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党纪条例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访本刊“析案学纪”栏目特约主持人赵炜

2011-10-26 02:05于晋芳
支部建设 2011年24期
关键词:先锋队党纪评析

■于晋芳

认真学习党纪条例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访本刊“析案学纪”栏目特约主持人赵炜

■于晋芳

“析案学纪”作为《先锋队》杂志的一个固定栏目,多年来深受读者的欢迎,它不仅在疑难案件认定和处理上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提供了参考,而且以案说纪,使得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运用党纪条例时不那么枯燥,从中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启发和教育。

“析案学纪”栏目的特邀主持人赵炜现任省纪委宣教室正处级副主任。他1986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及执照,成为一名律师。1990年通过公考调入山西省监察厅审理处工作。1993年合署办公后长期在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工作,有着非常丰富的案件审理工作经验。不久前,本刊记者对赵炜进行了专访,并就进一步办好“析案学纪”栏目进行了深入探讨。

“只要咱们杂志社有需要,只要读者有需要,只要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我就会一直写下去。”

先锋队:说到您与我们杂志社的结缘要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初,算算也有近20个年头了,当年促使您开始写案例剖析文章的原因是什么?

赵炜:我在大学是学财经的。在自学法律准备参加全国律考的时候,我发现案例评析这类型的题不仅很难,而且分值占了很大的比例。于是,我便注意收集这方面的书籍资料,在上世纪80年代,这方面的书籍十分匮乏,常常因为一本书,要跑很多家书店,甚至往上海寄钱邮购。功夫不负有心人,也正是因为这个判断,帮我以全省前5名的高分顺利通过了律考,比当时很多名牌大学法律系的学生考的分数还高。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我就非常重视这方面知识的积累。特别是到省纪委审理室工作后,由于案件审理业务的高标准要求,我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更是一发不可收拾。

1988年,我开始专业期刊上发表民法案例评析。当时,《正气》(注:2004年《正气》更名为《先锋队》)的总编看到我发表的文章后找到我说,编辑部经常收到读者来信,反映的大多数问题都涉及到党纪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希望我能对这类型问题作一个公开的解释。我从总编提供的读者来信中选取了一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很快就在杂志上发表了,社会反响也不错。于是,杂志社设立了固定栏目“析案学纪”,并特聘我为该栏目的主持。同时,我也受聘担任杂志社的法律顾问,当然是义务的法律顾问啦。

先锋队:您的每一篇手写稿上都写有“疑案评析”,这又如何理解?“疑案评析”和“析案学纪”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赵炜:最初这类型文章就是以疑案评析的形式出现在杂志上的。后来杂志社可能考虑到栏目要贴近基层以及整体效果,就和我商量是否可以换一个名称,这个我倒没什么不同意见。但事实上,我所选出的案例都是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有争议的真实案例,都有一定的难度。有些还是全国公开讨论的疑案,在定性处理中很难把握和判断。如果一个案件的性质很容易辨别,很容易适用条款处理,那就没有进行剖析的必要了。

先锋队:很多基层的纪检同志向我们反映,说“析案学纪”这个栏目办得很好,不仅对他们的工作有帮助,而且对党员干部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您又是如何理解的?

赵炜:谈到这个问题,我给你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有一年,我到一个县里出差,县纪委审理室的同志听说我来了,热情招待之后,拿出了一个有些泛黄的大本让我看,我接过来一翻,里面全是我多年来发表的案例剖析文章,都是从咱们的杂志上剪下来一页一页粘起来的。当时我真的被感动了,同时也感到自己肩上有一种很重的责任。基层的同志告诉我,他们在调查或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难以把握和不好定性时,就拿出这个大本,组织大家一边对照本上的案例分析,一边学习党纪处分条例,很快就能找到问题的症结,使案件查办得有理有据。办案质量提高了,受处分的当事人才能心服口服,接受教训。广大党员干部也能从中受到很好的教育和启发。

这件事情说明了两个问题:一是咱们的杂志办的不错,基层的同志很喜欢。二是像“析案学纪”这类文章确实有它一定的价值和生命力。就像你说的,不仅可以在工作中帮助基层的同志查办案件,同时也起到了一定的教育作用,这是我很欣慰的地方。时至今日,还有很多基层的同志遇到疑难业务时,仍不时打电话向我咨询,我都会一一认真解答。因此,非常感谢咱们杂志社给我提供这样的平台。我现在已是知天命之年的人了,但只要咱们杂志社有需要,只要读者有需要,只要纪检监察工作需要,我就会一直写下去。”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特别是现在一些被调查的违纪违法人员,他们对党纪和法律知识的研究并不亚于我们的办案人员,这就迫使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注重平时的学习与积累。”

先锋队:曾经也有人提出,像类似于贪污、受贿这类型的违纪问题就没必要翻来覆去的一直评析吧!对此,你如何看?

赵炜:我给你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私分国有资产,它与共同贪污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私分国有资产就是从贪污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由于私分国有资产和共同贪污在客观方面都是由多个人实施共同侵占国有财产或资产的行为,而共同贪污行为侵犯的对象也可以是国有公共资产,但它们又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纪违法行为。像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就容易混淆。

现在大量的经济案件都体现在贪污贿赂方面,单就贪污与受贿这两个性质的案件,主体上相同,但主观方面与客体有相同也有不同,尤其是客观方面有许多不同,常常容易混淆,不易鉴别,更何况贿赂行为又包括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斡旋受贿等等。实践中,一个案件一个特点,一个案件一种表现形式,即使是同一性质的案件,其表现形式也并不是千篇一律。因此,具体到每一个疑案,不仅有必要,而且必须运用违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案件性质。任何一种行为要认定为某种性质的违纪,从而受到纪律责任的追究,都必须同时具备该违纪行为的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这四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会办成错案。

先锋队:您在选择疑难案例时是否都有针对性?

赵炜:是的,我所选择的每一个案例都是有针对性的。2003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将所有违纪行为归纳为不同性质的十大类,每一类都包括若干具体性质不同的违纪行为,加起来大约有200多种,是比较全面的。目前中纪委正在向全国征求意见和建议,对《党纪处分条例》进行修改。我也通过咱们纪检委向中纪委提出了五条修改意见,比如:第18条的重犯、第15条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外职务的处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等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任何一部法规、条例都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才能适应社会实践中不断发生变化的各类案件。因此我所选择的案例都是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是想尽量对每一类、每一种违纪行为都能有所涉及。

先锋队:现在的一些腐败分子作案手法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这样不仅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同时也使一些复杂案件的定性处理越来越难以把握。

赵炜:是的,现在查案、审案的难度是越来越大。可以说,定性准确不准确是保障违纪案件查处质量的关键环节,而定性又常常是困扰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难题。案件调查之前,如果能准确分析出案件的性质,就能帮助调查人员理顺案件线索,迅速取证破案。审理案件时,只有准确把握定性,才能处理恰当。一旦定性不准,必然处理错误,形成错案。比如说,把受礼定为受贿,则处分必然过重,侵害了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反之,受贿定为受礼,则处分必然过轻,就会失之于软,失信于民,难以发挥惩治腐败的作用。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仅仅掌握纪检监察本职业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经常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专业知识。我每年都要定期购买《司法文选》等,以便及时掌握国家新颁布的各类法律、条规。现在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现象:一些被查处的违纪干部,别看他们平时不注重学习,一旦被双规、被调查之后,他们对党纪和法律知识的研究并不亚于我们办案人员。这就迫使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注重平时的学习与积累,不断增强自身的素质和办案、审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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