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 朱四倍
国企红利上缴更应遵循“国际惯例”
河南信阳 朱四倍
在上缴红利方面,无论是考虑到现实要求还是民众呼声,在笔者看来,国有企业更应遵循国际惯例。
财政部日前发布数据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国企利润非常可观。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对央企(2家粮棉储备的央企除外)统一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并扩大征缴企业范围。政策一出,围绕国企红利的话题再度升温。
“国企利润非常可观”是一个难以让公众高兴的信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央企上缴红利比例过低屡遭诟病。作为亚洲最赚钱企业的中国石油,全球最赚钱电信公司的中国移动,全球最赚钱银行的工商银行,尽管主要靠垄断利润盈利,却只向国家上缴微薄的200多亿元红利。不仅如此,这些央企屡屡背叛民意的期待,在决策浪费和自我福利享有上,更是对社会福利造成了损失。可以说,普通公众作为真正的股东,基本上没有分享到国企改革发展的成果。
更要命的是,一些国有企业却用“国际惯例”的法宝来作为攫取利益的武器和损害公众福利的工具,可以说,滥用的国际惯例频频充当公众权利的“杀手”角色。如充斥日常生活中的银行业不断增加收费项目为国际惯例,油价上涨是与国际接轨,运输行业的家属乘交通工具免费,电力行业的家属用电免费都是国际惯例。可以说,一些所谓的国际惯例,都是在谋取利益。
相比之下,在上缴红利方面,无论是考虑到现实要求还是民众呼声,在笔者看来,国有企业更应遵循国际惯例。贾康先生认为,“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但我国2007年恢复红利征缴以来,央企中上缴比例最高的资源性行业及垄断行业,也仅仅上缴税后利润的10%。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
因此,我们应看到央企上缴红利中制度性缺陷的存在。一是央企缺少积极上缴利润的压力和动力。央企负责人是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受不缴红利的惯性及经济人的影响,在上缴红利过程中,央企采取提高管理者奖金、增加职务消费等手段转移利润,并且,在央企外部缺乏行之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下,极有可能利用体制漏洞追求经济人利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流失,红利也就无法如期如实上缴。
二是社会福利受损严重。当前,一些央企成为推动房价不断上涨的主力军,普通民众福利受损。而且从消费者身上榨取的垄断利润,常常被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等,使得央企和其他企业的员工工资存在严重的不公平分配,社会总体福利再次受损。
三是红利使用明显缺少合理性,难以照耀民生。常识告诉我们,红利使用的合理与否是分红制度能否成功施行的落脚点。但现行的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红利用于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等民生支出的比例,普通公众没能充分分享国企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关学者研究表明,从市场要素的配置来看,大部分社会生产要素被国企掌控,而国企却只解决8.2%的社会就业,红利的使用也不惠及民生,这有悖市场公平原则。
笔者的看法是,只有建立健全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国企上缴红利置于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之下,给企业的摊派奖金等行为造成压力,才可能使国企上缴红利更加合理,进而走上公正、公平的制度进程中。而惟有明确公众有对国企监督的权力,才能给提高央企上缴红利比例以制度化出口。
修复国企上缴红利的制度缺陷是回应民意的必须。一句话,国企红利上缴更应遵循“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