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昆峰
城市发展与历史建筑遗产保护
闫昆峰
对我国历史建筑遗产保护的进程、现状及存在的矛盾进行了分析,指出城市发展与遗产保护的现实矛盾,我国目前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以期引导人们加强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意识。
历史建筑,城市,矛盾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气势恢宏的城市发展史迹和数量浩繁、多姿多彩的建筑遗存,但由于人为的破坏,留存至今的已为数寥寥。从目前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的现状看,实在令人忧虑。许多本应得到挽救与保护的建筑遗产,却在城市现代化的浪潮中遭到破坏。如何在城市发展的同时,更好地加强建筑遗产的保护,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每一座历史建筑都反映着当地的历史文化,承载着生活在这里的人的故事。众多历史建筑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历史城区,而每一个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正是它的自然地理特征和人文历史特点的外在反映。它们成群、成组、成片、成区地反映着历史城区城市生活的场景与状况,为现代人传达着先人们生存的典型片断和信息,以及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工艺特产等风俗习惯。这些文化特征是历史城区不朽的灵魂,体现出一方水土的独特性和地方性,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具体的时空范围。
建国后,国家针对战争造成的大量文物及文物流失现象,中央人民政府从 1950年开始通过颁布一系列有关法令、法规,设置中央和地方管理机构,至 20世纪 60年代中期已经初步形成了中国文物保护制度。1982年 11月 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形成。
从 20世纪 50年代 ~80年代初的 30年间,由于对古城自身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许多像北京这样的悠久古城遭到严重破坏。进入 70年代末,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城市经济迅猛发展,城市进入空前规模的开发建设阶段:新区的建设、旧城的更新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改造等导致的历史文化及其环境,尤其是城市传统风貌改变,使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进入到一个更为广泛也更为严峻的新时期,所面临的保护问题渐渐从文物建筑转向整个历史传统城市。1982年首批 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标志着名城保护制度的初创,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也进入了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城市保护阶段。
1997年 8月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制度由此建立。
以上对国外及国内对历史建筑遗产保护制度发展过程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对某些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建筑遗产进行了保护工作,而那些大量的没有列入文物范围的遗产包括更大范围的历史街区甚至历史古城只能“听天由命”。法律法规上的空缺成了保护这些历史建筑遗产不力的首要原因。
西方国家认为,文物建筑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文化和历史的物质反映,是文明进步的见证者,对其加以妥善保护和完整传继就是延续历史和自身,是民族集体意义的必然行为。中国古代哲学在道家思想的影响下,倡导自然的生命观,追求人性本体的回归,朝代的更迭和物器的消亡被看作是自然界的合理现象。所有事物都是兼备个别性、具体性和意义性的存在。当个别性、具体性消失时,意义仍能永恒。由哲学反映到建筑,中国的建筑文化必然与西方的不同,这是一种生命文化。日本文化深受中国唐代文化的影响,从日本神社每 20年拆除再重建一次的“造替”制度中,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生命观的原型。建筑的生命在不断的沿用或建设中“轮回”,从而使旧建筑的意义性不断累积和无限延续。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旧建筑本体的保护或保存,反而显得有些多余。也许正是这种意义的延续,使中国古建筑在形式和技术上表现出非常明显的一致性和延续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城市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绝大多数城市都由于规模扩展而把历史遗留的旧城区变成“都市中的村庄”。现在,这些旧城区正面临三个方面的冲击:1)旧城区集中了相当数量既缺房又缺钱的双困户,他们迫切要求从根本上改变居住条件;2)房地产开发商把高风险、高回报的赌注押到旧城区重建上;3)地方政府再也不能容忍在城市现代化的漂亮脸蛋上保留一片不体面的“胎记”或“溃疡”。
当然,旧城改造势在必行、无可厚非,问题出在对旧城区不加区别的“格杀毋论”上。如果政府能够尊重城市的历史,在老祖宗留给世人的最后一片故土上悉心发掘历史的遗存,让城市文明发展轨迹得以延续,那么就再也不会一律把旧城区视为建筑垃圾,必欲彻底清除而后快。
比如,宁波在月湖地区进行城市绿化建设时,就曾有过是否全部拆除原有旧民宅之争。深入调查的结果是,发现那里竟有北宋时期的“高丽使馆”遗址等几座极有史料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建筑遗存。如果跟随当时国内那股“草坪风”,一味追求所谓欧陆式的绿地效果,换来的称赞只是一时的,留下的遗憾却是永远的。
保护城市的历史文化,事关社会各界,但首要的责任在政府。即使在高度市场化的国家也是如此。与不少欧洲古城相比,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除个别外,真正实施原物保护(文物保护)、原貌保护(历史街区保护)的范围要小得多。所谓发展与保护的矛盾,相当程度上是人为的,首先是政府规划不当造成的。杭州市近年启动的清河坊历史街区保护工程,就是市政府下决心调整规划、撤销房地产开发项目才保全下来的,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
在具体项目操作上,各地情况不同,解决的办法也有区别。有些地方,原定的历史保护地段过于连片,一旦城市启动旧城区改造,就与路网规划、城市设施更新发生冲突。历史街区必要时可以划成若干小片,以便于市政设施的引入和街区内部功能的转换。穿越古城的道路尽量不要设计成现代化的城市干道,以免接纳大量过往车流。类型相同的历史街区可以适当撤并,不求多而求精,尤其要下力气保护那些能体现城市历史特色和地理标识的传统街区。有的零星分散、毁坏严重但有保留价值的建筑遗产和古建构件,也宜适当集中起来,易地重建,与历史街区保护结合起来,便于长远的管理与使用。有些规划保留的建筑遗产,适合民间使用的,可以出售、出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改变用途,但房主或承租人要按规定承担保护责任。
由于历史街区保护允许部分、大部分乃至全部改变使用功能,在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并提供政策支持的前提下,还可以吸引一定数量的团体、中介和管理机构以及第三产业进驻街区,包括适当引入房地产开发的机制。街区投入使用之后,也要纳入社区服务与管理的范畴。因此,要努力培育历史街区的内在活力,构建历史街区的长远保护机制,这是解决历史街区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矛盾的治本之策。
发展与保护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是要实实在在地行动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适合于本地实际的保护途径。尊重历史,延续文脉,是发展当代先进文化的应有之义。建筑遗产是历史的沉积,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对正在奔向现代化的当代人来说,它是财富,不是包袱;保护它是责任,不是负担。这项事业要世世代代接续下去,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正处于遗产保护的十字路口,因而当代人尤其是作为现代人的建筑师的责任就格外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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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urban development and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YAN Kun-feng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ocess,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contradictions in the historical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in China,points out the factual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urban developmentand the heritage protection is themain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the historicalarchitecturalheritages,so as to direct the people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ideology for protecting the historical architectural heritages.
historical buildings,cities,contradiction
TU984
A
1009-6825(2011)09-0030-02
2010-12-09
闫昆峰(1982-),男,助理工程师,霸州市城乡规划局,河北霸州 065700
结构抗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