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 华 徐永德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 100871;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
“福利私营化”、“社会福利社会化”:辨析与反思
丁 华 徐永德
(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 100871;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
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福利私营化”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福利体系改革的主要路向,福利服务提供和管理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同时,中国也开始进行“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并在近些年取得了很多进展。文章旨在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起源、内涵、利弊的深入比较、分析,澄清可能引起的概念混淆,并借鉴西方“福利私营化”进程中取得的经验对“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提出建议。
福利私营化;社会福利社会化;多元福利
“福利私营化”的浪潮在西方已经涌动了三十几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这一思潮都无疑极大的震动了福利国家的思想根源和运作理念,也极大的改变了政府部门、非营利部门、商业部门在福利服务和提供上的角色和分工。国家、市场和福利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得以重组和优化,同时也为处于危机中的国家福利指明了一条具有借鉴意义的道路。恰恰是“福利私营化”在西方发展的初期,我国民政部门也开始了“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探索与实践,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运作经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社会福利社会化”政策是对西方“福利私营化”思潮和内部的经济改革的回应,在这一政策和实践中既可以看到福利私营化理念的影子,也有着强烈的本土性。因此,如何理解和辨析这两个概念的起源、内涵和异同,如何借鉴和反思西方福利私营化过程中的得失利弊,如何定位不同部门在福利事业中的作用,将会对政策的评估和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西方福利国家在经历了福利危机之后,纷纷进行大规模的福利改革,从“国家福利”向“多元福利”转变已是国际社会政策变化的大势所趋[1]。 在这次改革中,“私营化”(Privatization)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成为主要的改革方向,西方福利国家强调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福利提供者,希望逐渐降低对政府拨款补助的依赖,缩减政府在公共服务活动及资产所有权,把营利的商业组织与非营利的志愿性团体引入福利的供给中,进一步强化其角色与功能以使其成为服务供给的主体。
有学者指出:所谓福利私营化是指政府将社会福利的供给,完全或部分转移到民营部门,同时引进市场经营规则,以价格机能调节供需,重视成本回收,并强调使用服务者的购买力和受益者付费等措施,以分配并有效利用服务的资源[2]。Kolderie甚至认为只有在政府完全从所有的福利服务责任中抽离出来才能实现真正的私营化[3]。事实上,大多数的研究者认识到在社会福利领域存在的仅是修正的私营化,即尽管政府的服务提供责任会减少,但是政府还会维持政策制定和资金资助的责任。学者们强调,在社会福利私营化的过程中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服务成本将会降低、服务质量会提高、管理的灵活性会改善、人们的选择权会被保障、政府垄断带来的无效率会降低[4]。
深远影响西方福利国家的 “福利私营化”改革浪潮的理论基础和动力可以归为新右派思想。二战以后,在凯恩斯主义和国家干预思想的影响下,福利国家出现并发展。政府在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介入和包揽、国家在公民福利中扮演重要的提供者、管理者和资助者角色以及持续增长的福利开支被看作福利国家的基本特征。然而,七十年代中期石油危机所导致的经济危机却开始动摇了福利国家的经济和意识形态基础,也为新右派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舞台。新右派继承和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对国家干预的批判,要求政府摒弃对市场的干预,而要以“最小化的政府”作为发展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基础。对新右派而言,其核心概念在于“民间是好的”和“市场是好的”,市场经营要比政府部门有效率且可以给服务使用者更多的选择空间。在新右派思潮的带动下,使得福利多元主义的倡导引起广泛的重视。福利多元主义的侧重点在于强调政府减少支配角色,转而由志愿部门和商业部门来主导服务提供和输送,以实现不同部门角色和功能的重新配置。
西方福利国家为达到福利私营化的目标,基本上是朝三个方向发展:(一)逐渐降低对政府拨款补助的依赖,回归到以私立机构为服务供给的主体;(二)以一种更具营利性的风气来经营服务的供给,伴随而来是营利性福利机构的逐渐增加;(三)强调服务使用者付费,使社会福利原有的利他动机逐渐被取代。为此,管理式竞争、民营化、契约外包、商品化、市场化、去机构化、去科层化、结合民间资源与力量等概念纷纷被提出,主张政府与民间合作,共同提供社会福利的各项服务。在英国有“福利多元主义”、“福利的政治经济或混合式经济”;在美国有“共同生产”、权力下放;在欧洲其他国家有“福利组合”、“社会经济”;在澳洲则有“从福利国家到福利社会”等福利理念与策略的产生。这些策略名词虽然不同,它们却有相当类似的内涵与发展方向,就是政府不再是唯一的福利提供者,福利的责任从此由政府部门、非营利部门、商业部门、非正式部门(家庭、朋友和邻居)四个部门共同负担。
关于福利私营化的方式,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个可以被看作是政府减负,具体措施包括减少财政预算、使用者付费、鼓励义工参与和出售政府办福利机构等。第二种类型被视为为非政府机构增权,措施有使用代金券、财政拨款和资助等[5]。在社会福利服务领域,最普遍的方式就是所谓的 “购买者与生产者分离”(Purchaser/Provider Split),也就是政府通过购买契约(Purchase of service contracting)或委托契约,来购买民间机构所提供与生产的社会福利服务[6]。在这个契约关系中,政府主要担负监督和质量控制的职责。具体来说,它要制定一系列资助服务使用者的规则和标准,以及确立契约和资助的规章。同时它还可以提供例如免税等激励措施来鼓励和吸引个人或组织提供特定的福利服务。
随着福利私营化的出现和发展,它的优势和劣势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就私营化过程中政府的表现来言,主要有三点批评。第一点是政府越来越依赖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也越来越难以在服务领域内实现充分的竞争。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私营化所期待的竞争机制并不存在,而且还会有少数机构垄断的现象。第二个问题是关于政府监督的效率。学者认为只有那些易于监督和控制的项目可以选择采用私营化手段。就社会福利领域而言,只有政府办和非营利组织办的机构可以被信任,因为福利服务的目标是模糊的并且服务的过程并不易于监控。第三个问题是关于资金缩减的结果[7][8]。学者认为在福利领域内缩减财政支出并没有真正的减轻政府的相关成本[9]。相反,这种做法导致了行政和监督费用的增长、服务质量的下降和服务使用者得到适当服务难度的加大。就私营化对非营利组织的影响而言,最严重的问题是目标置换(goal displacement)。在私营化过程中,通过对经济效率的强调,非营利组织变得越来越以营利为导向。社会福利组织可能会减少对贫困者的服务而乐于服务能够付得起费的顾客,这使得真正有需要者无法获得应有的照顾。而且,在这个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可能会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筹集和吸引企业的捐助。此外,这些机构倾向把他们的服务转向更能吸引政府资助的领域[10]。
尽管对于福利私营化的批评很多,但是它的优势引起了更为广泛的注意。例如专业化水平提高、创新和竞争的增加、项目灵活性提高、服务质量提高、政府与私营机构合作关系的建立等[11]。私营化在西方的浪潮依然还在继续,它对于社会服务的质量、数量、平等分配的长远影响仍然并不能明晰,如何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趋势下有效的利用人力和物力资源,为更多的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成为学者们普遍关心的话题。私营化为80年代处于福利危机中的福利国家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在我国老龄化浪潮来袭、服务欠发达的情况下如何借鉴西方国家这二十年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并且应用到福利事业发展中尤其值得重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显现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同时人们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这使得人们对于机构养老方式的认可程度和需求程度都有增高的趋势。老龄化、人口流动以及家庭规模的缩小都削弱了家庭的功能和它所能提供的支持。老年人和残疾人对机构照料的需求一直在增加,而现有的供给却非常有限。基于这一背景,民政部门设计了社会福利机构的改革政策。
早在80年代中期,针对社会福利事业资金渠道单一、服务对象狭窄、管理方式落后、服务水平不高、人员素质偏低的状况,民政部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思路,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思路和相应的政策、办法和措施。随着改革的深化以及养老问题的显现,政府加快了政策制定的进程,逐渐形成了明晰的福利社会化的思路。社会福利社会化成为民政部90年代初期确定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方向,并且经过近五六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完整思路,出台了一批相应的政策、规定和办法。1994年,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提出了“深化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的要求。自1998年以来,民政部在各地探索与实践的基础上,在13个城市(广东、上海、温州、苏州等)进行了社会福利社会化试点,取得了成功经验[12]。2000年4月中旬,民政部在广东省召开了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社会福利社会化”,就是政府在倡导、组织、支持和必要的资助下,动员社会力量建设社会福利设施,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满足社会对福利服务的需求。这些政策旨在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基础,即把工作对象从过去的弱势群体——“民政工作对象”扩大为全部城市人口,同时,动员新的经济资源用于福利服务。在养老方面,社会福利社会化开始表现为政府办养老机构向老年人开放,并且实行两种养老方式,以院养院。但随着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的增加,动员各方面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成为一项重要的决策。
社会福利社会化自九十年代提出到现在也已经有十几年的时间了,这个思路的内涵究竟是什么呢?2000年,民政部等11部委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即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具体涵义是要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格局。社会福利机构在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孤儿等群体的需求外,还要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开放。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同时福利机构要采取多样化服务方式,除集中养老、助残外,还应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此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并倡导志愿者服务,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从这“四化”的内涵中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福利社会化的具体思路和发展方向。
杨团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思路是强调社会福利服务是全社会都要关注的事业,不能仅仅靠政府和计划体制来实施,要充分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共同合作,满足社会的需求[13]。具体来说,就是要改变政府包办福利事业的状况,国有福利机构实行行政与服务的分离,转变管理和服务体制,成为独立的主体;同时鼓励发展民办福利机构,充分动员利用社会力量挖掘社会资源来共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郑功成认为,社会福利的社会化,首先是通过社会福利组织的社会化和向全体社会成员的开放来实现的。此外,要鼓励民间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扶持并促使民办社会福利组织的壮大与持续发展[14]。
尽管不同的学者和官员对于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内涵及其运行机制有不同的阐释,但是发展和资助民间力量兴办福利事业、改革国有福利机构的管理机制却是改革过程中一致的关注点。西方福利国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了长足的发展和丰富的运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国家政策上和资金上的支持,将更多的福利供给角色让渡给民间组织,达成了在福利提供上政府资金支持和非营利组织运作效率优势互补的合作关系。而我国是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未有相当的发展经验的前提下,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的鼓励,将一部分社会力量吸纳进福利事业。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在政府扶持和优惠政策吸引下出现的,是相关政策催生的结果。在这种特殊背景下建立的民办福利机构,其生存和发展必然极大的受其所存在的制度环境的影响。那么,如何持续激发社会力量投资福利事业的热情,如何管理并保证民办机构的服务质量,如何规范并促进民间福利事业的发展,如何定位政府在福利社会化进程中各阶段的角色,如何在发展福利事业中兼顾效率与公平等一系列问题值得引起关注。
勿庸置疑,“福利社会化”政策的福利思想与西方“福利私营化”概念有共通之处,因为这些国家面临着一些相同的社会问题并且推动他们去动员非正式的福利资源。因此,在这两个概念的操作上存在着一些类似之处,例如接受私营部门作为福利服务的提供者、把政府的角色由直接的服务提供者逐渐转变为管理者、引进市场机制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等。尚晓援认为就城市地区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的院舍服务而言,其本质已经渐渐由“国家福利”转变为“多元福利”,而且我国已经建立了“混合福利经济”,其中包括国家办、集体办甚至是私营的福利机构。尽管在福利理念和具体的操作中,这两者存在颇多相似之处,但也要清晰的看到,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发展历史的差异,这两个概念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说明,我们在借鉴西方福利国家福利服务经验的同时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在吸收国外运作方式的同时也要结合国情。
首先,就“福利”的概念而言,我国与西方国家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社会福利是一个很窄的范畴,它作为一个子系统被归为社会保障的要素之一。社会福利服务的对象也因此主要限制于弱势群体,如“三无”老人、孤残人员等。相应的,一些福利机构如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福利企业成为实现社会福利的主要形式。这种类型的福利被格雷兹视为“第二种类型的福利”,意指选择性的、剩余的和以资产调查为基础的社会福利[15]。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政策中,社会福利的服务对象已经由传统的弱势人群扩展至全社会的人,但是就“福利”的概念而言,并非为所有的人所享有。这就意味着在社会服务的涵盖面扩大的同时,福利服务的范围并没有显著的扩大。因此,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政府不能如福利国家般缩减福利开支,而是要逐渐增加对福利事业的投入和支持,稳妥的扩大福利服务的涵盖人群,以提高国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我国民间组织发展的历史和背景与西方国家志愿部门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早在“福利私营化”改革进行之前,西方志愿部门已经在福利服务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且负担了很大一部分的服务提供工作。在长期的服务实践中,这些组织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资金、运作经验、服务技巧并且发展出了专业的服务队伍。更重要的,在自下而上的民间自助组织和社会运动的发展中,社会力量得到了良好的发育,同时国家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也有意识的进行了“功能让渡”[16]。这意味着在国家和志愿部门之间早已形成一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志愿部门拥有着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在“福利私营化”过程中,国家与志愿部门间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调整。国家逐渐从服务直接提供者的舞台退出,开始强化资助者、管理者、规范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契约关系在国家和志愿部门、私营机构间确立和完善。这种关系使得国家在福利服务中能够专注于整体规划和管理,能够更有效的利用资源,同时,志愿部门和私营部门在竞争中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民间组织是在社会需求拉动和体制改革推动的双重力量下出现的。田凯认为中国非营利部门的发展面临着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制度环境,“中国是由一个权利中心决定制度安排的基本框架,并且遵循自上而下制度变迁原则的国家”[17]。在中国社会的历史传统中,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就很不充分,“社会的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或者不够发达,或者处于依附于政府的地位”[18]。有学者甚至认为如果以西方标准来严格衡量,我国可能无法找到完全符合要求的非营利组织[19]。这说明,一方面我国的民间组织存在着先天不足,这表现在缺乏资金和经验积累,缺乏与政府部门沟通的制度基础,缺乏专业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和民间组织间并没有形成契约关系,这直接影响到两者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也使形成中的多元福利呈现不稳定和不和谐的状态。因此,在现阶段民间组织发展的初期,“福利社会化”政策应该在鼓励发展的同时加大对这些组织的资源支持和监督管理,可以利用政府的符号资本和权利体系对其进行倡导和资助,使其度过艰难的创办期。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借鉴西方“福利私营化”过程中逐渐完善的官民合作契约关系,形成制度化的资助和管理体系。
再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和政策区分上存在着模糊性。大体上,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从登记程序上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评估制度,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评估标准。除政府管理部门对民间组织进行监督管理之外,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评估的第三方评估制度、非营利组织的同行互律制度等。从国外的经验看,美国是通过强势的政府部门、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同行自律、非营利组织的自律等五道防线确保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英国则是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 “英国慈善委员会”来确保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20]。相比国际经验而言,我国通过一个宽松的、非规范的登记政策,模糊掉了营利与非营利机构之间的界限,使得更多的机构以非营利福利服务机构的身份被纳入到福利事业中来。这种策略在“福利社会化”的早期快速增加了福利服务的供给,极大的解决了政府面对的福利服务供给远远落后于需求的社会问题,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但从长期来看,营利与非营利组织界限的模糊与有效评估制度的缺失可能会导致行业内竞争的不平衡,进而影响福利组织对于专业的价值认同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在经历了福利服务供给数量快速增长期之后,应该更多的关注服务行业的规范化。
在西方“福利私营化”过程中,私营服务机构同样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很多国家私营机构已经远远超过非营利组织成为服务提供的绝大多数。但是由于存在着严格的评估制度,能够提供优质服务且能获得政府资助的非营利组织在竞争中仍能保持一定的优势,同时由于契约外包方式的引入使得私营部门能够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获得政府的一部分资助。组织类型的严格划分一方面使行业内的竞争处于良性状态,另一方面也促进私营部门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从表面上看,西方“福利私营化”促进了私营部门在福利服务中的参与,而我国“福利社会化”则促成了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但实际上,由于准入制度和评估制度的不完善,非营利服务组织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政府很难对于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进行资助,也难以对营利组织进行管理和监控。因此,在迅速增加福利服务提供和服务机构数量迅猛扩张之后,政府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一方面建立严格的非营利机构评估制度,给真正非营利的服务机构以资金支持,在服务业内树立良好的竞争秩序,保障服务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契约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资助并督促私营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最后,在福利服务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素质上,我国与西方国家相比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西方“福利私营化”两个最重要的立论基础为效率和效果:效率指的是成本减少,亦即民间部门的供给较公共部门便宜;效果指的是目标达成程度,特别是服务质量的提高[21]。就效率而言,无论是“福利私营化”还是“福利社会化”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节约成本的目的。但从效果来看,要实现服务质量的提高,除了需要具备完善的制度监督和管理之外,服务人员的素质成为必不可少的因素。在西方,社会工作的发展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在专业工作方法和技巧上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科学的体系,储备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精神的服务人员队伍,形成了行业自律和监督的健全体制。这些条件为“福利私营化”改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保证了国民的福利利益在市场化的运营中不受侵害。在我国,虽然社会工作专业早在上个世纪二十年代紧随西方之后得到引进和发展,但是从50年代开始经过三十多年的停滞后,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培养受到严重的影响。近年来,“福利社会化”的推行为专业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与平台,同时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研究表明,社会服务发展的最大障碍在于缺乏专业的人力资源[22]。换句话说,没有专业社会服务的引进和发展,福利组织要在长时期内保持良好的发展状态是不可能的。因此,“福利社会化”在实现效率的基础上要着力发展专业服务,培养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队伍,通过扶持和监督双重机制培育福利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价值认同感和敬业精神,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
无论是福利私营化还是社会福利社会化,其根本要义在于广泛动员和挖掘社会中可用之服务力量,实现以较小成本提供高质量服务的目标。在该福利理念指引下,随着国内外相关实践的深入发展,其对社会服务供给的效率和质量的深远影响虽然并不完全明晰,但它在各国面临社会福利资源紧缺和制度僵化的问题时所带来的社会服务领域思路变革和创新意义却是非常重要的。
福利私营化和社会福利社会化理念的出现、发展和实践已经在国内外进行了二三十年,由于理念出现背景的某些相似性使得两个概念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些类似之处,但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的差异,两者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着本质的差异。这意味着,中国的福利改革实践有着深刻的本土背景,需要在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在社会福利社会化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已经在加速度的进行福利服务供给的拓展工作,虽然要满足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加强制度的完善、规范的制定和专业化的发展。结合目前国内已有的本土实践经验和政策发展脉络,提出促进福利社会化深入发展的若干建议如下:
首先,政府应继续加大对福利事业的支持力度。目前政府已经通过购买服务、给予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和支持民间力量参与福利服务事业,这对于激发社会力量投入到福利服务中以尽快缓解福利服务领域的供需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在福利社会化实践持续深入的时期,政府虽然在直接的福利服务供给领域逐渐退出,但对于福利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尤其是政策扶持、舆论导向和监督管理方面上应加大力度,以帮助社会福利组织顺利渡过创办期,并保证福利服务供给的质量。
其次,政府机构与民办福利组织的关系需要理顺并形成制度化的资助和监管体系。经历过福利社会化早期服务机构数量快速发展的阶段后,应该在行业管理和行业规范化方面给予更多关注。政府和民间组织间契约关系的缺失直接影响到两者权责关系的明晰,只有通过完善准入制度和评估制度,政府才能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资助并对营利组织进行管理和监控。在服务机构数量迅猛扩张并极大缓解福利需求压力的时期,应该尽快建立严格的非营利机构评估制度,给非营利服务机构以资金和政策扶持促进其健康持续运行。同时,应通过契约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资助并监督民办私营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再次,借鉴西方国家服务质量内涵和评估的理念和实际经验,在服务机构发展的初期阶段,完善的外部评估和监督体制以及内部监督体制应该首先建立并确保强制实施。只有这样,服务机构才能关注机构效益的同时加强对质量的管理,才能有改善服务质量的动力,管理部门也才能在鼓励发展数量的同时重视对质量的监督。除此之外,服务使用者参与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理念也逐渐要得到关注和实施。在将来的发展方向上,或许可仿效国外的做法,将服务质量与执业资格挂钩,以确保所有经营的福利机构均能符合服务标准。
最后,福利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和从业人员的专业化亟需加强。在西方,专业服务标准的施行和专业服务人员的培养为“福利私营化”改革的顺利推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我国,社会工作专业由于经历过上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的三十多年停滞,专业人员的培养受到严重的影响。随着“福利社会化”政策的实施,迫切需要发展专业化的服务并培养专业服务人员队伍。随着福利社会化实践的深入,服务人员专业化已经开始受到重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福利机构的配置在发达城市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但专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为保证福利社会化改革的成效,需要在福利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的同时加强服务专业化的理念,并根据已颁发的服务标准对各类福利服务机构服务水平进行提升。
[1]尚晓援.从国家福利到多元福利——南京市和兰州市社会福利服务的案例研究[J].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4).
[2]陈武雄.我国推动社会福利民营化的具体作法与政策发展[J].社区发展季刊,1997,(18).
[3]Kolderie,T.(1987).What do we mean by privatization?[J].Society,24,46-51.
[4]Savas,E.S.(1982).Privatizing the Public Sector[M].Chatham,NJ:Chatham House.
[5]Hatry,H.(1983).A review of private approaches for the delivery of public services[M].Washington,D.C.:Urban Institute.
[6]郑赞源.既竞争有合作、既依赖又自主:社会福利民营化过程中政府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之角色与定位[J].社区发展季刊,1997,(18).
[7]Bendick,J.(1989).Privatizing the delivery of social welfare services:An idea to be taken seriously[M].In S.B.Kamerman&A.J.Kahn (Eds.),Privatization and the Welfare State.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8]Smith,S.R.,& Lipsky,M. (1993).Non-Profits for hire:The welfare state in the age of contracting[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9]Harrington,C.,& Pollock,A.M. (1998).Decentralization and privatization of long-term care in UK and USA[J].The Lancet,351,1805-1809.
[10]Cordes,J.,Henig,J.R.,& Twombly,E.C. (2001).Nonprofit human service providers in an era of privatization:Toward a theory of economic and political response[J].Policy Studies Review,18(4),91-111.
[11]Gibelman,M.(1998).Theory,practice,and experience in the purchase of services[M].In M.Gibelman&H.W.Demone (Eds.).The privatization of human services:Policy and practice issues.New York:Springer.
[12]多吉才让.积极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加快发展社会福利事业[K].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主编: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资料汇编,2000.
[13]杨团主编.社会福利社会化——上海与香港社会福利体系比较[M].华夏出版社,2001.
[14]郑功成.中国社会福利发展论纲——从传统福利模式到新型福利制度 [J].社会保障制度,2001,(1).
[15]Glazer,N.(1986).Welfare and welfare in American[M].In R.Rose&R.Shiratori (Eds.),The welfare state East and Wes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熊跃根.转型经济国家中‘第三部门’的发展:对中国现实的解释[J].社会学研究,2001,(1).
[17]田凯.机会与约束:中国福利制度转型中非营利部门发展的条件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3,(2).
[18]张曙光.张曙光经济学书评集[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19]林闽钢,王章佩.福利多元化视野中的非营利组织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01,(6).
[20]邓国胜.非营利组织评估[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21]孙健忠.私有化与社会服务:执行面的理念探讨[J].人文及社会科学集刊,1991,(1).
[22]Chen,S.Y.(1996).Social policy of the economic state and community care in Chinese culture:Aging,family,urban change,and the Socialist welfare pluralism[M].Burlington,VT.: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C913.7
A
1001-862X(2011)04-0132-007
丁华,女,山东人,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在站博士后、执行部主任,研究方向:社会福利政策、老龄化、民办福利组织;徐永德,男,香港人,香港大学社会工作及社会行政学系副教授。
(责任编辑 焦德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