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俏 张 波
中国农业社会化的发展潜力与路径探微
李 俏 张 波
发展农业社会化是确保家庭经营能够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延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文章基于对中国农业社会化发展潜力的细化分析,认为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发展空间,发展路径在于逐步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体改革方向包括:对公益性供给主体进行改革重构,对市场化供给主体进行规范引导,对民间性供给主体给予政策扶持。
农业社会化;发展潜力;农业社会化服务;路径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农村集体“统”的功能不断退化,小农经济越来越深地被卷入开放的市场体系中,导致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激化,传统的农业发展方式亟需转变。综观世界上农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无不拥有较为完备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支撑本国农业的高效发展。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发展农业社会化对促进我国农业转型、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它可将相互独立的小规模分散经营联系起来,纳入一体化的产业链条中,通过社会分工协作与群体资源整合发挥规模优势,降低交易成本。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农业社会化是确保家庭经营能够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延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熊万胜认为中国的农业社会化经历了“被动→强制→主动”三个发展阶段,在清末鸦片战争以后,我国传统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被迫卷入社会化大生产中,改变了我国农业的历史进程,再经过新中国成立后的合作化与人民公社运动,强制性地进入社会化过程中,损害了农民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20世纪 90年代末进行的市场化改革,导致公益性服务严重缺乏,出现了“网破,线断,人散”的局面;而进入新世纪以来,农业社会化则越来越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与支持[1]。事实上,早在 1984年 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就提出:“要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随后在 1986年发布的国家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中再次强调,要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就要实现生产服务社会化[2]。1990年 3月,邓小平同志在同中央负责同志谈话时提出了农业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他指出:“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第一个飞跃,要长期坚持不变;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是第二个飞跃,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3]。”这一思想指明了生产社会化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5年,农业部在制定的《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中,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列为“七大体系”之一,明确指出了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与管理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思路[4]。2008年 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 2010年国家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指出要通过发展各种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目前中央政府已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程提上议事日程,并将其作为解决当前三农困境的一个重要出路。
农业社会化是指在社会分工扩大和农业生产专业化的基础之上,转变农业的生产与发展方式,将原本孤立、封闭、自给型的体系转变为分工细密、协作广泛、开放型的商品性体系的过程。农业社会化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支撑手段,其发展必要性和意义在于:可将分散的个体农户组织起来,通过社会性力量将小农体制纳入现代农业的轨道,以分工协作优势获得规模经营效益;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与转化,实现农业机械化;有利于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供给;推动农业生产向专业化、设施化、现代化发展,提高现代农业的整体功能;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从农村现实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贯穿产业链条的由多主体参与的农业社会化体系,但这与农村和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服务的需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对比发达国家农业社会化发展与实施情况,我国在此方面仍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与潜力。
(一)纵向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农业社会化的发展动态与趋势主要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见表 1):
表1 衡量农业社会化发展水平的主要维度与指标
1.农业商品化与市场化日趋发达
农业商品化与市场化程度是衡量农业社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农业商品化与市场化程度越高,农户生产经营的自给性也就越低,参与社会分工的趋势也就越明显。这里主要选择了三项指标来衡量农业的商品化水平:粮食供应的商品化率、农民生产费用支出率和农民收入市场化率。通过对国家统计局历年的农户调查数据进行计算发现:自 1991年以来,粮食的商品化率已从 41%稳定上升到 2008年的 61%,累计增加了 20个百分点 (见图 1)。同时,农民收入中现金收入的比重可以显示出农民对市场的依赖关系,自 1991年起,农民收入的市场化率一直保持着较高的水平,由70%上升到 2008年的 86%,平均每年增加 1个百分点。相比之下,农民用于家庭生产经营的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重则在 18年中变化不大,一直保持在 30%左右,平均值为 28.1%。这一类指标主要表明我国的农业生产已逐渐突破自给自足模式,向产前和产后部门延伸,增强了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扩大了社会分工协作的范围。
图1 农业市场化水平
2.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的速度加快、规模加大,而留在农村务农的人口则在逐年减少,由此导致农民对新型农业机械的需求不断增加。另外,从 2004年起,历年中央 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并开始实施农业机械购机补贴政策,大力推广多种新型农业机械。这两方面的作用,极大地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使得我国农业机械拥有量稳步增加,特别是高性能、大功率的田间作业动力机械和配套机具增长幅度较快。这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劳动力,降低了农业种植成本,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 2008年底,我国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拥有大中型拖拉机 3.1台,每百户拥有小型和手扶拖拉机 19台,每百户拥有机动脱粒机 10.3台,而在 1991年时相对应的数据仅为 0.5台、6.6台和 3.9台 (见图 2)。2010年底,我国农机总动力达 9.2亿千瓦,是 1949年时 8.01万千瓦的 1.15万倍,年平均增长速度为 22%,全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连续 5年年均增幅超过 3个百分点,现已达到 52%[5]。这表明我国已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化水平进入了中级发展阶段。
图2 农业机械化水平
3.农业社会化服务效益日益显著
农业社会化服务效益可用如下三个指标进行衡量,即农民人均收入、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和资金投入的经济效益 (见表 1)。1991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 708.6元,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上升至 4 076.6元,增长了近 6倍 (见表 2)。劳动生产率 (家庭人均经营收入与农村居民经营耕地面积之比)也在不断上升,由 1991年的每公顷 5 880.9元上升至 2008年的每公顷 29 601.6元,增长了 5倍。以谷物为例,其土地生产率不断提高,由 1991年的每公顷 4 206千克上升至 2008年的每公顷 5 548千克。另外,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与粮食总产量之比从 1991年的 0.4上升至 2008年的 4.6,18年间增长了 11.5倍。这主要得益于社会分工的扩大以及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加大,促进了农业基础设施的完善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
表2 农业社会化服务效益情况
(二)横向区域比较分析
上面主要是纵向分析了我国农业社会化的发展历程与潜力,下面将主要就农业社会化分项指标实现程度进行横向区域比较。
1.农民收入的区域差异
从近年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变化情况可以看出,虽然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的差距在逐渐缩小,但仍存在一定差距,其中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收入差距明显,中部与西部的差距小于东部与中部的差距。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2001年为 3 266.7元,2009年增加至 6 742.8元,年均增长 9.5%;中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2001年为 2 165.2元,2009年增加至 4 864.8元,年均增长10.6%;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2001年为 1 662.2元,2009年增加至 3 585.6元,年均增长10.5%[6];东、中、西部地区收入比为 1.83∶1.32∶1。相比之下,农民第一产业收入的地区差异则不是很明显,但西部地区要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仍存在较大困难。
2.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的区域差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004年的统计数据,我国东、中、西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组织数、会员数、平均会员数和入会比例上,都是中部最多,东部次之,西部最少。从总体情况来看,发达地区的发展速度快,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速度慢,特别是西部地区从规模、数量上都比其他地区发展滞后 (见表 3)。
表3 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区域分布情况
2007年,全国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总数已超过 15万个,成员规模 2 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量的 13.8%;带动非成员农户 5 51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 21.9%,两类农户合计占农户总数的35.7%。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7]。到 2010年,合作组织的数量已增加至35万个,比 2009年底增长 40%,平均每月新增 1万个,成员规模增至 2 800万左右,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 10%[8]。另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服务内容上也表现出从单一到综合的地区差异。虽然现有资料中并没有提供服务内容的地区分布特征,但从合作形式的地域分布特征上也可以推论出同样的地区差异来。东部合作组织大多提供综合性服务,可能是“信息 +购销 +加工”,也可能是“信息 +技术 +加工 +购销”;中部的合作组织的服务内容更加复杂,一般要包括从产前到产中再到产后的全方位服务,成员交易只需在合作组织内部进行;西部的合作组织提供的服务一般比较单一,或是技术、或是信息、或是销售。这种差异实际上还是地区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的结果。
3.农村信息化水平的区域差距
农村信息化是农村经济发展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基础性和战略性指标。但从区域层面看,我国农村信息化水平却存在着巨大差异。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东、中与西部地区的电气化和信息化水平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中部与西部的差距远大于东部与中部的差距,并且这一差距还在继续拉大。在固定电话的普及和拥有率方面,截至 2006年底我国乡村固定电话用户总拥有量为 11 122.3万户,其中东部地区 4 928.2万户,占总固定电话用户的 44.31%,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则分别拥有 4 050万户和 2 102.8万户,占农村总固定电话用户的 36.41%和18.91%。在移动电话的拥有量方面,西部地区人均拥有量更是少得惊人,每千人才拥有一部手机。在电脑网络的普及方面,东中西部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差异。2006年我国乡村网民总规模为1 931.4万人,普及率仅为 2.6%,其中东部网民普及率达到 13%,是中部或西部网民普及率的两倍多;差距最大的则是人均网站数,东部是中西部总和的 20倍,而且中西部不到平均水平的 1/15;中西部互联网络的发展水平则基本持平[9]。涉农网站的东、中、西部差距最明显,东部每万人网站是11个,而中部和西部是每万人 0.3个,从中可以看出中部和西部有待发展。
4.农业生产水平的区域差异
除上述一些指标外,农业生产方式、农业产出能力和农民收入市场化程度也是比较区域农业社会化发展水平的三个重要指标。长期以来的统计资料表明,东、中、西部在这些指标上主要呈递减态势。在农业生产方式上,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农业生产手段差距明显,而中部与西部的差距小于东部与中部的差距,并且随着时间的发展,东部与中、西部的差距明显拉大,而中部与西部的差距略有缩小[10]。在农业产出能力上,农民收入的地区差异不是很明显,而农业劳动生产率①这里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与上文计算方法相同,即等于家庭经营收入与人均耕地面积之比。的地区差距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得出,2007年,东部地区的劳动生产率为 4 0987.5元/公顷,中部地区为 73 668.6元 /公顷,西部地区为 17 204.25元 /公顷,即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较为明显,而中部与西部地区的差距较小,这说明东部地区在农业产出能力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农民收入市场化程度方面②这里将农民家庭经营收益定义为:农村居民家庭经营收入 /总收入 ×100%。,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明显,且呈现出扩大趋势。以 2007年为例,全国农民总体收入市场化水平为 85.62%,东部地区农民收入水平最高,为 90.92%;中部地区次之,为 83.15%;西部地区最低,为 78.69%。东、中、西部区域间农业社会化发展水平正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开放程度相符,要提高中西部地区的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亟待完善当地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中国农业社会化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与发展空间,但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域发展差异,要推进中国农业的社会化和现代化进程,必须要逐步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这不仅可以有效地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社会政治地位,还会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一)现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解构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社会组织结构。这一体系与传统农业生产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参与农业生产过程的结果是各独立经济实体间进行广泛的分工协作,而在传统的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部分农业生产经营环节都是由经济实体独立完全的。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对于其结构组成还未形成统一意见。如按服务的产业类型划分,可分为种植业服务和养殖业服务;按服务在产业链条中的位置划分,可分为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具体服务内容划分,可分为采购服务、生产服务、加工服务、销售服务、技术服务、信贷服务、信息服务、生活服务等;以服务模式划分,可分为农工商一体化服务、产供销一条龙服务,以及某些特定的服务主体加农户等;以供给主体的层次划分,可分为县级服务、乡镇级服务和村级服务。
图3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成
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复杂性,农业服务内容必然要多样化,这又决定了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因为不同供给主体在生产服务中所承担的角色与发挥的作用不同,所以从供给主体的角度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解构分析,是较为明晰且实际可行的方法。依此可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划分为政府公共服务、村级集体服务、科教院所服务、龙头企业服务、个体形式服务、农户自发互助性服务和专业合作组织服务 (见图 3)。其中,政府、村级集体和科教单位三类组织属于公益性供给主体,龙头企业和个体形式服务组织属于市场化供给主体,而农户互助组织和专业合作组织则属于民间性供给主体。
(二)发展目标与原则
发展目标:通过对各服务供给主体进行明确的角色功能定位,建立起以政府主导、企业带动、科教示范、市场优化、民间协同、社区参与等多个服务主体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基本原则:第一,基于农业多功能的思考,服务内容要扩大。通过角色功能的协调与整合,各供给主体要能提供多方面全方位农业社会化服务,包括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第二,坚持政府主导,形成多元化服务体系。在强化公益性服务的同时,创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准入条件,从严退出、促进竞争、鼓励创新,通过财政、税收等手段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社会化服务。第三,合理分工协作,逐步实行市场化运作。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的服务功能,逐步把各部门化的服务功能交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使,把技术创新与推广服务功能过渡到科教单位履行,由分散化、部门化转变为利益联运的综合性、一体化服务。第四,根据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应结合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实际,建立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 )发展思路
由于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具有多元化、多主体构成的特征,在角色划分与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各供给主体之间的不规范竞争、权力交叉、部门重叠、行政色彩过浓、缺乏分工协作等等,导致服务效率较低,增加了农民寻求服务的交易成本。对此,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入手加以化解:
1.对公益性供给主体进行改革重构
在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公益性供给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专业服务机构、村级集体组织及科教单位等。这类供给主体在服务农户过程中应明确自身的角色与责任,应主要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而不能盲目走市场化路线,全部办成经营性服务。目前在很多公益性服务领域,由于公益性供给主体缺位或者角色不清,或者追求利益进行市场化经营,导致公益性服务质量不高或比较缺乏,或超出部分农户的经济承受能力,严重影响了农户的生产水平与市场收益。对此,公益性供给主体应在公益性服务领域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保证农户获得其应该获得的基本公益性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发展公益事业和强化服务上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充分发挥村集体行政组织上的优势,在基层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与销售,成为连接农户与政府或企业再到市场的桥梁;科教单位要全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和示范推广,为体系运行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2.对市场化供给主体进行规范引导
在市场化经营服务领域,国家力量应对龙头企业与个体形式的私人组织进行规范引导,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同时还要注意行政干预一定要得当与适度。由于政府与企业目标不同,政府应对企业给予相应的扶持,但不能替代企业进行决策与管理,要避免干预过度。对于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连接问题,政府应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对企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防止企业及私人组织侵占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带来的垄断行为。众多事实表明,企业直接与农户对接存在较多风险,并不是最佳的合作方式,可通过提高农民的自身组织能力发展农户经济合作组织,形成“公司 +合作社 (如协会)+农户”的组织模式将分散农户联合起来,这可以增强农民的话语权和在价格谈判中的地位和提高经营管理能力。以此来协调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可促进平等合约关系的发展。
3.对民间性供给主体给予政策扶持
现行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满足农户综合性服务需求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根本的解决方式在于实现服务供给主体和服务需求主体的有效连接与组合,这也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潜力所在。对此,要充分挖掘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潜力与优势,为满足当前兼业农户的综合服务需求逐步建立起农民自己的综合性服务组织。这类组织主要包括专业生产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各类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由这类民间性供给主体提供的服务可以有效弥补公益性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不足,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增强农民凝聚力并形成合力,共同抵御外部危机。政府应大力支持民间性供给主体的发展与壮大,给予政策优惠与资金支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成员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同时还要对其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1] 熊万胜.“农业社会化”到底是什么.中国乡村建设,2009(1):140-144
[2] 于建嵘.中国农民问题研究资料汇编 (第二卷 1949~2007)下册.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1686-1771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 (第 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4] 农业部.农业“七大体系”建设规划[EB/OL].[2006-02-06].http:∥www.lznyw.com/new/news/nyxw/xwkx/20060206115821-4.htm
[5] 杨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七年成效显著.中国农机化导报,2011-03-22
[6] 常红.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逐年缩小.[2010-04-20].http:∥news.163.com/10/0420/14/64N I8SC7000146BC.ht ml
[7] 陈静然,陈潮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探析.当代经济,2009(9):42-44
[8] 李力,曹元水.我国月均新增 1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全年或超 35万家.[2010-12-09].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012/t20101209_2789590.html
[9] 马桂琴.东西部地区农村信息化比较研究.云南农业,2006(10):27-28
[10] 刘晓越.中国离农业现代化有多远.[2010-06-14].http:∥www.snzg.cn/article/show.php?itemid-19078/page-1.ht ml.
Potential and Path of China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
LiQiao ZhangBo
Th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 is not only the key factor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mall-scale household operation under the conditions ofmass socialized production,but also an i mportantway to transfor m the mode of China’s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Based on the detailed analysisof the potentialof China’s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this paper insists thatChina’s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 have a significantpotential.Also the pathway lies in gradually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socialized service system for agriculture.Specific directions of reform including:refor m and reconstruct for the public provider,regulation and guidance for the marketed provider,and policy support for the civil provider.
Agricultural socialization;Development potential;Socialized service system for agriculture;Pathway
2011-03-02
李 俏,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张 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通讯作者,邮编:712100。
(责任编辑:连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