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未成年犯的监管及改造

2011-08-15 00:51:41
关键词:监狱长监禁囚犯

朱 琳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法国未成年犯的监管及改造

朱 琳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北京 100088)

未成年犯的监管与改造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国近二十年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此均作了有益的探索。法国的未成年犯监管与改造有着鲜明的特色,如实行多学科成员会商管理机制;未成年犯单独关押;实行监管个别化;注重心理引导和治疗;提出工作建议和提供适合其改造的工作等。这些做法无疑对我国未成年犯改造具有参考价值。

法国;未成年犯;监管;改造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D514条及其后条款规定了一系列特殊的未成年犯监禁条件。总的来说,法国的未成年犯监管有三大特点:

一是多学科成员参与。未成年人监狱①此处所说的未成年人监狱包括未成年人监所和未成年人监区:未成年人监区是拘留所或者行刑机构中为未成年犯单独开辟的区域;未成年人监所则是专门用于关押被先行拘押的未成年嫌犯和被判剥夺自由刑的未成年已决犯的监狱。内有三类不同层级的各部门代表参加的会议,监禁委员会、未成年人监督委员会、多学科小组周会,均表现出多学科人员管理的特征。

二是注重个别化。青少年司法保护司②未成年犯的刑事处罚执行机构归司法部的两个部门管理:一是负责监狱管理及囚犯监管的监狱管理司(Direction d’administration pénitentiare);二是负责监狱中未成年犯的复归教育,为此组织各类活动和对未成年犯进行跟踪监督,以及管理收容和监管机构的青少年司法保护司(Direction de la protection judiciaire de la jeunesse)。公共部门③青少年司法保护司共管辖着1574个机构来执行少年法院的判决,这些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部门,直接隶属于青少年司法保护司,共计353个。另一类是授权团体,包括经司法部授权、监管和资助的1221个开放环境处、收容和监管机构,分别由523个团体管理。负责未成年犯教育措施的连续性和个别化,监狱长在作出任何有关未成年监管方式的决定前都可以向其咨询。监狱对于未成年犯的监管和改造采取很多个别化的措施。

三是以教育和复归社会为导向。未成年犯的监狱生活中,教育和职业培训占据最重要的位置,此外还有各项体育运动、文化活动、社会教育活动等。

一、多学科成员会商管理机制

(一)多学科小组周会

每个未成年人监狱都设有一个多学科小组,每周开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确保对未成年犯的监管。周会的目的是根据监狱现实及时调整未成年人监狱的工作,迅速做出相关决定。多学科小组在周会期间会召见出现问题的未成年犯。

多学科小组由监狱长或其代表领导。参加周会的都是参与未成年犯日常教育改造的人员,包括: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教育人员、监狱长、监狱的监管人员、社工、心理医生、精神病医生、体育教练、国家教育部的教育人员、监狱安置和缓刑处④监狱安置和缓刑处隶属于司法部的监狱管理司。的代表以及其他参与管理未成年犯的代表。

多学科小组成员会和未成年犯沟通来对其进行教育和指导,集体分析未成年犯的状态、反应和行为,帮助未成年犯制定作息时间。

在多学科小组中,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教育人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帮助未成年犯制定复归计划主要是他们的责任。另外,由于很多未成年犯的家长疏于探视,教育人员常常是未成年犯了解外界的唯一途径。教育人员要定期探望未成年犯,要时常向监狱监管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的表现,并据此有针对性的调整与未成年犯的谈话内容。教育人员和未成年犯的谈话内容包括:引导未成年犯谈论其过去、现状和未来;让未成年犯思考其犯罪行为和原因;引导未成年犯谈论其生活、家庭、情感、社会经验、挫败和理想、对监禁的看法等;鼓励未成年犯参加集体活动,多学习,去图书馆,避免独自待在囚室;教导未成年犯在监禁期间纠正自己的吸毒、酗酒等问题,调动其复归社会的积极性;鼓励未成年犯向监狱的社会机构和医疗机构寻求帮助,增加对监狱管理人员的信任等。

(二)监禁委员会(Commission d'incarcération)

监禁委员会根据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倡议设立,须经过监狱管理司的同意。监禁委员会在理想情况下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监狱领导机构、多学科小组的代表、律师及监狱外代表。

监禁委员会会议负责制定当地监狱的方针和政策,解决制度性问题,并不研究未成年犯的个人档案。监禁委员会是监狱、青少年司法保护司、法院三方碰面的场所,为三方思考如何协调彼此关系提供了平台。青少年司法保护司协助法官的工作,负责召集会议并制定会议日程。

(三)未成年人监督委员会(Commission de suivi des mineurs)

未成年人监督委员会根据监狱管理司的倡议创立。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探讨未成年犯的司法判决、家庭状况、狱内表现、身体状况和复归计划等。

参加未成年人监督委员会会议的有:所有的多学科小组成员及负责监督未成年犯的狱内或狱外成员。该会议提出的意见主要针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制度的调整。法官并不出席所有的会议,但青少年司法保护司必须定期向法官汇报未成年犯个人情况的变化,从而方便法官对出狱或者刑罚执行制度调整等作出决策。青少年司法保护司向法官的定期汇报最终将纳入未成年犯的囚犯档案中。

(四)非制度性会议

除了上述制度性的会商机制外,未成年人监狱还可以视情况组织如下会议:

1.家长会议。家长会议往往由监狱长倡议召开,形式多样,可以是谈话小组、附心理咨询的谈话小组、未成年犯的经历和监禁表现研究会等形式。

2.未成年犯会议。未成年犯会议也是周会,有时是全体会议有时是部分会议,目的是让未成年犯真正融入监狱生活。根据监狱管理司的统计,在召开未成年犯会议的监狱内,监禁生活的质量有所改善,如未成年犯之间的敲诈暴力行为减少了,监管人员与未成年犯的沟通更容易。

二、未成年犯的管理

(一)收押

未成年犯初入狱要经历最长不超过3个星期的观察期。在此期间,未成年犯被单独关押在新入监人员区或等待囚室等地方。

无论未成年犯几点到达监狱,监狱都要确保未成年犯吃饱饭并进行必要的更衣清洁。未成年犯要进行入狱登记,接受人体测量。为了帮助未成年犯适应监狱生活,未成年犯登记后或者在入狱后48小时内,监狱长(缺席时由监狱的监管人员代替)将和未成年犯谈话,向其解释监狱制度和生活概况并向其发放《入狱指南》和介绍手册,帮助未成年犯了解监狱活动、作息时间、探视时间、监狱纪律、各部门负责人等信息。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教育人员也会尽快探视未成年犯。未成年犯会被尽快安排接受一次医疗检查。在入狱初期的48小时内监狱会安排专门的监管人员陪伴未成年犯,未成年犯会在该监管人员的陪同下参观监狱各部门。

监狱会安排所有在未成年犯监禁期间参与教育改造工作的各部门人员先后与未成年犯会面,如教育人员、医生、心理医生、儿童精神病科医生、监管人员、社工等。

(二)钱物管理

货币在监狱中不能流通,因此每个未成年犯在入狱时都必须将钱存在一个记名账户上。该账户用于存储未成年犯入狱时的钱款、外界寄给未成年犯的钱、未成年犯参加带薪酬的职业培训或工作的收入。这些钱供未成年犯赔偿受害人、向监狱食堂订购商品、向家中寄钱,余额还可作为积蓄供出狱后使用。

由于食堂在监狱中扮演着商店的角色,可供未成年犯购买香烟、报纸、糖果等,未成年人监狱便通过食堂券来教育未成年人管理生活和钱财,珍惜所拥有的东西。未成年犯初进监狱时,监狱发放给其的《内部规范》中包含一张食堂券。该券只能使用一次,供未成年犯在食堂订购商品,次日或隔日送达。之后,未成年犯会从每层的监管人员手中领取一沓食堂券,用该券购买一些更重要的商品。监狱规定了具体的收券日和发货日。未成年犯必须早上将食堂券交给监狱,不能有丝毫延迟。这种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源于组织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强迫想获取商品的未成年犯服从规则。这一制度还能使未成年犯思考自己需要什么,管理自己的需要和用品。另外,在所需商品送达前,未成年犯必须等待,使他们明白自己不是总能立即获得想要的东西。通过这种方式还能让未成年犯意识到商品的价钱,教会他们管理钱财和作出选择。

向未成年犯发放的食堂券必须通过财务审核,未成年犯用食堂券订购物品的钱款将从其账户中扣除,如果订购物品价钱超过账户余额,则订购请求将遭到拒绝。

(三)单独监禁

1945年《未成年犯罪人法令》仅规定未成年犯原则上夜间单独监禁,而出自2007年5月9日第2007-748号法令的《刑事诉讼法典》第R57-9-14条的态度更加坚决:未成年犯夜间单独监禁。除非监狱长因未成年犯的医疗或人格需要破例采取相反决定,而且在这种例外情况下,夜间在同一间囚室最多也只能关押2名未成年犯而且二者必须年龄相当。

但是单独监禁的原则在实践中并未能有效落实,其主要原因分三类:第一是因为囚室的数目小于在押人员的数目。第二是因为监狱超员。以洛斯(Loos)拘押中心的未成年人监区为例,该监区有17间囚室,但未成年在押犯最多时达到31人,最少时15人,平均是22人。因此未成年人监所或监区常出现将两个未成年犯关押在同一囚室的现象,一般一间囚室不超过两人,但也有一些监区在一间囚室关押4~5名未成年犯。第三是因为未成年犯的特殊情况。例如有的未成年人意志消沉甚至有自杀倾向,监所为其安排一个同伴可以帮助其缓解心理问题;而有的未成年犯确实希望和同伴共处。因此在洛斯拘押中心的未成年人监区,新来的未成年犯都是被两两关押在同一间囚室,只有监管人员确信不出问题的年长的未成年犯才被单独监禁。

另外,在未成年人监区中与成年人分开监禁的原则也视年龄段不同有差异:13~16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严格地和成年人分开监禁;16~18岁的未成年人偶然地会和成年人共同从事一些活动,但受到特别监管。例如16~18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白天在同一个院子里散步或者参加同样的培训,但夜间必须和成年人分开监禁。在一些监区里,被短期关押的未成年女犯和成年女犯是关在一起的。

另外,在未成年人监所和监区内都将男性与女性未成年犯区分开来。未成年女犯被关押在专门的女犯生活单元中,由女监管人员管教。

(四)生活、卫生、饮食

未成年犯入狱前的一些生活习惯往往与犯罪有直接关系,如游手好闲、夜生活、逃学、缺乏家教、不遵守纪律等等。为了避免未成年囚犯在监狱生活中重蹈覆辙,未成年人监狱提出有组织的和有效监管的集体生活是未成年犯实现社会化的一个途径。因此未成年人监狱将集体生活作为监狱生活的核心,尽量减少单独监禁和未成年犯的无所事事。为此,未成年人监狱规定每个未成年犯每周要从事大量的通识教育、技术教育、体育和社会文化活动,另外还要在集体餐厅就餐、集体散步或者集体晚会等,加之周末和傍晚又是探视时间,这样一来,未成年犯单独待在囚室的时间并不长,每天大概就只有2点左右的一段时间和晚上9点多以后的时段是供未成年人独自支配的时间。

监狱为未成年犯设计了作息时间表,以便在监狱中营造正常少年的家庭-学校两点一线的生活。

监狱赋予未成年犯拒绝参与活动或对活动提出意见的权利。多学科小组每周会分析未成年犯不参加活动或不遵守约定的原因,调整未成年犯的作息时间表。

为了防止未成年犯穿着名牌而遭敲诈,监狱建议未成年犯全部或部分穿戴监狱提供的服装。未成年犯可以保留数量有限的个人衣物,监狱会将其编码并监管。监狱提供给每个未成年犯的衣物包括:一身运动衣、一些内衣和袜子。衣物由监狱洗衣房或者未成年犯自己清洗。

未成年犯要定期洗澡以保持卫生,因此其作息表中会安排专门的洗澡时间段。

刑事诉讼法典第D519-1条规定未成年犯伙食的质量要保证其营养和身体的正常发育。

(五)监狱纪律

监狱里的违法违纪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或条例的规定可能构成重罪、轻罪的严重行为,监狱都将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起诉;第二类是违纪行为即违反监狱《内部规范》规定的监狱纪律的行为,受违纪处罚,由监狱的纪律委员会处置;第三类是尚不构成违纪的轻微的捣乱行为或冲突,由监狱的多学科小组针对未成年犯的个性、行为及经历采取个别化的沟通来解决。

无论是未成年人监所还是监区都有自己的《内部规范》,经多学科小组会议讨论后制定,由监狱长批准,送呈监禁委员会。《内部规范》及其修改还要获得地方监狱管理主管机构的批准,告知刑罚执行法官、大审法院和共和国检察官。《内部规范》发给每个入狱的未成年犯,被摆放在未成年犯常去的地方供随时查阅,一般包括如下内容:监狱介绍、入狱程序、监禁制度、与外界联系、囚犯活动、监狱纪律、社会-教育部门、医疗部门、诉讼档案保管室和会计室。其中监狱纪律必须清晰,其清晰与否是多学科小组周会审查的内容之一,多学科小组成员可以进行解释并提醒未成年犯遵守纪律。

监狱的纪律委员会由监狱长或其代表及2名助理组成。违纪处罚由监狱长在纪律委员会宣布,助理仅有咨询权。为了避免过去滥用违纪处罚的现象重现,1996年4月2日法令规定监狱纪律处罚也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纪律委员会不得宣布刑事诉讼法典《违纪处罚》一节(第R57-7-33条及其后)规定之外的违纪处罚。

相对于成年犯来说,未成年犯违纪处罚制度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16岁以下违纪的未成年犯不能适用如下处罚:违纪处罚室禁闭,单独禁闭,剥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强制从事维修或清扫劳动,解雇或者停职。但是对16岁以下违纪的未成年犯可以适用剥夺参加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的惩罚。

其次,16岁以上未成年犯所受违纪处罚的期限较成年囚犯缩短,分别是:对第一级纪律过错即最严重的纪律过错,如果伴有暴力行为,则最高处15日单独禁闭或者15日违纪处罚室禁闭;如果无暴力行为,则最高为8日禁闭;对第二级纪律过错,最高处8日单独禁闭或者5日违纪处罚室禁闭;对第三级纪律过错,最高处4日单独禁闭或者3日违纪处罚室禁闭。而成年囚犯因上述三级纪律过错所受违纪处罚的期限分别为45日、30日、15日。其他适用于16岁以上未成年犯的违纪处罚都按照与成年犯相同的条件和幅度实施。

未成年人犯违纪处罚虽有很多实体方面的特殊规定,但程序方面却少有特殊规定,仅有:家长应被告知所有纪律惩罚程序;在违纪过后的调查中,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教育人员要就未成年犯的个人情况、社会情况和家庭情况撰写一份报告,帮助监狱长决定对未成年犯适用何种违纪处罚。

(六)家庭联系

每个未成年犯一入狱都应立即通知家长,告知家长其享有的权利及监狱对家长的期望。如果未成年犯疏于通知则监狱长会通知家长和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监狱长及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教育工作者还要会见家长,告知家长未成年犯的状态、入狱后的时间安排等。

刑事诉讼法典第D515条及第D515-1条还规定要让未成年犯保持和家庭的联系,未成年犯的家长或法定代表应被告知如下事项:监狱的内部规定、所有呈递监狱长的探视请求、任何对未成年犯监禁制度的调整、任何对未成年犯的纪律惩戒程序;未成年犯的学业、职业培训及活动。未成年犯的家长及法定代表每月还会收到未成年犯的记名账户清单。在监所设施允许的情况下,未成年犯还可以给家人或者任何切实参与其教育和复归工作的人打电话。但是如果出自秩序、安全或者预防犯罪的需要,或者通话会影响未成年犯的复归或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或者通话对方提出要求时,可以禁止未成年犯打电话。

(七)监管个别化

1.区别监禁制

按照这一制度,监狱长可以根据对未成年犯监管的不同要求实行不同的监禁制度。

未成年人监所实行生活单元区别监禁制。以Lavaur未成年人监所为例,共分为三类实行不同监禁制度的被称为“生活单位”(Unitéde vie)的监区:首先是实行管控制的生活单元,即将未成年犯关押在生活单元内的单人牢房,连吃饭时都在单人牢房就餐,或者是限制其参与集体活动并在活动中将其分配在人少的小组内。其次是采取普通制的生活单元,即允许未成年犯在用餐时间和日间参加集体活动,晚上8点以后单独监禁;最后是采取责任制的生活单元,即让未成年犯最大限度地参与集体活动并给予其一定的独立性。未成年犯可以在这类监区玩游戏、电脑,监区内配有烧烤架、厨具等设备,未成年犯周末还可以到放映厅看电影。监所之所以采取区别监禁制,目的是使未成年犯形成积极的竞争意识,为获取更大的自由而好好改造。

某些拘留所的未成年人监禁区也实行区别监禁制。即未成年犯入监后先要经历初到阶段和观察阶段;之后或者被送入实行法定监禁制度的严格区,或者被送入提供更多活动和自由的自由区;然后再根据未成年犯在监禁期间的表现调整监禁制度。实施区别监禁的各类监区都遵循普通法规定的监禁制度,如对未成年犯作息时间的规定和对学习和活动的要求等。

将未成年犯调配至不同生活单元的决定由监狱长和青少年司法保护司下属的各开放环境处共同作出,要考虑未成年犯的刑事类型、年龄、健康状况以及个性。每周监狱要对分配决定进行重估,因此分配决定是符合个人情况的,而不是系统化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制度,不同于累进制。分配决定不具有纪律惩罚性质,被多学科委员会审查或者违纪都不会导致将未成年犯调配至更严厉监区的处罚。根据 Lavaur未成年人监所狱长 Nadège Grille的调查[1](P.23),在Laveur监所推行区别监禁制的两年半以来,有效减少了监狱骚乱,也符合未成年人监狱的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了监狱的良性运转。

2.囚犯档案

每个囚犯都有自己的囚犯档案,被保管在监狱的档案保管室。刑事诉讼法典第D156条规定,所有经调配程序进入监区的囚犯的档案都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司法部分,由驻审判法院的检察院撰写。包括判决节选、囚犯个人简介、其他与刑罚执行有关的文件特别是与受害人相关的文件。其中,囚犯个人简介部分包括囚犯的婚姻、职业、家庭、生活等状况、教育程度、日常习惯、个人经历等信息。

二是监狱部分,由监狱长组织撰写,记载了囚犯在监禁、工作和活动期间的行为表现以及对囚犯采取的行政决定,如违纪处罚和奖励措施等。多学科小组周会时会共同研究未成年犯的人格、身体状况和危险性等信息并记录在囚犯档案中。

第三部分是青少年司法保护司驻监狱的教育人员收集的未成年犯的资料,目的是帮助教育人员把握未成年犯的发展变化,对未成年犯的监禁制度进行个别化调整,同时供司法机关参阅。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的利益,某些信息需要保密。被标记为秘密的材料,只能由该司的一名教育人员查阅,并在转监时交给其他机构的相关人员,或在释放时交给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青少年司法保护司。

第四部分是观察分数,内容是针对未成年犯的人格、健康、精神和心理状态、物质、家庭和社会情况等各项调查、检查和鉴定的结果。

另外,囚犯档案还包括警察和宪兵按法律或条例的要求建立识别卡时对囚犯体貌特征的记录、采血或其他采样记录。

3.行刑个别化:刑罚执行制度的调整

除了有具体的相反规定外,适用于成年囚犯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调整都适用于未成年囚犯,而且适用条件相同。

法国在新社会防卫论(主张法官更大程度地介入纯属行政范围的执行程序)的影响下将刑事执行程序司法化,建立了刑罚执行两审制,一审是刑罚执行法官和刑罚执行法庭,二审是上诉法院的刑罚执行庭及其庭长,负责监督刑罚的执行并决定执行过程中对囚犯执行制度的调整。目前除特殊规定外,刑罚执行制度调整都需经过司法化的程序,甚至包括允许外出(允许服刑犯因特定理由离监一次或多次,如因会见雇主、参加考试、接受治疗、参加有组织的文化和体育活动、出庭、行使投票权、探亲或吊唁亲属)和押送外出(当服刑犯有重要的探亲理由时准许服刑犯在有人看护下外出)这类往往属于行政优惠待遇的事项。

由于目前法国监狱超员严重,预算紧张,迫使法国立法者通过2009年11月24日第2009-1436号《监狱法》(也称新《监狱法》),将判决后的某些刑罚调整从法官的选择变为义务。具体来说,凡是所处刑罚或余刑低于或等于2年的囚犯(累犯低于或等于1年)均可以按照新《监狱法》所限定的程序、标准和条件,自动享受下述刑罚执行制度调整:半自由①半自由(la semi-liberté)是指服刑犯在没有持续监视的情况下参加某些特定的监外活动,其特殊性在于承认中间阶段即信任阶段。在半释放期间,服刑犯仅在每天的特定时间以及特定日子受到监禁,服刑犯不仅可以受雇于监狱之外,还可以不受监视地劳动,并在劳动结束后自由返回监狱,使用劳动作为重返社会的方式是为服刑犯的释放做准备。、监外行刑②监外执行是指囚犯在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到监外工作。、电子监视③电子监视就是命令被判刑人佩带一个发射器,采用远程监控的方法,监控被判刑人是否在规定的固定时间内在其住所或其他地方出现。法院在确定时间和地点时,会考虑被判刑人从事的职业活动、培训或者暂时的安置性工作,被判刑人对家庭生活或治疗的参与。、假释④假释:初犯执行完一半刑期,累犯执行完三分之二刑期而且表现出再适应社会的重要努力可以适用假释。。这些刑罚调整程序刑罚无需通过刑罚执行法官即司法化的过程,是非司法化的程序,具有行政性质,无需提出申请,没有律师参与,不经过对席辩论,没有上诉途径。由监狱安置和缓刑处处长在审核囚犯档案后,根据监狱长的意见以及囚犯的个性及条件选择适用。

另外,新《监狱法》还规定:刑满前6个月没有经过任何行刑制度调整的5年期以下监禁犯或者余刑为4个月的监禁犯,除非本人拒绝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以外,最后四个月监禁都将以电子监视的方式执行。这一决定由监狱安置和缓刑处在共和国检察官的领导下做出。

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有一个特殊性,即少年法官作为审判法官或者刑罚执行法官在调整刑罚的时候经常会附加一项或几项教育措施⑤教育措施可以附加在几乎所有的刑罚或者刑罚执行制度上一并执行。法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罚措施分三等:一是教育措施(mesures éducatives),二是教育制裁(sanctions éducatives),三是刑罚(peines)。。例如为附考验的缓刑附加封闭式教育中心监管的教育措施,为假释附加封闭式教育中心监管的措施等等。未成年人如果不遵守教育措施的义务,会被撤销缓刑或假释。执行过程中,少年法官还可以对教育措施进行调整。

三、对未成年犯的治疗和教育改造

法国非常注重监管的个别化,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的身体和心理治疗也尽量与未成年犯的个人发展相协调。

(一)身体和心理治疗

心理治疗是未成年犯治疗工作的核心。绝大多数监狱在未成年犯入狱后24小时内或者2~3天内就安排其接受一次医疗检查,个别监狱则安排未成年犯在每周固定的医疗时间就诊。未成年犯先接受一次全科诊断,如果需要再安排未成年犯接受专科医生诊疗,如牙科医生或心理医生的治疗。

三分之一的监狱安排未成年犯定期会见精神病专家,而三分之一的监狱很少安排这样的诊断。法国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未成年人监狱本身配有隶属于邻近医院的卫生所,这些卫生所为监狱提供心理和精神病诊疗。此外,一些未成年人监狱的心理医生来源于监狱管理司或者青少年司法保护司,还有个别的未成年人监狱没有心理诊疗。

根据1994年2月4日通知的规定,监狱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如动画片、电影、戏剧等形式,对囚犯进行远离酗酒、烟瘾、吸毒、艾滋病、肝炎等的预防和卫生教育活动。目前,法国80%的未成年犯都接受过此类宣传教育。

法国学者让·路易·多马指出,“任何严肃的复归计划如果没有让当事人理解犯罪的事实、责任和罪过,都无法深入人心和持久。”[2]因此,监狱的心理治疗先从让囚犯理解司法判决入手,心理医生会引导未成年犯谈论自己的生活、家庭等,这种谈话对某些未成年犯来说是从未经历过的。让未成年犯理解自己的罪责有助于他们反躬自省。

(二)各类教育活动

为了帮助未成年犯出狱后的生活做好准备,未成年人监狱组织多类型多学科的教育活动,其特点是融教育、职业培训、社会教育活动和体育活动于一体。

监狱管理司希望未成年犯每周有6天每天到囚室外参加8~10小时的活动,其中包括6小时的有组织活动。有组织活动的形式可以是体育运动、教育活动、文化活动和社会教育活动,有的为强制参加(如16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的强制性义务教育),多数为选择参加。具体的形式包括:

1.教育和培训,即提供国家教育大纲所规定的基础教育课程以帮助未成年人获得教育部颁发的文凭。90%以上的未成年人监狱都会遵守义务教育的规定,但是少数监狱只限于鼓励未成年人遵守义务教育。负责教育和培训的主要是国家教育部常驻监狱管理司的教育特派员,一些职业培训机构和志愿者协会也会参与。在多学科小组周会上,教育特派员帮助未成年犯制定学习计划,这份学习计划既是一项契约又是一份义务,教育特派员会在每个未成年犯入学两周后出具一份学习证明。

2.体育活动,包括户内和户外的集体体育运动,以培养未成年人的集体意识、合作意识、纪律意识、竞争意识等;也包括个人体育活动,如武术、乒乓球、体操、健身等。国家教育部负责体育知识教育,监狱管理司的体育教练和其他机构有资质的人员负责主持体育活动。某些协会或者“囚犯教育全国学生联合组织”(Groupement Etudiant National d'Enseignement aux Personnnes Incarcérées)的志愿者负责组织娱乐活动或教育活动。

3.文化活动,包括戏剧、音乐、舞蹈、形体艺术、音像、写作、阅读等内容。如写作班帮助未成年人提高表达能力,写作还可以让处于监禁状态的未成年犯抒发情感;艺术治疗班让未成年人根据想象作画,心理医生会根据这些图画反映出的问题与未成年人沟通;戏剧活动组织未成年人排演戏剧,通过所扮演的角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生活的榜样,同时在排练的过程中让未成年人学会合作和倾听。这些活动都尽量由专业人员主持。

4.社会教育活动是指学习实用技术、专业本领、社交礼仪的活动,包括:摄影课、摄像课、信息技术课、社会课、美发课、厨艺课、美术课、平面设计课等,也包括如健康教育、卫生教育、时事新闻课等。与监狱管理司合作组织这类课程的是青少年和体育部及其下属单位、地市的青少年协会或机构。

5.其他活动。除上述活动外,拘留所等还会组织未成年犯参加未成年人监禁区以外的活动如和成年犯一起活动,但此类活动必须经过一系列审批且严加监管。或者为了给未成年犯留下私人活动的空间,监狱让未成年犯仅在一名监管人员的监管下前往监狱的各个部门自助办事或自行活动。

(三)建议或提供工作

只有在多学科小组的倡议下,监狱长才能向16岁以上的未成年犯建议工作,而且工作不得代替教育和培训。现实中,少数监所会提供给未成年犯工作。每个未成年人监狱可以创造140~150个工作岗位。这些工作或者由监狱管理司和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公共部门提供,可以是在监狱外的某企业工作;或者由青少年司法保护司的社团部门提供,如维修、餐饮、后勤、清扫等服务性工作。

[1]Nadège Grille(Directrice de l’établissement pénitentiaire pour mineurs de Lavaur(T arn)),《 Le droit pénitentiaire des mineurs àl’épreuve des nouveaux EPM:Pratiques professionnelles et usages du droit en prison》,inAJ Pénal2010,p.23.

[2]Ruyffelaere(C.),Le mineur et l’institution paradoxale de la prison,mémoires,Universitédu Droit et de la Santé,Lille 2.Facultédes Sciences juridiques,politiques et sociales.

D920.4

A

1008-2603(2011)04-0054-05

2011-07-10

朱琳,女,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非通用语种教研室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翻译中心法语部主任,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李潇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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