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冬
(辽宁社会科学院 哲学所,辽宁 沈阳 110031)
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解读
陈东冬
(辽宁社会科学院 哲学所,辽宁 沈阳 110031)
社会管理创新与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的民生基础是人性尊严;民生目标是还富于民;民生保障是还权于民;民生途径是公民参与.因此,从民生视角提出创新社会管理的渠道和办法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民生型服务型政府的创建.
创新社会管理;民生;解读
德国哲学家康德对人性尊严作了最为深刻而系统的表述.康德哲学以 "人"为核心,认为人具有先天的认识能力,包括感性、理智和理性,通过 "自我"的综合能力,使得人类的知识不断的扩展.当人依据理性行事时,个人才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独立人. "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1]当人类服从自己的理性时,人便超越自然之上,获得了尊严.康德由此建立的道德原则是,个人是目的,是有尊严的存在,而自主是这项存在的基础.康德强调人是目的的绝对价值性意味着人格的独立应超越一切价值之上,人格的尊严应该是无价的,尊重 "人性尊严"作为一项基本的伦理原则,其原意是强调社会中任何一个个人都具有不可侵犯和剥夺的尊严.这种尊严具有平等性和个人性,每一个具体的个体只要生而为人,即可拥有这样一种价值地位.马克思认为, "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 "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 "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的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工作, 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2]这表明,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人,无论其性别、种族、阶级、国籍或地位,都拥有其内在的价值与尊严,尊严是与 "人"本身附着的,因而其作为人的尊严也不能被否定和剥夺.
人文视野中的 "人性尊严",本质上是对人的价值与目的的反思,是对人的主体性和人的现实生活的肯定和关注,其主张不仅要求人的生物性存在意义,而且要进一步关注人的精神面貌与生存价值.人性尊严是一种植根于"人"的存在所形成的价值,因此每个具体的个人,均有权主张其尊严受到尊重与保障.人性尊严是不可处分、无法放弃、也不会丧失的绝对价值,每个人均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
温家宝总理曾多次在公开场合说过,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让人民感到安全有保障;让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让每个人对未来有信心.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有决心将尊严的自由和权利落实到每一个公民,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民众.在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要实现人人 "活得有尊严",需要各级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第一,要进一步扶持和帮助弱势群体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弱势群体规模进一步扩大,弱势程度进一步加深,我国现行的城乡分割社保制度,对有关群体的不公待遇,都应当按照 "更有尊严"的要求加以改变,使其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相对均等的权利和保障.第二,要把民生问题纳入各级政府或官员的考核体系,真正实行行政问责制.对漠视人的尊严和民生利益,造成人民民生利益和幸福指数损失的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进行问责追究.否则,这些问题将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
邓小平曾说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如果收入差距过大、甚至出现了两级分化,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是不公平的."[3]追求共同富裕、实现共同富裕一直是中国人民的传统理想和奋斗目标,从孔子设想的 "大同"社会,到洪秀全的"太平天国",再到康有为的 "大同"思想,无一不反映出国人对于共同富裕理想的期盼和希冀.共同富裕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人人平等、没有剥削和压迫、实现共同富裕的共产主义社会.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判断社会主义模式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共同富裕的根本是要在"国富"基础上实现 "民富",让每个人能过上体面而又尊严的生活,正如罗尔斯指出的,要 "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4]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GDP在过去十年中连续保持了两位数字的增长态势,并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 "国富"与 "民富"的关系上,却陷入了国富而民穷的尴尬,贫富差距不断加大.中国的财政在2010年达到了8万亿,并跃居世界第二大财政收入国.财政收入大幅跑赢GDP增速是中国经济的一道独特景观.2006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 17.9%,至 2010年,该比例上升为20.8%;同期城乡居民人均年收入则由 2006年占GDP比重的7.09%下降到2010年的6.28%[5].
要解决 "国富"而 "民穷"的问题,国家要让利于民、还富于民,政府需要下决心将国民财富收入的大头分配给民众,实现由 "国富优先"向 "民富优先"的转变.就社会管理创新而言,实现 "还富于民",第一,需要实现政府由经济建设主体向经济性公共服务主体的转变.加大民生工程的投入和构筑完善的公共服务品供给体系.未来政府公共财政开支应当最大程度地突出以民生和社会保障项目为重点,切实补齐公共服务与社会救助短板,使更多的社会群体能够均等地享受和消费到优质的公共产品.第二,建立完善的要素分配机制.从政策层面来说,利用税收分配政策,实现劳资收入分配的理性化,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第三,畅通社会阶层流动通道.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减少贫困群体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如何使社会的底层能有流动的机会和发展的能力.政府应该通过就业、教育、再分配等多种方式建立通畅的社会流动机制,打破社会阶层之间的壁垒,缓和社会地位差别造成的冲突,释放由社会阶层差别导致的紧张的社会张力,确保每位公民的权利和地位平等.
"权利同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幸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在本质上就是为保护人们生活的安全和幸福而被确认的.公民权利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6].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认为,当民众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日益高涨的政治热情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它是一种以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核心内容的公民权利.公民权利即是 "那些不须任何其他理由而被追求的东西"[7],公民权利的获得体现了政府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强调,公社作为国家主权的象征,它是人民主权的体现和工具,因此公社公职人员 "应当成为公社的勤务员"和 "社会的负责的公仆",以及 "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8].毛泽东同志认为,人民 "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的、能够忠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可见,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 "人民当家作主",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网络的不断普及,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要求政府和法律在肖像权、隐私权、财产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权利保护,要求加强公民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加大对精神损害的保护力度;要求健全有关公民权益的保护机制,如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等.这些权利主张表明人们对权利的要求从最初的经济利益要求,逐步向隐私权、知情权、参政权等方面细化、深化,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实现 "还权于民"需要做到,首先,保障和实现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改变以往政府重控制、轻权利的问题,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增加公共信息的透明度,不仅要公布"三公"支出,而且要建立重大事件的信息公开机制,让人民群众了解事情的真相,并及时公布相关处理结果,听取群众的意见反馈,保护公民的发言权、参与权、否决权等,减少政府和民众间的不信任和对立情绪.其次,要将社会管理中的相关权利向社会组织放权.政府部门在其职权指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事项移交社会组织履行职责.
保障公民权利的一种重要途径就是广泛的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也是改善民生的不竭动力.无论是经济体制的改善,还是政治制度的完善,以及社会管理的创新,都需要公民的广泛参与.
从政治层面看, 公民参与既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石, 也是政治民主的基本特征.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就指出, "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9],即公社的一切管理措施都要有益于人民,符合人民的利益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物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可见,有序的公民参与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广大人民群众主人翁的地位.没有民众的参与,决策者就不会了解公民的价值判断,也不能尊重民意并将民意落实在政策方案之中.
在我国,全面推行公民政治参与还不太现实,紧紧把握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推进公民参与进程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社会管理内容日趋复杂,社会管理方式日渐多样,社会管理危机不断凸显,公民对社会管理的介入、参与和监督,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合法性、透明性、公开性、平等性和有效性等新理念.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广泛的公民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的聪明才智,把群众的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意见.
就社会管理创新而言,广泛的公民参与,一是要建立和保护公民结社的机制,使社会组织起来,防止基层社会的无序化、碎片化.二是建立有序的参与机制,政府应该逐步完善公民对社会管理的参与机制,拓宽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和渠道,使公民真正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人.三是要建立有序的表达机制,为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平台和渠道.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5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10-111.
[4]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7-18.
[5]张锐.藏富于国与还富于民[J].上海企业,2011(5).
[6]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39.
[7]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76、43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
C916
A
1671-6183(2011)11-0045-03
2011-10-19
陈东冬(1980-),女,辽宁沈阳人,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助理研究员,哲学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哲学.
[责任编辑: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