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高校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之反思

2011-09-20 05:17楚挺征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2期
关键词:理工法学特色

楚挺征

理工高校法科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改革开放以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方向转变,法科教育在一个相当薄弱的基础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教育规模日益扩大。但取得成绩的同时,所面临的问题也是既错综复杂又亟待解决。诸如课程设置、教师选任、教学方法等方面都存在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1]在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到短缺以及与之相伴随的家偶遇机构的逐利倾向的影响下,刻下法科人才培养质量不高,整体呈现失范和无序状态,便不足为奇了。

据统计,全国现有600余所普通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中理工类高校占近1/3。面对法科教育的“柯立芝繁荣”,理工高校法科教育的前景却并不明朗。理工高校法科专业从初创至今,由于先天不足而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固有缺陷,至今仍未形成自身特色和明晰培养目标,惯性效仿他类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这就造成了理工高校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较之综合类与政法类高校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人才要求,亦不切合应用人才之需。此种不具特色的、千人一面的“法律人”,殊难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对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之需求。此外,理工高校的法科人才培养埒之综合类与政法类高校,在办学理念、学术传统、政策扶持、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均严重不足,缺乏法科教育所需的各种校内外资源。

“必学术丕变,而后人才蔚起。”故此,实有必要对理工高校创办法学院的模式进行反思,重新定位其法科人才培养目标,促其能更好借助理工高校的背景与学科优势,彰显自身特色,构设理工高校法科人才培养之应然模式。

理工高校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之反思

第一,办学理念积淀不够,特色远未彰显。由于理工高校专业办学史较短,虽无历史负担,但办学理念积淀甚为欠缺,办学者对于理工高校如何办法学专业这般理论与实践问题,大多还处于摸索之中,缺乏明晰的认识和成熟的企画,主要体现在:法科教育定位不清,教学经验明显不足,专业特色远未形成,学术位阶难以提高。加之理工高校法科教育轻忽博雅教育,导致法科学生普遍较为功利,于生计之追求超逾求知之指向,将“以法律为业”径直等同于凭依法律作为“生存”手段或谋生工具。上述两方面问题直接导致理工高校法科学生自我认同的低落和职业导向的迷离。因循综合类大学法学院系和政法类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产生上述攸关理工高校法科专业生存的重大问题,提醒理工高校的法科教育面对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即如何构设理工高校具有个殊性和发展前途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以此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需求多样化的情势下,获致一个社会和公众认同的办学理念与特色。

第二,与所在校理工专业教育结合不够。理工高校的多科性氛围为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变革,为法律人才文理知识的渗透融合及综合素质的提升创造了佳良条件。理工精神见长乃是理工学科教育之特色,一些理工高校也大多拥有自己的优势理工专业。如武汉理工大学的建材类专业和交通运输类专业、湖南大学的环境工程专业、西南交通大学的交通运输类专业等。法科教育完全可以与其理工专业特别是优势理工专业教育相结合;遗憾的是,很少有理工高校将法科与其理工专业进行了良好的联姻,在法科专业课业设置及实习实践上,都未行之有效的与理工专业实现结合,而是“就法论法”。我们不能将现有学科划分视为一套先验的、永恒的和应然的scheme。只要回顾人类学科发展史,可以看到,我们目前的知识、学科体制都是历史演变、社会劳动分工的产物。既有的知识体系并非一种终极真理,各学科的边界是可变动的,必定随着社会的分工而发展,随着学科相互渗透、交叉而演进。事实上,近年国内外各学科的发展都有日益交叉化的趋势,文理间交叉表现的更为烜赫,众多高校都已在不同程度上跨越了原学科自我划定的畛畦,专业设置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循既有模式下,理工高校的法科人才培养未能与综合类大学法学院系或政法类大学的法科教育进行区分,从而丧失本应具有的法律人才培养的优势。

第三,课业设置欠科学,教学方法落后。理工高校既不甚注重学理,在一般人推想,或于法律的实际方面,必能予以较大关注和彻底训练,然事实并非如此。芮沐先生尝谓“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之灌输而不及方法之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之最大弊端。”“至于欲使其表示对法律上之能力,之了解,之工作方法,即如何应用对法律上之认识,如何以条文挨步的依逻辑证明其解决,予其解决以法律上之理由时,则无人能之。”此教条主义之弊端于今时今日仍缺乏改进,在理工高校情况更为严重。法律教育的实用目标是由制度导引的,透过入学、考试、学位和职业资格考试等程序实现。这些制度程序的基础,都要落实到学习内容上,即决定于课程设置。由于没有意识到法科教育学术和实用的关系,没有认识实用能力培养的过程性——从理论学习到实践训练的过程,从而出现了课业设置上的严重问题:课业设置不合时宜,忽视学习阶段性,实务课、技能课程欠缺或应景化、粗略化,导致理论与实际切割严重,学生缺乏实际操作能力,用非所学,学非所用。

理工高校法科人才培养模式前瞻

第一,凸显定位,指引理工高校法科专业发展。法学教育怀抱着的根本问题是:其目的是什么,应教些什么以及最好怎么教。法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乃法科教育之基本出发点。理工高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并不甚明确,大多因袭综合性或政法类高校的传统思路,将培养目标或定位于大陆法系的通才教育,或定位于普通法系的职业教育。前者系一种法律学科教育,侧重于规范性知识的系统传授(以国家制定法为中心),及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解释与分类;而后者则着力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学习、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实务的训练,旨在培育学生法律职业之基本素养。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理工高校的法科教育应既是通才教育也是专业教育,其目标亦应是多元化的。一元的通才教育,难以在国际化的制度竞争、法律技术的格斗中胜出;而纯粹的职业教育和浅层次的技能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匠,将使理工高校与职业技术学院无异。在此两难中,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应立足本校,科学定位,以明确办学理念和发展目标,合理选择人才培养目标模式。理工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应当是各具特色和以应用为导向的,不同理工高校应有不同发展定位和个性化目标。针对理工高校实施法科教育可能存在的优劣势,立基于我国法治发展和社会需求,结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所提出的“优化学科专业、类型、结构层次,促进多学科交叉和融合。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笔者以为,理工高校法科教育以其性质和特点为前提,其人才培养之基本目标宜定位于:具有公平正义理念、深厚学识教养和熟练专业技艺的复合型、融通性和应用型法律人才。该模式是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是“法学通才教育”与“职业专才教育”相结合的开放教学模式,或许是适应我国理工高校的最佳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突出特色,提升理工高校法科教育层次

首先,夯实拓宽基础,突出课业设置特色。课业的层次与内容设计是决定法律人才质量的关键之一,故建立科学化并具前瞻性的课程体系,突出课业设置特色便成为理工高校法科教育中的应有之义。理工高校法学专业建设,不可照搬综合性、政法类高校模式,更不应贪大求全、多多益善,而应根据本校实情,依凭理工背景,结合所在高校理工科方面的学科优势、专业特长,一改以往教学内容划分过细,各学科、课程过分强调自身的系统性、完整性(因而也具有封闭性)的情状,突破既有藩篱,淡化专业意识,加强法学的开放性亦即同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在文理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上确定法学专业及课业设置。如此俾使自然科学与法律科学有机结合,经由学科间的交叉,期可形成较强综合优势,以别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避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趋同化。申言之,除教育部规定的16门核心课程外,其他的法学专业课程则可斟酌予以增删,开设特色课程和编写特色教材,实行多学科联合授课,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相结合,以利对学生进行专业导引,避免课业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如以信息技术学科为长项的理工高校,可以发展通讯信息法学;具有航空航天技术学科优势的,可发展航空法学、(外层)空间法学;在环境、资源、安全工程等方面有特长的,可发展环境资源法学;有航海专业优势的,则可设立海洋法、海商法课程。如此一个理工高校的法学庶能办出特色,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适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其次,注重知行统一,突出实践学习特色。人才“以用为本”。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品格甚至功利性的学科,决非仅由若干普遍正确的命题所构成,它本身是世俗实践的理性,同时需要大量的实践理性(包括科学技术),乃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法学思考是“对象化指向的思考”,法学教育应当重视实践理性,重视法律技艺。“说到底,所谓法学(即所谓‘内在观点之法学或‘应用的法学——引者注),就是法律的实践知识或法律实践之学。

总之,发挥理工高校长期以来注重实验教学之优势,突出实践学习,根据规训应用型法律人才、职业法律家的要求,亟需由单纯理论陈述、知识传授向能力素质培养,实现教育观念和教学方法上的彻底捩转,“打破形式的教育,以实际为主”(陈独秀语),改变单一的经院式教学模式,重塑学手段和方法,培育和发展以应用型教育为导向的教学模式,较大幅度提升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与素养,塑造未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经世致用的法律实践者,从而既不违背教育规律,又能满足市场需求。“知行合一”的切入点是适当区隔“学”与“术”,在分别发展达到较高水准的基础上加以圆融贯通,尤其是精致的审判技术和辩护技术的规训。在理工高校中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决非强化“学”与“术”的对立,而是要形成“学”与“用”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知识积累和能力培养两个维度培养学生,从而促升真正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产出。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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