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然
数字财产继承问题探讨
陈自然
随着数字世界对现实生活的影响不断深化,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品种与数量均在激增。这些财产的重要性也日益得到更多的认同。然而,初代网民正在渐渐老去,这些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存续与传承在未来必将吸引更多的注意。根据数字财产的特殊性,分析了其继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与障碍,并讨论了一些可能的解决办法。
数字财产;数字继承;电子事务
随着数字技术与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各种数字物品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即时通讯软件、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硬盘、博客、SNS与网络游戏在许多人的日常工作、通讯、学习、娱乐中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在这些新生事物刚出现的时候,其功能与用途便吸引了大量的注意力。尽管从本质上说,这些数字事物不过是一连串的0与1的组合而已,但由于它们能给人带来许多现实生活中没有的体验与便利,依旧有许多人对这些事物投注了极大的热情与时间,甚至为了获取这些虚拟的事物而豪掷千金。这其实就向这些虚拟的数字事物赋予了真实的价值,使之成为一种财产,令拥有者珍而重之。
因特网刚起步时,数字财产的种类与数量都颇为有限。而初代网民的年龄结构在整体上也较为年轻。因此,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在很长时间里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但随着新的数字财产类型不断涌现,存在的时间不断累积,这些财产的传承渐渐成为一个新的话题。随着时间的推移,数字财产的数量、种类与价值与日俱增,而年龄渐增的第一代网民们,也必将对这些财产的继承投注更大的注意力[1]。
常见的数字财产主要有电子货币、电子帐户、数字物品、电子文档等。对于某些数字财产来说(例如电子文档),如果所有权人将其储存在私人拥有的硬件上(例如U盘或者移动硬盘),那么继承者可以在继承这些硬件的同时继承存储在内的数字财产。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财产被存储在诸如网络服务器之类的硬件上,而且这些硬件往往并不属于数字财产所有权人所有。也就是说,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特殊情况,在其继承过程中将面对比一般的财产复杂得多的局面。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具备以下特性,其继承过程与普通财产存在明显的差异:
(一)虚拟性
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并无物理形态。为了确保安全,通常还有密码以及其他许多技术手段被用于确保其安全性,更兼其依附于网络的特性,使其不能被保存在私有的硬件上。因此其所有者无法将其如同真实的物品一样传递给继承者。
(二)价值不确定性
要确定数字财产的价值同样很困难。一件数字财产,往往对于某些特定群体来说价值不菲,而在其他人群看来,则仅仅是数据库里的一条记录,不值一钱。
(三)不可分割性
由于许多数字财产是单一的,不可分割的,例如电子邮件地址、QQ帐号等,必然需要具备单一性,才能保留在数据库中,这使得在技术层面上分割这些财产非常困难。
(四)私密性
数字财产的存在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一个人拥有的各种电子账户与虚拟物品,很可能除了拥有者本身之外,不为任何人知晓。这固然可以强化其安全性,但是对继承者来说则是不利因素。
(五)无国界性
由于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往往仅存在于虚拟平台上,其用户可能通过任何有因特网连接的地方接入他们的数字财产。这导致用户们的数字财产难以认定所属的国家。
(一)遗失
如前所述,由于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具有私密性,其存在往往不为继承人所知。并且还需要在获得相关的帐户名及密码之后才能访问。这就意味着,一旦所有权人发生意外,而上述信息没有被传递给继承人,就可能出现问题。在私人继承领域,这可能意味着财产的流失;而在公共领域,则可能意味着组织的机要文件失落,甚至难以继续运转。
(二)难以划分
在某些数字财产有多个所有权人或多个继承者的时候,就面临着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的状况。但由于许多数字财产具有单一性,诸如即时聊天工具的账户等,每个账号都代表着一个不可分割的账户,这在继承过程中也可能造成纠纷。
(三)服务中止
许多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其服务提供商往往会在得知财产所有者逝世之后中止服务。例如,雅虎公司曾在其电子邮件服务的隐私条款中写明“服务于客户逝世时终止”[2]。也就是说,在拥有者逝世后,其所有的数字财产就可能被删除或不再允许他人访问。
(一)建立电子中介机构
在数字财产的继承过程中,数字财产拥有者与继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继承失败的最主要原因。由于数字财产本身具有的私密性与虚拟性,继承者很可能对这些财产的存在与获取方式一无所知。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先为两者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些电子中介,为或许已经阴阳相隔的两者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
这一类型的电子信息中介,其在数字世界中的基本运作方式即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信托机构。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一个信息中介平台,允许其将拥有的数字财产的相关信息记录在内并加密,同时,数字财产的拥有者也需将对应继承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记录在内。在确认数字财产的拥有者已经辞世之后,数字中介即可通过用户事先记录的信息,联系数字财产所有权人指定的继承者。
事实上,上述事务也可交由有足够信用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国际上也有一些机构开始关注这一市场,例如瑞士银行[3]。用户只需将相关的信息记录在案,再交托其保管即可。但由于许多数字财产的价值并不是太高,信托所需的高昂费用会令许多人望而却步。因此,通过较为廉价甚至免费的电子中介来完成继承的流程,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
(二)规划良好的信息系统
在传递继承信息的信息系统中,数字中介实际上是一个 “信息的银行”,整个继承流程能否被成功完成,取决于继承信息的处理流程是否安全、合理。而这需要从道德与技术两个层面着手。
首先,信息中介的信用是整个信息体系运行的道德基础。由于这一数字中介将保有大量私密信息,必须确保其不被泄漏。这就对运作这一中介的组织提出了很高的信用资质要求,前文提及的瑞士银行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其次,在技术层面上,首先应当确保信息安全。除在软件方面需要使用加密等技术手段来确保安全外[4],在硬件方面的规划建设也应当有与此相符的水准。自然灾害、硬件故障等本为小概率事件,但由于些信息被储存在数字中介内的时间可能会很长,仍然应当考虑这些极端状况,采取相对应的备份措施以降低风险。
(三)定制型的信息传递流程
依据财产所有者记录的信息联系继承者并不困难,真正棘手的是如何验证财产拥有者是否已经逝世。如果在委托人尚未辞世的时刻即向继承者传递了相关的继承信息,那将会造成怎样的混乱与尴尬。因此,需要有一个良好的验证方式来确定数字财产拥有者是否已经逝世。
由数字中介设计一个验证流程,在技术上并无困难,在管理上也相对简便(例如,可以要求使用者定时登陆数字中介的在线平台,超出一定时间不登陆即认定使用者已经逝世)。但数字财产的使用者使用网络以及其他数字媒介的习惯、方式与频率不尽相同。因此,依据给定的流程进行认定,始终难以满足顾客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向数字中介的顾客们定制化服务。主要通过电子邮件与短信等针对当前流行的PC、手机等数字终端的通讯方式,同时辅以信函等传统手段,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信息认证。电子中介的用户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提交相关的可靠联系方式,定制适合自身的验证体系。
(四)规范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继承方式
首先,应当在法律层面解决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是否应当被继承的问题。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法规确认数字财产的地位,运营者可以自由解释其在线平台上的数字财产是否应当被继承。事实上,依照目前的科技水平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虚拟财产算不算财产”的问题实在不值得争论下去。一个作家在其博客上发表的作品,同样也拥有知识产权。保存在电子支付平台中的电子货币,显然也是用户的合法财产。若这些财产都不能被继承,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与《物权法》的精神。
其次,在确认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应当被继承的基础上,应当制订法规来规范数字财产运营方与继承者的责任与义务。这是为了让这些财产的继承者在未能顺利获取数字财产的继承信息,但知晓数字财产存在的情况下仍然有可能成功继承。应当明确继承者应该提供哪些证据,通过怎样的流程来证明数字财产的拥有者已经逝世,而自身是其合法的继承人,并明确企业应该向继承者提供哪些信息。当然,也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在客户申请在线帐号的时候,运营者可以向其提供一个记录继承人通讯方式的选项,在顾客逝世后即可向继承人发送相关信息。不过,这一措施对于许多经营网络数字财产的运营者来说难度很高。因为这种方法一是需要客户主动采用,二是验证顾客是否逝世较难,三是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
(一)依旧有赖于意识的跟进
当前,司法界和民间都对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或许很多人会为继承者留下银行帐户密码,但是却很少有人会注意保存自己的E-mail、SNS等在线帐户的密码。部分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多数网民还较为年轻,但是归根结底还是观念没有跟上。
(二)难以实施统一的司法管理
如前文所述,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很多都无国界属性。存储在某个网络平台上的数字财产,其拥有者很可能遍布世界各地。由于各国对待数字财产继承的态度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很难对其继承过程实施统一的司法管理[5]。
(三)征税困难
对数字遗产征税存在很大的困难。首先,税务部门能否查知其存在就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其次,如何评估其经济价值也同样是一个大麻烦。最后,由于许多数字财产的无国界属性,按照哪里的法律与税率来征收遗产税也是一个问题。而如果对数字财产免除税收的话,一些在线支付工具内可以存置大量的电子现金,甚至某些网络游戏内的电子货币也可以与真实的货币按照一定的汇率进行兑换[6]。也就是说,将普通财产转换成数字财产,就可能成为一种避税的手段。
(四)与隐私权存在冲突
尽管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数字财产的代际传承,然而仍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数字财产的拥有者是否希望其拥有的数字财产被他人继承。因为数字财产中可能含有大量的隐私信息,其拥有者未必总是希望这些信息为其继承人所见。在未得到数字财产拥有者明确表态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向继承者提供相关的继承信息?
雅虎公司曾迫于舆论压力,于2004年修改隐私条款,将一名战死在伊拉克的军人的电邮密码交给其亲属。然而,这种变通措施也未能讨好。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隐私顾问、学者Peter Swire就措辞激烈地抨击了雅虎的这种做法,认为侵犯了隐私。这次事件最终导致雅虎的商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企业若要配合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继承,将面对道德障碍与商业风险[9]。而这一问题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可能将在基于网络的数字财产的运营者与继承者之间造成许多分歧。
在信息时代,许多数字事物本身虽然是无形的,但其承载的经济价值与精神价值很可能难以估量。如果任由这些数字事物在其原主逝去之后即失去传承,造成人亡则道衰的客观结果,显然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尽管还存有很多问题与争议,但是若不在当前开始着手解决,待到第一代网民渐渐老去,而数字事物则进一步发展之后,此类问题必以较当前更为复杂的形式出现,而其数量届时恐怕也不可同日而语了。
[1]Farwell,J.Death&digital data:What happens to what you leave behind?[J].Computers&Electronics,2007(9)
[2]Moncur,W;Waller,A;Digital Inheritance[J].Digital Futures, 2010(10).
[3]DSwiss.com,http://www.dswiss.com/en/home.html,viewd Sep 30th,2011.
[4]Datainherit.com,http://www.datainherit.com/en/home.html, viewd Sep 30th,2011.
[5]陈自然.浅议信息时代的法律问题[J].厦门科技,2010(5).
[6]US legal wills.2005.Digital Inheritance Raises Legal Questions, http://www.uslegalwills.com/news_972_050104.aspx, viewd Sep 30th,2011.
D923.5
A
1673-1999(2011)24-0073-03
陈自然(1983-),男,硕士,福建江夏学院(福建福州 350108)经济贸易系助教。
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