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规定:宠物医院不得设在住宅楼内或者院内

2011-08-15 00:51
中国工作犬业 2011年4期
关键词:动物医院住宅楼宠物医院

厦门新规定:宠物医院不得设在住宅楼内或者院内

据悉,《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发布。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还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5981719。

通知规定,凡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组织,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思明区由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核发;其他区由所辖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对于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通知中也做了明确规定。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值得一提的是,动物诊疗机构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2011年4月30日前应重新向诊疗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审核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及时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从2011年8月1日起,厦门市全市动物诊疗机构凭新换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营业。《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来源:厦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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