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秀丽
(鸡西市河道管理处,黑龙江鸡西158100)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现代工农业的发展,人们向自然取用水源的同时,排放了大量的污水,致使不少河流,湖泊水质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尤其是城镇附近的河水,有的竟变黑发臭。水质的恶化给人类和其它生物造成威胁,改变和扰乱了人和生物的生存环境。因此,水利管理部门和区、乡水利工作人员也必须重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水质一般是指水的色、味、浑浊度、物理性质以及化学成分和生物的含量等。水质的辨别,非肉眼可以胜任的。古人有“浑水非浊,清水非清”的说法。意思是说,有的水看起来很浑,如果把泥沙沉淀过滤后,不含其它有害物质,这水就并不脏;但有的水含有病原体或有毒的化学元素,肉眼看起来很清,实际上并不清。
为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控制水污染,改善地面水质量和促进经济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年4月5日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标准。它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是环境规划、管理评价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标准分为三级。
第一级:水质良好,相当于未受人类活动污染影响的河流源头水质,宜作各种用途的良好水源。
第二级:水质较好,大体相当于符合现行《生活饮用卫生标准》和《渔业水质标准》的水质。
第三级:水质尚可,是依据水质基准资料,为防止地面水污染而规定的最低水质要求。
根据以上标准等级,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所辖水域进行分区管理,已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面水,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护良好的水质,对已污染的地面水,要根据其污染程度,制订治理规划,逐步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对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明确划定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的水源水质,按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执行。其水质标准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标准。
分散式给水的水质,其物理学指标应符合基本规定,其他指标如达不到标准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水质管理,改善环境卫生,采取行之有效的净化措施,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不断提高给水水质。
良好的灌溉水质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保护农田土壤、地下水源有利;不良的水质对作物生长有害,并导致土壤破坏,使作物减产。专供农田灌溉用的地面水按2006年11月1日实施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执行。
对水产资源有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排入地面水后,必须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1990年3月1日实施,国家环保局颁布的《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其中主要有毒元素除汞、镉、铜、挥发性酚含量与地面水环境标准中的第二级水质相同以外,锌、镍、砷、铅含量不超过0.05 mg/L,氰化物、丙烯醛、六六六含量不超过0.002 mg/L,硫化物不超过0.2 mg/L,石油类不超过0.05 mg/L,滴滴涕不超过0.001 mg/L,其他有毒元素应不超过规定标准。
目前,随着城市人口增长和工农业迅速发展,许多城市水资源短缺和水源受到污染的现象,已较突出。北方有的地方由于过量开采地下水,不得不引地表水回灌,也引起不同程度的地下水的污染,为了加强水质管理,搞好水资源的保护,一般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水质管理的条例、规章和法令。如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除水质标准外,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保护、水质检验都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又如,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
2.1.1 防止运河、渠道、水库污染
“在河道、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时,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或使用。”
2.1.2 在防止地表水污染方面的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的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禁止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的标准。
4)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
2.1.3 防止地下水污染方面的规定
1)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深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层的地区,禁止企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存贮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对于拒绝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谎报情况,弄虚作假,或违反有关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以及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等等,都要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给予处罚。
大江、大河的水质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一般由流域机构和环保部门配合进行;支流和各省(市)地方性河流由各省水文机构配合环保部门进行水质监测,各地(市)、县、区设立检查站,形成水质监测网。基层水利管理单位应关心水质监测工作的开展,网点不足的,可建议主管部门增加监测点或设置群众性的监测网,加强水质管理,并尽可能地开展好水质监测工作。
自197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水质管理已逐步走上法制管理阶段,并先后颁发了11种企业的排放标准。国务院又颁发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江苏、湖南等不少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批准和颁发了地区性排放标准以及排污收费和罚款办法,以经济手段促进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其他污染源的治理。《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暂行规定》中指出:“凡是因开矿、建厂及其它建设造成的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生活吃水困难的,应该谁建、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还规定“对于破坏水源、破坏人畜饮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应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处理。”水利基础管理单位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办法和法令,做好水源保护工作,一旦发现水质污染,要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化验、鉴定,找出污源,并报请当地政府按国家规定及时处理。
对于血吸虫、氟中毒,及其它疫病流行区,要搞好水源工程建设,一般是通过打井,引河水,引泉水等途径改变原来引用水源,或以化学、物理等办法对饮用水源进行处理,使之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饮水卫生标准。以氟中毒为例,它是由于饮水或食物等含氟量超过规定标准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地方性中毒疾病。这种病在我国发病地区较广,病人较多。得病后,牙齿发黄以至损害脱落,关节疼痛,重病号躯体变形,卧床不起,生活无法治理,对人的健康损害和对生产力的破坏是严重的。为此,1983年卫生、水电、地质、财政四个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颁发了《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不少省市党政部门都成立“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开展全省性普查,接着颁发了防氟改水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取得了一定的防治效果。改水防疫是一项长期工作,由地方性病和疫区改水任务的地方,基层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要配合有关部门,为控制疾病蔓延贡献自己一份力量。现改水工作已取得了很大成效,2010年12月卫生部宣布取消了《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暂行办法》。
[1]李永善.农田水利技术培训教材[M].北京:水利水电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