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东 熊安慧
(云南财经大学传媒学院,云南昆明 650221)
论句法规范的学科定位
赵小东 熊安慧
(云南财经大学传媒学院,云南昆明 650221)
现代汉语发展至今,句法是包括音节、语素的相关语言单位进行组合从而增加结构意义的一个规则系统。句法规范就是指从组成短语、小句直到句子的过程中结构层次和结构关系的合理性与发展趋势,其中包括句法更替的规律、句法发展的可能性与演变发展的度及适用范围。为此,当从共时和历时两个平面着手进行分析。
现代汉语;句法;句法规范;结构层次;结构关系
句法规范研究的是句法演变发展的相关情况。作为语言的动态使用方式,句法的使用直接影响表情达意的效果和信息交流的进行。确定句法的基本内涵,可以明确句法及句法规范研究的对象。对句法演变发展进行研究,则是关注句法变化所受影响、所带来的变化、对别的句法结构的影响,以及自身成立与否的理据等等情况,从而使得句法规范具有自身独特的学科价值。
传统汉语研究中的句法,是指“语法学术语,又称‘造句法’。语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句法是现代语法的核心,汉语语法以句法为骨干,有别于西方语法以词的形态变化为核心的语法体系。句法包括:句法功能、句法结构、句法范畴、句法手段、句法分析、结构方式、结构成分、移位、倒装、转换等。”[1](190)这种观点其实是以句子整体作为对象,关注的是句子的整体构造,所以范继淹(1981)[2]直接就把句子的结构作为句法结构,他说:“目前我们分析一个句子的句法结构,通常是找出它的成分结构来,即把一个句子先分成主语和谓语两大成分。主语部分如果不止一个词,再找出它的中心成分和附加成分。中心成分多半是名词,名词的附加成分是定语。谓语部分如果不止一个词,也要找出它的中心成分和附加成分。中心成分大都是动词或形容词,前面的附加成分是状语,后面的附加成分是宾语或补语,等等。”“国外的描写语言学和转换语法分析句子从短语结构入手,先看一个句子的各个直接成分是什么短语,再看每一个短语内部各自又是由哪些比较小的短语组成,这样逐层分析,一直到词为止。短语结构的分析也可以用于汉语。
目前一些国外研究汉语的学者已经采用了这种分析。“就汉语而言,句子的基本结构多半是‘名词短语+动词短语’或者‘名词短语+形容词短语’。”早期黎锦熙、刘世儒(1962)[3]等语言学家也持类似观点,黎锦熙、刘世儒说:“‘我们叫他同志’,行,‘我们他同志叫’,不行;‘我们把他叫做同志’,是一个意思,‘我们被他叫做同志’,是另一个意思:这就叫‘用词造句的规则’,一般叫‘句法’。”
文炼(张斌)、胡附(胡裕树)(《现代汉语语法探索》)认为汉语句法学是“仂语内部关系与句子各部分之间的关系的研究。”[4](34)而把“词与词的相互关系”置于“广义形态学”中,与构形法、构词法、词与词的结合能力并列,明确把句法关系认定为句子的整体结构框架,而不包括词与词在句子整体框架之外的组合情况。
《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5]没有采用“句法”这一概念,一书分为词法,词组合结构,句子成分、句子分析与单句句型,合成谓语和复杂谓语及复句五个部分。而且,处于词与句子中间的一级语法单位——词组——在“暂拟系统”中所占比例不大,这与当时大多数语法学家对句子构成的认识有关。他们把句法看作句子的非直接框架结构,这样,不管他们认为句子是由各个不同的词按一定的句法关系构成的,或者认为句子成分是由词充当的,词组都显得不重要。
上述情况反映了当时的语法学家对于句子这种用于交际的独立、完整的形式的重视,但同时也反映了对句子内部(词与词的一般组合)重视不够。
在西方语言学理论中,“句法”译自 Syntax,该术语来源于希腊语 sýntaxis(意即按序排列“putting together in order,arrangement”)。国外语言学界使用 Syntax通常表示如下两个意义:1.Subcategory of semiotics which deals with the ordering of and relationships between signs and is abstracted from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speaker to the sign(→semantics), the sign to its meaning, and the sign to its extralinguistic reality.[6](473)(符号学的次范畴,涉及符号与符号之间的顺序和关系,是说话者与语言符号、语言符号与其意义以及语言符号与客观事物之间关系的抽象表达。)2.Subcategory of the grammar of natural languages: a system of rules which describe how all well-formed sentences of a language can be derived from basic elements(→morphemes,words or part of speech).Syntactic descriptions are based on specific methods of sentence analysis(→operational procedures)and category formation(→sentence type, sentential elements).The boundaries with other levels of description,especially with morphology and semantics,are fluid,and thus more precise descriptions of them depend on the syntactic theory in question.[6](473)(自然语言语法的次范畴,是描述语素、词或话语片段这些语言的基本要素如何构成语言的恰当的句子的一套规则系统。句法描述建立在句子分析的某些特殊方法(操作程序)和范畴结构(句子类型和句子成分)基础上,与句子分析其他层次,尤其是与词法和语义之间的界限不是很清晰,因此要依靠句法理论的深入讨论才能达到更精确地描述。)
前者指句法结构本身,汉语叫做“句法”,后者是语法学家对句法结构进行的研究,汉语叫做“句法学”。从句法结构的定义看,所谓“符号与符号之间的顺序和关系”就是指语序与结构关系;所谓“说话者与语言符号”就是语言使用者与语言,即语用;所谓“语言符号与其意义”指的是句法结构的形式与意义;所谓“语言符号与客观事物”,就是语言表达与客观事实,这个定义强调这些关系,就是想说明句法结构通过一定的语序和词语之间的结构关系,以自身的结构形式,表达一定的语义,体现语言使用者的某种意图,达到对客观现实的认识,就对句法结构的各方面情况都谈到了。这里谈到的重心是“语序”与“词语”,强调的是一般的词语组合关系,不一定完全着重于句子整体结构。从Syntax第二个含义可以看出,Syntax与 morphology[7](297)是不同的范畴,后者常译为形态学、构词学或词形学,研究的内容是词的内部结构,其实相当于汉语中所谈的词法,不是词的使用情况。词的使用即用词法是包含在句法之中的,即参与了组合。当然这种观点在汉语语法学界形成较晚。汉语学界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前的一个有失偏颇的观点即是“认为汉语词既然没有形态变化,词类或词法研究就不太重要,句子是汉语语法研究的根据地,句法(句子研究)重要”。[8](169)这里提到的虽然是词法与句法的对立,但是其句法的观点却局限于“句子研究”。与这种观点相反,方光焘提出以词与词的结合和关系作为语法研究的对象,就把用词法和句法统一起来了,他多次强调词与词的“结合不一定是句子”,“句子虽然也是一种结构,但结构并不等于句子”[9](39)。“词形变化不过是词与词的结合和不同关系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狭义的形态。而我所说的词与词的结合和由此产生的不同关系,是广义的形态,也是syntax(通常所说的‘句法’)所包括的内容之一。Syntax应当包括词的结合和相互关系,以及句子构造论……”[9](181)这就明确句法结构是句子以下、词以上的结构。
当然,在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10]之前,语法书对于词与词的配合在未进入句子中时的关系和种类讨论较少。《要略》把词的配合分为三类:联合关系(相当于联合短语)、组合关系(相当于偏正短语)和结合关系(又叫造句关系,即主谓关系)。虽然没有完全概括汉语中所有词的配合体(短语)的种类,但毕竟吕先生较早关注词与词的搭配。
高名凯《汉语语法论》[11]第一编“句法论”除讨论句子的基本结构类型(名词句、动词句)外,主要讨论了实词在句子中存在时和其他实词所发生的关系及句子的基本结构,他讨论的也是句法问题而非句子问题。他把实词在句子中与其他实词的关系分为规定关系(相当于主谓关系和偏正关系)、引导关系(相当于述宾关系、介宾关系)、对注关系(相当于同位关系)、并列关系、联络关系(相当于复句间关系)五种,前面两种关系是内在关系,后三种是外在关系。从汉语语法学史上看,《汉语语法论》用这样大的篇幅(共9章,近100页)来描写汉语实词与实词之间的句法关系,在同时代的著作中是很有特色的,这点也确实可见高先生不囿旧说、不囿洋说的独特研究方法,同时他对词组(短语)结构的分析的重视也有先见之明。
赵元任的《北京口语语法》[12]对词与词之间的句法结构关系也相当重视,提出五种句法结构:主谓结构、并列结构、向心结构、动词宾语结构、动词结构连用式(连动式)。他认为这五种句法结构与造词法的复合词结构相当一致。
丁声树、吕叔湘等(1961)也认为:“除了一个词的句子以外,每个句子都可以分成多少个成分,这些成分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句法关系,造成一定的句法结构。”[13](9)这一观点其实是注重词与词的组合的结构与关系。汉语句法结构的特点是:“一个结构套着另一个,或是这个结构跟那个并列,并不需要很多结合的成分,合榫的地方都是天衣无缝的。”[13](16-17)
朱德熙在《语法答问》中谈到,“在词组本位的语法体系里,主、谓、宾、补、定、状等都是词组的成分。它们跟句子只有间接的关系,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不能叫句子成分。”[14](76)准确地说只能叫句法成分,因而,“句法成分只是句法结构的组成成分,讨论句法成分不能离开句法结构。”[14](43)朱德熙认为由于缺乏形态变化所引起的汉语语法的主要特点有两条,“一是汉语词类跟句法成分(就是通常说的句子成分)之间不存在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二是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14](4)这样,词组的构造可以与句子的构造合在一起。当然,词组构造也是为了句子构造而来,但作为整体的句子和作为局部的词组也是有差别的。
上述各家都较明确地区分开句子结构与句法结构,是语法、词法、句法分野研究的深入与发展。
当词与词在语言运用中进行组合时,形成的意义是临时意义,预先不能知晓,某个词的某一义项显现或隐含取决于与它搭配的另外的词语的语义选择及语法功能。而组合形成的结构不但使得其中的词语语义得以具体化从而隐含与句法结构无关的意义,同时也通过选择不同的句法组合方式增加与组合相关的意义,这种意义从词语自身不能获得。因此词语组合与既有的词语是不同的层面,它是使用中的动态的层面,没有组合,组合的整体意义不会提前存在。而这种通过组合才能确定意义的不单是句子整体,也包括组句之前或没有用于组句的词语临时组合中,前者是词语的组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叙述,表达一个完整的意义;后者虽未形成完整的叙述,仍能表达与组合前词语不同的意义,包括词语的某些义项的隐含,以及组合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意义,因此,这样的组合虽不独立,但形成的也是句法结构,词与词之间的关系仍是句法关系。因此,在句子框架之内,只要词语参与组合了,形成的都是句法结构,体现的都是句法规则。
因此,句子结构包含于句法结构之中。句法结构不单是句子整体的框架结构,也包括在组成句子之前的词这一语言单位之上的局部组合,即句法结构是词与词及较大的语言单位短语或小句或特殊句法结构中较小的语言单位如语素、音节①组成短语、小句或句子的组合规则,这里既有同级语言单位向上级语言单位的组合,如词与词组合成短语或小句或句子、短语与短语组合成小句或句子、小句与小句组合成句子;也有同级语言单位组合成同一级别语言单位的组合,如短语与短语组合成短语;还有异级语言单位组合成较高级别语言单位的组合,如词与短语组合成短语或小句或句子、词与小句组合成句子、短语与小句组合成句子;以及特殊句法结构中词与语素或短语与音节组合成短语,等等情况。参与组合的词语与词语或其他语言单位之间有一定的关系,如单句中的主谓、偏正、述宾、述补、并列、偏正等关系,复句的分句间的联合、递进、因果等关系,就是结构关系,进行组合还有一定的层次,即结构层次。
简而言之,句法是相关语言单位进行组合从而增加结构意义的一个规则系统。
之所以用到“相关语言单位”,就是因为不仅仅是词、短语、小句参与句法组合,有“词+词”、“词+短语”、“短语+短语”、“词+小句”、“短语+小句”、“小句+小句”等组合形式,而且也有“短语+音节”、“词+语素”、“短语+语素”等组合方式,即音节、语素也参与到句法组合中来了。
传统而言,音节不具有意义,是语言的底层单位,②即语音结构单位,仅仅为语言符号准备了形式的部分,不能参与语法组合;语素是构词单位,是词法结构中的一个组成成分,不能直接参与句法组合。然而语言事实表明,音节、语素是可以参与到“短语+音节”、“词+语素”、“短语+语素”这样的组合方式中。当并列组合的词中有部分或全部音节或语素相同时,可以省略一个词中的共用或部分共用音节或语素,保留该词的另一音节或语素与另一词组合(该词可能先与其他词组合成短语再参与组合),从而形成这种特殊形式的句法结构。这种组合形成的动因是追求语言的简略,前提是整体语义在共用音节或语素省略前后都明晰,适用的方式主要是词缀“第”、“初”、“们”等的使用、肯定否定重叠形式中的“A neg. AB”式两种情况。词语的分裂组合也能形成这种句法结构。
之所以谈到“增加结构意义”,则是要区别于合成词、熟语等固定形式。后者意义固定化,如词“红旗”往往表示固定意义“五星红旗”、词“红花”则固定表示一种药物。而结构意义表明处于结构中有此含义,离开结构该含义消失。例如,“有两棵枣树给砍掉了”一定隐含不止两棵枣树,“砍掉”的只是其中“两棵”而已,因而“两棵枣树”不定指;而“两棵枣树给砍掉了。”则有两解:或定指,是说话人与听话人都清楚的“两棵枣树”,含有强调的意思,如说“家门前原来有两棵枣树,后来两棵枣树给砍掉了”,或不定指,其中的两棵,如说“这里先有比较多的枣树,后来两棵枣树给砍掉了,结的枣子就少多了”。这里“两棵枣树”的定指或不定指与结构上有无“有”有关(部分情况下还涉及语境)。这是句法结构体现的结构意义的临时性,与合成词、熟语等的固定意义有别。
此外,合成词、熟语等固定形式其意义表达方式不能通用于类似结构中,如词“红旗”中的“红”多少含有属性意义,可以与“旗”有修饰关系,而“红花”中的“红”未必是该种花的属性,因而不构成修饰关系。而句法结构中的结构意义则可以通用,如短语“旗帜红”与“花红”都可以表示陈述关系,换用其它成分,这一陈述关系不变。
罗常培、吕叔湘曾指出:“语言的‘规范’指的是某一语言在语音、词汇、语法各方面的标准。”[15](2)所谓规范,西方语言学界采用的术语是 norm(其形容词是normative“规范的”),这个术语是指that which is considered appropriate in speech or writing for a particular situation or purpose within a particular group or community. The norm for an informal situation may be very different from the norm for a formal one.(在特定的人群或社团内认为是适用于特定场合或用途的口语或书面语。非正式场合下的规范与正式场合下的规范会大不相同。)[7](311)
规范语法(normative grammar)则是指a grammar which contain rules for what is considered to be correct or appropriate usage. The rules may be based on classical literary works or the speech of those people who are considered as models for others to copy. In a nation in which many different DIALECTs are spoken, a NATIONAL LANGUAGE may be developed and a normative grammar and dictionary produced.(含有人们认为是正确或适当用法的规则的语法。这些规则,或以经典的文学著作,或以被公认为他人学习的楷模的言语为依据。在使用很多不同方言的国家里,会逐步形成一种国语,并制定出规范语法和规范词典来。)[7](312)这种语法区别于规定语法(prescriptive grammar)与描写语法(descriptive grammar),规定语法是由语法学家主观认定,失之过严;[7](359)描写语法则作机械记录,不作判断,失之过宽。[7](129)
现代汉语里规范语法主要指教学语法(赵元任[16](5)、吕叔湘[17])在学术研究上提出的是现代汉语的规范化。对于规范化,王力指出:“所谓规范化,就是要求民族共同语更加明确,更加一致。”[18]郭沫若认为:“我们所提出的汉语规范化问题,那就是要确定汉民族共同语的组成部分尽可能地合乎一定的标准,那就是要根据语言发展的规律,采取必要的步骤,使得这全民族共同语在语音、语法、词汇方面减少它的分歧,增加它的统一性。”[19](1)
从上述定义和我国语言学界的实际工作来看,当是描写现代汉语句法结构的实际使用情况、演变情况,并从是否符合语言的理据和是否符合人们使用习惯等等方面综合考虑,以便确定现代汉语的使用规则,从而引导人们正确使用。
句法结构规则既然是从组成短语、小句到组成句子的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组合规则,则是语言在使用中的组合规则。结构层次中的某个组成成分,或者组词成句时主语、谓语、宾语或定语、状语、补语使用哪一个词或短语等作构句成分没有预先确定,根据说话者表意的需要临时取用,但这些成分怎样组合其模式则是确定的,按需取用的语词使用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这种自由组合的模式即是句法规则,包括词与词之间组合的结构层次和结构关系。这样的组合可能以前有人使用过,也可能以前从来没有人使用过。
以前经常使用的句法规则后来也未必会继续使用,由于时代在发展,语言有了新的表达方式,比原来的方式更有利于交际,则原有的句法结构退出语言系统。那么,这种形式的替换是怎么样发生的呢?以前没有人使用过的组合模式也可能出现。这种模式是否符合语言演变发展的趋势,是否符合现在的语言体系,是否能给以后的句法结构演变发展提供理据?这些情况,还包括使用句法规则构建句子对于交际的进行、信息的传递与文化的传承,句法组合的正确与否、表意的清晰与否对人们的理解的影响,都是句法规范所要关心的。
句法结构与词法结构不同的是,形式上一般不固定,表达同一个意义,可以有多种句法结构,不同句法结构表义清晰度有别、语用效果不一样;同一句法结构也可以有多种变异情况,各种变异情况能适用的场合不一、表义效果有别、变异可能性有大小,因而句法结构较词法结构灵活、丰富,这一特点使得句法结构演变的方向可以是多维度的。
但从表义上来看,句法结构是表义单位通过组合表达更为复杂的意义,词作为一个独立的语言使用单位,自身表达一定的意义,具有一定的语法功能,但表达的意义有限,不能形成较为复杂或较为完整的表述。词进入句法结构中,一方面,受与之组合的词的选择与限制,一般只有一个义项得以显现,其余义项隐含。③另一方面,组合过程中产生了较词语自身更多的组合意义,即语法意义。不同的句法结构表达的语法意义有别,句法结构的不同形式使得表达的语法意义侧重不一,从而对交际的正常进行、信息的顺畅交流、表情的恰当选择等造成影响,使得语言使用者要根据这种种因素选择适于交际进行、信息交流、表情达意的句法结构或其变异形式,这一适于表情达意的特点也使得句法结构在演变发展与变异中尽可能地接近原有句法结构体系,不能偏离太远。
上述两方面特点使得句法结构的演变发展可以从可能性与兼容性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依句法自身的演变的可能性与局限性确定当前句法结构之所以存在的理据、来源、在整个句法结构体系中所处地位、对未来句法结构发展能起到的作用,等等。
因此,所谓句法规范,就是考察从组成短语、小句直到句子的组合过程中形成的结构层次和结构关系是否符合语言发展的趋势以及是否符合现在的语言体系,找出语言形式更替的规律,研究语言发展的可能性与演变发展的度以及适用范围,从而提供语言正确使用的依据,引导人们使用合理的、有传承价值的语言形式。简单地说,句法规范就是研究句法结构的正确性的传承或退出使用、句法结构错误的产生或消减(指习非成是现象)的情况,以及其中原因的分析、规律总结等。
吕叔湘先生曾经强调语法研究的重点,就是在静态的基础上的动态研究。他认为:“关于语法研究,近几年来常有一种想法在我脑子里打转:我们的语法研究是不是太偏重静态研究,忽略了动态研究。我说的静态研究指的是语句的分析、成分的归类等等,我说的动态指的是句子内部各种成分之间的相互制约;一个句子可以怎样不变内容(或基本不变)而改变形式;某一句式适用于哪种环境(上下文及其他),环境有某种变动的时候,句式要不要随之变化,如此等等。静态的研究当然重要,还是基础,可是语言毕竟只在使用中存在,这方面的研究似乎更联系实际。我觉得过去这方面的研究太不够了。”[20](1)吕先生强调动态研究的观点实质上在《现代语法分析问题》中早就有较多论述,其实强调的就是语言的演变发展研究。就句法规范而言,包括语言规范的其他部门,都当从共时和历时两个平面分析语言现象的存在、演变、发展,从而判断该语言现象的发展脉络、存在的合理性与价值的大小。
注 释:
①语素用于句法结构的情况如在有拆离形式的句法结构中的使用,如“语素+词”(“不明不白”,由语素“明”、“白”分别与词“不”组合后再进行搭配)、“语素+短语”(“大哥哥、大姐姐们”,由两个短语“大哥哥”、“大姐姐”组合后与语素“们”搭配),或者在有简略形式的句法结构中的使用,如“A neg. AB”式(“认不认识”,由词“认识”缩略形成的语素“认”与短语“不认识”组合),其中甚至有音节参与组合的情况(“(管他)秋不秋千、巧不巧克力的(都无所谓)”,由音节“秋”、“巧”分别与短语“不秋千”、“不巧克力”组合)。
②语言符号通过语音这种物质形式表示意义,是语音和意义的结合体。语音、语义分别是语言符号的形式和意义部分,因而语音单位和语义单位都是语言的底层单位。语音和语义结合后指称现实现象,构成语言符号,从而具有语言的各级表层单位。因此,音位、义位、语素及它们组合形成的各层级结构单位都是语言单位。
③除了多义句法结构与歧义句法结构中有多个义项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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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新玲)
On the Subject Orientation of Syntax’s Standardizing
ZHAO Xiao-dong XIONG An-hui
(Communication Institute,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Kunming 650221, China)
Syntax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nowadays is a system of rules which correlative lingual units including syllables and morphemes are combined together to add a structure meaning from the hierarchy.Normalizing syntax means the rationality and the developmental trends of hierarchy and relationships between signs in the course of combining the correlative lingual units into phrases till sentences can be opened out. The laws of syntax’s replacing, syntax’s transformation and its extents should be included. All of these must be judged from both synchronic and diachronic dimensionality.
contemporary Chinese; syntax; syntax’s normalizing; hierarchy; relationships between signs
H146
A
1009-8135(2011)01-0113-06
2010-10-20
赵小东(1974-),男,四川资中人,云南财经大学副教授,文学博士,研究方向是汉语语法史、语言文字应用。
熊安慧(1977-),女,江西南昌人,云南财经大学讲师,文学硕士,研究方向是现当代文学、文学语言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