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涛,许华山,王丽莎
(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安徽蚌埠 233030)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法治化构建和完善
吴 涛,许华山,王丽莎
(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安徽蚌埠 233030)
高校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依照法治原则,剖析了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存在的缺失和疏漏,借鉴国外高校程序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提出了对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法治化构建和完善的建议。
法治化;程序;纪律处分;教育管理;高校学生
高校对违法、违纪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是高校学生教育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法治化,是纪律处分合法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关乎大学生的权利保障和民主法制教育,对促进高校依法治校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价值。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司法实践的推动以及教育管理实践的发展,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建设现已成为高等教育法制研究的热点问题,亟须依照法治原则和理念,剖析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存在的缺失和疏漏,借鉴国外程序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对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进行法治化构建和完善。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规定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明确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遵循的权限、条件、时限、步骤等,规定了听取陈述、申辩、送交、备案等程序,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提供了初步的程序保障。各高校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对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进一步做了规定。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按照法治原则和理念进行审视,还存在一些疏失和缺漏,尚需深入研究。
新《规定》对纪律处分立案和调查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当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中一般缺乏立案程序的规定,对调查程序也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部分高校对调查主体、调查人员的人数等规定存在问题,有的学校规定由辅导员进行调查,有的学校根据涉及的事项不同规定不同的调查主体,对调查人员的人数规定也不合理。立案和调查程序的不完善影响了纪律处分的有效实施,亟需构建和完善。
告知是陈述、申辩以及寻求救济的前提和基础。告知程序对于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至关重要。通过对数十所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制度的研究和梳理,纪律处分的告知程序尚存在不足之处,如告知形式不够规范、告知内容不够全面、告知时间较迟等问题,影响了告知的效果,不利于学生陈述、申辩、救济等权利的实现。因而告知程序有待进一步完善。
新《规定》明确了被处分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各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对陈述申辩权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较为笼统,缺乏较为具体的程序保障,部分高校只是在处分决定已基本确定之前,象征性地告知当事学生,缺乏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间保证,使陈述申辩权形同虚设。
(四)送达程序尚存有缺陷
新《规定》要求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送交本人,很多学校对送达程序作了规定,但规定的程序存在瑕疵。有的高校仅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辅导员,由辅导员代为转达处分决定;有的高校仅将纪律处分决定张贴在学校的公告栏中,而未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到学生本人手中等,有的高校规定的公告送达的公告期较短,很难实现送达的效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探究和借鉴国外高校程序建设的有益做法,可以促进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法治化建设。
正当程序原则是英美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原则,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滥觞于英国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上自然正义原则是一个界定完好的概念,它包括公正程序的两项根本原则:一个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作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地听取[1](P91)。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英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程序原则,就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而言,它要求: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到影响时,在决定之前必须给予他知情和申辩的机会和权利[2](P223)。正当程序原则是评价法定程序正当与否的标准,在美国,行政法上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必须符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标准[3](P401)。正当程序原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正当程序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就无法形成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法律秩序。如今,正当程序无论是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力的理念,还是作为一种原则都风行于两大法系的行政法中[4](P115)。正当程序同样适用于高校教育管理行为,在对学生进行处分时要遵循正当的程序制度。
在高校教育管理中,美国比较注重通过程序对学生权利进行保障。一般来说,学校对学生不良行为和学业不良的纪律处分要严格遵守州的《管理程序法》、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条例以及其州法规。如州的《管理程序法》规定,处理学生至少不能缺少两个环节:其一是通告,处分之前要告知学生所犯的错误及违反了哪条规章或条例;其二是听证,通告之后,校方要给予通告对象一个机会,去解释或辩护,听证必须在作出休学、开除决定生效之前进行,否则违反《管理程序法》[5](P161)。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院认为公立学校学生受教育的利益得到宪法的保护,不能没有提供听证的机会而被开除。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最大发展为把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适用于暂时停止学业的纪律处分。公立学校学生享受教育,是一种法律上可以主张的财产利益,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不能不给予最低程度的听证而被剥夺[3](P401)。上述程序制度对于高校学生权利的保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能够制约高校在教育管理中的恣意行为。
国外高校程序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国外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制度,也绝对不会是尽善尽美的杰作。对它们不能简单地采用“拿来主义”,应当立足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借鉴。
当前,我国一些高校的违纪处分规定对纪律处分程序也不同程度地作了规定,但仍不完善。如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治国方略。为了在高等教育领域落实法治原则,实现依法治校,须对我国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进行法治化构建和完善。
立案做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首要步骤,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应成为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的正式启动程序。一般而言,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发现或由其他人举报的学生有关行为,由负责学生纪律处分事宜的部门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进行案件登记,并组织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立案阶段,高校要拟订立案报告,明确案件来源、当事人、案情简介、拟办意见和审批意见[6]。
调查是做出处分决定的前提,只有查清违纪事实,才能做出正确的处分决定。目前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调查程序存在一些问题,诸如规定由辅导员进行调查以及不同事项规定不同的调查主体等,制约了调查活动的有效开展。辅导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对学生的处理处分不是辅导员的主要职责。同时辅导员和学生朝夕相处,也很难客观地进行调查。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处分调查组开展调查,高校其他职能部门不具有对学生的处分权,不适宜进行调查取证,但可提供相关证据。在调查人员数量方面,有的高校仅规定一人进行调查,不符合公正原则,所获证据难以让人信服。调查人员不应少于两人,一人询问,一人记录。调查人员经过调查形成完整的文字材料,由被询问的当事人或证人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在调查材料中予以说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尽可能地保障学生的参与权,调查取证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同时也应为当事人提供主张权利和维护权益的机会。
在行政程序法中创设行政行为告知程序,既是对行政相对人人格尊重的具体体现,也是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职权的法律机制[7](P212)。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过程中,告知程序具有保障学生权利,限制高校管理权力滥用的重要作用。在高校学生纪律处分过程中应把告知作为必经程序。新《规定》只规定了处分决定中应告知的内容,对处分决定之前的事前告知程序缺乏规定。事前告知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前提,也是学生参与纪律处分过程的启动程序。高校在做出对特定学生不利的决定之前,通过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其具体的指控、所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8]。学生通过告知程序了解学校拟给予处分的有关情况,才能很好地行使陈述和申辩权,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告知的形式、时间和内容等,对于学生纪律处分非常关键。告知若只通过口头形式告知,有的学生对学校有关规定了解不甚清楚,不一定能完全理解相关内容。因此为了便于学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让学生签字证明已获悉有关告知内容。告知的内容要充分全面,与拟被处分学生利益相关所有信息均应告知,应包括学生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法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等[9],从而促使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告知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给予一定的准备时间,促进学生有效地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以及其它权利等。
陈述和申辩程序是高校纪律处分正当程序的核心。陈述、申辩是实现学生参与权的重要方式,是保障学生权利的重要手段。高校在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给予拟处分学生陈述、申辩或说明的机会,使学校重新审视所作决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恰当、理由是否充分,以优化选择、疏导不满。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各高校纪律处分规定对陈述、申辩权也作了规定,但未设置具体程序保障陈述申辩权的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要在充分告知的基础上进行,可制作陈述申辩告知书,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在调查过程中就应当保障学生陈述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对当事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高校须认真听取,对当事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高校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全面地了解有关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处分,并且不能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听证是保障陈述和申辩权的有效途径。处分种类的不同,对学生造成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为了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平衡,对剥夺学生就学权的开除学籍处分应当采取听证程序。其他纪律处分种类,虽然也对学生造成较大的影响,但不改变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在学关系,可以不进行听证,采取适当的形式使当事学生的意见得以表达即可。一般认为,一个公平的听证应符合以下要求:(1)听证活动由一个独立的、没有偏私的机构或个人主持;(2)相对一方有权获知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决定以及有关的理由;(3)相对一方有机会为自己辩护;(4)相对一方在听证活动中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5)听证必须制作记录;(6)听证必须公开[10]。新《规定》中没有规定听证程序的内容,在北京市教委出台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听证程序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的,学校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对听证会的主持、记录、参加人、回避、陈述和申辩、举证及质证等相关程序作了规定。上述听证程序规定值得借鉴和推广。
处分决定书的送达是处分决定发生效力的必要条件。处分决定书一经送达,处分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处分的申诉时限和诉讼时效等就开始计算,关乎被处分学生的切身利益,必须严肃对待。新《规定》要求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要送交本人。有的高校在管理实践中只将作出的处分决定发到各院系,并不送达学生本人,或通过辅导员代为告知处分内容;有的高校规定:若学生拒绝接收处分决定,就由辅导员签收,也不规定见证人签字证明等事项。送达学生本人是处分决定生效的必要条件,处分决定至少三份,学校一份存档,发学生所在院系一份,学生本人一份。处分决定不应当由辅导员签收和送达,应由具体处分部门直接送达学生,并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学生本人签名后由学校存档。在送达过程中,辅导员可予以协助。若学生拒绝签收,可以留置送达,但一定要注明原因,并要有见证人签字。直接送达确有困难时,可以采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邮寄送达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是一种刚性、必不可少的教育管理手段。纪律处分程序法治化有利于促进高校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提高纪律处分的可接受程度,减少争执和冲突,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同时具有重要的教育价值,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体现对学生人格尊严的尊重,提高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从而实现程序育人目的。可见学生纪律处分程序法治化对高校学生教育和管理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针对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解决思路和建议,对高校学生纪律处分程序进行法治化构建和完善,以期促进高校教育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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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Constructing and Perfecting the Lega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Disciplinary Sanction
WU Tao,XU Hua-shan,WANG li-sha
(Department of Psychiatry,Bengbu Medical College,Bengbu233030,China)
Disciplinary sanction against the university students who break the law sand discipline,is the important method in university students’management.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rule of law,the paper analyzes the defects and omissions in the procedures of our university students’disciplinary sanction,takes the useful practice of the procedures of disciplinary sanction in foreign universities as an example and offers the suggestions to 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legality of university students’disciplinary sanction.
legality;procedure;disciplinary sanction;educational management;university students
G645
A
1009-9735(2011)04-0084-04
2011-04-23
蚌埠医学院科研项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
吴涛(1977-),男,安徽凤阳人,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法制;许华山(1963-),男,安徽霍山人,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高教管理和教育心理;王丽莎(1956-),女,山东黄县人,蚌埠医学院精神医学系副主任,研究方向:学生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