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菊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3)
中国的“新合作主义”:两种路径及其可能走向
李平菊
(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3)
关于中国合作主义的研究主要形成了“中国式合作主义”和“社会主义合作主义”两种路径。当前,中国的国家合作主义有其特定的存在条件,未来也可能成为中国发展的一种方向。
合作主义;中国式合作主义;社会主义合作主义
一段时间以来,国内有关“新合作主义”的研究与讨论日渐增多,新合作主义被广泛地运用到对“地方政府与经济发展”、“国家与社会关系”、“公民社会与民间组织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公共治理及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工会及劳动关系”等诸多领域的研究上(曾盛红,2007;刘倩,2009)。情况似乎表明,新合作主义已经隐然成为中国未来可选择的、不同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第三条道路”。
概括说来,新合作主义(或说现代合作主义)是指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所出现的强调阶级合作与团结,主要以三方伙伴机制为代表的合作主义制度模式。为了区别于二战之前及之间(甚至到1970年代)盛行于法西斯国家和欧洲及拉美一些威权国家的合作主义制度,故冠以“新”的前缀。与此对应,后一种合作主义也就成为“旧”合作主义。新合作主义的特征在于直接把社会利益集团整合进现代国家的决策过程中,政府和主要社会利益集团展开正式协商,特别是鼓励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集体谈判,以达成包含政府在内的三方协议。新合作主义与议会民主制、一定程度的多元主义以及福利国家是兼容的,它往往是民主的、参与式的、社会公平取向的,旨在把社会团体带入民主的、参与式的决策过程,这使得它明显不同于传统的奉行专制主义的、自上而下的、强调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控制的政制合作主义。
在关于中国的“新合作主义”的研究中,明显地形成了“中国式合作主义”和“社会主义合作主义”两种不同的研究和分析路径。
安戈和陈佩华(2001)指出,合作主义机制的存在并不取决于一个政府的政治特性,无论是共产党政府还是第三世界的权威主义政权,或是议会民主国家,都有可能采用某些合作制度的成分,因此,合作主义既能存活于台湾的一党体制和南韩的军人政权之下,也能在日本的议会民主中得到体现。同样,在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也已经存在国家合作主义的结构,这种“中国式合作主义”是在列宁主义式的党国体系下运行的,是一种苏联模式的合作主义。在此模式下,各种合作式组织如工会、妇联等,发挥着“传送带”的作用,在党和被代表的社会集团之间提供双向通道:将上层动员工人农民为国家利益而增加生产的信息传达到下层,同时将下层的各种权利与利益要求反馈回上层。虽然在计划经济时期,这些组织基本上“徒有其名”,很难发挥预定的功能,但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体制的松动,给了这些组织得以真正运转的空间。同时政府还成立了大批新的组织来充当合作式的中介与代理机构,以替换原来对社会的直接控制方式。这些使得中国的“国家(化)合作主义”日益明显。
Margret Pearson(1994) 着重区分了中国的合作主义与国家合作主义的差异,并提出了“社会主义合作主义”的概念。在Pearson看来,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合作主义,尽管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施密特所描述的国家合作主义,但二者之间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社会主义合作主义针对的是社会主义情境下合作主义的生成,更多的是对自治团体出现的抑制;而国家合作主义主要着眼于为实现社会稳定而对从属阶级需求的压抑。其次,改革时期的社会主义合作主义的目的在于国家通过分权刺激国民生产;而国家合作主义主要是对现存社会力量的集权,以此增强国家在世界经济中的权力。再次,在社会主义合作主义下,共产党的地位尽管有所削弱,但仍是党国并行的结构;这与国家合作主义考虑的威权体制下的单一国家结构是有区别的。
Bruce Dickson(2007) 进一步指出了合作主义与社会主义存在的内在冲突。他首先驳斥了将合作主义作为理解中国政治体系关键因素的观点。在他看来,合作主义结构在中国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作为强制、说教和中央计划的替代物,其目的是维持党的统治,因此,中国的合作主义在本质上是“替代性控制机制”——这意味着主导中国政治体系仍然是列宁主义式的政党,而不是合作主义。Dickson认为,合作主义与列宁主义体系并不相容。因为前者要求自治的、政治上积极参与的团体;后者则拒斥宽容,不能接受政治团体的多元化。他认为,合作主义可能在中国从社会主义的转型中存活下来,但社会主义不可能在转向合作主义的过程中存活下来。因此,“社会主义合作主义”的概念在逻辑上是根本矛盾的。合作主义的发展必然要求政治体制的变革,进而对社会主义体系形成挑战。
安戈和陈佩华(2001)在对东亚国家合作主义的考察中指出,组织完全的官僚体制,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国家,排斥私人利益、推崇集体精神的儒家传统以及浓厚的民族主义是东亚国家普遍采取国家合作主义的优势所在,而这些条件无疑在中国也全都具备。刘为民(2005)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以和谐为主导价值的文化,包含着丰富的有机论思想,它所主张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由礼治、仁爱规范的有机结构体系,君臣、父子、夫妇各有其位,秩序分明,层次严谨,这也就暗合于合作主义的基本主张。此外,中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制度也非常强调协调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国家合作主义抑制个人对私人利益的追逐有着相似性;而市场化改革、财政分权及政府对社会直接控制的松动等,为国家合作主义的运作提供了结构性空间(安戈和陈佩华,2001)。这些特征或条件显然很大程度上契合了国家合作主义发展的需要,从而为合作主义在中国的出现提供了应然性证明。
安戈和陈佩华以及顾昕和王旭都乐观地预计中国的国家合作主义会朝向社会合作主义的方向发展。安戈和陈佩华(2001)在对“中国式合作主义”进行细致考察后认为,尽管大多数合作组织仍然为当初组建它们的中央或地方政府所管辖,但随着时间的推进,有一部分传统的“群众团体”(如工会)和新成立的协会(如工商联)正在逐步受到其基层群众的影响,开始成为他们的代言人,换言之,这些团体正在一步步明确地朝社会合作主义模式的方向发展。顾昕和王旭(2005)通过对中国专业社团的研究提出,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变革的过程中,至少在专业社团领域,不会出现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专业性社团是从国家体制中分离出来的。因此,当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把更多的服务递送工作转移给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专业性社团时,一个国家与社会相互增权的局面是可以出现的。
但是,这种乐观的看法并不是人人都赞同。针对安戈和陈佩华的论述,Bruce Dickson(2007)指出,不能期望在政权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的转型。他认为,日、韩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的平稳转型不能作为中国大陆的转型依据,前者的转变是发生在民主化的背景之下,而目前中国大陆并不具备类似的条件。Wong Yiu-chung and Chan Che-po(2002) 批判了认为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转变能够促进民主化的观点。在合作主义者看来,从“国家合作主义”向“社会合作主义”的转变即是民主化的过程,因为民主化本身就是一个功能集团不断增加其自主性,并与国家分享权力的过程。但是,这种观点对于中国政治现实来讲过于理想化了。
作为新保守主义和新权威主义的代表人物,康晓光(2003)明确宣称,“合作主义国家”是中国除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的现实选择。合作主义国家首先是一种理念,即在承认社会分化、冲突的前提下,推崇有效、公正、稳定的社会合作秩序;其次,它还表现为在统治阶级、资产阶级、知识阶级、劳动阶级内部的自治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制衡与共享;再次,它主要通过权威主义、市场经济、法团主义及福利国家等制度基础得以实现。选择合作主义国家的原因在于:第一,前提是中国的多元社会秩序必将形成;第二,中国的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或政府的主导地位,在短期内建立一种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第三,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高度集中的具有垄断性的职能性社会团体结构,如总工会、妇联等;第四,现行管理体制已经为行政机构与社团的联系建立了制度上的保证;第五,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内部差异性很高的“巨型社会”来说,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以及多元主义模式,可能因无法达成政治共识而导致社会分裂(康晓光,1999)。而建立合作主义国家,需要完成四项任务:一是建立廉洁高效的权威主义政府;二是限制经济精英的非法利益,通过完善法治保护其合法利益,但坚决限制其政治权利;三是扩大知识阶级的权利,尤其是言论、出版和学术自由;四是保护大众的基本权利,建立法团主义体制和福利国家(康晓光,2003)。
这种“合作主义国家”的主张,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陈子明(2004)指出,所谓的合作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变形的专制国家,其社会的公正程度是难以得到保证的。何增科(2006)虽然承认了合作主义国家试图通过权威主义和法团主义节制资本、保护弱势群体的积极方面,但他在根本上反对将权威主义作为终极模式的看法,主张以阶段性、过渡性的角度看待权威主义在中国的实践,认为其终归要走向民主政体。
[1](澳)安戈,陈佩华.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J].战略与管理,2001,(1).
[2](丹)考斯塔·艾斯平,安德森.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王威海.西方合作主义理论述评[J].上海经济研究,2007,(3).
[4]曾盛红.结构转型中的“利益组织化”——法团主义与中国“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述评[J].湖北社会科学,2007,(8).
[5](美)詹姆斯·米奇利.社会发展——社会福利视角下的发展观[M].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6]郑秉文.合作主义——中国福利制度框架的重构[J].经济研究,2002,(2).
[7]郑秉文.论“合作主义”理论中的福利政制[J].社会科学论坛2005,(11).
Chinese New-corporatism:Two Research Approaches and Potential Directions
LIPing-ju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Baoding 071003,China)
The studies on Chinese corporatism have been separated two research approaches——“Chinese characteristic corporatism”and“socialistic corporatism”.Currently,Chinese corporatism exists because of some certain conditionsand itmay bea direction of Chinese development.
corporatism;Chinese characteristic corporatism;socialistic corporatism
D616
A
1009-6566(2011)02-0011-03
本文是华北电力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村委会直选中的派系政治及其运作”(项目编号200811026)的阶段性成果。
2011-03-06
李平菊(1978—),女,河南郑州人,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