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媛丽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在整个西方法学理论发展的历史上,法治理论是一脉相承并延续至今的,学界普遍认为,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它具有理性的政治思考、独特的政治生活以及有限的民主与法治,这些都赋予古希腊拥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头的资格,所谓“言必称希腊”就是这个寓意。在古希腊,公民可以通过法律和民主制度将政治权力进行规范和限制,实现政治生活的理性化。法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在理性的传承中不断得到阐发,不论是从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还是从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至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体系中,都可以找到对法治思考的痕迹[1]117。在古希腊的城邦背景下,法治这一政治概念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阐释,而且在实践上也有所突破,法律成为干预国家政治生活的有力手段,法治的幼苗终于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扎下了根。
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提出了人治理论,而亚里士多德则提出法治原则[2]89。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即国家必须由哲学家来统治才能治理好。而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及其核心思想就是强调法律的公正、权威、完善以及人们的守法[3]78。著名思想家西塞罗则认为国家的行为要像人的行为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他认为国家应当实行法治即依法治国,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西塞罗对法治主义的探讨在某种意义上超过了古希腊的法治理论,可以说是其法治理论思想的精华。
在这个时期的法治理论的特点是主张要在共和政体下实行法治,要制定良好的法律必须要求法律是健全完善的,要重视包括一般公民也包括国家各级官吏的守法,此外虽然早期的法治理论尚不完备,还带有古代奴隶主阶级的某些偏见,但他们的法治思想对西方近代法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起到了深远和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2.2.1 约翰·洛克的法治理论
洛克在他的代表作《政府论》一书中提出为了实现保障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应当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他强调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应该是一个具备完善的法律,法律必须公正和普遍并以正式公布的法律加以执行和进行统治[4]92。
2.2.2 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治理论
在法治理论上,孟德斯鸠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自由权,要使公民的自由权得到保障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即实行三权分立,从而实现各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即强调法律至上,人民享有立法权,议会行使立法权同时不断地完善立法[5]104。
卢梭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认为任何社会权利必须受到约束,他把公意和众意加以区分,只有体现公意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和民主权利。他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们必须遵守并同时享有权利,因此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的自由和价值[6]72。
综上他们都是反对人治,反对封建等级、封建特权和专制主义,这也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奠定了民主与法治的理论基础,促进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且对西方各国的立法产生了借鉴和促进作用。
2.3.1 新自然法学派法治理论
新自然法学派理论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正义性,把其称为合法性原则的富勒认为社会和人类行为的有法可依就是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必须公开地加以颁布实施,法律不溯及既往并具有稳定性,尽量避免法律及其连带产生的矛盾现象,做到每一位大众都可以遵守并执行。新自然法学的另一代表,美国的约翰·罗尔斯教授认为,公民的平等和自由如果没有受到法治的保护,那么自由就无从谈起。在他看来,法律制度是为了调整个人的行为及社会的合理协作运行而提出的,而法治就是法律得到公正和普遍的执行,并且为此要求法律必须具有可行性、类似的案件必须类似处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及保持司法程序的有效性和完整性[7]97。
2.3.2 新自由主义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法治理论
哈耶克的法治理论包括法律保护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法规制政府权力等[8]92,从这些可以看出他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同时继承了西方法律传统中的法律至上主义。
当代西方法治理论的特点包括:(1)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从而对所有权的限制和标准化契约应运而生,同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2)加强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执法者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行动变通性和灵活性;(3)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4)加强授权立法、委托立法和行政立法的作用,各种单行法和特种法的重视程度得以加深;(5)法律理论更加重视法外因素的影响。
第一,人类文明从人治到法治演变过程要求的法治主义思想和制度的构建,这也是世界近代以来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理想和伟大目标。西方社会是私有制的社会制度,但其法治主义思想和实践告诉我们应透过现象看到精神实质,西方国家社会是法治主义思想和理论实践的先行者,他们的经验和教训都成为人类文明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应该从中汲取可为我所用的积极内容。
第二,西方法治理念不仅推动了中世纪神权政治与世俗政治制约,而且促进了西方社会现代化前进的脚步,这一进程必须由牢固严谨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并不断地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和执行。西方社会正是靠着法治理论和依法治理为封建制度转变为资本主义,再到现代的市场经济提供了保障,充当了保护神和推进器的双重角色,应当深刻领悟与吸取其精华。
第三,法治社会的产生和不断发展完善,消除了几百年来的宗教专横、封建专制的国家状态和人民大众生产生活的不安全和不稳定现状,虽然理想蓝图仍会有各种各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法治主义作为我们共同的目标是没有错误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借鉴其法治主义思想和制度设计同时结合国家的具体国情,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指导着我国的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完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9]125。
第一,法治建设要求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都要完备和完善。经过30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了基本的法治体系,但其中的具体环节仍需要加以重视和完善,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生活按照既定的规范有序进行,有法可依,违法必究[10]113。
第二,我国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实质法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利和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因此我们必须在发展形式法治的同时重视实质法治的实现,如构建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实质合法性的机制,通过司法或其他救济措施避免并及时消除非正义的法律,尽量避免某些不合理现象的发生,营造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第三,中国的法治建设应体现时代精神,顺应全球化法治的治理模式。在完善我们国家法治的同时,注重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应该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这样才会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依据和保障。同时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高度重视法治作为全球治理模式的历史价值和意义,深入研究全球法治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
[1]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4]洛克.政府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8]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9]徐爱国.思想史视野下的法治现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高鸿钧.法治: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