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鹃,王霄艳
(1.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山西 太原 030021;2.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222)
论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作用
李 鹃1,王霄艳2
(1.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山西 太原 030021;2.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222)
政府参与是知识产权担保开展的前提,推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是政府的职责。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政府是参与者、扶持政策的制定者、专项资金的提供者、相关制度的保障者、风险分担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场合中,政府作用不同。因而,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中既是主角又是配角,更是制片人。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政府;作用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也称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知识产权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以其自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向贷款机构提供担保,从贷款机构借得款项的一种融资方式。目前在我国,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企业主要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贷款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科技、文化等软实力。因此该融资方式很早就为各国政府所大力提倡,出台大量扶持政策予以鼓励,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如美国和日本。从国外成功经验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推进和积极作用。我国《担保法》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已确认知识产权担保的法律地位,但囿于法律制度和金融政策所限,2007年政府才开始推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虽然时间短,但效果明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合同共计97件,2009年专利权质押登记合同总数已经达到了657件,2010年首次破千,达到1076件。①以上专利权质押登记量、专利授权量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政府在其中的作用可见一斑。然而,从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如何发挥作用、参与程度如何、扮演何种角色尚不明朗。为此,笔者欲从多角度探讨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作用,以抛砖引玉。
知识产权担保主要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因为企业要发展就需要资金支持,而中小企业起步晚,规模小,抵押物价值偏低,缺少可以抵押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并不现实。而动产质押由于其转移占有的弊端,妨碍企业创造价值,不便采用。以包括专利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融资,成为中小企业质押融资的现实渠道。如美国的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苹果公司和日本的索尼公司、佳能公司都曾获益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美国和日本的科技型企业能得到如此迅速发展,与本国政府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事业的支持密不可分。我国要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的战略目标,须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中小企业是政府的重要服务对象。政府具有公共性,所谓政府的公共性,即政府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属性,政府作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手段之一,从来不会公然宣布自己丧失公共目的而沦为私人机构,政府必须保护国家安全,提供法律手段以惩治违规者,提供社会福利以及保护国民财产等等。[1]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力量。我国现有中小企业约1000万户,占全国注册企业总数的99%,其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57%、40%和60%左右;流通领域内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还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机会,对社会贡献的产品生产、社会供给,大部分来自中小企业。[2]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所以,中小企业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作为给付行政时代的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一定的便利。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据报道,2008年全国新增小企业贷款只有225亿元,比上年只增长了1.4%,可是全国的贷款增加了14.9%,2009年第一季度全国的信贷规模总量增加了4.8万亿元,其中给中小企业贷款增加的额度比例不到5%。造成这种情况最重要的因素在于,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数量少、融资结构不合理、融资成本高,因而使对工业增加值贡献率不到30%的国有企业占用了70%以上的银行贷款,但创造了70%的国民生产总值的非国有企业只获得30%的银行贷款。而经济学家通过调查得出,在整个国民生产总值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率较高。此外,中小企业还有一项被广为称道的优势,也即其可以集中社会闲散劳动力缓解就业危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3](P21)中小企业的特殊作用使其越来越受政府的重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再是一个经济问题。
银行信贷能力有限。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授信时,除了对担保方式的选择予以考虑外,担保物品也是银行重点关注的事项之一。在对担保物品的选择上,银行仍然倾向于传统担保品,即不动产和特定动产等实物,对存货、应收账款等动产能否用作担保以及如何设定担保仍然存在很多顾虑,而对知识产权这种无体财产则存有疑虑。法律制度的欠缺、价值评估的困难、处置机制的缺失,使得银行对知识产权担保望而却步。纵观我国开展知识产权担保业务的银行,无不是在政府的支持与参与下实行的。而且,国外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业务的银行也多是国家银行或政策性银行。近年来,政府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对于解决企业资金难题的重要性,并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科技进步法》中明确鼓励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银监会还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 [2009]37号),要求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但银行的营利性质决定了其对担保风险的取舍,而知识产权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的产物,注定政府必然要分担风险。
政府参与是知识产权担保开展的前提。基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特性,银行不愿意接受其为担保品并发放贷款,因而没有政府的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难以展开。从已经开展了知识产权担保业务的银行来看,它们大部分地处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成都、佛山等大型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且这些城市多数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所在地。知识产权价值的不确定性使银行难以认可其担保性,而中小企业除此之外又没有其他担保物,这就需要政府在银行和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采取必要措施来降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风险,提高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从而实现银行和企业共同获利、社会受益的共赢目标。
随着知识产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所占比重的提高①从1975年至2005年,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在全球500强企业市值中,从16.8%上升至79.7%,几近80%。参见 Russell L.Parr,Gordon V.Smith:“Intellectual Property”,John Wiley& Sons,Inc.2008.P4.,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的社会意义日益深远,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被各国政府所重视。无论是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还是日本的政策性担保银行,都是政府积极支持和参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缩影。
我国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才刚刚起步,从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活动而言,均是在地方政府鼓励和引导下开展的。就各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方式看,地方政府都采取了多种支持措施,并在其中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促进作用。因而,有学者将其概括为三种或四种模式。①三种模式为北京模式、浦东模式和武汉模式。参见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之比较分析——基于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视野》,载《电子知识产权》2009年第11期,第34-35页。四种模式为内江模式、湘潭模式、成都模式和北京模式。参见李希义、蒋琇:《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载《科技与法律》2009年第5期,第8-11页。无论何种模式,都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只是参与程度与方式有所区别而已。笔者以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产物,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调配的工具,同时也是促进科技进步的有力手段;而知识产权担保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也是社会资源调配的结果。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部门,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政府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参与者
企业融资主要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内源融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其内部融通资金,以扩大再生产,这是企业最基本的融资方式。外源融资是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从该企业外部融入资金用于投资。根据是否依赖金融中介机构,将外源性融资方式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不需要通过金融中介机构而直接可以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少、缺少有形担保物,很难以直接融资方式获得资金,因而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主要的外部融资方式。中小企业除自有知识产权外,没有被银行所认可的传统担保品,此种情形下,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与信誉担保,中小企业依然融资无门。而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需求,使政府不能不积极引导和参与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活动。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均是政府积极支持和参与的结果。以目前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运行良好的北京和上海浦东为例, “北京模式”参与主体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新担保有限公司和中小企业;“浦东模式”的参与主体是上海银行、浦东生产力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北京模式”中政府以“隐性”的方式参与,即北京市科委、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为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贴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其贴息比例控制在50%,每年每笔贷款的贴息不超过20万元。在“浦东模式”中,政府则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直接参与者,上海浦东新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政府的“代表”,是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实际操作者。政府每年将2000万专项资金拨入上海银行作为担保基金,银行以放大2~2.5倍的规模提供贷款,政府与银行分别承担95%:5%的贷款风险。很显然,政府是以直接的“显性”方式参与其中。但无论何种方式,都能看到政府的影子。
(二)政府是扶持政策的制定者
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作为战略重点,并先后推行了一系列政策,以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活动的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8年推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至今已发布了第三轮试点单位。各地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质押办法,探索不同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促进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如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政府发布了《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扶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知识产权担保模式,质押风险由企业、银行和中介机构承担。南海区政府一改以往政府只补贴企业或银行的做法,其不仅给予中小企业以贴现资金,而且给予中介机构融资中介费补贴。
我国的经济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经济,政府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影响巨大,所以在我国开展这项融资,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政府的支持包括贴息、减税、简化知识产权登记和处置程序、建立贷款信用担保体系、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等等。[4]目前,我国各地政府出台的扶持政策主要有财政贴息 (如北京模式)、政府信用担保(如浦东模式)。应当说,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扶持政策尚有较大发展空间,比如各地可以设立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专项基金,从当年财政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该项基金,并将此形成一项制度,使知识产权担保长远发展。此外,还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确认的科技型企业实行一定年限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如美国和新加坡,为促进知识产权担保,均采取了多项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优惠贷款、政府信用担保、税收优惠、加速折旧等。我国政府也可以借鉴之。
(三)政府是专项资金的提供者
知识产权担保,其不仅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渠道,更重要的是促进科技成果、激励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其社会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一些高科技经济发达的国家,政府往往设立专门基金或拨付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中小企业技术担保融资。如韩国为了使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所需资金,由产业资源部与韩国技术评价院来评价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将其知识产权的价值当作担保而融资给中小企业。为此,韩国专门设立技术担保融资基金,包括产业基础基金、产业技术开发融资基金、中小企业结构改善基金、中小企业产业支援基金、中小企业经营安定基金、地方中小企业育成基金、节省能源设备设置基金以及替代能源普及事业基金等。[5](P150)
我国研发资金投入不足,设立知识产权担保专门基金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如,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制定了《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 [2007]183号),其中明确规定了担保融资资金,即对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予以担保。实践证明,此种运作模式效果良好。另外,政府也可以贴息、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政策,以获得资金支持。
(四)政府是相关制度的保障者
任何一项制度的良好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府的权力规范共同保障来实现。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推广发展,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需要将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运行,这就需要进一步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各项制度的实施。通过政府权力规范和保障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是各国推行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普遍做法。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担保登记管理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27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知识产权担保权经登记而生效,未经登记,当事人不得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登记启动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具有约束知识产权人处分权的作用,从而为知识产权担保权人提供切实保障。此外,通过建立电子化登记文档,便于登记机关对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同时可以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阅登记簿,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和担保设定情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知识产权担保登记制度尚存在诸多欠缺,如登记机关分散、登记效力不明、登记客体模糊等问题,因而登记管理制度亟待加强。
第二,知识产权评估制度。知识产权评估是知识产权担保中最大的难题,它存在于知识产权担保设定前和担保权实现时。知识产权价值不断发生变化,当以知识产权设定担保权时,应当将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作为担保权的切实保障。因而,“当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关键是区分知识产权的收益流价值与企业作为整体的收益流价值”[6](P37)。这是知识产权担保设定的前提,也是知识产权担保权实现的关键。所以,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和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评估人员是知识产权担保制度运行的必备条件。当前现实状况是,专业评估人员缺乏,现有评估人员水平参差不一;评估机构公信力低,评估责任不明,欠缺有效的管理机制,银行对评估结果持怀疑态度。为此,政府可以规定知识产权评估人资格,规范评估行为,实行执业资格考试;规定评估机构责任,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评估工作。
第三,提存制度。 《物权法》第227条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有助于质权人实现债权,同时也是质权实现的一种途径。但是,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提存制度实际上难以起到应有作用。例如,著作权人转让出质的财产权,只要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实施登记。这可能造成著作权人多次转让情况,因为权利变动未经公示,相关当事人无从知晓其权属状况,质权人更无法掌控其转让的收益,提存成为空谈。此外,提存原因、提存程序、提存机关等具体问题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现有《提存公证规则》尚存诸多缺漏,提存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政府应当发挥管理和协调作用,完善和落实提存制度,并可以借鉴美国的强制提存制度,积极为担保权的实现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知识产权流转制度。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能否迅速将设定担保的知识产权转让是银行放贷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使用而不在其成本”[7](P93),而转让和实施是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能力和条件的经营者才有意向购买相关知识产权。而找到潜在的购买者并且顺利实行权利转让,需要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我国目前技术交易制度还不完善,技术交易市场尚未健全,知识产权变现仍然困难。2009年8月13日,首家全国性技术交易机构——中国技术交易所,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诞生。2009年10月12日,“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揭牌,其运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在质押的知识产权需要实际市场退出时,利用公开交易平台实施流转。然而,因为相关制度缺乏和其他条件制约,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至今没有一起交易案例发生。但是,从理论上看,只要有知识产权担保存在,就会存在知识产权变现问题。因此,为促进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依然需要尽快建立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健全知识产权流转制度,以推广知识产权融资制度。
(五)政府是风险分担者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性,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具有高风险性和变现困难的特点,这使得担保权益难以实现,银行对其融资持谨慎态度。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公共政策的产物,鼓励和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应当是政府的职责。但是,政府的助推作用不能代替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市场化运作,因而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风险分担机制是知识产权担保制度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参与主体有企业、银行、担保公司、评估机构。政府可以“显性”方式参与 (如浦东模式中政府的担保人身份),也可以“隐性”方式参与 (如北京模式中给予融资企业贴息补贴),无论哪种方式均能分散风险。此外,政府也可以通过设立政策性银行、建立科技型担保公司、提供知识产权反担保策略来分担风险。至于风险分担比例,可以根据情况通过市场情况确定。例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正在探索一种有别于浦东模式的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模式,即政府支持、市场参与、风险共担的模式。这种模式,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中介评估机构参与、设立统一登记制度的联合担保模式,风险由各方分担。拟建立的分担机制是由担保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评估单位分担;分担比例80%由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商业银行分担10%,中介评估机构分担5%~10%。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由政府出资设立。这样,有政府资金注入和担保公司参与,银行自担部分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银行的贷款信心,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
政府除通过提供资金、健全相关制度化解银行风险外,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知识产权反担保也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国外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如日本由政府注入资金,建立了信用保证制度,并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施行令》,极大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我国也应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扶持设立政策性担保机构,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融入政府的信用,进而增强银行放贷的信心;同时,由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反担保,转而由政府接受了银行不愿承担的知识产权风险。对于政府来说,承担一定风险的同时,也避免了企业规避债务的风险;而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帮助企业实现了其社会价值,即生产值、就业岗位、税收和整个社会的技术含量。这正是政府在服务行政时代的应尽职责。
(六)政府是服务提供者
政府具有公共性,由民意产生、由公共税收支撑、为公共利益服务是政府公共性的主要内涵。知识产权作为一项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工具,是推动社会科技进步的主要动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盘活了中小企业、促进了资金融通,是社会政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作为最大受益者,当然应该为其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务。
统一登记机构、提供全面而真实的信息服务是政府应尽的职责。提供担保的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其权利变动是否便于查询、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信情况如何等信息,是影响银行接受知识产权担保的重要因素。这些信息银行可以通过相应的机构得以调查,以把握出质知识产权和贷款的安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银行对企业信息的不对称风险。
加强对企业账户的监控,以控制知识产权收益。知识产权担保之所以不易被实践接受,关键在于担保权人认为知识产权难于为其债权提供足够的担保,因而制度的设计应当有利于知识产权担保功能的实现。知识产权担保即是以权利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为担保债权提供保证,因而如何控制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即成为担保债权实现的关键。①笔者曾对此有详细论述。参见拙作《知识产权担保法律规定及其完善——以收益控制权为视角》,载于《理论探索》2010年第3期。政府部门易于掌握企业的经营收益情况,可以通过税务登记、财务账目、权利变动登记来监控出质的知识产权,以此提高还贷率。
建立协调机制,以推进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涉及科技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以及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这些部门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各自为阵的局面,不利于担保融资业务的操作,如登记、评估、处置等实际问题的处理。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集中信息优势、资金优势、管理优势,整合多个部门的相关业务机构,形成联合机制,专门办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以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评估、登记等难题,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安全的服务。
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发展和运行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因为在不同场景中其“戏份”有别,因而可以说,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既是主角又是配角。
政府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者、法律的推行者、制度的保障者,此时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中担纲主角。知识产权担保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如果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而鲜有市场运作,知识产权担保难以持续发展,因而在知识产权担保运行机制中,政府应当是幕后推手,此时政府出演配角。知识产权作为影响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关系个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推进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是政府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是“制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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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Financing und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LI Juan1,WNAG Xiao - yan2
(1.Department of Law,Shanxi Police Academy,Taiyuan 030021,China;2.Law School,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Tianjin 300222,China)
Government participation is a prerequisi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It is a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ng und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As far as financing und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rtgage is concerned,the government is a participant,a supportive policy maker,a provider of special funds,a guardian of pertinent regulations and systems,a risk sharer as well as a service provider.The government plays a variety of roles under different circumstances.Therefore,the government is not only a leading player,but also a supporting character and more importantly a rule maker.
intellectual property;mortgage;financing;government;role
D92
A
2095-0292(2011)05-0037-06
2011-06-16
教育部2010年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项目编号:10YJA820049)的中期研究成果
李鹃,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王霄艳,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责任编辑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