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及保障

2011-08-15 00:44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权益主体村民

李 佳

(中共普洱市委党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室,云南 普洱 665000)

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及保障

李 佳

(中共普洱市委党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室,云南 普洱 665000)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地位经常被忽视,其主体作用往往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这又反过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和效果。因此,确保农民的各项权益,尊重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主体地位;农民权益

2009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从完善强农惠农政策、增加涉农补贴规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等多方面入手,稳步扩大农村需求,为新形势下的“三农”工作进行了新的定位。但就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依然薄弱,农民稳定增收依然困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依然滞后,究其主要原因,农民在新农村建设当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其主体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一、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表现

1、农民经济自主权受到不当干扰。在市场规律广泛发挥作用的今天,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仍然热衷于干预具体的经济活动,不顾当地的气候条件、地理环境等具体情况,规定农民具体的种植品种和种植面积,结果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例1:有的地方种桑养蚕成本偏高,但为了完成上级压给的种植任务,地方政府明知是亏本,还是强迫村民继续种养,劳民伤财。例2:在一些乡村,农民对种植烤烟有很多的抱怨和不满,每户烟农在栽烟前都要与公司签订合同,规定每户每年售卖的数量,若超过合同规定,公司不予收购。因此,对农民来说,种烟丰收了卖不出去,而欠收的时候,价格提高,农民又没烟可卖。各地摊派的烤烟种植计划任务,按烟区分到不同地方,而且必须连片规划,一旦规划了就要种,村委会就是租地也要雇人种,不种公司就不给烟水配套工程,也不给修路。有的村民为了让自家的烟叶能卖个好价钱,不惜廉价甚至义务为烟站劳动,为的就是和烟站搞好关系,好让自家的烟叶能评个好级别,卖个好价钱。

2、扶贫项目错位。国家对扶贫的力度逐年加大,但有的地方却越扶越贫。一部分基层政府在向上级申报国家项目时,并不是为了让当地百姓脱贫致富,而是为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以改善自己的办公和出行条件。有的扶贫资金申请到手后,该怎么用、具体用在什么地方没有明确规划。有的地方搞农田改造,修一条很直的灌溉沟渠,然而,这条方便领导视察的沟渠却给村民们增加不少麻烦。田改小没有补偿,犁田时犁架来回往返折腾,同是一家人的农田,两丘之间隔着沟渠,牛跨不过去,没法犁田,导致规划伤农。挖沟时施工队为了方便会在沟边推一条路来运沙石料,这条路占了村民的农田,过后也没补偿。有的申请到资金后用于扶持产业,但仅限于在基层干部的三亲六戚之间搞示范,或者在交通便利的村寨就近搞示范,追求政绩,无视其他农民的需求,导致国家投在农民身上的资金最终用不到或不能有效用于农民身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成为一句空话。

3、村民自治能力不强。村民委员会是农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性的村民自治应该是村民参与程度高,制度健全,组织功能强,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村民自治与国家行政管理实现有效衔接。目前,村民委员会在形式上都得以确立,但其治理基本上是沿袭传统的行政命令管理模式,带有强烈的国家主义色彩。村民委员会既要办理村务,又要执行政务,两者对冲,致使村民自治组织成了具有行政权力的“准政府”,运转单一,大部分精力用于应付完成上级政务,难表民意。在村民选举中,家族兴旺和宗族势众的强族意识与族内合作、排介他姓的行为仍得到推崇,有关部门对村民选举还存在非法干预和直接任命的不合理做法。如果选举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他们就热心参与;如果选举只是一项上级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任务,他们就不感兴趣。村民还不善于运用手中的政治权利理性合法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处于一种集体失语的状态,也即是说,村民自治还停留在法律制度的层面。

4、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我国现行的政治参与机制,不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机制,而只是事情发生以后才会想办法解决问题的机制。一个阶层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力主要取决于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方面。我国农民利益表达不畅有其先天性不足,中国缺乏给农民表达自身利益的政治文化传统和习惯。在我国,即使是涉及到农民自身利益的政策,农民也只能在政策制定之后而不是在政策制定之前提出质疑,即使是一个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政策,农民也没有权利在政策制定前和制定过程中表达自己的利益,也没有向党和政府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当农民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是在政策制定之后对其表达不满,并且,农民利益表达的客观必要性与表达意识主观缺乏性之间也存在矛盾。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缺乏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的组织,加上农民生产劳动的分散性,使农民难以找到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而实践中的村民自治也无法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不能真正代表广大农民和政府对话,反映广大农民的愿望和呼声。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阻碍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

5、农民培训缺乏针对性。面向农民的农业科技培训,在内容安排上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多样化需求,缺乏针对性。农民具有不同的文化层次、不同的技术需求,有的需要学习种、养殖技术,有的需要学习农产品加工技术,有的需要学习管理技术等等,但是,培训单位没有认真研究这些问题,而是更多的考虑经济效益,在培训的形式上忽视了农民的特点。农民希望培训能短、快、实用,农业季节性强,培训应该按照不同农时、农民的不同需要安排培训内容,而不调查农民的需求就用千篇一律的方法去培训农民,忽视农民的主体地位,于是,每一次培训差不多都变成应付完成任务,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二、确保农民权益,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措施

人是社会历史活动的主体,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离开作为主体的人及其能动性的发挥,一切社会问题都无从解决。农民问题说到底就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的权益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维护,既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状况,也取决于作为农民权益保护主体的素质及其发展的状况。

1、确保农民的政治权益。依法实践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功能,积极实施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减少有关部门对村民选举的非法干预,减少随意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和直接任命村干部的做法。加强民主监督,认真执行村务公开,尤其是财务公开,凡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村民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该及时公开,以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培育和发展代表农民权益的农民组织,将维护农民权益纳入农民合作组织和社区组织的职责范围。实行一事一议,村级范围内的每件公益性建设事业如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筹资筹劳,必须通过村民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遵循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分配,从而赋予农民参与权、选择权和决策权,充分考虑村民偏好和预算约束,有效提高村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农民主体地位确立的根本在于发展,在发展中实现农民主体地位的提升。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提升的目标,坚持结构调整,创新机制,加强引导和服务,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和金融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不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保障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发展特色种植和规模养殖,走产业化、合作化道路。在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导和扶持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协会等农民组织的发展,为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搭建平台。适当提高村组干部待遇,更好的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村干部这个岗位,平时工作任务重,收入不高且多年不变,没有明确前途,退下来后又没有明确保障,工作积极性肯定大受影响。根据村干部的工作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适当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应该说是公平合理的。2009年底,云南省普洱市已经在村“两委”干部中兑现了正职工资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副职工资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承诺,极大调动了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地方,还可以考虑分批组织村干部和致富能手到经济发达地区去参观考察,让他们开阔眼界,直观感受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成果,学习其先进经验和创新精神,激励他们回来后更好地带动当地农民建设新农村,发挥好主体能动作用。

3、增进农民的社会权益。农村义务教育一直是困扰农民素质提高的薄弱环节之一。为了完成“普九”任务,有的村干部和教师负责挂钩联系贫困农村学生,督促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普九”完成率虽高,但与巩固率不一定呈正相关关系,统计数据时有注水。要继续认真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经费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孩子享受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权利。要加强村级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整治村容村貌,彻底改变脏、乱、差现象,提高村级卫生站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大病求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要加强农村文化活动中心和村民健身休闲中心建设,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打造农村文化品牌。真正让农民过上“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交费,看病少花钱,老来有保障”的日子。当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增加了收入,享有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之后,才会积极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自觉维护、巩固和扩大建设成果。

4、增强农民的法律素养。现代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通过制度化的途径依法维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要求。农民是自己权益保护的最直接的主体。权益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作为主体的人争取来的。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素质仍普遍偏低,面对权益受损,大部分农民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所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可以使农民明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和规定的基本义务,懂得合法维权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变被动性为自主性,提高其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能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农民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名义上平等的社会地位,当他们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通过制度和法律途径,争取和维护自身权益,才能保证他们平等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其他社会活动,但实现起来很困难,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护农民权益的法律体系,完善各种相关制度。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新增了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今后可随着条件的成熟适时出台专门的农民权益保障法。加大农民权益保障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对农民进行维权救济。

5、在转变农民观念方面作不懈努力。农民固有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对他们影响至深,不把农民的文化素质、思想观念转变过来,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建设永远不可能实现。由于我国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说是党政主导型,制度缺陷折射出作为制度供给者的党和政府,在制度理念、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等方面的能力不足。政府一手包办的新农村建设可以轻易实现,但那只是外观漂亮的新农村,不是符合农民心中利益的新农村。以往提确保农民的权益,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都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推行的,如果把这看做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外源动力的话,那么,农民自身如何从新农村建设的旁观者转化为行动者,用自己的腿走自己的路,自下而上地实现农民自我本位的发展,则是新农村建设的内源动力。这样的建设,就不应该仅仅只是盯着经济指标数字的增长,而同时也应该反映在广大农民的心态与行为之上。新农村建设的定义不仅限于农民收入的增长,也不仅限于农村经济结构的变革,而更应该是以绝大多数农民社会平等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衡量新农村建设的基点以及发展目标的最终归宿。一句话,发展要以人为本,新农村建设也应该以农民为本。

责任编辑:陈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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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994(2011)02-0175-03

2011-01-21

李 佳(1980- ),女,云南宁洱人,中共普洱市委党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室讲师。研究方向:党的建设、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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