅的看法:首先,让收费名正言顺,既然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批准了乡镇可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那就不要借其他名目收取;其次,在建设主管部门取得收费许可证的前提下,要求其进行委托,获得收费权;第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可会同财政、建设部门在规定限额内制定统一标准,乡镇在执行过程中对应该征收费用的对象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并在收费票据上注明征收面积及标准,以备管理;第四,征收的费用应全额纳入县财政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乡镇在允许的范围内按比例返还使用;第五,做到资金专款专用,乡镇可按年度向政府及建设部门报送建设维护项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按项目进度进行款项拨付,这样可使资金真正用于乡镇公用设施建设;第六,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个乡镇已经收取的费用进行一次统一的清理,同时,可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当年资金的收取、使用及结余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进行处理。

乡镇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最直接的受益者是本乡镇的普通百姓,同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也是费用的缴纳者,那么,就应该让他们在享受既得利益的同时,也能明明白白地缴费。

(作者单位:万安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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