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教育平等机会,构建和谐社会
——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看社会公平

2011-08-15 00:47赵海斌
河北职业教育 2011年4期
关键词:公平农民工子女

赵海斌 陈 琛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获得教育平等机会,构建和谐社会
——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看社会公平

赵海斌 陈 琛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由于中国经济发展、传统政策和城乡差别使教育不公平的现象发生,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关注社会的这些不公平现象,努力做到教育资源的合理公正分配。

和谐社会;农民工子女;教育平等;社会公平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卓越的成绩,近几年我国的GDP增长速度一直名列世界前几位,成为世界经济发展潜力最大的国家。但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矛盾,还存在大量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流动人口超过1.5亿,近2000万流动儿童随父母进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务工,成为农民工。现今农民工的资源分配和权益保障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其中,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亟待解决。

公平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首要目标和基本出发点。教育公平包括三点:即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首先是起点公平,即教育机会均等。也就是每个人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如何,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其次是教育活动过程的公平,包括主客观两方面。客观方面主要是指同类学校的教育物质条件大体一致,师资力量水平与学校类型、级别相符合,并与同类学校大体一致。主观方面,根据学生由于先天素质和后天环境造成的差异,做到因材施教,并且真正做到尊重学生的个性和人格。最后是教育结果的公平。就是指使每个学生接受教育后,都能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标准,获得学业上的成功,得到全面发展。但是在现实中,基于我国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差距所导致的教育机会不均等的国情,教育公平作为社会公平的体现和延伸,是影响我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制定的重要因素。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实质,就是为了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不公平问题。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的现状

(一)进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现状

1.入学机会的不均等——上学费用高。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义务教育虽然是强迫教育,但实质是一种赋予性机会。大量农民工子女却被高额的借读费、补偿金拒之于正规公立学校的门外。目前,外地或农村到国内大中小城市读中小学的学生绝大部分都必须交纳数量不等的“借读费”。这种费用也叫“跨区费”,是指户口不在城镇的外地学生外来务工子女及本地农村学生跨区到城镇学校借读所形成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各城市数量不等,在石家庄小学每年为500元至1000元不等。

本来,对于在外务工的人们来说,自己的温饱都是个问题。而支持子女的教学,更是难上加难,尽管我们说要降低门槛,要减少收费,但能真正做到让每一个成长的少年都能得到同样的高水平教育,也只能说是个奢求。据调查,带孩子进城上学的大都是少数“先富起来”的农民工,而相当一部分在建筑工地、生产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的农民工,这个念头想都不敢想。不仅如此,很多学校还变相收费,以赞助和支持学校为名加重他们的负担。

当然,收取借读费从教育管理部门来说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控制农村人口无序流动,减轻城镇中小学校办学机构在校舍、教学器材、师资力量等各方面的压力,但在执行中却造成了许多农民工子女的失学,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没有得到相应的教育机会,被迫放弃和主动放弃了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这些本应坐在教室里的孩子因为交不起学费而从小与父母在一起打工,日晒雨淋。

2.教育过程的不公平——农民工子女在校受到歧视。就已经入学的农民工子女而言,他们受到的教育待遇和当地的孩子相比差距较大。他们中的部分孩子虽然在当地公立学校上学,但是他们属于“借读生”或“外来生”,所接受到的来自学校、教师的关心与本地孩子有所区别,受到歧视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城市的各级各类正规学校中,流动人口子女常常被视作特殊学生,不能对其实施与当地户籍人口子女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教育。如,他们的成绩不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之中,教师往往也不太注意他们的学习情况,再加上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的基础较差,使得他们的学习成绩不佳。老师也不喜欢他们,借口说教学费劲、成绩拉班级后腿等,常使他们遭斥责、歧视,受到不平等待遇。

另外,据调查,即使在城市中生活多年的流动儿童也缺乏对所在城市的认同感。乡村与城市的巨大差距使他们无所适从,产生心理落差,他们中的大部分孩子具有孤独感、自卑感。他们常常受到城里孩子对他们的不理解甚至歧视,他们打量世界的稚嫩目光,遭遇的尽是高傲、轻蔑和不信任,于是心灵中产生阴影,而这种阴影又对他们的成长产生很大的影响。孤独、自卑、频繁转学,成为影响农民工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巨大障碍。

现在虽然许多城市出现了专门为外来人口子女办的民工子弟学校,但这些学校的办学条件往往比较差,从软件到硬件都无法和公办学校相比,如师资力量薄弱,课程设置不合理,更缺乏全面的评估系统,难以保证教学质量。特别是在硬件设施方面,民工子弟学校的校舍、照明、取暖、教学设施、体育设施令人担忧。

(二)“留守儿童”的教育现状

除了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外,“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也不能忽视。“留守儿童”主要是指在我国农村,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而本人被留在家乡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或一方共同生活的儿童。据全国妇联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透露: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近2000万人,而且仍呈增长的趋势。“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主要表现在超龄入学现象比重较大,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甚至“童工”问题也比较突出。另外,由于许多农民工在外辗转流离中不愿把子女带进城市上学,造成了“留守”子女的规模进一步扩大。某一山区小学教育调查表明:全校236名学生,单亲外出者占42%,双亲外出者占34%,双亲均未外出的仅占24%。而在双亲外出的子女中仅有5%的孩子成绩优秀,60%的孩子在期末综合评比不及格。

总之,农民工留守子女父母角色缺位不仅使孩子得不到应有的家庭教育和关怀,更引发了孩子的生理、心理的缺陷。“留守儿童”的教育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建议

笔者认为,真正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远不是执行一个免收借读费的政策就能解决的。它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这一工程的有效实施,涉及到政府政策、社会保障、城市建设、教育改革、社会综合治理等许多相关领域。

(一)使农民工子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具有明显的“以户籍为准”的属地性质,即义务教育主要由户口所在地方政府承担。农民工及其子女进城后,人户便分离了,但城市里的各种国民待遇(比如教育权、劳动保障权等)是与户籍捆绑在一起的。这样,进城农民工及其子女就无法享受这些国民待遇。如果需要享受,就得通过一些非常规手段,如缴纳高额借读费和赞助费等。使得流动人口子女既无法享受与城市同龄儿童同等的教育机会,也被排斥于乡村正式的教育体系之外,成了被“边缘化”的一个庞大群体。和谐社会所期望的是,改变户籍制度的限制和加速教育体制改革,消减歧视外来人口的现象,使农民工子女能够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也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分布情况,在农民工聚居的地方批准兴办农民工子弟学校。根据农民工子女的特点做好特别的服务。比如,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可以灵活安排上课时间,可以准许学生在各学校间自由流动;安排校车免费接送学生;对困难学生可以减免部分上学费用等等。

由于人口输入地的教育经费拨出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要整合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对农民工子女来说,以政府财政资助、补贴等形式加以资助,能够避免把农民工子女往民办学校一推了之。对于学校来说,建立公办学校特别是名校与民工子弟学校结对帮扶制度,抽调公办学校有经验的校长、教导主任和有经验的教师到民办学校担任兼职指导员,能够帮助农民工子女学校走上科学管理和现代教学的发展道路。

(二)让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和谐融合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一国两策”,即,对城市、对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农村、对农民是另一套政策。这一政策没有体现国民待遇的理念,农民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当人口流动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向城镇,流向非农产业时,针对流动人口的各种歧视就接连出现。今后,应通过学校、社会的教育和努力改变这一现状。我们期待,在学校,农民工子女受到平等的尊重;在社区,他们能够与当地的邻里孩子交朋友,享受社区的服务设施,参与社区组织的文化活动。总之,我们期望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儿童共同分享教育资源,接受同等质量的教育。

(三)改变留守儿童亲情缺失、监管缺位的现状

学校是直接面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单位,校内关爱能让“留守儿童”感受到集体生活的温暖,因此应推行校内关爱制度。充分发挥学校这个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建立“留守儿童”档案、联系卡和监督保护体系。主要做到能详细了解留守儿童、代管人的基本情况,做到与“留守儿童”谈心交心,开展一些人文关怀的集体活动,比如到“留守儿童”家里家访等。学校除了班主任之外,还要设专职的心理辅导老师,当“留守儿童”的“第一监护人”,全面负责学生的学习、生活、教育等监护任务,关心他们的身心发展、道德教育,随时掌握他们的身心变化,制定应对措施尽早化解可能激化的心理对立。安排辅导教师、生活教师照管其学习生活。经常开展一些有助于“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让“留守儿童”充分感受来自学校大家庭的温暖,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还要动用社会力量给予“留守儿童”正常的关爱,保证其身心健康发展。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没有教育公平,就没有社会平等,甚至会出现新的社会不平等。公正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规则,追求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否解决好农民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已经不单单是教育问题,而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共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1]崔海生.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不公正现象分析[J].理论观察,2005,(6).

[2]刘伟,魏杰.发展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3]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011-02-23

赵海斌(1979-),男,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基础部教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收稿日期:2011-02-26

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范燕平(1979-),女,河南理工大学物理与化学学院讲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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