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水
(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站,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钢材、水泥、沥青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我省乃至全国普遍采用调整合同材料价格的方法,实现合同风险业主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但是,由于施工招标文件中相应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不明确或不科学,也导致了相当数量合同纠纷或工程审计问题。如何统一认识、规范招标文件中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成为亟待解决的工程管理难题之一。
根据大家的普遍认识和理解,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发 [2009]221号《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款规定,价格调整依据为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而通过广泛调研而知,目前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并没有专门公布适用于公路工程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且按季度发布的相关指数一般不直接对外公布,通常要在每年一期的省经济年鉴中才能查到,不能及时、全面、准确、专业地服务于公路工程建设。
2006年至 2007年度,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为公路工程施工专门按季度提供《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和不同地市材料价格。2008年度至2009年度统计部门逐渐又不再提供《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和不同地市材料价格,开始转为按季度提供《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主要材料出厂价格。
由于统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数不仅时效性差,与公路工程施工过程材料使用的季节性、集中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不匹配,不能及时指导工程计量支付过程中的调价行为,而且经不同建设单位使用证明,《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以年初为基期价格进行环比,《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为与上年相同季度价格进行同比,不能及时方便地适用于本省的公路工程建设。以2008年5月为例,作为公路工程建设施工的黄金季节,公路桥梁施工大量消耗的钢材,不到一个月每吨上涨超过 1000元,而统计部门按季度公布钢材均价上涨却不超过500元,因而不能真实反映工程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基于此,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约而同地以《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按月详细公布的公路材料价格作为调价依据。目前《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有400余种,不仅基本涵盖了公路工程常用材料,而且在材料价格波动剧烈时加大了发布频率,使得公路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工作可比性和实用性增强。但是,由于普遍对《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权威性的认识不到位,造成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在工程各阶段乃至工程审计时往往会受到质疑。
基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在认真调研其他省市经验和对本省工程调价案例进行了一定时期的跟踪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调价依据的选择提出几点建议。
统一认识,将《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作为公路工程调价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1]通用合同条款第16.1.2款明确提出的“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有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和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参照上述规定,依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冀交基[2009]22号文件《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站作为省交通运输行业建设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厅授权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职能部门,经省厅授权在公开媒体《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作为公路工程调价依据的法理依据应是不容置疑。必要时建议省厅以文件形式明确《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可以作为公路工程调价依据,以统一认识和避免工程各阶段以及工程审计过程中的争议。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3]规定,招标人同样可以在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价格调整依据为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按季度发布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主要材料出厂价格。但应理清指数同比、环比关系,在进行价格调整中,必要时应参考《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所附同期主要材料出厂价格,以主要材料出厂价格变化幅度控制工程价格调整。
建议省交通造价管理部门集中力量,认真选取本省具有代表性的公路建设项目样本,加大测算工作力度,测算不同材料构成,综合加权,按月发布符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特点的《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为公路工程调价提供更多、更准确、更及时的依据。
河北省东部某高速公路,全长约70 km,路基宽28 m,计算行车速度120 km/h,双向4车道。本项目共设互通立交4座。主体工程共分8个合同段,2004年9月开工建设,2007年底完工。工程建设期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国内外原油价格上涨的影响,石油化工产品、钢材等原材料价格变化较大,部分原材料价格与投标时合同价相比最高涨幅超过50%,其上涨幅度是项目法人和投标人无法预测的,为依法保护建设从业单位的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本着业主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合同风险的原则,筹建处采用以补贴材料差价的方式,调整合同价格。
因为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出具的河北省公路工程价格指数只有2006年和2007年的指数,缺少2004年至2005年的指数,本工程合同价格不能按照指数进行调整,所以,工程调价依据采用《河北省交通造价信息网》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参与价格调整的工程数量,由各标段按统一的要求填报材料表,经驻地办和总监办审核后上报筹建处,以三方共同确认的材料数量作为最终参与调整数量。
1)钢筋、钢铰线、水泥在 2004~2007年施工期间全年上涨指数均未超过 10%,只是个别月份差价超过10%。因此,差价不作调整。
2)近两年燃油上涨较多,主要地材按以下公式调整运费:
运费调整金额=(当月柴油价格-基期柴油价格×110%)×(百方公里费用系数)×运距×进场数量×数量调整系数÷100
3)石油沥青和改性沥青按《沥青采购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直接调整上涨超过 5%部分的供货价格。
4)因为施工机械用燃油不好计差,所以采用以国家定额施工机械用燃油的统一消耗量为标准,计算各标段所完成的工程细目在不同时期的柴油用量,以当月柴油价格与基期柴油价格比较,调整超过110%部分的费用。
表1 某高速公路土建合同材料价格费用调整审核汇总
经计算,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总计调整120819000元(不含沥青调价),兼顾了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双方利益。详细调价金额见表1。
随着公路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完善,对公路建设实施阶段严格遵守合同法、正确选择价格调整依据,科学完成合同价格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中就在长期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和计量支付工作中的一点经验和体会,进行了阐述,以供从事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工作时借鉴参考。
[1]《标准文件》编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2]河北省交通厅,河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冀交基[2009]22号文件[Z].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S].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