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产品如何进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011-08-15 00:46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050000汪新勃
河北农机 2011年1期
关键词:鉴定证书产品目录农业机械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050000 汪新勃

农机产品如何进入《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050000 汪新勃

继《2006-2008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支持目录》)、《2006-2008年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省支持目录》)、《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09-2011年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两轮目录的制定,第三轮的新目录即将开始,虽然《国家支持目录》、《省支持目录》的制定已经历了六年,但还是有一些农机生产企业不知道如何才能使自己的产品进入目录,现将农机生产企业产品进入《国家支持目录》和《省支持目录》的流程介绍如下。

1 申报《国家支持目录》和《省支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经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检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做出全面的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在我省,办理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机构是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1.1 申请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基本条件

(1)申请者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目前,注册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2)企业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

(3)企业具有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5)申请的产品列入国家/河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种类指南。

(6)申请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并达到一定的销量批量。

(7)申请的产品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1.2 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且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自愿向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

(2)受理:鉴定站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与申请人商定检测的日期、地点,申请企业交纳试验检测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3)准备工作:申请企业、鉴定站各自做好推广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4)鉴定实施:鉴定站对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进行试验检测、生产条件考核、用户调查和技术文件审查等。

(5)问题整改:申请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推广鉴定结论为不通过。

(6)鉴定报告:如期完成整改并符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的,鉴定站出具《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并报送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7)产品公告: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北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告通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

(8)证书颁发: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鉴定站印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鉴定站通知申请企业领取推广鉴定报告、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标志。

(9)监督检查:获证企业接受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获证产品进行的监督检查。

(10)证书续发: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4年,到期失效。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获证企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推广鉴定,鉴定合格的续发新的推广鉴定证书。

1.3 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插秧机三种产品如要进入《国家支持目录》,必须经过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取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受理单位为: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 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后,在9月底前(以当年具体申报时间为准),生产企业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和申报书填报

2.1 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中企业名称要一致,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中的企业名称应能确认为同一企业。

(2)申报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报告以及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名称和型号要一致。

(3)企业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一致。

(4)申报企业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5)按《国家支持目录》申报基本条件规定,在目前,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谷物联合收获机械企业、插秧机企业、拖拉机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员工人数应在60人以上。(具体要求按最新《国家支持目录》基本条件执行)

(6)安全防护和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获得相应的资质。

(7)在本年度内发布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中,未列入质量较差的产品名单。

(8)在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或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报告中,不存在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的质量投诉案件。

(9)推广鉴定证书的有效截止日期应在规定的有效范围内。

2.2 生产企业自愿进行申报,申报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符合农业部《〈国家支持目录〉申报指南》和《〈国家支持目录〉申报指南》补充规定的要求。

2.3 《国家支持目录》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两种方式,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内容要齐全,复印件要清晰,装订要规范,申报书应由网上申报系统打印。

2.4 申报工作由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具体负责。

2.5 所有申报资料由鉴定站审核、专家评审后,由省农机化管理部门推荐报送到农业部,国家支持推广目录评审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进入《国家支持目录》。进入《国家支持目录》的产品,自动进入《省支持目录》。

3 没有进入《国家支持目录》的非通用类产品或不准备进《国家支持目录》的产品,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后,在11月底前(以当年具体申报时间为准)申报河北省的《省支持目录》

3.1 申报条件

(1)产品先进适用,有一定的销售量和覆盖面。

(2)申报产品已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在来年3月31日以后。

(3)申报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目前应在100万元以上。

3.2 《河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书》的电子版直接从河北农机化信息网上下载。内容要求打印,每种型号产品装订一册。

3.3 生产企业申报后,省农机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产品推广应用与投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通过河北农机化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产品进入《省支持目录》。

3.4 申报工作由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具体负责。

4 补充说明

4.1 《国家支持目录》和《省支持目录》的有效期都为三年。《支持目录》制定后,将按照《支持目录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两次年度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企业可按照规定申报年度调整。增补时对于已列入《支持目录》的产品不必再申报,但产品相关信息有变化时要申请变更,并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产品名称和型号不允许变更。

4.2 列入《支持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1)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2)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3)经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未及时提供新的《推广鉴定证书》的。

(6)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由省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由于农机补贴政策每年都会有新的变化,具体的实施方法还要按当年最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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