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模糊性的语用分析*
——从礼貌视角探讨

2011-08-15 00:46王怿旦张雪梅
长沙大学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模糊性面子礼貌

王怿旦,张雪梅

(三江学院英语系,江苏 南京 210012;南京林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立法模糊性的语用分析*
——从礼貌视角探讨

王怿旦,张雪梅

(三江学院英语系,江苏 南京 210012;南京林业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

根据语言模糊性的本质特征,从语用学角度,在礼貌理论的框架下,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剖析立法模糊性的语用功能。从语用角度阐述立法模糊性的必然性及其产生的原因和过程,以促进全面理解并正确对待立法模糊性。

立法模糊性;语用分析;礼貌原则;礼貌策略

作为语言的本质特征之一的模糊性,普遍存在于我们的语言中。自古希腊哲学家尤布利德斯(Eubulides)以来,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加以分析定义[1]。笔者对模糊性从广义上加以理解,即任何一种可能导致一种以上解释,在意义或范围上具有不确定性的表达形式。自然语言的模糊性源于客观世界的本质以及人类认知和语言的局限性。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是通过语言制定、颁布、解释和执行的,二者密不可分。目前,对语言模糊性的研究大多是针对日常语言的,对立法模糊性,或立法语言中模糊表达鲜有涉及。而且对立法模糊性的研究大多是从法学角度讨论[2],即使一些学者从语言学角度进行分析,也都囿于语义方面。事实上,立法语言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对象之间的对话交流,对立法模糊性的研究必然涉及到语用问题,换而言之,立法模糊性不仅可以从语义学角度分析,也可以从语用学视角(即从语境中的语言使用方面)进行分析。立法模糊性的众多语义特征也必然给其自身带来其它语言形式所无法替代的语用功能。而礼貌被视作社会文明的反映和体现,它是调节人际关系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一直以来礼貌理论在语用学领域都受到很大的重视。因此,本文将从语用学角度,利用礼貌理论对立法模糊性展开分析讨论。

一 礼貌理论

语用领域中,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从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话语字面意义和实际意义的关系以及会话含义的产生过程,但在解释人们在会话中遵守合作原则以及有时故意表面上违背合作原则的一些准则从而采取间接方式表达的原因方面还不足。而礼貌理论弥补了这个不足,解释了合作原则中那些表面背离现象。在这个背景下,很多学者都提出了关于礼貌的理论。

Robin Lakoff(1973)是第一批采用格赖斯会话原则框架解释礼貌现象的学者,她将其礼貌规则和格赖斯会话准则结合进而阐述语用能力[3]。Lakoff(1975∶64-5)将礼貌规则描述为∶(1)礼节∶保持距离;(2)尊重∶给予选择;(3)同志感∶表示同感。我们可以看出礼貌包括不要闯入他人领域、让会话相对方自己做决定以及让其有共鸣的感觉[4]。Lakoff(1979∶64)后来又给出两条语用能力规则,即明晰和礼貌,并将礼貌视作减少人际摩擦的手段[5]。其后,Lakoff将礼貌明确定义为∶“用来减少人际交流中固有的潜在的对抗、冲突可能,从而促进人际交流的人际关系的机制”[6](Lakoff,1990∶34)。

1978年Brown和Levinson在其文章《语言使用中的普遍现象∶礼貌现象》中从面子角度阐述了其礼貌理论[7]。该理论基于Goffman的面子概念,将礼貌行为解释为维持面子需要的基本要求,并将其与格赖斯准则相联系,为语言学中礼貌现象的分析提供了重要范式。该理论中的基本概念“面子”被定义为“每个社会成员欲为自己主张的社会自我形象”[8]。(1987∶61)其理论认为∶面子具体包括两方面,即消极面子(即不希望自己的行为受制于他人)和积极面子(即保持良好的自我形象及获取他人的欣赏和肯定);人们在交流中用来为自己或交际对方保持两种面子的所有理性活动共同构成了礼貌;保持他人的面子同时就是保持自己的面子,人们在交际过程中常常持续维护相互的面子。Brown和Levinson提出了面子威胁行为(Face-threatening Acts/FTAs)概念,即侵害听者维持自尊需要的行为,他们认为礼貌策略的运用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面子威胁行为。在日常交际中,我们总是试图避免给听者带来尴尬、不快或是其它消极影响的言语[9]。(1987∶61-83,101-210)这个理论也被称作礼貌策略。

和Lakoff一样,Leech(1983)在《语用原则》一书中也采用了格赖斯会话原则的构架,对礼貌作了详致分析。Leech认为,礼貌是人际交流的一个重要调节因素,他试图解释为什么人们经常间接地表达意义,并将礼貌视作间接表述中的重要语用现象以及违背格赖斯准则的原因之一。Leech将其礼貌原则置于与合作原则一样的地位,并认为两者相互作用,且都适用于口语和书面语。Leech的礼貌原则也包括一套准则,其与礼貌原则的关系就和合作原则与其准则一样,具体包括∶(1)得体准则∶a.尽量少让别人吃亏,b.尽量让别人多得益;(2)慷慨准则∶a.尽量少让自己得益,b.尽量多让自己吃亏;(3)赞誉准则∶a.尽量少贬损别人,b.尽量多赞誉别人;(4)谦逊准则∶a.尽量少赞誉自己,b.尽量多贬损自己;(5)一致准则∶a.尽量减少双方的分歧,b.尽量增加双方的一致;(6)同情准则∶a.尽量减少双方的反感,b.尽量增加双方的同情[10]。(Leech,1983∶132) 礼貌原则的关键内容可以归纳为∶尽量表达对他人有利的观点,同时尽量避免对他人不利的观点。Leech也指出这些准则不是同等重要,比如得体准则要比赞誉准则更为重要,赞誉准则要比谦逊准则更为重要,这反映了礼貌原则要求人们在交际中更关注“别人”。我们也发现言者可以同时遵守礼貌原则的多个准则,往往有明示也有暗含。甚至在每个准则里,次准则的地位也不一样,次准则a比次准则b更为重要,这又反映了积极礼貌(避免不一致)比消极礼貌(寻求一致)更为重要。(Leech,1983)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学者如Fraser,Kasper等也分析研究了礼貌这一现象,本文将在 Leech礼貌原则及 Brown和Levinson的礼貌策略框架下讨论立法模糊性。

二 礼貌理论框架下对立法模糊性的分析

礼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不礼貌的语言行为会被视作对他人的冒犯。出于礼貌的目的,在一些情况下,模糊表述经常会被使用。在立法语言上,遵循礼貌原则和礼貌策略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使用模糊表述。以下例子就是立法模糊性在礼貌原则和礼貌策略框架下的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第8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此条款中,大陆立法机关使用了“非和平方式”和“其他必要措施”这样的模糊表述,在此语境下,以上表述的意义非常明显,即大陆将会使用武力手段以阻止任何造成或将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重大事变以确保将来国家统一。但这些模糊表述避免了这样的表述,从而从某种程度上削弱了其威胁语调,在立法者与其立法规范对象的交际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保全面子的作用。根据Brown和Levinson礼貌策略理论,该条款可被视作面子威胁行为,该行为冒犯了台湾自尊和面子需要,但同时上述礼貌手段的使用又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台湾的不快和羞辱感。按照Leech礼貌原则理论,这些模糊表述是得体准则的要求,它们被用来减少言语中有损他人的观点,最小限度地使别人受损。在本条款中,可能采用的具体措施或方式未被说明,这可能是对有限目标的小规模攻击,也可能是使用导弹的全面攻击,而通过上述表达将可能的损失掩盖起来,言语中有损他人的观点也被尽量削弱。

再如,《美国法典》第2201条规定∶“国会认识到美国驻有重兵及相关人员的亚洲国家中弱势(disadvantaged)儿童的人道主义需求,而且国会认为涉及对这些弱势(disadvantaged)儿童的关爱和福利的条款不够完善。……”此处,弱势的意义很清楚,即贫穷,或更具体一点就是缺衣少食、没钱。贫穷这样的词在这里被避免,因为这样的表述在维持他人面子方面起着消极的作用。一般而言,没人想贫穷,贫穷也不是什么光荣、体面的事情,通过使用“弱势”这个模糊表述,立法适用对象对积极面子或尊严的需要得到了满足。这个礼貌策略避免了伤害适用对象保持自尊的要求,避免了给其带来歧视感或不快。同时,该条款又使对话双方的同情增至最大限度。“弱势”暗指这种贫困的境地并非当事人所想,而是由于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外部原因造成的,同时暗含一些平等权利被剥夺的意思。这在一个声称人人生来平等的社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儿童们往往被假定在同一起跑线,而这样的贫困境遇是强加在一些儿童身上的。因此,这个暗指贫困儿童遭受着不公平待遇的模糊表述,能赢取适用对象的巨大同情,这也正是Leech礼貌原则中同情准则的要求。当然,该立法模糊性也遵循了赞誉准则,这体现在它减少语言表达中对儿童贫困的贬低,最小限度地贬低别人。相似的例子还有在国际立法中,贫穷国家通常被称作发展中国家或是欠发达国家等。

我们再看下面这个例子∶“除非联邦调查局或其他任何政府调查机构的文件中没有任何信息表明对安全目的而言该雇员的忠诚或可靠性值得怀疑,否则联邦紧急情况管理机构的任何雇员都不能被允许接触有关信息或本款已经设立限制的财产。”(《美国法典》第5197条)此处采用间接的模糊表述“忠诚或可靠性值得怀疑”(questionable loyalty or reliability)而非“被怀疑不忠或不可靠”(suspected disloyalty or unreliability),这二者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差别。前者将忠诚作为其讨论的基础,而后者则将不忠作为其起始立场,带有无礼、不友善、甚至是威胁的色彩。就效果而言,前者更佳,因为它满足了适用对象的面子要求,因为任何人都想有一个积极的公众形象或积极面子,没有人愿意被贴上“不忠”的标签。在处理面子威胁行为时,该条款遵循礼貌策略并利用模糊性言语降低了面子威胁行为的力度从而达到了一定的礼貌目的。同时,它也遵守了赞誉准则即尽量少贬损别人,尽可能地少给予别人负面评价。

最后,我们再来分析之前谈到的《中美联合公报(1982年)》第6条∶“它(美国)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本条中的模糊性表述充分体现了一致准则,即尽可能减少对话双方观点的不同,使双方的分歧降至最低限度,使双方的一致增至最大限度,这也促使双方最终能达成一个概括性协议。同时,双方未能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的事实,表明了对话双方尽量少让别人吃亏,尽量少让自己得益,这又体现了对得体准则、慷慨准则的遵守。所以本条款的模糊性表述,体现了话语的礼貌要求。

上述这些案例分析表明立法模糊性时常被用来实现礼貌原则和礼貌策略所要求的礼貌或面子需要,从而使立法语言行为显得更为礼貌,可接受性更强,从而更好地实现其交流目的。

语言是人们之间相互交流的桥梁。作为立法语言一部分的模糊性表述,与语用方面紧密关联。立法模糊性充分体现了立法对话中的礼貌现象,也是实现礼貌原则和礼貌策略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得立法者与立法适用对象之间的交流更为有效、礼貌,更易接受,同时这也反映了立法中语用模糊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在语用模糊的情况下,立法模糊性并不意味着交流中语言表达的缺陷,相反,它在实现某种特定语用效果以及在最终实现成功交流的方面起着非常积极的意义。总之,语用立法模糊是实现立法者交际目的的必要手段,在某种程度上也很好地解释了立法模糊性产生的原因和过程,利于我们全面理解并正确对待立法模糊性。

[1]陈治安.模糊语言学概论[M].成都: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2]陈云良.法的模糊性之探析[J].法学评论,2002,(1).

[3]Lakoff R.The logic of politenessor,minding your p’s and q’s[A].Binnick R L,Davison A,Green G M,etc.Papers from the Ninth Regional Meeting of the Chicago Linguistic Society[C].Chicago:Chicago Linguistic Society,1973.

[4]Lakoff R T.Language and woman’s Place[M].New York:Harper and Row,1975.

[5]Lakoff R.Stylistic strategies within a grammar of style[A].Orasanu J,Slater M,Adler L.Language,sex and gender[C].New York:The Annals of the New York Academy of Sciences,1979.

[6]Lakoff R T.Talking power:The politics of language[M].New York:Basic Books,1990.

[7]Brown P,Levinson S.Universals in language usage:Politeness phenomena[A].Goody E.Questions and politeness strategies in social interaction[C].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8][9]Brown P,Levinson S.Politeness:Some universal in language us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10]Leech G.Principles of pragmatics[M].London:Longman,1983.

(责任编校:陈婷)

H030;D90-055

A

1008-4681(2011)06-0095-03

2011-09-27

王怿旦(1979-),男,江苏溧阳人,三江学院英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语言学、教学法。张雪梅(1979-),女,安徽芜湖人,南京林业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语言学、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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