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探讨

2011-08-15 00:44
关键词:单价计价工程量

白 峥

(成都汇锦水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610031)

0 引 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法制化建设的推进,市场调节机制日臻完善,但同时,社会经济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企业经营面对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如何扬长避短,从容地应对各类风险,驾驭复杂的局面,赢得市场的认可和选择,是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必须认真思考并付诸实践的重要问题.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永恒主题,而强化以合同管理为主线的各项企业管理工作,不失为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立于不败的有效手段.针对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施工企业的经营效益必定与其合同管理水平的高低紧密相关.签订一份好的合同,是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施工企业全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与关键所在.对施工企业而言,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始于资格预审,终于办理完毕最终支付证书.我们在在合同管理工作实践中认识到,施工企业必须善于发现问题,寻找产生问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治理策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为企业争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1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来进行.没有建筑工程合同,施工企业就无法实施与监管后续的生产活动,而合同一经签订,施工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都随之纳入承包合同的规范之中.目前,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实行的总包、分包、内部承包等,也正是按照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来确定划分的,其对内对外的合同关系,不但一脉相承而且标的、权责也高度一致.也就是说,所有内部承包的具体内容,就是企业对外承包合同所含各项指标的分解与落实.这就使得建筑行业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从形式、内容和范围都不同于其他企业,而是一个格局完整的、自成系统的管理体系.

从我们的实际操作经验来看,有些施工企业正是缺乏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深刻认识,忽略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落实,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丧失了其原有的市场份额而陷入经营困境,步履艰难.

2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意识淡薄,合同不规范、不严谨、甚至无效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中,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或订立的合同很不规范,甚至签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此外,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其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例如,合同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将导致建筑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2.2 忽视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执行流于形式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建筑工程甲乙方不按合同办事,不进行及时、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造成双方均违约,必然导致工期不能按期交工,工程款不能按时拨付,致使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3 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合同管理缺乏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特别是一些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遇有工程签约,便临时抽调人员予以应付,这些都将为日后的建筑工程经济纠纷埋下伏笔.

3 施工企业实施有效合同管理关键环节

针对目前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如何改进工作,规范管理,规避风险,提升效益,我们认为施工企业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3.1 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

施工企业要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应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在合同总体分析和细化分析的基础上,将合同总体目标分解到具体的工程活动中.同时,施工企业要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各工程活动有根有据.此外,施工企业还要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而且在发生建筑工程纠纷时能及时地提供有力的证据.

3.2 推行项目管理模式

在管理模式上,应把施工企业作为利润中心,项目经理部作为成本中心,并以承包责任合同为纽带,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同时,本着“谁控制、谁负责、谁承担、谁受益”的责任分解原则及“收益和成本挂钩、分配与上缴挂钩”的控制监督机制,全面动态地管理工程项目.

3.3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是根据设计图纸,投入人力、原材料、半成品、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施工方案不同,工期就会有所不同,所需机具也不同,发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对此,施工企业要做好优化细化工作,编制出先进、合理、高效的施工方案,均衡地安排各分项工程的进度,并选择最佳的项目施工组织,在最大可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同时,考虑其经济性、合理性.杜绝人、材、机的积压、闲置、浪费发生.

3.4 注重合同风险的规避和转移

在施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三通一平不到位,无法按时开工,自然、地质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工期的延长等导致合同发生变更.变更事件一旦发生或即将发生,施工企业要及时与相关单位办理变更签认手续,取得索赔依据,把企业的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同时,把施工过程中易发生安全事故等不可预见的风险,通过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化解部分风险.

3.5 加强分包合同管理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分包合同时,要根据主合同的要求,充分考虑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社会组织来源于民间,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得以产生的原因正是人们基于需要、爱好和兴趣。由于人们的需要、爱好兴趣千差万别,因此社会组织从事的活动内容也千差万别,于是社会组织具有多元性。

4 施工企业强化风险意识,建立规避风险的相应措施

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此为施工企业展示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舞台,同时也使其面对更大的的市场竞争风险.

从传统的预算定额计价过渡到工程量清单计价,从表面上看是计价方式的改变,但从根本上看,是建筑市场价格属性的变化,是由政府指导价属性过渡为市场调节价之属性.

4.1 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的风险

4.1.1 法律、法规变化的风险.

涉及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的变化,比如税法规定的税基、税率的调整,各分类社会保险法规的缴费费基、费率的变化,都会给工程量清单计价带来风险.

4.1.2 工程量变动的风险.

一项建设工程,项目决策越科学、前期准备越充分、设计越周密,则工程实施中的工程量变动越小.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发生工程量变动,无论这种变动是计算失误造成的,还是设计变更引起的,都会给工程量清单计价带来风险.

4.1.3 计价要素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素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它们是形成工程实体和与之相伴随的技术措施项目的基础.市场决定要素的价格,风险也就由此而生.市场价格波动频率越高、幅度越大,清单计价的风险也就越大.

4.1.4 管理成本控制力风险.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构成,二者的构成要素均包含管理费.企业管理成本控制力,取决于企业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程度和一般管理成本的水准,其能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由此形成的管理费.

4.1.5 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事件往往是突发性的,是施工企业无法预测和避免的.这类事件一旦发生,不但会给工程量计价带来风险,还会给整个工程项目带来风险.

4.1.6 其他风险.

由于施工企业自身的原因,在投标报价时,出现清单漏项,或者对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而伴随的风险.此外,在综合单价确定时,没有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理论与现实出现脱节的情况等.

由此可见,施工企业若想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潜在风险,必须认真分析在此种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对其进行认真研究,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4.2 风险管理的重点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建筑行业施工企业须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4.2.1 认准基准日前后法律风险的界定.

《08规范》明确了“基准日”这一重要时点,即招标工程的投标截止日前28天和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截止日.基准日前法律法规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包括其风险,基准日后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即发包人应按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2.2 合理地约定调整综合单价工程量变动幅度.

《08规范》以强制性条文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可见,工程量变动的风险责任主体是发包人.但是,在具体计价活动中,又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既调量又调价,风险在发包方;二是调量不调单价,即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内的,只调整工程量,不调整综合单价.这样,综合单价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均在施工单位了.因此,怎样在合同中合理地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工程量变动幅度”尤为重要. 4.2.3 约定调整综合单价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波动幅度.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时,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波动发生频率很高,其是主要的计价要素变动风险.主要设备、材料价格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暂估价”部分,暂估价由招标人提出,投标人不做修改进入综合单价,将来无论谁采购,该价格以最终确认价进行调整,价差部分只计取规费和税金.这样,施工单位可避免价格波动风险.二是,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单位一定要充分地知晓并合理预测价格波动的风险内容和幅度,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与发包方沟通协商,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

4.2.4 人工费价格风险控制.

随着社会劳动用工保障体系日渐完善和规范,劳动力市场日趋活跃,用工价格也在逐步上升.人工费是计价要素中最基本、最活跃的因素.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如何分担人工费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显得十分重要.《08规范》明确,施工企业可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的人工工日综合单价与基期人工工日综合单价的价差,计入工程总价,不计入综合单价.这样,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工日综合单价变动后的风险涉及的直接费就由发包人承担,而施工单位只承担间接费.

4.2.5 掌握综合单价调整的可调因素.

《08规范》明确了综合单价调整的5大可调因素,即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漏项、设计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措施项目变更、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量增减超出合同约定的调整综合单价的幅度,同时,《08规范》还具体规定了调整的办法.

4.3 完善合同专用条款,避免工程结算风险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上述的风险和问题,掌握不好,最终将影响工程结算,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施工企业一定要分析、认清这些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并制订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将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风险,以及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反映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加以约定,从而避免结算时的损失.

4.4 树立索赔意识,降低风险损失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树立索赔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充满风险的建筑市场中,索赔是建筑行业施工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它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正当的权利要求.施工企业要想在市场中立足,必须学会懂索赔、敢索赔、会索赔.

5 结 语

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要.将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可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为此,建筑行业施工企业要选择适宜的合同管理组织结构,扬长避短,提高自身的合同管理的水平.签订一份完备的、周密的、含义清晰的合同,是施工企业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在大量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既能坚持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又能做到灵活应用,实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双赢”是建筑工业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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