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鑫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
中国食品信义义务“重塑”之信息披露策略的思考
刘 鑫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
本文以食品企业所应承担的信义义务为切入点,指出高效的信息披露体制将成为公众对食品企业能力信任与品质信任的关键。笔者基于对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性交易成本形成过程的分析,探索性提出食品信息披露“俱乐部”式合作策略、食品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独立化策略、食品信息披露社区化治理策略,以促进中国食品企业信义义务的“重塑”。
食品企业;信义义务;信息披露
媒体、大众、政府面对相继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恶性食品事件时,都会奋起痛斥这些“黑心”的食品企业主诚信的缺失。但笔者认为这样的“痛斥”是不够深刻的。事实上中国传统的“诚信原则”多倾向运用短期合约的统辖条款,构成对义务人利己不损人的一般要求,这样的“要求”在食品行业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尤显“乏力”。与传统诚信原则不同,本文所源引的“信义义务”是指具有代理人特性的经济主体,在信托关系中具有符合良心的诚实和真诚,形成委托-代理双方最佳利益或双方共同利益行事的承诺,对这种承诺信任并不是纯粹的主观信念,而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或者说必须存在合理的根据。
消费者与食品企业之间以隐性合约为载体,形成委托代理的生产关系,双方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订立“合约束”,但实事上,二者风险偏好并不相同:食品企业希望能得到更多利润及较高市场占有率,因此他们更倾向采取一些风险行为,可以称为风险偏好主体;而消费者即便希望获得美味多样的食品,但食品安全仍是消费者实施购买行为的基础,因此所有食品消费者都是风险规避者与厌恶者。面对这种情况,合约安排通过赋予参与方适当的“动机”以达到平衡利益冲突的目的,这些动机是通过给予合约参与方“正向激励”与“负向激励”的方法而获得。此时信义义务可以理解为一种“负向激励”的解决方法。它作为一项补充机制,弥补了可能的合同缺漏。信义义务的本质就是对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详尽订立合同的高成本作出救济,将消费者对食品企业忠实经营的预期固定成为一种制度规范。食品购买交易中,凡事进行细致约定不仅成本居高不下,而且若要在食品买卖交易后对凡事再细为协商,则更是困难重重,在食品企业将产品售出后,消费者试图改变合约条款以规避食品风险,又缺乏现实的途径。因此,食品企业信义义务通过导向消费者利益最大化,降低消费者直接监督食品企业的高昂成本,这是信义义务“重塑”的重要原因。
食品企业信义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食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了解所有相关的、可以获得的重要信息,以一个消费者角色为自己生产食品的注意程度进行经营。忠实义务要求食品企业在决策之前应充分了解所有相关的,可以获得的重要信息,以一个谨慎人所具有的注意程度去生产食品。忠实义务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是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包括积极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和避免从事对消费者有害的行为或夺取消费者的利益。忠实义务与信义义务区别一方面表现为忠实义务对食品企业的要求高于注意义务,这是由前者涉及食品企业自身利益的特点所决定的。例如,忠实义务要求对食品企业任何涉及自身利益交易予以披露,否则要承担证明交易合理性的义务。它的核心是食品企业不得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是道德义务的制度化。而注意义务的核心则是食品企业作为全面负责原料采购、加工、包装、仓储各个环节的生产者对消费者负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决策和业务监管,不得怠于履行职责,这是对食品企业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忠实义务的标准相对客观,是行业操守的道德要求;注意义务则更趋于主观,它取决于食品企业的能力、知识与经验,在认定上亦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个体性。
食品企业的能力信任与品质信任构成了信义义务关系中信任的主体。能力信任是指对于我们交往中的食品企业将有能力履行其任务的信任,也可理解为一种称职预期。品质信任表现为相信作为受托人的食品企业会把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利益置于最高位置,而不会滥用自己在履行职责中获取利益的机会,也称为信义预期。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称职预期与信义预期源于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然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信息披露体制运行中各主体行为的交易成本,因此重塑食品企业信义义务的关键在于清晰认识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交易成本。
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按照交易成本承受者的不同,可以分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消费者的信息交易成本、社会诉讼成本。
食品企业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包括所披露信息的保密成本、确认成本、传播成本、披露信息所带来损失的间接成本,以及法律义务成本等。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保密成本是比较高的,因为绝大多数的食品加工信息,特别是配方工艺信息,只是企业的内部信息,信息的披露将会造成保密成本的增加。食品企业为提高自己披露信息的可信度,通常会高薪聘请专业检验机构,验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这就产生了确认成本。食品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购买本企业的食品,但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消费者对风险偏好以及对信息的理解不同,潜在的消费者可能会因所披露的信息而打消购买本企业产品,这就造成信息披露的间接损失。在自愿披露信息模式下,食品企业信息可能还会面临法律诉讼,自愿披露的信息越多,出现错误的概率可能就越大,食品企业可能会因诉讼失败而承担更多的成本及经济损失。
消费者的信息交易成本包括搜寻成本和分析成本,就单个食品消费者而言,搜寻和分析信息都是一个完整的信息成本。食品市场不是一个“一对一”,而是“一对多、多对多”的市场,消费者在获取信息后会对各类食品进行比较、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会增加成本:由于没有统一的披露格式、披露内容范围和专业的信息披露语言,导致消费者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搜寻、分析和比较各类信息,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就整个社会而言,每个消费者都付出一个完整的信息成本以搜寻、分析信息,这些信息的大部分可能是相同的,这就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供给、披露、传递、分析及反映在价格的过程中,自愿披露模式下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
食品企业自愿披露模式下,社会的诉讼成本也是巨大的,因为食品企业自主决定披露信息的内容、格式、对象,由于没有统一标准,法院在判断其是否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方面存在难度。同时,在此模式下,信息披露不是食品企业的法定义务,具体到个案,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等节约诉讼成本的方式就不具有适用性。
第三方中介机构包括具有独立地位的食品行业协会组织、独立风险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它们不仅是食品企业聘用的信息验证和核实机构,而且是食品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向消费者提供需要的相关信息。第三方中介机构凭借其知识、人才、专业等各方面的优势,对食品企业的原始信息进行归纳、概括、分析和提炼,并以统一的内容、格式、固定时间、方式向普通消费者进行传播,可以大大降低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交易成本。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原始信息的获取上,有两种途径:一是食品企业为提高自身品牌价值与市场占有率,主动将相关信息透露给具有较高社会公信力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由它们将信息加工后传递给消费者;二是第三方中介机构主动收集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制作成信息产品后进行传播。第一种信息获取途径类似于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验证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交易成本大致等同或者略高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的运行成本;第二种信息获取途径需要第三方中介机构搜寻食品企业的相关信息,需要付出不菲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的大小取决于食品企业是积极配合还是阻挠第三方获取信息的行动。
(三)政府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
政府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争议一直存在。有的学者从利益集团的角度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抨击: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得到维持是因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政府的监管部门、独立风险评估机构、食品行业协会等机构在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施行中获得了各自的利益,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这些利益集团的手段。他们认为在一个竞争的市场中,只能通过市场决定哪些信息更为消费者所需要,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只能增加企业的信息交易成本与消费者信息交易成本。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虽然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是从成本效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由政府强制食品企业披露相关信息,节省了由其他任何第三方传递信息所需要的信息生产成本,改善了自愿性信息披露模式下食品企业“静观其变,引而不发”的局面。笔者认为对于中国而言,当前施行政府强制性食品信息披露制度是弊大于利,交易成本较高,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中国食品行业协会,独立风险评估机构等组织分散且发育不成熟,加之专业知识人才的培养、机构运行经费、相关关系的疏通都需要高昂的交易成本;二是中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还不能提供一个完善的框架,以实现强制性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标准化。其结果只能再次回归于对政府的“权力幻觉”,依赖政府力量“催生”大规模中介机构的同时,产生较高的政治负外部交易成本。
中国食品企业信义义务“重塑”的关键是降低信息披露主体的交易成本,提高信息披露体制效率,形成公众对食品企业的称职预期与信义预期,推动食品企业能力信任与品质信任的实现,为此笔者提出以下三大策略。
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合作策略可分为横向合作策略与纵向合作策略。横向合作策略表现为“俱乐部”成员处于食品供应链同一环节,生产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各成员企业均是信息发布的提供方,各企业之间不存在食品安全信息的交易。横向合作策略可通过本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且发展水平较高的龙头企业组成,其原料使用与工艺使用,对本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一定导向性作用,有利于“俱乐部”标准的制定,通过会员制,形成多家食品企业长期性合作性行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行会企业跨地区合作。通过“俱乐部”横向合作策略能够降低单个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形成食品检测的技术资源共享平台,传统行会组织多表现为“俱乐部”式的横向合作。
纵向合作策略是笔者基于食品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食品可追溯的难易程度与供应链上交易信息的对称性有关,交易信息越透明,追溯的难度越低,反之越大。由于食品供应链的复杂结构所带来的风险性和脆弱性,影响到食品安全追溯的有效性。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纵向合作策略是通过食品供应链中间介入者形成俱乐部,包括农户、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商、农产品收购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零销商,实现食品原料信息、食品生产信息、食品包装信息、食品运输信息的可追溯,进而实现食品供应链信息全程性披露。食品企业自愿信息披露的“俱乐部”式横向合作策略与纵向合作策略不仅降低了企业信息披露成本,而且能够为公众提供企业产品生产能力的相关信息,促进食品企业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实现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称职预期,形成公众对食品企业的能力信任。
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成为信息传递的“枢纽”。传统思想认为第三方监管机构往往是非政府的独立机构,笔者并不认同此观点,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应该是政府的独立性机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评估,其本身具有较高程度的公共性,政府利用自身优势,运用强制性的法律及制度,迫使食品加工、销售者公布真实的卫生、质量、安全信息,能够大幅度降低信息披露的交易成本。在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作为政府机构,主要进行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并对具体食品安全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即评估报告。法律明确规定BFR作出独立的专家风险评估报告,该过程不受任何政府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职权合理界定将成为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独立于政治、社会和经济干预的、从事科学研究和发布风险评估结果的关键。具体表现为二个方面:一是实现科学的风险评估活动与制定政策的风险管理相分离,并将此写入法律之中,其原因在于风险管理者必须考虑措施的适宜性、相关利益者的保护程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而专业化的风险评估机构所要完成的是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与专业化评价,以通俗的语言披露给相关利益主体,而不需要考虑其它因素。权力域合理界定使得风险评估机构发布的结果不受政策制定者和任何企业干扰,大大降低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生产信息的交易成本;二是给予食品风险评估机构一定的权力空间。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食品安全领域中,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作为企业、政府各机构、科学界、公众以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风险信息交流的平台,为消费者与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因此不仅要给予风险评估机构原料样本、食品样本、工艺流程的调研权力,而且应允许区域间食品风险机构的合作,开展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的科技交流,建构“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的食品安全监控体系,提高食品风险信息评估的预防性、透明性与可追溯性。食品安全信息风险评估机构的独立化策略能够以较低的交易成本,为公众提供较为客观的食品企业运营的品质信息,防止食品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暴利,而采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促进食品企业承担应有的忠实义务,实现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信义预期,形成公众对食品企业的品质信任。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社区化治理策略主要通过“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与“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来实现。“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中团队成员具有明确的、共同的行为目标,具有较明确的身份意识。“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对个体态度与行为的影响是较为明显而持续的。“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中,团队成员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其形成是以微观社会资本为基础,基于机构关联的区域社会资本实现资源的治理。“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是动态的,可以不断扩展,呈现出多变的状态。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的“圈型”社区化治理结构,通过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与产品“标签”信息传递模式来实现。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是针对材料的选取、生产工艺、包装和运输、营销与回收等多个环节,通过信息的共享实现食品链透明化,为政府监管部门、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新闻媒体、企业提供安全追溯预警平台。“标签”信息传递模式主要是通过对被标识食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名称、批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清晰、准确地描述,科学地向消费者传达该食品的质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饮用说明等信息。食品链“溯源”信息共享模式与产品“标签”信息传递模式的结合是以现代物联网为基础,通过各类传感装置、射频识别技术(RFID)、EPC编码、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即通过技术与体制的互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高效披露。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链型”社区化治理结构,应通过区域间信息披露的合作模式与校对模式来实现。当前多数学者们将研究重点集中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治理主体“多元化”方面,这是对的,但不够全面,笔者认为“动态化”治理主体将成为中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关键。“链型”社区治理结构特点表现为可扩展性,为此研究提供了较好的框架。具体表现为:第一,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技术需要不断升级,区域间动态性合作是促进信息披露主体技术不断发展的关键,通过区域间政府的支持,实现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政府监管机构、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的合作,开发新的检验技术、共享平台、传播途径等,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高效的传播,为消费者时时提供有价值的食品安全信息。第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区域间校对模式是通过各区域间彼此检测,形成跨区域、非归属地性食品安全披露模式。该模式可以有效防止由于食品企业利益区域性保护所形成的本地区政府与食品企业“勾结”现象的出现。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社区化治理策略提升了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体制效率,降低了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的交易成本,实现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能力信任与品质信任,为“重塑”中国食品企业信义义务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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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The Tactic of Modeling Fiduciary Duties of Food Corporation of Revealing Information In China
LIU Xin
(The 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Jil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angchun 130117,China)
The thesis firstly makes perspectival the fiduciary duties of food corporation,and points out the efficiency system of revealing information is the key of the publics‘abilityconfidence and character-confidence,By analyzing the process of the body exchange cost,the author puts forwards the tactic of the mode of club cooperation of revealing information of food safty.the tactic of independence of assessing risk of revealing information of food safty,the tactic of community management of revealing information of food safty,in order to model the fiduciary duties of food corporation in China.
food corporation;fiduciary duty;reveal information
D920.4
A
1008-2603(2011)06-0061-05
2011-10-12
刘鑫,男,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法学博士后。
(责任编辑:李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