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

2011-08-15 00:50刘华超
长春大学学报 2011年7期
关键词:民主党派建构领导

刘华超

(山东大学 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济南 250100)

1 当前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缓解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冲突,稳定社会秩序

中国当前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带动了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化。全体社会成员由传统的工农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的总体结构下不断被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阶层分化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表现。正如李普塞特所指出的,在没有分层的社会里,所有的工作都取得相对平等的报酬,那些工作量较大、费力不讨好、产生较多焦虑的职位就得不到最能干的人。因此,社会分层体系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激励制度,是用来激励有才能的人担任相当的角色以实现社会有效运行的社会机制。然而,中国社会各阶层在分化和重组的过程中也隐含着产生社会冲突的可能性,中国当前新兴各阶层之间利益分配的失衡是产生这种可能性根本原因。

在理论的表述上我国各阶级阶层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利益冲突却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构建的根源所在。在社会结构转型和体制转型急剧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益分化和资源积聚的态势。社会不同阶层间的收入和财富占有差距日益加大,社会分配日益不公。多年社会体制改革的“主要收益者包括知识集团、新崛起的资本集团和权力集团。”“中国的社会政治体制决定了这一阶层在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最高或较高的地位等级,是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主导性阶层。”[1]

现阶段中国社会各阶层在利益占有上是极端不平衡的,阶层利益失衡会促使中国社会走向两极分化的趋势,进而加剧弱势阶级阶层的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导致社会各阶级阶层结构张力的不断蓄积和阶层矛盾的不断激化,进而就会埋下诱发社会冲突和动荡的隐患。因此,建构我国当前新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对于消除两极分化的趋势,缓和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与利益冲突,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1.2 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威信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国家社会,各民族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国际国内等各种复杂原因,我国一些分裂国家的少数民族反叛集团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共同危害着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由于这些集团的存在,使得中国的民族问题进一步突出。

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由中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民族问题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到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民族问题往往表现为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交织在一起,现实问题与历史问题交织在一起,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国内问题与国际问题交织在一起。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涉及到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各个方面。“目前,由于地理条件限制、发展基础薄弱、市场开发条件差、自身发展能力弱等原因,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的困难和问题,同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民族自治地方人均生产总值只有全国平均数的67.4%,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全国平均数71.4%。”[2]在当前这种复杂的形势下,必须把民族工作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来看待。改善东西发展格局,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转变领导方式,提高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而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是加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的必要途径。

2 当前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的方式和途径

2.1 完善社会组织,协调社会各阶层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新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必需完善社会各组织,使其活动规范化、合理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提高各级组织的政治参与,多方面加以引导。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关于政治参与提出以下三个公式:“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挫折感;社会挫折感/社会流动机会=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3]这三个公式可以解释为“在一般情况下,特别是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动员的程度和速度远高于经济发展,于是便会在需求的满足与需求的形成之间出现差距,进而使人们普遍产生‘社会挫折感’,在社会纵向流动和横向流动的机会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缓解‘社会挫折感'就会促使人们力图通过政治参与而向政治体系施加巨大的压力。如果政治参与得到迅速的扩大而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却未能实现相应的提升即政治制度尚不具备组织和疏导政治参与的机制和能力,则政治动乱便会应运而生。如果说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增长以某种速度促进了物质福利的提高,那么,它却以更快的速度造成了社会的怨恨和不满。”[4]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完善社会组织,协调其与国家制度之间的关系。

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的分化,进而导致了社会各阶层的矛盾日益突出,妨碍了国家与社会的稳定,阻碍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成当前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就必须协调社会各阶级阶层关系,实现社会收入的合理分配。

2.2 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党的领导,实行依法治国

中国的政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精英政治,中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精英政治制度体系,官僚作为政治精英,主宰了政治制度设计、行政实施、社会利益协调甚至是社会道德共识的实现等任务。因此,这套政治制度对于官僚的道德修为和执政水平要求非常高,官僚必须要有臻于完美无缺道德,受过良好的教育,有娴熟的行政技能和政治远见。在这种政治制度体系下官僚是社会的典范,是“贤者”。“在这种贤人政治中,官僚如父母,人民如子女。人民一般很少主动参与行政,行政系统的有效运转依靠高素质的官僚对于民情的体察,即所谓‘为民做主’。”[5]41-46在精英政治制度运行当中会出现两种情形:在官清政明的情况下,整个政治机构会比较注重减轻人民负担,谋求人民福利;在官腐政暗的情况下,官僚机构就会蜕变成奴役人民的工具,导致整个政府机构低效或无效。“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精英普遍面临着现代管理方法手段和社会服务建设经验缺乏的尴尬,政治精英内部的腐败现象又进一步动摇了精英的纯洁性。”[5]41-46由于中国政府绩效管理是有政府推动的,绩效管理在政府中的推行就显得十分困难。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绩效管理的推动者们本身就不掌握绩效管理所要求的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

加强党的领导主要是加强党的政治领导,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据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据个别领导人的意愿来治理国家。在多党参政与中国共产党独自掌握领导权的政权组织情况下,政治领导应该是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主要方式。1978年3月,邓小平在全国科学大会上明确指出:“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提出了党的领导的主要内容和领导方式及其转变问题。党的十三大更明确地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那么,什么是政治领导以及应怎样进行政治领导呢?政治领导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和理论原则。

第一、实行党政分开是政治领导的前提。邓小平在领导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曾经明确指出:“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主体部分,首先应该考虑党政分开,解决党的领导方式,使其更善于、更有利于巩固党的领导,“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6]党政要分开,首先应该真正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凡属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事务,都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进行讨论、决定,而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取消以党代政的一元化执政方式,而真正的实现党政双轨制。换句话也就是说只要“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7]第二、原则性的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的实质。即从政治、路线、方针、政策上领导国家政权及其建设,指导国家的法制建设,指引和掌握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方向,确保全体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及有效地实际参加管理。邓小平说“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刘少奇也有相似的表述,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作用应当体现在“思想上、政治上和方针政策上”,[8]而不是包办、干涉一切事务,特别是隶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更不是提倡党权高于一切。此外,政治领导是通过国家政权进行的领导,是对国家全局工作的全面领导,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也是侧重对国家重大政治性事务和群众性工作的领导。

构建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应当保证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不论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党的领导人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应当建立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人民意志、关注民生的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最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运行。而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有效的监督制度、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等举措,则是公正司法、实现依法治国的必备条件。张锡恩根据以往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和我国当前法制建设的实际进展情况提出,在我国当前要实行依法治国“当务之急和首要的目标应是实现党政关系、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调整及其运转机制法治化。”[9]也就是要做到,在合理划分党与政府机关之间的职能权限的基础上,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进而实现国家权力配置和结构法治化。

2.3 完善民主监督,提高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职能

建构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还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提高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职能,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党派具有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完善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可以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和制定政策方针的正确性,进而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的科学化、正规化、程序化和制度化。但是,由于某些原因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还不能够充分的履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成为了摆设和装饰,参政议政的职能也不能够充分实现。那么,在现在和将来必然会造成各民主党派的反对和不满。因此,完善民主监督,提高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职能势在必行。

具体应从如下着手:第一、各民主党派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支持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实现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地位。第二、坚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中,根本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领导的核心,是中国革命、建设和发展事业不断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共产党领导是基本前提,也是各民主党派的自觉选择。第三、各民主党派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作为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条主线。科学发展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思想把实践标准、生产力标准、社会进步标准有机地结合起来,统一起来,是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必须跟上执政党前进的步伐,坚持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中共党委、政府关注的问题、经济建设实践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在坚持基本路线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党派成员担任各种特邀职务、参与专题考察、参加政治协商和参政议政等活动,对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决策和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要本着积极建言、推心置腹、当好诤友的精神,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第四、各民主党派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民主党派作为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要担当起时代赋予的责任,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3 当前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建构的最终目标

3.1 实现国家的统治方式有政治统治(国家统治)转变为法治,创建服务型国家

我国传统的社会主义统治方式是政治统治或者是国家统治,社会的地位和作用被忽略、被湮没,也即是人民的地位被否定、被忽视,行政、党的权威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不是法律。“在传统社会主义中,政治的合理性可以凌驾于任何形式的法制之上,传统社会主义是以巩固政治统治为本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中的‘社会'被忽略了,甚至消失了,在事实上成为‘政治'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传统社会主义社会是试图以残酷斗争达到高度统一的社会。”[10]14-18

所谓的法治也就是意味着要有有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

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以及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而最终的目的是要确立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无论何种社会形态的国家,总要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建立体现人民意志、维护公众利益的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严格遵守的制度。这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论是执政党或是参政党及其领导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这也就要求参政党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特别是作为领导干部的同志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并要时时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法治精神的实质在于实现民权,在于能够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服务。只有把人民的利益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才能保证法治目标的实现和服务型国家的建构。也即是在社会转型期,实现建构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目标,转变传统社会主义的统治方式,将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型和服务型的新型国家。

3.2 完成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转变传统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我国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也既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和谐社会里,国家是为社会服务的,是社会的勤务员,是社会的仆人;社会是国家发展的目标,国家权力向社会回归,社会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谐社会统筹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回归到它是关于‘社会'的解放、‘社会'发展的主义、思想和主张,回归到社会的本来面目。”[10]14-18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归根结底还是要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服务的,我国当前的宏伟目标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而在全面小康的基础上再进行深度与广度的发展。

[1]黄利秀.阶层合作是解决阶层矛盾的基本路径[EB/OL].[2008 -09 -25].http://www.studa.net/shehuiqita/080925/16402215.html.

[2]金炳镐.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3]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8.

[4]张小劲,景跃进.比较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5]方雷.中国地方政府绩效管理的制度环境[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8(3).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8]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M].人民出版社,1985.

[9]张锡恩.论“党的政治领导”的理论原则[J].人大研究,2002,129(9):25-28.

[10]张锡恩.从巩固政治统到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发展观的历史性转变[J].山西大学学报,200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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