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煤电一体化联营的一些看法

2011-08-15 00:51梁飞宇
山西焦煤科技 2011年1期
关键词:电煤装机煤炭企业

梁飞宇

1 我国电力产业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自2001年以来,我国社会用电量日趋增高,2001年增长8.7%,2005年达到2.4万亿 kWh、同比增长 11.6%,2010 年达到4.19 万亿kWh、同比增长15%。电力生产规模已远远不能满足用电需求。

电源投资建设不足终于导致2004年夏天的电荒出现,全国24个省区拉闸限电,电力供应最大缺口超过4 000万kW。为彻底解决我国电力供应不能满足用电需求的问题,我国开始大规模实施一批电源建设项目。“十一五”期间,电力产业发展迅速,2006年我国新增电力装机规模超过1亿kW,截止2006年底,全国电力装机规模达到 6.22亿 kW,同比增长20.3%,新增投运装机规模达到1.01亿kW。同时,在电力技术和电网基建技术等方面也获得突破,首批国产超临界百万机组相继投运,我国电力工业技术装备水平和制造能力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电网建设方面,100万kV交流特高压试验示范工程和云南至广东±800 kV高压直流示范工程相继建成,标志着我国交、直流特高压电力传输已进入新的阶段。

近年来,随着大规模、高参数、资源节约型机组的逐步上马,电网覆盖面和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电力产业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正在向高效、清洁、经济的目标迈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发电装机规模年增长率达到10.5%,全国电力装机规模和年发电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风电装机规模已位居世界第一,并建成投产了世界上最大的水力发电站—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至2010年底电力装机规模达到8.52亿kW。

2 电力企业受煤炭价格变动的影响

在电力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煤炭产业的发展及煤炭价格的定位至关重要。近年来,煤炭价格继续实行市场定价,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等原则,充分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

计划经济时期,电煤的供应量、价格和电价都是由国家下达指令性计划。1992年7月国家开始实施试点放开煤炭价格的政策,在放开煤价的同时又对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煤炭价格实际上放而不开,电煤价格水平一直很低。直至2002年1月才完全放开煤价,煤炭产业的发展和煤炭价格的定位才真正走向市场化。电力企业作为煤炭产品的主要需求者,每年发电用煤占我国煤炭消耗总量的60%以上,煤炭产业的发展和煤炭价格的定位对电力企业的影响愈发重要起来。因此,在充分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首当其冲的应该发展煤电一体化联营,最大程度的降低电煤成本,推动煤电双方稳定发展,从而促进和保障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

3 发电企业面临的问题

2011年3月10日财经网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为《煤电联动和煤电一体化是电企的出路》,其中提到:“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持续上涨带来的成本上涨压力得不到有效疏导,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从长期看,建立市场电价形成机制,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是解决当前煤电矛盾的根本出路。同时国家应该鼓励煤电一体化经营。”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彻底改革中国电力的供需关系是十分必要的。推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固然重要,但仅针对于电企的经营状况而将上网电价与煤炭价格联动,势必会对整个社会工业发展成本和居民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政府也不可能允许电价大幅上涨,使用户受损而电力企业牟取较高利润,最终使竞争大打折扣,难以持续。所以,要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就必须推行煤电一体化联营,才是解决电企面临困难的最有效的途径。

4 全面推行煤电一体化联营

从宏观战略意义上讲,煤电联营对构筑稳定、安全的能源体系将起到重要作用,也可以促进我国产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历年来电煤合同量始终占总合同量的75% ~85%,可见煤电合作关系的密切程度,战略意义上讲,煤电联营就是实现煤电双方由“唇齿相依”向“骨肉相连”的转变。

1)推行煤电联营的优点。首先,实行煤电联营可以化解煤电矛盾,多创效益。通过煤电联营,可以从煤电搏弈转变到寻求利益均分、共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完善产业链。煤电联营一方面可延长煤炭企业循环经济产业链,提高了资源产品的附加值,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另一方面保证了电力企业生产所需电煤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规避了电煤购置环节的风险。

其次,实行煤电联营符合国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要求,是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电力企业上游原材料采购的前提保障。煤电联营不仅有利于矿区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减少重复性投资、降低电企生产成本、最大程度地优化资源配置方面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在矿区兴建坑口电厂就地发电,可有效降低煤电的逆向互供带来的运力和电力的损耗;兴建燃用低热值燃料综合利用电厂不仅可有效降低中煤、煤泥、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对生态造成的破坏,而且具有投资省、费用低、见效快的优点。

世界经济发展证明,发展煤电联营是可行的,同时也是必须的。欧盟的前身是欧洲煤钢联合体,起因也是由于煤炭、钢铁行业竞争激烈,为有效防止煤企和钢企互相伤害,采用了联合经营的形式,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组织形式。

2)推行煤电联营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成立煤电运一体化公司。“神华模式”、“西山模式”、“淮南模式”、“鲁能模式”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发展思路,应引导其健康稳定地发展。煤电联营中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起跑点不同。煤电联营两个市场主体中个体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从实践看,以资本为纽带的合作型联营能够保证优势互补。而相应的煤电运一体化机制的建立完善更应有利于煤电运一体化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另一方面,实行煤电的强强联营。煤电联营目前大多是“贵族现象”,并不是所有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都能实现的,投资密集的特点决定了目前还仅适用在大型的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之间。因此,需要国家在税收、征地、融资、补助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和扶持,以实现广泛的煤电联营。

[1] 刘劲松.中国煤电产业关系研究[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7:23-25.

[2] 于 立.纵向产业组织与中国煤电关系[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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