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文捷,李林凤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2.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第二小学,内蒙古霍林郭勒029200)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探讨
卢文捷1,李林凤2
(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8;2.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第二小学,内蒙古霍林郭勒029200)
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我国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将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国家和政府部门以及各方社会力量应该予以高度关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一般来说,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期间,多将未成年子女留给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代为照管。其中,同祖(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的居多。尽管祖(外祖)父母悉心照料,但终因生产繁忙而疏于管教、文化程度不高教育力不从心、年老体衰照料能力下降等原因致使对留守儿童照料明显不力。此外,留守儿童也会因失去父母监护、缺乏自制能力等影响,难以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就使得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不容乐观。
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适当的引导和教育容易变成“问题孩子”,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据统计,福建省留守儿童在青少年犯罪中比例已高达20%[1]。河南省检察院对全省2005—2007三年间所批捕、起诉的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2005年443件,2006年475件,2007年460件,分别占当年未成年犯罪批捕数的7.03%、7.21%和6.45%[2]。安徽省肥东县检察机关在2005年1-8月共批捕犯罪嫌疑人233人,其中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7人,10人属农村留守儿童,占未成年人犯罪37%[3]。而且,据南京市检察院、市法院调查表明,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05年与2004年相比,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2006年与2005年同期相比,则上升到了10%[4]。
因祖(外祖)父母照料不力,加之农村留守儿童自理能力较差,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因此,农村留守儿童,尤其是留守女童极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据全国妇联2007年留守儿童课题研究报告显示,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5]。另据河南日报报道,该省淅川县检察院2005年以来所办理的62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中,针对留守女童的性侵犯案件共 21起[6]。此外,重庆市政协于2008年12月份的一份社情民意调查也反映出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的严重程度。该调查以某区县为例,仅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共办理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案件15件33人。其中,强奸(包括奸淫幼女)12件13人,受害留守女童15人,猥亵女童2件2人[7]。
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发育成长阶段,家庭对其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因父母常年不在身边,缺乏亲情关爱和规范教育,他们往往会对家庭其他成员和周围的人缺乏信任,在心理上产生了不应有的不适应感和不安全感,不愿与外界接触。长此以往,就会变得十分内向,并容易产生自卑、孤僻、抑郁等不良心理,造成任性、固执、暴躁等性格缺陷,以致影响学习而出现成绩下降、乃至厌学、逃学或辍学等不良现象。更有甚者,影响其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致使他们很难成长为高素质的社会公民,进而可能无法适应未来日新月异的变革时代,在未来的社会中难以找到属于自己的位置和适合自己发展的空间而最终被社会所淘汰。这极可能在其成年后对社会产生逆反心理,从而产生怨恨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为整个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出现,绝非偶然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这是造成我国出现大量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客观原因,也是根本原因。特别是自从上世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经济突飞猛进发展。而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则较为缓慢,明显滞后于城市。在农业收入低、增收困难情况下,为了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大批农村劳动力被迫离开土地进城谋生。如果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基本保持平衡,收入差距不十分明显,就不会有大批农村劳动力抛妻别子远赴他乡,乃至出现夫妻双双别子外出情形,也就不会产生农村留守儿童这一严重社会问题。
因深受我国户籍制度影响,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虽为现代化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其身份却一直不能为城市所认同,甚至经常遭受不应有的歧视。所以,尽管这些农村劳动力已在城市生活多年,却不能享受到与从事同类职业的城市人口的平等待遇,更无法享受市民福利。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遭遇不应有的尴尬也就在所难免。有些学校断然将其拒之门外。而有些学校虽可以接受其入学,但需要缴纳高昂借读费用,导致许多农村劳动力无力承担,只得将孩子留在农村生活学习。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然而,各级政府径顾忙于本地区经济建设,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当地政府部门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经济发展上去,以致忽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只要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命关天大事,几乎无人问津。正因为当地政府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重视程度不够,疏于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才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严重。
学校作为义务教育的主阵地,对学生负有极其重要的教育责任。然而,我国许多农村中小学教育观念落后,机制不够健全,管理水平低下,从而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管理。特别是一些留守儿童诸如性格孤僻、任性且喜欢逃学等多被视为“问题学生”,并不为学校所欢迎,也不为老师所喜欢。校方对这些学生往往放任自流,只要不违反学校纪律,或者不发生意外事故,任其随意所为,从而放任了这些学生。对于尚处于发育阶段且不能完全辨别是非的他们来说,极易影响其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
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在一起的机会很少,交流机会自然不多。一般说来,他们只能在春节期间有机会与父母短暂相聚,有的甚至可能要等待数载之后才能见上父母一面。相关调查发现,超过半数的农村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33%的父亲、25%的母亲外出5年以上, 60%―70%以上的父母在外省打工[8]。农村留守儿童只能与祖(外祖)父母或其他近亲属一起生活。由于这些近亲属忙于生产或是忽视孩子的感情世界,以为只要给其吃饱穿暖不发生意外就算尽到了看管义务,从而未能及时给予孩子精神上应有的关怀。因此,这些农村留守儿童在得不到家庭关怀的情况下,往往使其幼小心灵产生心理健康问题,造成身心失调。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绝非仅属于农村劳动力和基层农村的自身事情,而是应该由全社会共同努力,为农村留守儿童创造一个健康成长所需要的良好环境和有利空间。具体而言,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2007年9月份,胡锦涛总书记在河南考察工作时就明确强调:“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确实需要引起关注。目前国家正在采取措施,通过多办寄宿制学校,尽量让这些孩子在学习上得到比较好的指导,在生活上得到比较好的照顾。”[9]因此,当地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把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列入政府工作内容,要有计划、有组织地予以具体落实,并且要多想办法、多花时间、多出人力、多下工夫。切不可以将其视为小事,更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喊喊号子表面上做做文章,而是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实策良方不断改善其生活和学习状况。诸如要树立教育为先的观念,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下大力气推动教育发展。特别要重点解决好教育投入偏少、教育资源紧缺、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同时,还可以成立专门监管机构,拨付专项基金,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现有境况,为及时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构筑一道坚实防线。
作为直接承担落实义务教育任务的教育机构,学校应该充分发挥“教育育人、学校育人”的应有功能,建立一套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机制,使监护责任与教育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教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因此,对于农村学校而言,应切实加大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基础教育设施,并加强对任教老师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培训,提高相关教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辅导能力,为其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成长环境。对于城市学校来说,有关教育部门或教育机构应为农村留守儿童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接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子女入学。另外,还可建立针对农村劳动力子女的专门学校,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的学习需要。
关注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其应有合法权益,固然是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但同样离不开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只有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起来,才能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其中,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与农村留守儿童距离最近也是接触最多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而充分地发挥基层组织的应有功能,日常要多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在其权益遭受侵害时积极介入,给予受害留守儿童及时帮助,以制止事态的进一步继续扩大,使其得到保护。同时,各级妇联也应充分发挥积极作用,主动深入基层农村,密切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现状,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农村留守儿童多办实事。此外,社会上关注农村留守儿童的其他组织和人员,以及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在内的各种媒体,都应积极行动起来,为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义务教育法》、《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等。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法规为农村劳动力子女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中有些规定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悖的,甚至带有一定的歧视性。特别是在平等教育权上所表现出来的明显不平等尤为突出。诸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一规定看似十分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子女,然而,《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却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依规定收取借读费。这却为农村劳动力子女随父母进城就读设置了障碍。所以,建议国家有关机关尽快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尽早使农村留守儿童真正实现应该享有的平等教育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其父母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能力的祖(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等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务工,既非死亡也未丧失监护能力,近亲属或朋友自然没有资格成为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这就使得远在他乡的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出现真空地带。因此,建议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之际建立委托监护制度,法定监护人在难以履行监护责任的特殊情况下,可将监护责任委托给包括父母、兄弟姐妹等在内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代为履行。从而使得代管人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相应法律可以依据。
既然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重要客观原因,地方政府就应该立足本地,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努力发展本地农村经济,突破农村增收瓶颈,拓宽农村增收渠道,帮助农民增加经济收入,尽早实现脱贫致富。地方政府还可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实行转移就业培训,帮助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实现转移就业。这样,不仅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问题,而且有力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并最终使农村留守儿童保护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所以,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绝非仅仅是关系其个人或是其家庭的重要事情,而是关系到全社会乃至整个民族的头等大事。特别是,适值我国建设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之际,做好这一项工作意义非同寻常。我们知道,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之意就是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科学发展。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仅仅在于农村物质面貌的巨大变化,更多的则应包括精神面貌在内的根本改观。然而,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并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应该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能够形成健康的社会意识,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优秀接班人。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这一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保障其合法权益在和谐社会中得到应有的保护和实现,以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
[1]何春中.福建省青少年犯罪20%是留守孩子所为[N].中国青年报,2006-07-12(3).
[2]裴小梅.“留守儿童”犯罪的社会干预——“留守儿童”犯罪引发的思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2):128-131.
[3]黄 勇.安徽教育界部分政协委员呼吁:尽快成立“留守儿童”专管机构[N].中国青年报,2006-01-28(4).
[4]殷学兵,帅 勇.“留守儿童”问题凸现犯罪案件上升[N].南京日报,2006-10-15(2).
[5]陈丽平.农村留守儿童达5800万新数字新问题催生新建议[N].法制日报,2008-04-20(2).
[6]苏国俊,王玉信.河南淅川1年发生62起幼女强奸案1/3是留守女孩[N].河南日报,2007-03-23(2).
[7]李 伟.留守女童性侵害严重[N].重庆晚报,2008-12-15(6).
[8]柳晓森,张 音.我国现有留守儿童约5800万留守儿童重养更重育[N].人民日报,2008-02-28(13).
[9]唐露薇.留守儿童心理问题不容忽视[EB/OL].(2010-02-21).http://www.people.com.cn.
Discussion on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ldren Left in Rural Areas in China
LU Wen-jie1,LI Lin-feng2
(1.School of Jurist Master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2.The Second Primary School in Huo Lin Guo Le,Inner Mongolia.Huo Lin Guo Le 029200,China)
Children left in rural areas has been a seriously social problem.How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nd interests will di-rectly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s and a harmonious society.Our government should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 and take activ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the children left in rural areas.
children left in rural areas;rights and interests;protection
D432.6
A
1008-4738(2011)01-0051-04
2010-09-10
卢文捷(1975-),男,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学及三农问题;李林凤(1971-),女,内蒙古霍林郭勒市第二小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