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及对策
——基于伦理道德的视角

2011-08-15 00:53郭德君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学科学技术

郭德君

(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16)

生命科学技术的社会影响及对策
——基于伦理道德的视角

郭德君

(重庆医科大学管理学院,重庆400016)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它在给人类带来了福祉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伦理难题。从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伦理道德的价值导向、依靠合理的程序和增强科学家的社会责任等角度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生命科学技术;伦理;道德

医德是以善、恶为评价标准并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教育和人的内心信念来调整人们行为的一切规范的总和。医德之所以能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就在于人能把所接受的医德信条内化于心灵深处并在进行医德行为选择的时候自然而然地表现出来,它不带有任何功利性与目的性,康德所讲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就是这个道理。医德的实现不依靠任何外在强制性的约束,而是依靠自己内心崇高的道德律令和自律精神。

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带来了诸多伦理难题

虽然自律是医德实现的基础,但外部环境对医德实现亦有重要的影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医学伦理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一些道德信仰、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转型带来了价值观念的整体变迁,价值主体意识趋向多元化;价值评判标准趋向利益化;价值观的多元并存和新旧交替与社会转型中价值主体意识和价值追求目标的变化深刻地交织在一起,使价值观的多元化和交替性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情况,并由此引起价值观之间的复杂冲突。这些变化促使医学伦理研究的外延进一步扩大,不仅涉及到有关健康和疾病概念的界定,还涉及到更为复杂的医患关系等基本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医学伦理现在几乎将整个关乎社会群体健康利益的网络都纳入其研究范畴之中。

更为重要的是,分子生物学的迅速崛起和现代生物技术等生命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地促进着人类的文明和进步,改变着社会的进程和面貌。任何一种科技革命从未像生命科学技术一样对伦理道德产生过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影响促使医学伦理的内涵也进一步加深。生命科学技术引发的一系列伦理学问题对家庭伦理关系和社会伦理秩序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包括医学伦理学在内的诸多相关学科必须要对这些新出现的情况做出合理的解答和找到相应的解决途径,因为这不仅是伦理学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

生命科学技术革命对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器官移植、安乐死、基因工程和辅助生殖技术等生命科学技术不仅突破了原有伦理秩序的界限,而且提出了诸多新的伦理难题。

(一)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通常是另一个人体内使之迅速恢复功能的手术。20世纪经过多次技术攻关,器官移植的技术已逐步成熟起来,1954年12月23日,美国波士顿医生约瑟夫·梅里为一对孪生兄弟实施肾脏移植手术,人类器官移植手术首次取得成功。50多年来,从肾脏、肝脏、肺到心脏移植,医学界在器官移植技术领域不断取得突破,迄今为止挽救了众多患者的生命。现在在发达国家,肾移植已成为良性终末期肾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等所致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首选常规疗法,与此同时,我国也进行了多次成功的器官移植手术并取得了很好的医疗效果。毫无疑问,器官移植技术解救了很多人,但也同时带来不少的道德上的困惑,与器官移植有关的伦理学问题主要集中在器官的来源、摘取时机、分配方式、移植后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潜在的远期并发症、存活时间、生存质量、排队与急救的矛盾等方面。总的来说,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进展和移植数目的增加,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日渐复杂起来。这就要求医学科学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要以科学务实的态度对器官移植中存在的问题去认真研究,以生命伦理学的利益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为理论依据,从人类发展的自身利益出发对器官移植进行理性思考;从哲学的高度考察器官移植的道德价值;从社会公平与正义出发,讨论人体器官这种稀有资源的收集、分配问题,探讨器官移植实施过程中社会、医疗组织、医务人员的道德责任等问题,这样才能廓清人们在器官移植中的一些道德困惑,从而为临床器官移植扫除伦理障碍。

(二)安乐死的伦理争论

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在技术层面让人无痛苦的死亡已成为现实,但是它所带来的伦理争论依然没有停止。当一个病人已经接近死亡的边缘并处于极度痛苦的折磨之下,究竟有没有选择无痛苦死亡的权利?社会应不应该尊重病人的这种权利?这是从伦理学的角度审视安乐死时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赞成安乐死的人从个人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负责,生命是属于自己的,个人的生命应该由自己决定,因而个人有控制自己最终命运的权利和自由,这种权利当然也包括病人在极端痛苦等条件下选择死亡和死亡方式的自由。反对安乐死的人则认为随着医学的进步,受到治疗的是器官而不是人,病人被边缘化了,而且病情严重的病人常常会感觉被疏远,自觉无用而产生负罪感,他对周围的很多暗示都极为敏感,这反过来又加剧了病人心理负重,因此指望病人做出合理的自杀决定是不可能的。反对者还认为自我决定的权利并不包括自我奴役的权利;自由的权利也不包括不自由的权利,用自主原则来支持安乐死等于否定生命本身,即使一个人有取消自己生命的自由,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具有这种权利。关于安乐死的这些激烈争论无疑引发了更多的伦理难题,迫使我们必须要认真思考和严肃面对。

(三)人类基因组计划对社会伦理的挑战

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 Genome Project,HGP)由美国科学家于1985年率先提出,旨在阐明人类基因组30亿个碱基对的序列,发现所有人类基因并搞清其在染色体上的位置和破译人类全部遗传信息,以使人类第一次在分子水平上全面地认识自我。该计划于1990年正式启动,这一价值30亿美元计划的目标是为30亿个碱基对构成的人类基因组精确测序,从而最终弄清楚每种基因制造的蛋白质及其作用。人类基因组计划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为人类疾病基因研究、医学、生物技术、制药工业等领域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对生物进化研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快速发展使得人类的伦理和法律体系必须要做一些必要的思考和适应,但事实如杨焕明教授所言:“我们的道义或伦理、个人生存心理、社会结构与行为等各方面都还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从人文角度来说,连人性、人文、人权、平等甚至社会结构都将被重新讨论。”[1]事实确实如此,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固然给人类带来福祉,但是对人类社会伦理、法律等方面的挑战是多方面的。诸如遗传信息的隐私问题;基因组图谱和信息的使用与人的社会权利问题;基因技术面临滥用威胁的问题;婴儿出生之前进行胎儿遗传学测试的问题以及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是否可以克隆人等问题接踵而至,不断突破着人类现有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四)辅助生殖技术对家庭和社会伦理关系的巨大影响

辅助生殖技术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的简称,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给传统的家庭伦理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由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因此它对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虽然接受辅助生殖技术的群体在人类群体中的比重不大,但这一群体的生殖伦理将会影响整个社会和人类,辅助生殖请求将使人类的家庭关系发生混乱,遗传学母亲、生物学母亲和社会学母亲的血缘姻亲关系需要新的伦理调节。更重要的是,异源人工授精使亲子关系不再具有血缘或基因的关联,彻底破坏了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社会关系,这对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伦理观念和体系必然产生严重的影响。

从上边的简单叙述可以看出,器官移植、安乐死、基因技术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生命科学技术一方面使人类不断提高了改善生命质量的权能,另一方面却引发了伦理、法律以及社会的种种困惑。因此,我们必须要从维护人类自身健康、尊重生命、维护人的尊严以及整个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找出相应的对策。这样,我们才能把握生命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也才能制定合理的对策应对挑战。

二、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针对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道德困惑和伦理难题,笔者认为加强制度建设是解决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样才可使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尽可能达到结果上的公正性,既做到维护患者健康,又尽可能维护社会公益,从而实现双赢。

生命科学技术的应用涉及到医学、道德等诸多领域;关系到病人、家庭、医务人员和整个社会,没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一定的法律规范很难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因此,随着社会发展和实践需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这对于防止一些技术滥用,将之真正用于患者、服务于社会无不具有重要意义。就安乐死而言,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约束和制度规范。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死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法国、德国也都先后制定了有关安乐死的法律程序;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通过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该法案为医生实施安乐死规定了严格而详细的条件:首先,病人必须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医生则必须与病人建立密切的关系,以判断病人的请求是否出于自愿或是否深思熟虑。其次,根据目前通行的医学经验,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难以忍受的。只要存在某种医疗方案可供选择,就说明存在着治愈的可能。第三,主治医生必须与另一名医生进行磋商以获取独立的意见,而另一名医生则应该就病人的病情、治疗手段以及病人是否出于自愿等情况写出书面意见。第四,医生必须按照司法部规定的“医学上合适的方式”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安乐死实施后必须向当地政府报告。对这一法案绝大多数的荷兰人表示支持[2]。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经验的积累,从制度上将一些医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加以规范或约束是比较合理的一种选择。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国家对一些国家的成熟经验可根据本国国情有鉴别的加以借鉴,这样就有可能最大程度地防止技术的滥用以及不良后果的出现。

三、制度建设与伦理导向

要使生命科学技术结果最优和尽可能公正,进行制度化建设是一个较为合理的发展趋势。但是公正本身也是一个伦理学问题,伦理学大师罗尔斯(Rawls)基于康德(Kant)的平等概念提出一个假设性的社会契约程序,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基本的公正原则。而且他认为:“无论如何,仅仅在逻辑的真理和定义上建立一种实质性的正义论显然是不可能的。对道德概念的分析和演绎(不管传统上怎样理解)是一个太薄弱的基础,必须允许道德哲学如其所愿地应用可能的假设和普遍的事实。”[3]这说明,进行制度化建设并不排斥伦理道德,相反,在很多时候,社会生活更需要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作为道德判断的依据。因此,在成型的法律条文规范出现之前,很多道德难题还离不开伦理学理论做导向和合理的伦理程序作有力的支撑。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过程有可能比较漫长,而且即使有成文的法律出现,很多时候还依然离不开伦理道德价值的原则性指导。

这里有一个例子能很好地反映这种情况。有科学家提出伦理学与科学没有什么关系,有位伦理学家提出一个典型案例反驳这种观点。他说:我们应该不应该将一个IQ很低但身体健康的人的器官移植给5位对国家有重大贡献因某一器官衰竭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精英?显然,从医学技术上能够做这样的事情。科学家们一时陷入沉思,大家普遍认为这个手术不应该进行,但至于为什么大家却很困惑。有人认为,从后果论来看,进行移植可以对国家、社会带来很大的效用,这种移植似乎可以;但有人认为,根据道义论大师康德的道德原则“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个IQ很低的人本身是目的,而不能作为别人的手段,所以,这个移植手术显然是不应该的。

这个例子说明,在解决道德问题、做出道德判断时,伦理学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伦理学的指引作用是通过演绎推理实现的,然而这种推演并不能保证我们达到合理的伦理判断。如果我们有技术防止或纠正这些可能的伤害,我们推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也就是说这种演绎推理的有效性要求必须具备“我们尚没有纠正和正在纠正这些可能伤害”的初始条件。初始条件有了改变,我们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而对初始条件的认定则是一个经验问题。所以在理论和原则指导下获得的伦理问题的解决办法并非就是定论的,只能将它看作是一种假设性的办法,这需要得到伦理学的辩护[4]47。

同时在这个例子中我们也看到在进行医德行为选择的时候可能面临着诸多道德上的二难境地,一些基本的伦理道德理论会发生冲突,如“道义论”与“功利主义”的对立;“目的决定论”与“手段决定论”、“动机论”与“效果论”等不同理论体系之间的冲突。同样,在同一道德体系内也有激烈的冲突,如现有道德状况与历史道德积累的冲突;现有道德水平与理想道德要求的冲突;同一体系不同着眼点之间的冲突等。面对伦理道德理论自身的这些价值冲突,在具体的道德事件中,应该将各种基础的道德理论结合起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抉择,这才是辨证的思维方式,而不能顾此失彼,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种解决办法或伦理判断可以带来更大的积极后果和更小的消极后果,或者它更加符合公认的伦理学原则,这对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很好的伦理辩护。简单来讲,一个行为的理由或作为行为的指南是否是道德的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它们在一个人或社会做出行为判断时被认为是最高的、决定性的或压倒一切的。(2)它们具有普遍性,人们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一切类似的情况。(3)它们是为了其他人或人类的福利,这意味着排除了利己主义[4]48。总之,根据实际情况,将好(Good)、价值(Value)为出发点的功利论和应当(Ought)、义务(Duty)、正当(Right)为出发点的道义论等结合起来,在尊重生命的基础上,将生命神圣论和生命价值论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就会达到将生命科学技术真正应用于患者、服务于社会的终极目的。当然,在进行医德行为选择的时候,还应该充分考虑社会背景、民族习惯等各种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出较为合理的选择。

四、合理的程序对伦理导向的保障

在坚持伦理导向的基础上,合理的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在1998年8月16日至20日以“2l世纪生命伦理学难题”为主题的香山科学会议第120次学术讨论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所邱仁宗研究员指出:生命伦理学可定义为在跨文化的情境中,在跨学科的条件下,运用种种伦理学方法对生命科学和医疗保健的伦理学维度(Dimensions),包括道德见解、决定、行动、政策进行系统研究。近几十年来,生命伦理学不但发展迅速,而且很快地体制化(Institutionalization)。一些国家建立了总统或政府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我国卫生部也于1999年建立了伦理委员会。因此,在新技术的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一些伦理难题,尤其是一些伦理纠纷,通过伦理委员会等组织制定一些合理的程序来解决一些问题,就有可能较大程度地降低医疗技术风险并出现较为理想的医疗效果。

伦理委员会(Ethics Committee)应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以确保受试者和患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因此,各级卫生部门应尽快组建医学伦理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符合资质的伦理学和医学专家组成。医学伦理委员会成立后可广泛对非伦理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教育,使其明晰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以获得一些基本的伦理学方法,这样,当他们面对伦理难题时就不会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更为重要的是,伦理委员会要及时地对临床和生活中出现的种种伦理问题加以解决,至为重要的是要在事前进行充分论证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以防止不良后果的出现。总之,防患于未然是一个重要的先行原则。

五、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在伦理问题上固然应该研究科技对社会伦理的挑战和影响,但也要研究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所谓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是指“遵循科学本身的伦理规范,对科学社会后果的伦理评价”[5]。评价与高科技发展有关的伦理框架仍然是:不伤害人(Non-maleficence),尊重人(Re-spect),有益于人(Beneficence),公正对待人(Justice),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团结(Solidarity),这五项基本原则体现了人类及其社会的本性、价值和尊严[6]。我们既要研究技术发展的社会影响和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但我们更大的任务是做好研究工作,适时调整我们的道德和法律规范,从而使社会伦理、法律和科技之间的发展关系达到平衡和协调,以达到科技进步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

六、克服生命科学技术负面效应的根本在于社会的进步和协调发展

生命科学技术作为一种重要的变革力量,对人类健康和社会的进步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广泛而深刻的积极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生命科学技术和其他科学技术一样,绝不是不包含矛盾的单纯的东西,它同样具有两重性。因为科学技术是一种中性的力量,科学技术的异化不能归咎于科学技术本身。爱因斯坦有句名言:“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它也能用来杀人。”[7]因而我们不能把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消极影响简单地归咎于生命科学技术本身,同样,对它的使用所带来种种负面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仅仅依靠生命科学技术的自身力量。生命科学技术不可能决定社会的一切,要限制和克服生命科学技术带来的消极后果当然要靠生命科学技术本身的继续发展,但仅有这一点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使社会不断进步。只有通过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正确的政策和科学的管理,使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弱和避免在生命科学技术的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消极影响,也才有可能使生命科学技术真正起到维护公众健康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

[1]杨焕明.人类基因组计划及其意义[J].科技与法律,2000(3):32-33.

[2]华西都市报.荷兰安乐死合法[EB/OL].[2001-04-12].http://www.wccdaily.com.cn/0104/12/xgj01.html.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47.

[4]丘祥兴,王明旭.医学伦理学[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

[5]曹燕南.科学与伦理[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0 (2):57-58.

[6]邱仁宗.高新生命技术的伦理问题[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1(5):21-27.

[7][美]爱因斯坦.爱因斯坦文集:第三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3.

(责任编辑张佑法)

On the Social Influence and the Countermeasure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and Morality

GUO De-jun

(School of Management,Chongqing Medical University,Chongqing 400016,China)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rought happiness for human being,and at the same time also brought lots of ethic dilemmas.This paper gives some countermeasure to these probl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engthening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ersisting in ethic guidance and relying on reasonable procedures and enhancing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scientists.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ethics;morality

B151

A

1674-8425(2011)03-0087-05

2010-11-10

郭德君(1977—),男,甘肃灵台人,哲学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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