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有制度的理解与构建

2011-08-15 00:44闫何清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所有制财产

闫何清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论公有制度的理解与构建

闫何清

(中共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北京 100091)

公有制度的建设是关系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大局的重要问题,但在很长一个时期内,人们对公有制度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构建都存在一些问题。在新形势下,从哲学的角度深化对公有制度的认识,探索其构建规律,对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公有制度;结构性;系统推进

这里的公有制度是指以财产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在理论形态上以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制度理论为基本形态,在实践上以近一个多世纪以来一些国家的现实社会主义制度为代表。现实的公有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从十月革命算起还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尚处于不断设计、实验的制度形成阶段,因此,不断自觉深化对公有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要不断深化对公有制度的理解

1、制度安排是关系社会主义成败的大问题

现实社会主义的成败固然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但适当的制度安排是极其重要的因素。一些社会主义国家遭遇挫折,不是因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本身的问题,也不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问题,而是具体实践中的方式方法问题,是如何对待理论社会主义、现实社会主义及其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关键之一,就是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通过不断的制度革新,做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使政治制度克服封建制度的惯性,绕开“专制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陷阱”,真正实现人民民主、现代法治与无产阶级领导的有机统一,而不是僵化地理解,固化地实践,教条地推行。

公有制度不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极其重要的,而且即使在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因为:第一,公有制度是公有财产得以确立和有序运行的前提。恩格斯说:“工人只有当他们把资产阶级的资本,即为生产所必需的原料、机器和工具以及生活资料变成社会财产,即变成自己的、由他们集体享用的财产时,他们才能解放自己。”①但是,这种财产的公有光靠现实的占有运动还是不行的,还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制度,对财产的公有加以确认和保护,对其运转加以规范。第二,“真正的社会制度”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必需品”。在未来社会中,国家政治权威将消亡,但社会制度将依然存在。当然,这时的制度已不是以法律、政府政策政令等为主要形式,而是以社会规则、习俗、道德等为主体,已经演变为了“真正的社会制度”。

2、结构性是公有制度的重要特征

社会制度体系是有层次性、结构性的,可分为根本性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等层次。其中根本性制度主要是生产条件的所有制制度,它带有根本性,决定了整个社会制度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因此,就一定的阶级统治而言,通常要求它比较稳定,受到最为严格的维护,但也并非是静止的,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发展。基本制度如宪政制度等,通常是根本制度的直接反应,规定着国内基本的阶级关系和利益格局安排等基本事项,因此也要求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通常要随着经济社会、根本制度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而具体制度是为实现具体目标、规范具体操作所设计的,能够有而且应该根据实践的变化而适时变化,具有最大的可变性、主观选择性。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制度都是如此,所以,相同的社会性质之下,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奴隶制、封建制或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也具有这种层次性、结构性,因此,第一,必须克服“平面性”的传统思维。在传统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对社会主义性质的强调,长期忽视了公有制度的层次性,把制度体系中不同地位和作用的制度机械地、人为地等同起来,几乎把一切制度、制度的一切方面都看成是根本性的,都是决定“姓社”、“姓资”的分水岭。其结果是导致教条主义和僵化现象的泛滥,人们生活于既定的制度框框之内,不敢奢想制度的改变,即使是面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制度,也不敢大胆地反对和更正。这种非层次性的、平面的制度观念是不符合制度实际的,也曾给社会主义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第二,必须把握好制度改革的层次深度。依据制度的结构性和层次性,不同层次、级别的社会制度针对着不同层次的社会问题,而不同层次的社会问题,需要通过不同层次的制度安排来解决。对于涉及具体制度及基本制度的问题,要按照问题的不同层次完善相应的制度,而不能动辄就去否定根本性制度,否则,不仅代价过大,效果也未必好。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教训之一,就是没有把握好制度改革的层次性,把本应属于体制机制等运行方式层面的制度问题,看成了所有制等根本性制度方面的问题,希望通过私有化解决一切问题,却葬送了本国的社会主义。但对于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则要相应地进行深层的制度调整,只在表层、具体操作层面兜圈子,是很难有效解决问题的。

3、动态发展是公有制度的本性

变迁是所有制度的共性,私有制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仅特定私有制不断在自我否定中发展,私有制度之间也出现了多次否定,经历了多种类型。相应地,现实中的公有制度也应当是动态的、发展的、不断自我扬弃的。第一,社会主义有着本质规定性,反映在制度上就有着根本性的制度,但制度的根本性不在于其具体内容的万古不易,而在于基本原则的一以贯之。从长期的历史角度看,所有层次上的公有制度都是要发展变化的。第二,制度不是万能的,任何制度安排都有其适应范围和局限性,所以,必须有良好的制度供给机制,以保障制度的新陈代谢,防止制度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制度是确认社会本质、体现社会性质、保证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但不仅不同层次的制度与社会的本质属性相统一的程度不同,而且,任何具体制度与社会的本质属性的统一性都是相对的。既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使之无限接近于特定社会的本质及其发展需要,接近于历史发展的趋势和人的价值追求,又要看到制度的历史性,破除“制度神化”和制度崇拜,防止抱残守缺或为制度而制度。总之,对于公有制度,要克服片面、僵化的思维方式,要具体全面、动态辩证地加以理解。

二、要系统推进公有制度的现实建构

科学的认识是为了正确地实践。在不断加深对公有制度科学认识的同时,还要系统地推进公有制度的现实构建。从共产主义运动的经验教训看,制度构建滞后也是前苏联模式的教训之一。

1、从一元架构到系统架构

曾经在很长的时期内,前苏联在制度建设上表现出“所有制一元思维”的特点。这种思维过于强调财产公有的政治地位,把确保国有和集体所有等单调的公有形式作为制度的首要目标,制度体系实际上成为只是关于“财产所有”问题的“平面型”制度。无疑地,财产公有制是根本,是现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重视所有制问题本身没有错,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第一,所有制是起点和前提,但它们自身并不等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单解决了财产所有问题,并不能必然地带来经济社会的繁荣,还需要明确公有财产如何使用、如何保值增值、如何体现出所有者的现实权益等问题。第二,财产公有不仅仅是静态的占有、所有的关系,要使这种关系实现并巩固自己,必须不断地使它在实践中被重复,被再生产出来。但财产公有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光靠自身无法实现和再生产自己,必须依靠系统的社会活动才有可能,而系统的社会活动需要有制度安排来形成约束激励机制。实践证明,单纯增加所有制方面的制度供给,即使供给量再大,也无法满足现实多方面的制度需求,无法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以所有制问题为起点而不是终点,供给高效使用财产的配套制度安排,才能达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增进所有者福祉的目的。现代完整的公有制度安排,除了所有制制度之外,还至少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制度、经济运行制度、收益分配制度、人民民主治理制度以及作为真正所有者的公民的权益实现制度等。所以,在公有制度建设中,必须从单纯强调“公有”、“私有”的所有制一元思维,转向所有权、产权、居民收益权、民主管理权等诸权利协调发展的立体思维。

2、从全面确认到有效享有

制度建构从“一元到系统”的转变,意在全面确认财产公有的现实内涵,确认各类社会主体在公有制中的各种权利。因为所有权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增殖并给所有者带来利益,而财产的使用权、经营权等其他多种权能的安排都需要相应的制度规范。所以,对人们权利的全面赋予与肯定,实际上就是对财产公有的全面确认。但是,确认财产公有、明确人们的权利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让“享有”公有财产,使人们的权利行使得到有效保障。因为“公有”的目的不在于“有”,而在于“用”和“享”,人的最终目的也不在于拥有权利,而在于行使权利,并通过这种行使达到获取利益、满足需求、发展自我的目的。所以,在第一层次上解决了所有制问题,第二层次上解决了所有制的展开,即社会各类主体权利义务及生产组织问题,第三层次上还需要解决各类主体的权利保障及救济等问题,也即公有财产的真正享有、实现的问题。

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虽然强调人们通过国家或集体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往往没有明确人们对公有财产享有何种具体的权利,即使有所规定也往往由于配套制度不健全而难以真正行使。这样,公有财产某种意义上被与群众相剥离,使大家成为没有权利的所有者。群众的“权利贫困”所带来的不仅是多数人的经济贫困与卑微,少数人的经济暴富与社会特权,还有共同价值的消解和社会的离散,党群干群关系的恶化和信任信仰的危机等,其后果是严重的。所以,在通过制度系统化,丰富和明确各类社会主体的基本权利之后,还应当加强“公有财产享有”方面的制度建设,有效保障人们对各项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个人依规则积极行使权利的过程,也就是一个社会中人与资源相结合,有序高效地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过程,经济社会及个人有序高效发展的过程。

3、从有效享有到不断发展

以制度保证人们对既定水平的公有财产的享有、对现实权利的实现,只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制度建设,促进财产公有水平及其实现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公有财产有着从初级水平到高级水平的发展过程,制度安排要自觉认识和反映这一过程,并科学地促进这一过程,促进公有财产的不断发展和公有水平的不断提升。另一方面,要随着财产公有的发展,不断充实和提高人们对公有财产的享有水平,包括权利的增长和切实实现等。财产公有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公有财产享有水平的提高是一致的,因为本质上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关系就是交往形式与个人的物质行动或活动的关系。②但是,对于这种一致性的实现、一致性水平的提高,人不能等待社会的自然演进,而应该自觉地通过制度设计来反映、确认和推动。所以,如同没有现成的、固定不变的社会主义一样,也没有现成的、固定不变的公有制度。而制度的命运和财产公有化的命运是紧密相联的,公有制度的建设某种意义上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建设。社会主义与整个人类历史一样,没有一个在人之外的命运,它们的命运都寓于人的实践活动之中。

三、要辩证地科学地看待公有制度与私有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

正确理解和处理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社会与财产私有之间的关系,是现实社会主义社会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及共产主义社会与财产私有的复杂关系,不是来自理论的争论,而是来自历史发展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奴隶制对原始公有制的替代,三种私有制度之间的历史变革,其过程是复杂的,但这种复杂只是量变性的、过程性的。因为这些制度更替总的来说是在生产力发展到相应水平,新的生产方式成熟到相应程度之后而出现的新生产方式和新制度的“自然分娩”,其复杂性和“阵痛”不过是自然的社会“生理反应”。但是,现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度是对私有制度的替代,而且是实质性的、内容性的。

1、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的纵向扬弃关系

社会制度在历史轨迹上表现为制度之间的不断扬弃,即否定之否定的路径。总结起来,扬弃的主要路径包括:(1)三种私有制度之间否定之否定,以及各私有制度内部的自我否定——属于私有制内部的问题,这里不做论述;(2)私有制度对原始公有制度的否定和社会主义对这种否定的否定;(3)国家主导型社会制度对原始无国家的社会制度的否定,和共产主义无国家社会制度对这种否定的扬弃。

关于私有制度对原始公有制度的否定和社会主义对这种否定的否定,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③一方面,剥削性私有制度发展到其完成形态即资本主义制度,基本完成了其对以往劳动者私有制的否定。另一方面,通过资本主义不断自我扬弃所提供的物质基础和条件,人们又得以实现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并建立起新型的以公有为中介的个人所有,也即完成了公有制度对私有制度的否定。

国家主导型社会制度对原始无国家社会制度的否定,和共产主义社会无国家社会制度对这种否定的扬弃,主要是从社会制度特征上进行的一种划分。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社会现象,国家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特殊产物。在国家存在的的历史阶段,它与制度相结合,赋予制度以更加鲜明的权威性和独有的暴力强制性,并且使国家所主导的制度占据社会制度的主导地位。我们称这些历史阶段上的社会制度为“国家主导型社会制度”,历史跨度上,它包括从私有制国家诞生直到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消亡的整个历史时期。从形式上看:以奴隶制国家的出现为标志,实现了国家主导型社会制度对原始无国家社会制度的否定,人类进入国家主导型制度时期,直到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自然消亡,从而实现无国家的社会制度对国家主导型社会制度的扬弃,人类又进入无国家的社会制度时期。从性质上看:这种国家主导与非国家主导的制度之间的否定之否定关系,本质上表现着人类社会阶级矛盾状况的变迁。就此意义而言,国家主导型社会制度与非国家型社会制度之间的否定之否定关系,也就是阶级性社会制度与非阶级性社会制度之间的否定之否定关系。

2、公有制度和私有制度的横向辩证关系

两种制度在横向上的辩证关系,很大程度上根植于不够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发达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可能长期并存的现实。制度都是工具性的,对实现人类社会的目标是必要且极其关键的,甚至可以说,没有合适的制度安排就没有社会的良性发展及其目标的实现。而且,两种制度质的差别不容回避。虽然两种制度都具手段性,但两种手段在内在性质、运行方式、目标取向等方面有着根本区别。抹杀其区别对剥削者和劳动者而言,其结果都将是颠覆性的。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允许人们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的时候,其实是两条道路或命运的选择,对劳动者而言尤其是如此。另一方面,两种制度是对立的,也是互补的。私有是公有的前提,没有私有制度的高度发达,就没有公有制度的历史基础;公有制度是“私有”的手段,公有制度最终是为了实现每个人对财产和生产力的占有,即“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另一种“私有”。在现阶段,两者相互补充的效应尤为明显。尽管有人一直在贬低公有制度,但几十年来资本主义却从公有制度理论及其实践中汲取了大量营养,拓宽了自我发展的空间。同时,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也从资本主义汲取了大量的制度经验,而且需要继续向它学习,并应把学习领域从市场经济制度等扩展到更为广阔的领域,汲取资本主义所取得的一切优秀的制度文明。

3、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财产私有的关系

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近年来学术界讨论很多,我们认为其中有个问题是可以确定的:第一,财产私有和财产公有作为最为基本的两种财产占有形式,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事实上,绝对的、完全的财产公有和私有是不可能的,因为这违背了人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根本属性。但是,由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民族国家内,公有或私有财产的分量、地位有所不同,总表现为相互对立的两种财产中有一种居于优势或主导地位,从而决定了该社会的根本的财产所有制。所以,财产私有或财产公有本身不等于私有制或公有制,尽管两者都会尽力使自己在制度上体现出来,但何者能够取得支配性定位并转化为主导性所有制制度,要以具体情况而定。第二,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私有。对于剥削性的财产私有,马克思主义是主张消灭的,马克思主义要消灭的就是财产的这种剥削的社会性质,“要消灭的只是这种占有的可怜的性质”④。对于劳动者私有,马克思主义从没提出过要消灭它,“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狭隘的、原始的劳动者所有会逐渐被资本主义所消灭,共产主义的财产目标就是要在社会所有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的财产私有也是存在的,而且与财产公有一样实现了高度发达,真正实现了公有与私有的统一。第三,现实社会主义中的剥削性私有财产和私有经济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这是由现实社会主义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进而也是由其财产公有发展程度所决定的。只要生产力水平和公有财产还没发达到财产社会所有的程度,客观上就有剥削性私有财产、私有经济存在的土壤和空间,而它们的存在必然要求在社会制度上有所反应和安排。另一方面,剥削性私有财产、私有经济本身具有某些优点,可以为发展社会主义所用。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社会主义中有着剥削性私有经济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不等于它们就没有了局限性和负面效应;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等于必须搞私有化,相反,其目的在于促进公有经济的发展和公有水平的提高,而不是回复到私有制度当中;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但不等于“一私就灵”,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只有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才能实现,而且为此要有效引导私有经济的发展。总之,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需要在制度安排上客观地加以反映,但这种安排和反映应在坚持公有制主导地位的框架和前提下进行。

注释: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630、269 页。

③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 123、287 页。

责任编辑:刘建文

F014.1

A

1671-2994(2011)02-0044-04

2011-02-13

闫何清(1975- ),男,山东威海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哲学、经济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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