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的更新与法学教育的嬗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中国法学教育

2011-08-15 00:51金锦花
中国校外教育 2011年12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理念

◆金锦花

(长春理工大学)

法治理念的更新与法学教育的嬗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中国法学教育

◆金锦花

(长春理工大学)

法治理念与法学教育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发展,法学教育为法治理念的形成培育了法律文化基础及法律人才资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实现形式。而基于法学教育的时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方针,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制定,而且必须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

法治 法治理念 法学教育 社会定位

一、法治理念与现代法学教育的社会定位

法治理念,是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理想和信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积极参与法治活动的坚定信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2005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了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实践的方向,使得我们可以逐步脱离西方现代法治的模式和价值诉求,开辟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化道路。

法学教育对于社会的意义在于为法治的实践培育法律文化基础,具有特定的知识结构、意识、理念及思维模式的法律人才资源。而法律人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基础资源,因此法学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国家法治的进程甚至法治改革的成败。从历史上看,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与法学教育相伴相随,有着相同的阶段性发展过程。随着当今社会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需要大批的各类法律人才,此时的法学教育肩负着为经济和公共事务的发展提供高级法律人才的社会责任,而且承担着从事法学研究、发展法学理论和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历史使命。可以说,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之一,法学教育为法治理念的形成培育了法律文化基础及法律人才资源;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更新与发展决定并引导着法学教育的方向、宗旨、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实现形式。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需要在准确把握法治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同时更应该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把握好中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和方向。首先,法学教育须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身为法律人首先应该精通法律知识,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法学教育须培养具有法律道德的人才,法律人是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的人,必须能为国家、为社会创造福祉,无愧为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力推进者。

二、法学教育的时代性与地方性

法学教育应当与本国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因此,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所处的社会历史状况及其发展变化,探索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考察本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从而推演出适合本国法学教育的科学培养目标与模式。进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进程相适应,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时代要求。从我国的国情上看,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资源稀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发展不平衡,而所有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可能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经验,它注定要走一条借鉴外来经验、同时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主的法学教育发展道路。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及标准等,必须要有我国自主的定位,而这正是由法学教育的时代性与地方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基于法学教育的时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包括我国社会基层需要并能消费得起的法律人。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领下的中国法学教育

在变革中的中国,法学教育也必须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我国经济社会结构。而这一改革和创新的成败取决于建立和实施与时代需求一致的、正确的法学教育观。这就要求我们将意识形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法学教育转化为受教育者的内在资质和价值追求。我国当前,因过度功利化的受教育观念和不断增加的社会就业压力,法学教育并未将主要资源注入受教育者思想素质和法律素质的提高方面,而是使受教育者将主要精力放在以应试为目的的法律条文背诵或案例分析,却忽视了现代民主意识、法治理念等素质教育,结果受教育者大多成为法律技术意义上的法律从业者,而不是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真正的法律人。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国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指出了明确的方向,通过新的体制安排和新的教育技术,使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法学教学的方方面面,贯穿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使受教育者牢固认同并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我国法学教育无法推卸的时代责任。首先,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领导人民立法,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法律。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方可使法学教育符合我国发展的基本方向,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需要,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其次,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观念,必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立法权、司法权及执法权均归属于人民,因此,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都应当体现人民的愿望与利益,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再次,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认真贯彻服务大局的理念,因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根据全体人民的普遍意志及根本利益总结出来的,为大局服务,正是社会主义法本质的体现,也是法的核心功能所在。因此,法学教育也不能脱离服务大局这一重大决策。第四,我们的法学教育必须以维护公平正义为重要的目标,公平正义应当是法律人坚定不移的理想信念,只有体现公平正义之理念的法律,才能够成为受普遍尊重并遵守的“良法”,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法学教育也必须传送公平正义的观念,使更多地法律人在社会中伸张公平正义。最后,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为贯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服务,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培育大量的法律人才。

总之,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方针,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引下制定,法学教育必须围绕“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开展,在法律知识传授与法律信仰的培养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入其中,渗透在法学教学与研究中,使之转化为受教育者内在的法律素养和坚定的法治信念。

[1]柴荣.论新中国法治思想与法学教育的发展.当代中国史研究.

[2]徐显明.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中国大学教学,2009,(12).

[3]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张文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言.法学家,2006,(5).

2010年吉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教改课题《理工科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研究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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