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荣波 戎小清 王忠磊
南京“11.12”命案血迹搜索犬应用解析
汪荣波 戎小清 王忠磊
2010年10月,公安部南京片区厦门血迹搜索犬技术示范推广经验交流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南京市公安局警犬技术部门以此为契机,大力开展血迹搜索犬的训练和使用。日前,在南京市溧水县“11.12”杀人案件中,使用血迹搜索犬在现场成功搜索到血掌印、血手套等重要物证,为此案的侦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指导今后血迹搜索犬的训练和使用,我们对此案中血迹搜索犬的使用做一个回顾和分析。
2010年11月12日凌晨,南京市公安局刑侦局警犬大队接到指令:南京市溧水县某镇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要求出动警犬协助破案。接指令后,大队安排6名带犬民警携3头警犬迅速赶往现场。带犬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案件情况:溧水县公安局110接群众报警称,某镇路上有人晕倒,经初步勘查,民警在一虾塘简易房旁边的村级水泥路上发现一名男子倒地身亡,浑身是血,路边临时堆放的一长条晾晒的稻谷已被血迹浸湿,现场留下新鲜血迹和疑似犯罪嫌疑人的1只布鞋等物证。经走访得知,死者熊某家两天前刚刚完成收割,将稻子晒在路边,案发当晚6时许,熊某吃完晚饭洗漱后一人驾驶农用车到达晒稻的路边虾塘简易房外露宿。经现场勘验发现,死者头部被多次击打,身上有多处刀伤,颈部有掐痕,但手机还在身边,随身携带的钱包等物品完好,衣裤口袋无翻动迹象,现场提取到疑似犯罪嫌疑人遗留的38码布鞋1只。
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并结合现场周边条件,带犬民警分成三组,一组使用一头追踪犬以现场遗留的布鞋为嗅源,沿中心现场向北的一条水泥路面进行搜索式追踪;另外两组分别携带一头血迹搜索犬,沿中心现场向西的两条土质路面进行血迹搜索。
当日凌晨4时10分开始,携追踪犬的带犬民警以中心现场为起点进行搜索式追踪,通过认真细致的搜索,未发现可疑情况;另外两组带犬民警在痕迹技术人员的配合下,以中心现场为起点,分别携血迹搜索犬沿现场以西两条嫌疑人可能逃窜的田埂进行血迹搜索,约凌晨4时20分左右,其中一头血迹搜索犬在搜索至距中心现场约200米处的一处草丛时作出示警反应,带犬民警随即在示警处发现了一枚血掌印,痕迹技术人员在距此五六米处又发现了一副血手套,后证实是嫌疑人所丢弃。随后,带犬民警指挥血迹搜索犬向前搜索,很快血迹搜索犬又对草丛前方的一条水泥引水渠壁作出了示警反应,通过检查,带犬民警在上面发现了大量新鲜血迹。带犬民警指挥血迹搜索犬沿田埂继续进行搜索式追踪,至凌晨5时30分未发现可疑情况,遂停止了警犬的现场搜索。
专案组结合警犬搜索提供的情况以及调查访问的结果,认为此案可以排除因偷盗粮食或抢劫财物而引发杀人的可能,加之现场环境相对封闭,很可能系一起熟悉环境了解被害人活动的关系人实施的杀人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受伤。据此,专案组连夜组织力量对死者的交往关系,特别是有矛盾冲突的人员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发现受伤或案后离开的可疑人员。经工作,很快发现与熊某同村的高某因怀疑其妻刘某与熊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直对熊某心怀不满。后民警迅速布控守候高某,抓捕过程中带犬民警使用警犬威慑犯罪嫌疑人,使其放弃反抗,在家中将正在处理带血衣物的高某当场抓获,并发现其右手受伤。
经审讯,高某交代因怀疑其妻与熊某有染,一直怀恨在心。11月11日晚,高某与同村人王某在王家饮酒,酒后合谋要教训熊某,随后两人携带篾刀和木槌前往现场,持刀、槌对熊某进行殴打致其死亡。随后,民警又在王某家将其抓获归案。在警犬技术等多种力量的配合下,警方在5小时内就成功破获了这起杀人案件。
南京溧水县“11.12”杀人案件由于案发突然,最初专案组对案件性质判断并不明朗,警犬技术尤其是血迹搜索犬的使用,为侦破此案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此案,我们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成功因素。
(一)领导高度重视,用犬意识明确。
警犬技术在刑事现场使用中应当遵循优先使用的原则,实战中,有些指挥者用犬意识不强,在其它刑事技术手段不奏效时才想到使用警犬,到那时很多现场已不具备使用警犬的条件。而此案中,专案指挥部领导充分考虑到案发于凌晨时分且现场地处偏远农村,同时针对现场遗留大量血迹、光线条件较差且周边环境复杂等情况,果断决定第一时间抽调带犬民警携带血迹搜索犬参与案件侦破,使带犬民警能够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工作,为血迹搜索犬成功找到血掌印等犯罪物证奠定了基础。
(二)警犬现场使用计划缜密,带犬民警工作扎实有效。
警犬在现场使用中能否发挥作用,不但在于带犬民警平时严格的训练,更在于临场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在此次案件中,带犬民警根据现场条件和现场勘查情况,科学地进行分组,以中心现场为轴点,按不同的方向展开搜索式追踪,为尽快地发现现场周围遗留的血迹和物证提供了时间和空间上的有效支撑。
(三)警犬技术与其它刑事技术相互配合,是迅速寻找案件突破口的重要保证。
警犬技术作为侦查手段的一种,在案件侦办中应当与其它刑事技术紧密配合,相互弥补和相互促进。在此案搜索中,三个携犬搜索小组均配备了痕迹技术人员,在血迹搜索犬搜索至距中心现场约200米的一处草丛地附近作出示警反应后带犬民警发现了一枚血掌印,而正是痕迹技术人员扩大了搜索范围,才发现了遗留在草丛中的血手套,为此案侦破提供了重要物证。
尽管警犬技术在此案侦破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
(一)带犬民警业务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此案中,血迹搜索犬曾在搜索过程中对现场附近一草丛处表现出异常兴奋,带犬民警对草丛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些粪便,就轻易地认为血迹搜索犬的行为是受到这些粪便诱导,于是将犬牵离此处,若不是痕迹技术人员在此处扩大搜索,从该草丛内发现了犯罪嫌疑人丢弃的一副血手套,那么此案的一个重要物证就有可能与我们失之交臂,给此案的侦破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警犬作业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
由于我们的血迹搜索犬开展训练时间较短,犬的作业能力和稳定性都不是很高,致使带犬民警对自己犬的行为能力缺乏足够地了解和信任,容易在现场使用中对警犬的行为产生怀疑。这就需要我们在平时不断提高警犬的作业能力,多结合现场条件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充分了解犬的能力,这样才能在现场使用中做到心中有数。
(一)大力开展血迹搜索犬的训练和使用,是警犬技术服务命案侦破的一个很好切入点。
近年来,警犬追踪受到越来越多的外界条件制约,中心现场先由其它部门进行勘查,现场气味更加复杂,嗅源气味相对淡薄;围观群众得不到应有控制,现场外围破坏严重,导致警犬很难突破中心现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村子里不是柏油路就是砂石路,即使警犬能够突破中心现场,也往往因为面临公路而无可奈何。而大量命案现场,犯罪嫌疑人会在逃离现场时沿途遗留血迹、带血衣服或作案工具等,这些为警犬技术部门开展血迹搜索犬的应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通过使用血迹搜索犬在命案现场搜索凶器、血衣、尸体、尸块,以及搜索、鉴别移尸交通工具和判定第一杀人现场等,能够充分发挥警犬技术在命案侦破中高效快捷的优势,以弥补警犬在现场追踪中受到客观条件制约较多的不足。
(二)战训结合,是血迹搜索犬在命案侦破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有效途径。
很多地方的警犬技术部门,在血迹搜索犬的训练和使用上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我们不能等到把血迹搜索犬都训练到很高能力时才去应用,而应该是边训边用,通过大量的现场使用锻炼警犬的能力、丰富带犬民警的经验。在此案的侦破中,我们的血迹搜索犬训练时间不长,作业能力不是很高,但我们并不因此而退缩,仍然带犬在现场中大胆使用,最终发挥了血迹搜索犬在命案侦破中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南京市公安局警犬基地,210000)
(编辑:周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