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农—企利益关系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

2011-12-08 19:53:25许玉贵
关键词:龙头企业产业化利益

许玉贵

(云南农业大学 产业经济研究中心,云南 昆明 650201)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有效的组织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极其重要的社会资源。中国要解决农业市场化进程中所凸现出的以家庭分散经营为基础的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必须要创新农业的组织形式,提升组织运行绩效。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重大变革,它在不改变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由龙头企业(或类似的核心主体)通过利益关系将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中的不同环节、不同经营主体联结起来,形成供、产、加、销一体化的新型组织形式,使产业链上不同环节之间原有的外部竞争性交换关系变为内部的互助性交换关系。它的产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新阶段摆脱面临的困境提出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但农业产业化作为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它的发展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必然存在着各种矛盾和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进行探索和研究,逐步解决,逐步完善。在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中,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无疑是最基本和最核心的问题。在各地的实践中,供、产、加、销各环节之间的矛盾,主要地体现为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生产资料质次价高,伪劣农资坑农害农,产品收购压级压价、打白条,产品交售中掺杂使假,市场行情变化后有意违约等情况时有发生,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蒙上阴影。而在各经营主体利益关系的矛盾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矛盾尤为突出。时至今日,在大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中,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尚未完全理顺,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形成。由于天然存在的实力差距,大多数情形下,农户在与龙头企业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龙头企业主导着生产经营活动过程,支配着规则的制定和利益分配格局的形成,农户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承受着自然与市场的双重风险。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形成,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成,是以利益关系为纽带的。和谐的利益关系有助于合作关系的加深,不和谐的利益关系则有损于合作关系的发展。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特征,寻求和谐利益关系建立和运行的内在机制,建设和谐利益关系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是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课题。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对象的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对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的研究尚未向深度展开。

一、农—企联合的动因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所以能够结为一体共同发展,就在于从整体上看,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对龙头企业来说,一体化经营可以使龙头企业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为稳定的、质量有保证的原料来源;而对于农户来说,一体化经营可以在较低的交易成本之下,使生产的农产品以合适的价格出售,不用再担心农产品销售难的问题,把农产品经营的市场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了龙头企业,同时还可以获得资金、生产资料、技术等方面的优惠的服务。

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使得农户让渡了部分生产控制权,而企业获得了对关键性资源的控制,从表面上来看是一种不公平的状态。但实际上,通过把支配要素使用的权利配置给拥有信息、技术、资金和管理优势的企业,可以促进效率的提高、交易成本的减少、产量的增加、质量的改进以及收入的增加。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农户在土地、劳动力成本、以及家庭经营的灵活性等方面的比较优势,来减轻企业在农产品种植方面的自然风险和解决劳动过程监督的困难。可以说,双方的合作是一种双赢。

对于龙头企业与农户通过建立股份制公司、农业企业等形式建立的紧密型利益关系来说,其根本利益更加一致,利益共同体关系也体现得更加充分。共同利益的存在,使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产生了可能,也成为了合作利益联结的纽带。所以,在实践当中,为了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涉农企业一般采取保护价收购、合同价收购、利润返还、资金扶持、技术支持、生产资料赊销等种种有利于农户的优惠措施。以充分调动农户参与联系、开展合作的积极性。

二、现实的困境

在现实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中,一方面,共同的利益追求促使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采取联合行动来共同面对市场;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与农户又存在着相对独立的个体利益,它们在寻求共同利益的同时,也在寻求和保护自身的个体利益。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由于各自利益的实现条件、实现方式、实现程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必然带来利益结构的扭曲和失衡、独立与冲突。

在农业产业化这个产业链条和利益链条上,农户生产初级产品,龙头企业加工销售,最终在市场上交易实现价值增值,形成了双方分享的“蛋糕”。但在利益分配上,龙头企业占据优势主导地位,通过原料农产品的加工、销售所获取的价值增值,仅有少部分以收购价格和农资扶持等形式分流给农户,大部分留在企业内部。从对增加值的贡献角度来分析,这种分配方式没有完全体现出增值形成的来源,利益共享的原则未充分反映。实际上,农户的努力使自然风险得到部分控制、农产品质量得到提高,是产后环节实现增值的重要基础,价值链的向前形成和利益链的向后回流是必然要求,在整体经营体系中处于控制地位的龙头企业并未使这一要求得到应有的体现。

不仅如此,有意识的利益侵占也经常发生。农业产业化实践中很多案例表明,即使龙头企业与农户达成了协议,在实际履约的时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也很难按照协议的规定来完全执行,经常引起严重的利益摩擦。这种不按时履约的情况又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违约,对于合同违约来说,龙头企业和农户均有违约的情况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各地违约事件中,龙头企业违约的占7成,农户占3成。龙头企业的违约一般表现为以资金、市场价格的变化为由拒收或者拖延收购;或者对农产品压级压价,或者逃之夭夭不予收购。而农户的违约则一般表现为在市场价格较高时将产品转卖他人,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质量达不到预定标准而要求龙头企业以预定价格收购;二是敲竹杠行为。在农产品收购季节,买方或者卖方利用对方投入了大量的专用性投资的事实,要求涨价出售或者降价出售。具体来说,就是购买者充分利用农产品易腐烂、不宜保存的特性,要求农产品的出售者降价;而另一方面,出售者也可能利用购买者投入大量专用性加工设备或有较大的外销订单,要求购买者涨价。这种敲竹杠行为,是一种欺诈和胁迫下的再协商,是市场“诚信”的一种破坏,也是一种短期投机行为。

由于双方都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在“合作剩余”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双方的利益分配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利益的独立与冲突无法避免。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不对等博弈。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经济地位、市场信息和社会地位不相称,导致其行为能力不对称。农户数量多且经营分散,在市场经济知识、市场信息、市场意识及对社会的影响力都远远不如企业。其结果往往是企业在市场上处于总体和局部垄断,而农户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不但得不到公平交易应有的利益,而且仍然是自然、技术和市场风险的主要承担者;二是产业差异的存在。农业生产周期性长,一旦实施生产投入后,短期内无法对生产种类和生产规模进行调整,对市场变化的反应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而农产品加工业、营销业则可以根据市场信息及时进行调整;三是风险识别、预防机制的缺乏。我国现今还没有一个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和防范机制,并且保障机制也很不健全。当市场风险发生时,农户和企业都尽量把风险转嫁给对方,而使对方的利益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四是现行体制不健全。包括法制制度不健全,缺乏了约束力,市场风险引起的利益摩擦也就自然发生,以及诚信观念缺乏,机会主义普遍存在,违约情况也就无法避免;五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相互不适应。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按照企业的规范和模式经营,追求的是一定规模的集约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而我国现行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土地分散经营,家庭农户习惯于粗放式的经营,没有市场经验,且不愿做过多的投资、冒较大的风险。因此,农村很难以实行大规模的集约化经营和实行精细农业,农产品也就很难达到市场和企业要求的各项指标。二者的相互不适应性也必然加强其利益冲突。

三、解决的途径

由于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的冲突使得双方为追求“合作剩余”的努力受到影响,对双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就成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根据各地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中经验教训的总结,对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益关系的调整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合理选择。产业化经营是组织创新,潜在利益是创新产生的动机所在,潜在利益越大,推动创新的动机就越强烈。不同的生产项目或生产领域,潜在收益会有明显的差异。如一般传统的粮食生产,市场进入的障碍较少,合作经营后所获得的收益增加量不大。而一些新兴特色产业,对农户来说开拓市场的难度较大,对龙头企业来说,获得数量稳定质量可靠的原料来源的难度也大。这样,双方合作的愿望就会比较迫切,遇到利益冲突时进行调整的空间也较大一些。

二是要改变企业与农户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合作的谈判过程会被龙头企业所主导,形成合作剩余向企业倾斜,使合作的基础受到削弱。因此,需要对农户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培育各类信息服务中介组织,对农户进行信息收集、鉴别、分类、处理的信息技术培训,使信息成为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新型生产要素。

三是进行契约的再协商。分担风险是实行农业合作的基本动机之一,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通过签订契约对风险分担进行事前约定。事前的约定通常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当时的情况决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性,经常出现实际情况与事先的预测不相符合的情况,就会造成风险和收益分担的不公平,从而导致契约执行的困难,这也是我国目前违约率高的基本原因。如果有相应的条款和机制实行契约的再协商,在双方取得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追加条款对原有契约进行补充和修订,实施事后的调节使双方重新进行风险和利益的分担,从而保证契约的执行。

四是增加违约成本,减少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履约率低的情况,大都发生在市场价格和合同价格不一致时。笔者认为,双方订单履约率低与违约赔偿、信誉损失所造成的未来交易成本的增加以及双方能否获得违约赔偿等很多原因有关。对于农户来说,由于其数量众多、规模较小、较为分散,在其违约时,很难给以惩罚和制裁。可以采取要农户根据其合同交易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信誉金、或交纳下文将要重点介绍的期权费或以相应的抵押物作保障,以加大毁约的成本;而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采取增加专用性投资的方法,以各种市场和非市场的安排来保证农户利益。如对农户进行技术培训、文化教育、无偿或低偿服务、低价供应与赊销生产资料等方式建立双方稳固的利益关系。

五是培育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衔接的中介组织载体。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龙头企业带动的基地规模和农户数量都有显著增加。有的龙头企业还实行跨区域经营,这种情况下,龙头企业直接与单个农户进行对接,管理成本太高,很难做到。另一方面,由于单个农户力量单薄,他们也急需要有一个中介组织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在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能够有一个协商和谈判的载体。所以,建立一个衔接双方利益的中介组织是双方利益关系调适的重要载体,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这也是现实当中“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市场”、“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户+市场”、“龙头企业+专业大户或贩销大户+农户+市场”等组织形式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原因。

六是增加双方交易次数。只有在双方交易次数足够多的前提下,双方才能建立一个稳定的利益关系。这样双方才能重视信誉损失对其未来收益的影响。在双方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信誉损失对其未来收益影响不大。实际上,真正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合作来获取潜在利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双方收益的增加会在深化合作的过程中不断显现出来。因而龙头企业的本土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的相对固定化,合作协定的长期化应当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要选择。

七是加强农村的法制环境建设。法制社会的特点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违法必究。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市场行为,体现双方意愿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违约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农民利益受到侵害之后上诉难,法院判决之后执行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是农业生产经营领域中的合作难于深化和扩展的重要原因。所以,加强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完善农村的法制体系,依法惩处农业合作中的违法行为,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政府的作用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业中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其中政府的作用不可缺少。通过政府介入,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环境得到改善,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制度不断创新,使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各环节上的利益分配更加合理,才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

首先是制度安排。目前各地正在编制“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不仅要突出规模和技术,也要对生产组织和市场安排进行设计。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组织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有重要的责任,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对产业化经营体系内的利益分配进行政策引导。一个有效的市场结构,应是充分竞争的结构,建立起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体系,不仅可以减少交易费用,更有利于培育品格健全的市场主体,因而规范市场、遏制垄断、促进公平交易的市场制度也是政府的责任。

其次是农户市场主体资格的培育。一般来说,农业合作是一种市场行为,主要依靠市场自身来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但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进程缓慢,农户作为市场主体其主体资格还很不完整,他们与龙头企业直接进行市场谈判的地位很不对等,往往处于弱势一方。政府要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培育现代新型农民,转变观念,增强能力。观念方面包括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精神;能力方面包括市场信息的获取、鉴别、处理、利用的能力,成本核算、融资理财的能力,市场营销和谈判的能力等等。农民的素质提高了,具备了市场主体资格,既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也能处理好同他人的利益关系。

三是调整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方式。长期流行的一句话是“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实际上这话只说对了一半。农业产业化经营确实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政府必须要给予扶持。扶持龙头企业也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但问题是如何扶持才能使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值得研究。多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每年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了财政、农业、科技等不同渠道的项目资金投入,二是对龙头企业的奖励。前者的用途主要是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中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原料基地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只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使农民直接受益,而后者则直接就是龙头企业的收入,它甚至并不一定被再投资到产业化经营之中。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资金在投放的领域和环节上要进行更加合理的选择,在良种、技术、农民培训、风险抵御等方面加大比重,在促进农业增长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农民增收的促进作用。

第四,根据上述分析,要加强对龙头企业带动作用的考核。龙头企业的本质就在于对农户小规模生产起到组织集中和对独立分散经营的农户经营起到引领带动的作用,把小生产转变成为社会化大生产,因此对于龙头企业的认定、考核和奖励,必须要以带动农户的数量、促进农户增收的效果为主要依据,不仅要发挥政府和专家的作用,还要充分听取农户的意见,用农户的生产经营业绩来评判龙头企业的业绩。对农户不满意的龙头企业,政府管理部门要帮助其进行整改,通过降级、摘牌等方式,促进龙头企业将自身利益的获取建立在农户利益不断增长的基础之上。

第五,结合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的诚信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诚信不仅是一种道德品质,也是一种经济资源,诚实守信是合作的前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契约不仅意味着未来的收益,也意味着要兑现的承诺,也即需要付出的成本。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大力推进乡风文明,提倡诚实守信,倡导互助合作。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实施普法教育培训,通过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手段,使恶意违约行为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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