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萍
2008年5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接着各试点省份相继出台了本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后,小额贷款公司纷纷涌现,成为现有金融业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不足,为缓解“三农”和城乡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撑。 然而处于试点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仍在摸索中前进。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尴尬身份融资难,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匮乏
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后续资金匮乏,主要是由于制度设计带来的“后遗症”。小额贷款公司从诞生起,资金困境就如影相随。公司大部分资金属于自有资金,以大股东有限注资补充为主,身戴融资枷锁,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两三个月后就把全部资金都贷出去了。
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大都以其不属于金融机构为由不愿为其融资。而小额贷款公司仅仅依靠有限的股本金和一点有限的融资去发放贷款支持“三农”经济,无异于杯水车薪,自身发展壮大更无从谈起。
(二)政府只生不养,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成本高
经营成本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金融业务,但目前定性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享受不到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在运营中的优惠待遇。二是在税收方面赋税太重,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赋税,而按照一般的工商企业机构纳税,25%的所得税,5%的流转税、营业税,还有5‰的印花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周转非常快,比如一两个月就完成一个还贷周期,因为资金转得很快,每一个还贷都要收一笔税,这样收的税就比一般的商业银行大得多。商业银行一年一般就贷一次还一次,收一次税,小额贷款公司两三个月做一次,一年要收五六次税,这样对小额贷款公司非常不合理。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摸索发展阶段,管理经验不足,所以势必缴更多的“学费”。四是小额多笔的贷款模式增加了人力成本。
(三)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小额贷款公司无所适从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省级政府应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无需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法律层面上不是金融机构,不受银监会的监管。《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目前为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小额贷款主管部门,各市县政府金融办作为政府指定的监管机构,普遍只有1至2名工作人员,难以履行监管职责。目前,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同市工信局、工商、公安、人行、银监局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监管协调小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而其管理职责并不十分明确,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多头监管、无人监管或该管不管、不该管乱管、小额贷款公司不知该听谁找谁的尴尬局面。
(四)内控缺乏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自身风险犹存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除了在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外,其自身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业务,在贷款管理、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还未能形成成熟的模式和经验。二是从业人员大多是临时招聘上岗,没有经过全面、系统、专业的业务培训,内控管理难度较大。三是从贷款管理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贷款风险管理的技术和人才。四是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封闭式、手工处理阶段,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这无形中加大了贷款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市场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金融机构,却没有纳入金融机构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金融机构,它又经营金融机构业务。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性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非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其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三农”、城乡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可朝专业贷款公司的方向发展,即贷款零售公司,在我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和运作,拥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经营贷款发放业务,依据自身条件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专营贷款的“批发”与“零售”,并具有自身的市场定位于目标客户群的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公司。
(二)打开枷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
第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是社会融资中,除了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融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可以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等,并且融资比例可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年限、规模、资产质量等放宽到资本金的1~3倍,融资超过资本金一倍以上的可要求有适当的抵押或担保。另一方面是向企业单位融资,其融资额控制在资本金的1~3掊。此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金取消上限的限制,重点放在监督注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上。
第二,让小额贷款公司也享受到农村金融机构享受的甚至更优惠的政策。如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的补贴政策等等。
第三,利率政策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机构存入或融入资金,要享受银行同业存贷款利率待遇;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的上限可根据融资成本及市场承受情况适当提高一些。
(三)明确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确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社会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划分就容易多了,除少部分特殊要求外,各监督管理部门只用比照过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方式就基本可以了,同样小额贷款公司也是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去规范自身的行为。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从关键部位上防止风险的发生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人员都要加强金融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遵守各项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管理中,要注意人才队伍的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尽早培养出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人才队伍。三是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四是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壮大的步伐。五是积极创造条件,早日使小额贷款公司升级为“村镇银行”。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一方面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压缩地下金融生存空间,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对接。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竞争,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解决当前资金供求矛盾。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即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建设。
(作者单位:河南诺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