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宗汉代“劫质”案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1-11-15 03:42林永强张晓芳张洪恩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关键词:幼子劫匪案件

林永强,张晓芳,张洪恩

(1.黑龙江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哈尔滨150080;2.哈尔滨师范大学a.物理与电子学院,b.社会与历史学院,哈尔滨150025)

关于一宗汉代“劫质”案的相关问题研究

林永强1,2b,张晓芳2a,张洪恩2b

(1.黑龙江大学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哈尔滨150080;2.哈尔滨师范大学a.物理与电子学院,b.社会与历史学院,哈尔滨150025)

汉代“劫质”案及相关案件的处理是汉代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其研究方法需要多方面考察分析。“桥玄幼子劫持案”从社会治安角度看,是一宗极不平常的“劫质”案,其特殊性在于桥玄的态度和现场治安官员司隶校尉的处理方法。通过分析,“桥玄幼子劫持案”的发生时间和其特殊性得以解决。

汉代;司隶校尉;劫质;赎质

一、问题的提出

作为一个“劫质”案,就其发生而言,它可以是偶然的、孤立的事件,然而通过分析和考察就会发现,劫质案本身属于一个较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对其研究就势必涉及历史学、治安学、法律史学等诸多相关学科的交叉领域。鉴于此,针对劫质案的研究方法也应该是多角度之下的多种有效的研究方法。单一的研究方法还存在局限性。以传统的阶级分析法为例,其研究中国法律史就存在某些不足。为此,有学者认为:“以此为指导研究法律史无疑忽视了思想、制度与经济的互动,无视民间习惯。”[1]69当然,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也在不断更新[2]14。言外之意,历史学的相关研究也应与时俱进。

汉代劫持人质案仅见于史料的就有“苏回劫持案”、“桥玄幼子劫持案”、“安平孝王续劫持案”等,其中东汉时期“桥玄幼子劫持案”影响较大,存在的疑惑也较多。另外,对此案件有所提及的学者有沈家本、孔庆明、朱绍侯、王绍玺等,但均未对此案作进一步深入的相关研究。因此,本文以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考察,努力发现和提出其存在的相关重要问题。其基本案情大至如下:

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玄不与。有顷,司隶校尉阳球率河南尹、洛阳令围守玄家。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玄瞋目呼曰:“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促令兵进。于是攻之,玄子亦死。玄乃诣阙谢罪,乞下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3]1696

笔者通过表格的形式,将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明确或者不难判断的一些相关内容,填入笔者预设的相应栏目中。

通过表格不难发现,在这个劫质案件中尚存在一些疑问,需要进一步解决。当然,最主要的问题是该案件发生的时间不明确,以及如何解释在处理该劫质案的过程中司隶校尉阳球的处理方法和作为被劫持人质的家长桥玄的态度。至于桥玄在劫持案发生时的职务以及当时为何没有赎质的问题本文只作简单说明。

本案的基本内容 备注 本案的具体处理情况 备注发生时间 未明确 需明确 处理部门 司隶校尉府发生地点 洛阳某里舍 最高负责人 司隶校尉阳球劫匪人数 三人 协助部门 河南府、洛阳令被劫人年龄、性别 十岁男孩 犯罪行为适用法律 “凡有劫质,皆并杀之”洛阳县有无武器 持杖 协助官员 河南尹、当时可以赎质社会身份 官宦之家 何职务 出警速度 有顷犯罪目的 勒索钱财 是否对劫匪说服教育 否 较特殊案件性质 劫持人质 家长态度 放弃营救 较特殊构成罪名 劫持人质罪 案件处理结果 人质被害、犯罪分子被攻杀

二、“桥玄幼子劫持案”发生的时间探讨

关于“桥玄幼子劫案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历史资料中没有明确标志,但确定此案发生的大致时间并不是一件难事。首先根据桥玄在“光和元年,迁太尉。数月,复以疾罢,拜太中大夫,就医里舍”[3]1696,即此时桥玄的官职是“太中大夫”,而不是“太尉”[4]343-344。又据出“劫质”案现场的司隶校尉、河南尹、洛阳令等京官中有司隶校尉阳球,而阳球在光和二年为司隶校尉,而且在任司隶校尉当年便转任卫尉,冬十月甲申下狱死了。即“光和二年,迁为司隶校尉……球既诛甫……帝乃徙球为卫尉。其冬,司徒刘合与球议收案张让、曹节,节等知之,共诬白合等……遂收球送洛阳狱,诛死,妻子徙边”[3]2499-2501。所以排除了阳球此后其他时间再任司隶校尉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此案件发生的大致时间应该是汉灵帝光和二年(179)。不过再进一步推算具体时间,就需要费一番周折了。关于汉代地方官吏的诸多破案措施,陈鸿彝先生进行过研究,高恒先生也有相关探讨。关于本案的侦破,少不了逻辑推理的办法,而今也只能根据搜集到的有关史料进行推敲了。

(光和二年)五月,卫尉刘宽为太尉……冬十月甲申,司徒刘合永乐少府陈球、卫尉阳球、步兵校尉刘纳谋诛宦者,事泄,皆下狱死[3]343。

由此可知,汉灵帝光和二年五月卫尉刘宽官升太尉之后,司隶校尉阳球才升任卫尉。所以说此案件一定发生在阳球升任卫尉的时间之前,即光和二年五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前。这也就是说,光和二年五月(若干日)应该是该案发生的最晚时间。而该“劫质”案发生的时间上限又如何来确定?笔者提出两点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其一,在汉灵帝光和元年十二月丁巳至光和二年三月乙丑期间,桥玄一直担任“掌四方兵事功课”的太尉[3]342。其工作和起居之地应该有较多军吏卒担任较为严格的保卫工作,因此笔者认为不大可能发生“劫质”这样的事件。而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又担任了太中大夫[3]1696,他便“就医里舍”,这对一个级别较高的官员来说,在缺乏足够警力保护的情况下其到里舍居住肯定不太安全。其二,从“玄少子十岁,独游门次,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3]1696来分析,基本断定桥玄住在居民区的里舍。于是可以断定“劫质”案发的地点是居民里区之中,而案发的时间上限可以确定为光和二年三月乙丑之后。

为此,笔者根据以上考察论证,认为汉代“桥玄幼子劫持案”发生时间可以确定为汉灵帝光和二年三月乙丑至五月(包含五月若干日)之间的某个时段。

三、“桥玄幼子劫持案”特殊情况的释析

从社会治安的角度分析,这是一宗极为不同寻常的‘劫质’案例。其特殊之处在于:其一,该“劫质”案发生后,被劫质人的监护人,也就是桥玄的态度非常特殊。当三个劫匪劫持桥玄的十岁小儿子后向桥玄索要钱财时,桥玄面对被歹人劫持的幼子拒绝付钱。这有悖于常理。其二,该“劫质”案发生后,现场治安官员司隶校尉的处理方法比较特殊。即在该劫持人质案件处理过程中缺失说服教育劫匪这个环节,而是在桥玄决定放弃其幼子的情况下,马上下令进攻劫匪,结果造成桥玄幼子同时遇害。那么该如何理解这种特殊性呢?

就前者而言,桥玄在幼子被歹人劫持后的态度确实非常特殊。这其中是否有某些历史和伦理等方面的背景?为此,有必要对桥玄为官一方作一下考察。

玄少为县功曹。时豫州刺史周景行部到梁国,玄谒景,因伏地言陈相羊昌罪恶,乞为部陈从事,穷案其奸。景壮玄意,署而遣之。玄到,悉收昌宾客,具考臧罪。昌素为大将军冀所厚,冀为驰檄救之。景承旨召玄,玄还檄不发,案之益急。昌坐槛车征,玄由是著名……桓帝末,鲜卑、南匈奴及高句骊嗣子伯固并叛,为寇钞,四府举玄为度辽将军,假黄钺。玄至镇,休兵养士,然后督诸将守讨击胡虏及伯固等,皆破散退走。在职三年,边境安静……自度力无所用,乃称疾上疏,引众灾以自劾[3]1695-1696。

毋庸置疑,桥玄为官,一心为国家效力,直到晚年仍然流露出忠贞报国之志。他忠于职守,面对犯罪不断升级[5]61的现状而疾恶如仇。就时代性和阶级性而言,桥玄是一个有着浓厚皇权思想的汉代封建士大夫。

随着汉代中央集权体制逐渐强化,“忠”在汉代的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3]2693。笔者认为,在此事件中桥玄所有举动的直接目的不过是弃子以护法,否则其“奸人无状,玄岂以一子之命而纵国贼乎”之言便无从解释。桥玄此后又请求汉灵帝下诏,即“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此举进一步体现出在桥玄心中,亲情服从于国法的忠君爱国思想。“忠在东汉进一步强化,一个更重要的表现是,当忠孝不能两全、兼顾时,东汉人往往服从于忠”[6]215。毫无疑问,桥玄以近似残酷无情的弃子之举在神圣与庄严的法律之剑上镌刻着自己对国家与君主的忠诚。

就后者而言,司隶校尉阳球在处理该劫质案过程中存在缺失说服教育或谈判环节而直接进攻劫匪的疑问。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发生在汉代尚属正常,这既具有时代的特色,也承载着时人的法治思想。

司隶校尉是京畿地区的最高治安官[3]3613,京师发生“劫质”案,司隶校尉责无旁贷要负责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等工作。据“初自安帝以后,法禁稍弛,京师劫质,不避豪贵”[3]1696来看,“劫质”的对象自东汉安帝之后已经扩大到了权贵阶层,“赎质”现象越来越普遍,社会治安法禁松弛。桥玄的主张“凡有劫质,皆并杀之”[7]268是汉代早已存在的社会治安法令,所以司隶校尉阳球下令攻杀劫匪,即便误杀人质也是无可奈何之事。

然而,司隶校尉阳球在快速到达“劫质”现场之后,他最初确有解救人质的想法,即“球等恐并杀其子,未欲迫之”[3]1696。这符合当时社会存在“赎质”现象的实际情况。不过,在关键时刻桥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他的一席大义慷慨之辞又促使阳球不得不重新考虑,对劫匪进行说服教育或者与之谈判也就没有必要了。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东汉时期“桥玄幼子劫持案”的综合考察,运用逻辑推理的方式,解决了该案发生的较为具体的时间;同时对该案处理过程中发现的两处特殊性也从政治伦理、治安学和法律史学的角度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解读。不当之处,还望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1]倪正茂.法史思辨[C]//.2002年中国法史年会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汪汉卿,等.继承与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范晔.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4]孔庆明.秦汉法律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5]曹旅宁.张家山汉简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5.

[6]张锡勤,柴文华.中国伦理道德变迁史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7]陈寿.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2.

K21

A

1007-4937(2011)04-0123-03

2011-04-05

2010年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汉代地方社会治安研究”(11552077);2009年哈尔滨师范大学青年学术骨干资助计划项目“秦汉社会治安研究”(SGB2009-32)的阶段性成果

林永强(1968-),男,山东昌邑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副教授,从事秦汉史、中国古代哲学研究;张晓芳(1964-),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员,从事现代教育学研究;张洪恩(1967-),山东青州人,研究员,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王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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