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异体问责制: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2011-08-15 00:51邢益精
中国校外教育 2011年12期
关键词:问责制异体列宁

◆邢益精 梁 静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行政异体问责制: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邢益精 梁 静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异体问责”思想蕴涵于列宁政治监督思想之中,其内涵丰富,对今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行政异体问责制在指导思想、内涵等方面继承了列宁“异体问责”思想,并拓展了其思想内涵,提高了问责程序的地位,深化了问责理论的实践,确立了问责文化的地位。我们应立足国情,坚持列宁思想的指导,正视“同体问责”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两者的合力,通过构建完善的异体问责体系,促进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发展。

列宁“异体问责”思想 行政异体问责制 发展

一、引言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并发展了其政治监督思想。“异体问责”思想蕴涵于列宁政治监督思想之中,其内涵丰富,对今后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具有指导意义。行政异体问责制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对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二、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内涵

在1918年《关于苏维埃机关管理工作的规定草稿》中,列宁指出在坚持集体领导的同时应倡导严格的个人负责制。由此可知,列宁虽未明确提出“问责制”的概念,但其政治监督思想蕴含了“问责”的思想,其中关于人民群众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的思想属于“异体问责”的内容。

第一,列宁“异体问责”思想以人民群众监督为基础。列宁认为,“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在“民众监督为主、人民监督权至上”理念的指导下,列宁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在制定法律方面,他组织起草了《工人监督条例》、《罢免权法令》、《工农检查院条例》等法令文件;在设立机构方面,他领导建立了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后改为工农监察院,最后将两者合二为一,这一系列措施为人民群众监督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列宁“异体问责”思想以法律监督为保障。监督制约权力仅用教育是不够的,必须使用法律监督作为武器,一方面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另一方面坚持法制统一的思想。在列宁看来,检察机构在“异体问责”体系中发挥着“最后保障”的作用,国家应当保证法制统一,吸纳专业人才,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将“工农检查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结合起来”统一实行职能,最大限度保证检察机构独立性。

第三,列宁“异体问责”思想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监督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发挥其效用。首先,列宁十分重视信访监督,要求“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有登记薄,要有简要的记载,记下来访者的姓名,申诉要点,交谁办理”,并制定具体措施建立了切实可行的信访制度。其次,列宁鼓励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他认为,应当呼吁劳动者舆论来根治这些弊病,“扩大舆论指责的百分比”。在遵循公开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新闻媒介发布信息,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可见,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符合俄国的基本国情,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这体现了思想的独特性与时代性。首先,从内部角度讲,列宁“异体问责”思想内容较为完善,涵盖了人民监督、法律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内容;其次,从外部角度讲,列宁“异体问责”思想并不是孤立的监督体系,其与党内监督共同发挥作用,这体现了思想的整体性。总之,列宁“异体问责”思想是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前瞻性的思想体系,它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三、行政异体问责制对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继承

尽管列宁所处的时代已经远去,目前两国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存在差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是对列宁的“异体问责”思想的继承。这种继承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行政异体问责制以列宁“异体问责”思想为理论指导。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时期监督机制的思想,是在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无产阶级政党学说、政权建设学说和国家建设学说指导下,依据本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不断形成,并在实践实践中加以发展。这表明,列宁“异体问责”思想源于马恩的理论,并发展了马恩的理论。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的产生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同样继承了马恩的思想,也以列宁思想为指导。

第二,行政异体问责制以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内涵为蓝本。

首先,我国历来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毛泽东认为,“共产党是为民族、为人民谋利益的政党,它本身决无私利可图。它应该受人民监督……”邓小平提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温总理也曾提出,“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为人民谋利益,接受人民监督。”由此可知,行政异体问责制始终将人民的利益作为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提升了人民监督政府的地位,继承了列宁“工农民主监督”的思想。

其次,行政异体问责制也强调法律监督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我国的权力监督比较随意,对失职官员的惩处也往往取决于行政系统内部长官的意志,针对这种“自由式”的监督体制,邓小平建议从立法、执法、司法的角度加强法制,使监督规范化、法制化、常态化。2004年,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一方面坚定了我国构建法治政府决心和践行依法治国的努力;另一方面也为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再次,行政异体问责制同样注重社会监督的完善。社会监督是“异体问责”的重要支撑。我国的主要领导人都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新闻舆论等主体参与监督,通过外部力量制衡国家权力。一方面,消除信访的阻力,密切信访群众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联系。另一方面,应“重视传播媒介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使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总之,行政异体问责制在指导思想、内涵、体系等方面继承了列宁的理论,其与列宁“异体问责”思想是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

四、行政异体问责制对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发展

(一)行政异体问责制发展了列宁的“异体问责”思想

第一,拓展了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内涵。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在辨证继承列宁思想的同时,拓展了其思想内涵。首先,我国根据国情将民主党派的监督纳入异体问责的范畴。在俄国,执政党有绝对的权威,各监督主体地位不均衡,无法达到监督预设的目标,使今后的社会主义建设遭受了重大损失。我国汲取了这个教训,依法提高了民主党派的地位,让其监督政府,防止权力滥用。这有效制约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确保了权力的正确行使。其次,强化了人大监督。列宁“异体问责”思想没有明确制定权力监督制度。我国行政异体问责肯定了权力监督的中心地位,从立法、执法等方面促进人大监督职能的实施。

第二,提高了问责程序的地位。十月革命后,列宁着力于构建监督体系,但思想中鲜有关于程序的规定。而我国各地制定的问责规定中都零散规定了程序方面的内容。如南通市规定问责要按照程序启动、受理、调查、决定、备案等环节进行。可见,我国正逐步把西方“正当程序”的法治精神和理念纳入问责实践,将程序正义提升至与实体正义相同的地位,从而使问责结果得到问责对象与社会公众的认同。

第三,深化了问责理论的实践。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尽管列宁已意识到问责的重要性,并从法律制定、机构设置等众多方面为人民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做过尝试,但其“异体问责”思想仍没有被完全施行。目前,我国不仅重视构建完善的“异体问责”理论,而且重视建立配套制度、完善问责程序和公开问责的全过程促进问责的实施。如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官员复出制度等,为问责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规定问责程序,要求问责主体严格按程序进行问责,为问责实施提供程序支持;充分运用媒体,曝光问责的过程,在外部给问责主体“施压”,促使其在公平、公正原则的指导下行使问责权力(权利)。

第四,确立了问责文化的地位。良好的问责文化底蕴是制度转化为实践的思想基础。列宁对“异体问责”思想的探索处于初步阶段,没有专门对问责文化的构建进行研究。在继承列宁思想的基础上,我国行政异体问责制不仅包括“硬实力”即制度本身的构建,而且包括“软实力”即问责文化的确立。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包括四个方面:以人为本,强调权责一致;对人民负责,强调民众参与;积极履行责任和严格追究责任相结合;官民平等,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二)完善行政异体问责,促进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发展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逐步驶入社会主义建设的快车道,如何在坚持依法治国原则的前提下完善监督体系,保持党的先进性,维护社会稳定成为促进政治文明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需要完善行政异体问责,促进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发展。

第一,立足国情,坚持列宁思想的指导。首先,应科学对待列宁思想。列宁的“异体问责”思想只是为行政异体问责制的构建提供思想指引,我们必须有选择地继承其思想,制定有中国特色的问责措施。其次,异体问责制的构建要符合国情,不能滞后,也不可超前,否则,问责制只能流于形式。列宁“异体问责”思想中关于工农监督的实践就是很好的例子。从群众自发进行监督到设立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再到组建工农检察院,最后将工农检查院与中央监察委员会相结合,一次次的尝试都未能适应客观实际,人民监督的理论无法得以实施。

第二,正视“同体问责”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两者的合力。在列宁的政治监督思想中,党内监督与“异体问责”思想居于相同的地位,列宁认为,“异体问责”的发挥建立在党内监督实践的基础之上。所以,尽管“异体问责”是行政问责制发展的趋势,有独立的价值,但它并不是孤立的制度设计,其实施需要“同体问责”的配合。

第三,进一步完善“异体问责”体系,保障异体问责的执行。首先,要建立配套制度,支持异体问责的实施。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选举制度,罢免制度。其次,构建完善的“异体问责体系”。我国异体问责体系建立在五种力量之上,每种力量都有独特的地位:人大问责是监督体系的中枢,民主党派问责是监督体系的重要力量,法律问责是监督体系的屏障,舆论问责是监督体系的社会力量,人民群众问责是监督体系的基本力量。

五、结语

继续推行行政问责,建立、健全问责的长效机制是完善我国监督体系的有效措施。作为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异体问责制扩大了问责主体的范围,提高了社会大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同体问责”的不足,有效减少了问责被滥用的可能性。所以,行政异体问责制是问责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应抓住机遇,创造条件,完善异体问责制,促进列宁“异体问责”思想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国家构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奠定基础。

[1]列宁“异体问责”思想蕴涵于列宁政治监督思想之中,包含人民群众监督、社会监督、法律监督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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