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如成 姜海云
1.江苏省金湖县人民医院,江苏金湖 211600;2.江苏省盱眙县人民医院,江苏盱眙 211700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1年3月1日施行。这次修订的《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相比,规定清晰,制度严谨,可操作性强,现解读如下。
修订的《规定》与以前的《规定》的相比,去掉“暂行”两字,更加显示规定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制定部门与原规定相比增加了“总后勤部卫生部”,这样全国所有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有了统一规定。
从原来十章减为七章,修订的《规定》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删除原《规定》中的“第三章药学部门,第五章药品供应与管理,第六章调剂管理,第七章临床制剂管理,第八章药学研究管理。”把原第三章主要内容并入现第二章,把原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主要内容修订合并成现在的“第四章药剂管理”,现《规定》增加“第六章监督管理”,把原规定《规定》“第十章规则”修订为“第七章附则”,把原“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修订为“第二章组织机构”,把原“第九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与管理”修订为“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从四十条增加到四十六条,着重增加“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六章的增加,更加显示《规定》的权威性和完整性。其它各条款通过重新整合、修订和补充,使整个条款一目了然,可操作性强,对实际工作指导意义重大。
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规定》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第六条,这一条规定对杜绝大处方和药品回扣现象有一定意义。把“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修订为“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现《规定》第九条),这一变化完善了该组织推动临床合理用药的深刻内涵。增加了“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涵盖了药师所有的工作范围,取消原来的临床药师的主要职责,原来的概念有点含糊不清,现在修订的《规定》中的药师工作职责,涵盖了采购、保管、调剂、制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临床药学等所有药师工作,突出了药师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把临床药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也包括在内,更加突出了临床用药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规定》增加的第十九条,对临床药师的工作任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在第七章附则新增加第四十三条对“临床药学、临床药师、危害药品、药品损害、用药错误”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详尽的解释,避免了过去模糊不清的现象。用药错误包括:①处方差错;②遗漏给药;③给药时间错误;④未被授权给药;⑤剂量不当;⑥剂型错误;⑦药物调配错误;⑧给药技术错误;⑨监测不当或错误;⑩依从性失误等。即任何不合理用药都可以导致用药错误而且是可以防范的。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中国国家处方集的落实,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密切相关,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有一定的作用。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建立,为临床抗菌药物监护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作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保证。
《规定》要求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从而对用药所有环节进行监测,药品不良反应是由药物药理作用引起的,用药错误是由不合理用药引起的,药品损害是由药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所有这些问题的严密监控都和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密切相关。
综上所述,这次颁布的新的《规定》变化很大,更加严谨,实际可操作性强,对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马春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分析与对策[J].中国医药导报,2010,7(9):50-51.
[2] 杜守贤.加强药事管理 科学合理用药[J].中国医药导报,2007,4(23):157.
[3]蒋巳.开展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体会[J].临床合理用药杂志,2009,(21):14.
[4]李钦祥.我院药事管理论发展研究[J].现代医院,2005,(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