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 林
(平煤股份运销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467000)
煤炭运销企业煤质信息控制机制的构建
颜 林
(平煤股份运销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467000)
通过实施煤炭质量动态管理,供需双方共同搭建煤质管理交流与监督的平台,把煤炭质量由过去的单向封闭式管理变为双向开放式管理,逐步建立煤质信息控制机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煤炭质量纠纷问题。
煤质监察 煤质信息 控制机制
近几年,由煤炭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愈来愈多,这不仅对煤炭供需双方的贸易合作关系产生消极影响,更耗费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既能超前预防又能快速解决煤质纠纷,较好地维护各自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间的诚信度,成为长期困扰煤炭供需双方的难题。
(1)煤炭计价销售政策由煤炭“质量分级的吨煤计价”向“质量分级的发热量浮动计价”的转变,标志着作为能源的煤炭按质量(以发热量为指标)计价的精确化和科学化。
近年来,煤炭销售计价由原来的基准发热量质量分级的吨煤计价,转变为基准吨煤计价与质量偏差随热值连续浮动计价。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基准质量指标——千克煤炭发热量,在此基础上,煤炭热值每增减4.18 kJ/kg,吨煤销售价格按照单位热值上下浮动。煤炭行业新的计价销售政策变革表现在煤炭交易由重视数量转向重视质量市场交易导向,也揭示了在信息不完全情况下质量(对于煤炭商品而言,质量就是热值)就是商品价值、质量决定价格的经济学本质。从理论层面讲,销售计价政策变革能够降低高热值煤炭的单位热值运输成本,有利于缓解煤炭运输成本和运输能力约束问题;能够充分反映价格与质量的价值关系,有利于克服单一煤炭价格下的质量分散所带来的计价失真问题。煤炭热值计价销售政策是市场竞争过程中营销管理创新的结果。
然而,计价政策变革必然导致交易过程中的主要矛盾的转移或者新的矛盾的产生。煤炭是一种不均匀的大宗物料,其品质的真值是得不到的,而只能得到在一定精确度范围的真值的近似值。任何一个煤炭采样、制样和化验方法都不可能形成一个标准的或确定的质量指标——发热量与灰分,煤炭商品的质量指标只能是某一均值下的一个随机分布,而不能确定具体的指标值。煤炭质量的随机分布特征反映其质量的分散性和不确定性。这种煤炭质量的分布随机性与计价政策要求质量信息的精确性之间形成交易过程中主要矛盾。在市场经济下,产品供求决定市场价格,竞标机制发现了市场价格,克服了区域市场内价格不一致,即价格分散问题。同样地,在质量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需要通过一定的机制设计共同发现一致的质量信息,解决煤炭质量信息分散问题,实现低成本交易。因此研究发现与控制销售过程中煤炭质量信息已经成为煤炭计价销售政策变革的必然要求,合理的煤炭质量信息控制也是煤炭计价销售政策有效实施的主要手段。
(2)大型煤炭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已形成“分散生产,集中营销,联盟交易”的生产销售模式。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大型煤炭企业通过资源整合、企业并购形成了拥有矿区分散、矿井众多、子公司与分公司并存的企业集团。在营销战略上,大型煤炭企业在强化市场地位过程中逐步建立营销战略联盟。就平煤集团而言,在企业扩张过程中,形成了“一本两翼”众多矿区、开采煤炭种类齐全、组织结构复杂、生产矿井与洗选贸易等众多的生产集团;在营销过程中先后建立营销战略联盟10余家,联盟交易量占企业销售量的85%以上,并由平煤天安运销公司集中销售全部产品。这种生产销售模式增加了企业对于不同煤炭质量信息控制的难度,从而也导致了“煤炭种类多,质量差异大,按质定价难”。煤炭作为一种原材料产品,其质量特征表现为:质量等级的非标准性,质量检验方法的抽样性。煤炭质量等级的非标准性和检验的抽样性,导致煤炭产品销售过程中生产矿、营销部门和煤炭用户对于煤炭检验质量结果的不一致性。就某一时间区段调查,平煤集团煤炭质量检验以0.671的概率能够与客户检验结果保持一致(即双方发热量偏差符合国家规定发热量容许偏差-1.12 MJ/kg≤X≤1.12 MJ/kg),以0.270的概率超过1.12 MJ/kg的容许误差,以0.059的概率小于1.12 MJ/kg的容许误差。平煤集团质量检验值与客户质量检验值的差的平均值为0.6 MJ/kg,各生产矿井与客户的质量检验偏差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这种质量信息的不一致性,使得大型煤炭集团对内部的各生产矿井(含能源贸易公司)失去有效激励的基准,对外部的用户失去定价的依据。甚至由于质量信息监控失灵可能形成煤炭产品定价失控,造成对市场竞争价格机制的分化,最终导致企业资产流失。因此,销售过程中煤炭产品质量信息问题已成为干扰联盟交易的主要因素。
煤炭质量信息控制过程中存在管理的社会性、灵活性、长期性、协同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控制环节流程化的特点,它的目标在于减少质量偏差,维护质量信誉,处理质量纠纷,消除内部员工利用岗位权力对管理权威的挑战,消除外部交易主体利用质量信息不确定性对价格机制的扭曲。其基本内涵为:多方共享,类比认同;偏差预警,督察纠偏;纠纷协调,内外一体。
(1)“多方共享,类比认同”的基本要点包括:基于管理主体的社会性和管理客体的不确定性,在煤炭质量信息控制过程中,运销公司作为质量信息管理的核心主体,构建矿井、用户和内部相关部门的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方协同管理,强化质量认同。从满足交易功能出发,以多数认同为基础,构建质量信息可信度评价标准。
(2)“偏差预警,督察协调”的基本要点包括:基于管理主体关系的长期性和业务职责的协同性,在煤炭质量信息控制过程中,运销公司要关注各用户质量偏差波动状态,并与交易合同标的进行对比分析,确定质量偏差预警指标;对于质量可信度低的企业或部门,及时督察纠偏,防止偏差扩大和诱发商务纠纷。
(3)“协调纠纷,内外一体”的基本要点包括:基于煤炭质量信息控制的灵活性和社会性,在煤炭质量信息控制过程中,运销公司将市场的质量价格激励和市场摩擦成本传导给生产矿井,对内部加强监督;按照矿井和用户煤炭质量偏差可信度,划分质量偏差责任,确立赔偿比例关系,协调盟员关系和利益,对外部形成有效制衡,内外一体、彼此响应。
从满足交易功能出发,根据“双方认同,多数一致”的前提,运用买卖双方质量信息偏差作为反映双方检验一致性指标,双方偏差绝对值小于1.12 MJ/kg,认为双方检验具有一致性。构建聚类分析模型,确立基准类用户成员为参考,通过矿井与各基准类对比,计算出各矿井、用户质量信息的可信度,进而计算长期可信度。这种信度识别与认证是动态的,随着时间的变化,识别对象的信度也在变化。
首先,构建聚类模型,确定基准类用户。将买卖各方发热量偏差值一致性指标,以矿井为变量对用户进行统计聚类分析,按照各类中心距的变量大小,推断矿井及用户所提供煤炭质量报告值或检验值的可信度,判别基准用户类。
其次,根据基准类成员确立基准用户,并用基准用户作为参照点确定矿井质量信息可信度等级A、B和C。将评价一致性的供应者(矿井)作为基准矿井,用基准矿井为参照点评价用户当期质量信息可信度等级。在汇总各月矿井质量信息可信度等级的基础上,计算矿井的可信度等级。
针对质量信息流程各环节和管理对象的特点,偏差预警、纠偏的督察机制划分为质量显示约束机制、内外部监督机制、质量复验制度、质量偏差预警与检验督察纠偏、纠纷责任分摊5个管理机制,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煤炭质量信息控制机制
3.2.1 质量显示约束机制
质量显示约束机制的主要内容为:平煤集团运销公司代表集团公司作为委托方对矿井(代理方)设置合理的利益配置函数,在矿井质量考核中增加信誉成本,将市场质量纠纷成本与集团公司质量信誉成本传导给生产矿井,促进矿井利益最大化地选择显示真实煤炭质量——采样单元煤炭客观均匀性。
3.2.2 内外部监督机制
内外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从员工技术培训、岗位绩效考核、质量体系构建、组织结构完善等方面出发,通过驻矿分站、驻外分站和监督检查小分队形成各环节全面覆盖的质量监控网络。各环节的工作方法与工作制度包括:《质量计量检验站技术工人聘任管理办法》、《质量计量检验站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商品煤销售质量计量管理风险抵押办法》和《运销公司质量计量检验站工作管理办法》。
3.2.3 纠纷责任分摊机制
从责任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出发,按照买卖双方可识别的信息可信度类型,计算各自的出现偏差的责任概率,并以该概率值确定双方对偏差支付的成本。在此机制下,企业的理性行为就是选取可信度高的行为。
首先,确定双方的质量信息可信度类型,并以此计算双方对于质量偏差的责任概率。
其次,确定不同质量信息可信度类型对质量偏差承担的成本比例,见表1。
表1 不同可信度类型双方质量偏差成本承担比例
最后,在双方能够识别彼此行动类型,并且设计合理质量偏差成本分摊标准的情况下,卖出方和用户的理性选择是客观报告真实质量信息,而不是虚报质量信息。合理的纠纷成本分摊机制能够制止双方的虚假行为。
3.2.4 交货质量复验制度
运销公司制定严格的交货复验制度,通过煤炭交接复验制度形成与用户良好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偏差。
(1)分公司要严格执行厂员制度,对到达煤炭进行监收,做到煤到人在场,对用户的采样、制样、化验、计量工作进行监督、协商、沟通。
(2)分公司要建立质量计量台帐,及时把用户化验结果与质量计量检验站化验结果进行比较,对误差较大引起商务纠纷的,尽量要求用户不卸车(船)或煤炭单堆,共同采制化进行质量认定。对煤炭丢失引起重大亏吨、装车标记发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煤炭到达车站人员和收货人负责对现场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做好货运记录,然后会同收货人依据《铁路运输规程》和国家计委调度文件规定与煤炭到达车站进行交涉处理。
(3)负责把商务纠纷原因和材料在煤炭到达验收后3天内反馈到质量计量检验站或专业部,以便公司及时派人处理。
3.2.5 质量偏差预警与检验督察纠偏机制
质量偏差预警与检验督察纠偏机制的基本思路:在合同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对供应煤炭质量实施动态监控,当卖方发热量报告值与用户检验值差达到或超过1.12 MJ/kg,或者卖方发热量报告值与合同标的值差小于-1.12 MJ/kg时,运销公司质检站向运销公司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煤炭质量偏差预警,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对策。
第一种情况,卖方发热量报告值与用户检验值之差达到或超过1.12 MJ/kg,提出双方检验结果不一致预警。按照质量信息可信度识别模型,评价用户、矿井的质量信息可信度类别。一方面,加强用户质量检验环节的监督和沟通;另一方面,提高煤炭供应矿井的质量可信度等级,通过后期质量检验一致性,纠正前期双方检验的偏差,达到结算周期内质量整体的偏差在合理区间内的目的。
第二种情况,卖方发热量报告值与合同标的值差小于-1.12 MJ/kg,提出合同不一致预警。按照质量信息可信度识别模型,评价用户、矿井的质量信息可信度类别。一方面,加强用户质量检验环节的监督和沟通;另一方面,提高后期供应煤炭的质量,通过后期质量的提高弥补前期质量偏差,达到结算周期内质量整体的偏差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的目的。
纠纷处理从发生纠纷预警开始,到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指导下一步交易结束应遵循一定的业务流程。质量纠纷处理业务流程图见图2。
图2 质量纠纷处理业务流程
(1)质检站接到用户批次煤炭质量异议提出纠纷的报告,或者出现质量严重偏差且用户可信度等级较高,作为预警标志。
(2)处理纠纷前,参加纠纷处理人员应认真准备买卖合同文本,纠纷批次煤炭的质量检验报告,发运时间、批次、生产矿井,作为谈判基础文件资料。初步评价纠纷用户的信息可信度等级以及向其供应煤炭矿井的质量可信度等级。利用历史交易资料,评价矿井、用户的可信度等级。
(3)双方煤炭存放现场联合采样。
(4)谈判协商。买卖双方根据联合采样化验结果,结合用户、矿井同期及以往质量偏差,进行沟通谈判。
(5)责任划分。在联合采样、双方可信度等级评价和谈判协商的基础上,划分质量偏差责任,确定赔偿方案,形成质量纠纷处理意见。
(6)结算赔偿。双方达成的质量纠纷处理意见,上报本公司结算中心,执行结算赔付。
(7)纠纷总结。质检站就本次质量纠纷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对以后煤炭销售的启发等内容,编写纠纷处理总结报告材料备案存档。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oal quality information controlling mechanism in coal transportation and trade companies
Yan Lin
(Transportation and Trade Company,Pingdingshan Tianan Coal Industry Co.,Ltd,Pingdingshan,Henan 467000,China)
Based on applying coal quality dynamic management,the supplier and demander can work together to establish a platform for coal quality management communication and supervision.Coal quality managing method is changed from unilateral and closed management to bi-lateral and open management,so that the coal quality information controlling mechanism is graduately built up,and the problems can be fundamentally solved.
coal quality supervision,coal quality information,controlling mechanism
TD-9
A
颜林(1984-),女,经济师,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责任编辑 张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