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种子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战略思考*

2011-08-15 00:42邵长勇颜廷武
关键词:经营权种业土地

邵长勇 高 强 颜廷武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推动家庭经营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推动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积极发展农业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各种专业服务”。这一系列重大举措,都是在积极地推进我国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世界其他国家(如日本、德国等)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农业规模化经营是适应市场农业需要,促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社会化和现代化转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科学的经营方式。农业规模化经营对调和小规模家庭经营与大市场的矛盾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农业真正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途径,是现代化农业必须跨越的一条门槛。土地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尽管我国土地的总量不算少,但由于人口数量庞大,人均土地占有量却很低,加之我国的人口在继续增长,土地承受的压力将越来越大。如何充分高效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缓和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成为保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和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前提条件下,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种类与农村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原承包方依法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具体民事权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有: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继承等。

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含义

我国现阶段种业适度规模经营是指以家庭为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可能利用中小型机械设备下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并能合理配置与利用土地等资源,使家庭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家庭年均纯收入处在较高水平上的农业专业化规模经营。种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农村土地的产权、使用权及稳定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长期不变动的基础上,健全农林用地转让市场体系及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制定一系列的扶持、鼓励、引导政策,促使农业用地能有序流转。

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新型种业体系建设规划》,到2010年,我国种业要培育形成一批年经营额超10亿元的种子企业,种子出口贸易地位由现在的世界排名第16位跻身前10强,商品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良种覆盖率达到98%以上,最终把我国的种业体系建成功能配套、运行灵活、实力较强、具有现代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具有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新型种业体系。我国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实行土地合理流转,以龙头企业牵头,千家万户将土地以转让、转包、出租、入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将土地统一起来,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生产基地、统一标准管理种子生产,规模化生产,企业化经营。

三、我国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但这种过于分散的小农生产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着现阶段新农村的建设进程。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生产是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应着重解决和实行的农业产业政策,是实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与今后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顺利对接的有效途径,是促进我国“三农”问题解决的有效方法。对于种子企业而言,种子的质量就是企业的生命线,经营规模是企业获得利润的根本保证,而种子生产基地的选择、建立,种子的生产、收购等诸多环节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强大。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过于分散的小农生产已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瓶颈,目前中国种业企业在制种方面面临生产基地建设、统一标准管理、良种收购入库等方面许多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并不是种子企业自身所能解决的问题。中国种子企业最为头疼的事情之一就是好端端的一片玉米隔离区内有2~3户种上杂交种,企业只能干瞪眼;市场好则套购不绝,市场差则堵门上访。中国种子产业又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转换土地流转机制,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生产,是中国种子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

四、我国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条件

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依赖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自然资源所能提供的经营空间。农业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可耕地及山、林、水滩等。从理论上讲,农业自然资源状况从两个方面制约着种业适度规模经营:一是由资源状况决定的农业主要经营对象和耕作方式。二是农业自然资源状况从总体上决定了当地种业生产主体的数量规模。

第二,农业劳动力向第二、第三产业转移的情况。从理论上讲,种业生产规模扩大,单位生产成本降低从而获得规模效益,其主要来源于活劳动节约。实际上,规模生产可以大量使用农业机械,减少活劳动数量。资本取代劳动,资本有机构成因而极大提高,其结果是,劳动生产率成倍增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

第三,现有科技和工业为农业提供的技术手段和装备水平。从根本上讲,从小规模均田制到种业适度规模,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过程。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不仅决定并制约着经营的外延扩张和数量增长,也决定着经营的质量即深度和效益。

第四,农业劳动者的素质。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是对现有农业劳动者的一次“自然选择”过程。而这种“自然选择”的结果,便决定了农业经营者的素质及其规模。与那种小规模、分散的小农户经济相比,种业规模生产是一种商品生产,而且具有一定企业化经营性质。这就要求种业生产、经营者不仅要懂得农业生产知识,掌握一定的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科技,而且还要有一定的企业家头脑。因此,种业经营者的素质状况决定着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数量界限和效益状况,甚至关系到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成败。

第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会遇到以下两个方面的比较尖锐的问题:一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否消失。视土地为“根”和“本”,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传统,非到万不得已,决不肯舍弃或离开土地。尽管这种传统观念在近年来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已有所改变,但对多数农民来说,土地仍是安身立命之本,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表现。二是种业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比较大,也需要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对种业适度规模生产加以保障。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种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六,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意味着在农业中专业化分工进一步深化,原先小农户生产中那些大量的“附属性”劳动将分离出去。随着专业分工的发展,生产中的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分离开来。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产中”环节的规模化生产,就必须发展社会化服务,由社会承担产前和产后的服务。

第七,政策性配套因素。从理论上讲,政策性因素本身并不属于影响和制约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客观因素范畴。但在中国,客观上存在着政策因素对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限制。比如,国家是否从信贷、资金、技术、服务方面对种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所支持;等等。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也是一个条件。[1]

五、我国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主要制约因素

(一)中国农村现有土地问题的制约因素

影响中国种业适度规模经营在土地问题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资源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是土地所有制的制约因素。中国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是土地相对集中的过程,因此选择恰当的土地集中机制对加快土地的流转与集中、对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就显得至关重要。但是,我国目前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法律规范欠具体,实践操作中会发生扭曲。首先,法律、中央政策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性规章规定,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和入股等,须经发包方同意。往往发包方在同意时附加条件,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经发包人同意”的标准,以及其在转让中可以行使的权力范围,在实践中往往造成发包方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害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主权。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1款第3项只规定:“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而对不同种类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没有作出流转期限的规定,按照法理分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属于债权性质的民事权利转移,其流转的期限应符合债权法理论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0年。再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之间内涵外延界定不清,存在交叉重迭现象,《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让、互换、转包、出租、入股、抵押及继承、代耕等方式,代耕虽然对防止撂荒土地具有积极作用,但当事人之间实质是劳动力的雇佣关系,并不是市场流转行为。法律对上述几种方式界定不清,导致外延交叉重迭。土地制度还存在着许多弊端。一是土地产权混乱。所谓土地产权,就是指土地的所有权和构成土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后,造成土地产权混乱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点:(1)土地的产权界定不清晰;(2)产权代表模糊;(3)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在收益权、处置权权能上没有得以体现;(4)产权关系的行政性。可见,我国带有传统体制色彩的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就会限制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阻碍我国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不利于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形成。二是土地流转机制不灵活,土地集中速度缓慢。完善的土地流转机制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当前,土地使用权流转和集中面临较多的困难,主要有:(1)土地流转机制不规范、不灵活。目前土地流转机制包括行政干预机制、自发的市场调节机制、在行政干预基础上不同程度引入的市场机制。正是由于土地流转机制不够灵活,滞后于经济发展,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虽然已经具备了土地集中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条件,土地流转率仍然较低。(2)土地难以流转,集中速度缓慢。土地的集中既需要合理的集中机制,也需要具备一些客观条件。目前,由于许多条件的限制,土地集中速度缓慢。绝大多数农户虽然粮食收入在家庭总收入中的比例较低,仍不愿转让土地,土地流转比率较低。[2]

(二)农业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制约

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没有农业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土地制度的任何调整和变革都无法改变中国人地比例严重紧张的矛盾,就无法在种业适度规模经营上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在农民就业仅局限于农业内部、土地是农民获得收入的唯一来源的情况下,无论是土地的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土地承包都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要推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步伐。农业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存在、农村人口占较大的比重、人多地少的矛盾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到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行。因此,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就成为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

(三)农业科学技术的制约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应该清醒认识到,我国农业面临的形势是严峻的,庞大的人口基数、十分有限且日益减少的耕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农产品的更高要求,都使农业不堪重负。唯一的出路在于将现代化科技运用于农业。然而,现代农业科技在多数情况下要以相应的生产规模为前提,缺乏一定的生产规模,现代科技经济效益便无从体现,甚至会变成负效应。因此,实现种业适度规模化经营仍存在技术障碍。

六、依靠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种业适度规模发展的基本思路

(一)应依法建立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既然定性为物权,那么对于其流转,理应给权利人较大的处分自由,方能体现出法律的制定精神。国家应该允许各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流转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赋予承包权人更加自由的流转处分权。目前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需被保障对象还比较多的情况下,农民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多样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例如,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让非农人员规模化经营土地合法化。非农人员可以进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但并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因为规模化经营土地的企业股东中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里面仍然保留了集体性质,至多可以算是混合制企业,所以说非农人员规模经营土地而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在理论上是完全行得通的。体现在种子产业上,就是种子企业将农户或集体的土地承包过来,然后选择那些懂得农业生产知识、掌握一定的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科技的农民,将土地再承包给他们,按照企业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统一生产制种。采取这种方式生产具有一定规模,土地成方连片,便于统一管理、集中培训,减少收购环节,能有效地避免套购或串购,有利于稳定市场。目前这种方式在山东省杂交棉制种工作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种子企业有了土地的使用权,能够解决目前土地承包制度暴露在制种工作上的缺陷,解除了企业的难题;农户表面上看暂时失去了土地的使用权,变成了种子企业的雇工,但解决了农民卖难的问题,行之有效,对企业和农户都有利。[3]

(二)进一步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

土地流转是关系到农民权益、农业发展、稳定农村大局的一件大事,而在实际调查显示,相当一部分农民和村干部对相关法律的规定知之甚少,何谈应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各地应当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尤其是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不能以任何借口剥夺农户的土地流转权利,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来实现的。在实践中有两种土地流转和集中机制:一种是通过集中收回土地承包权,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集中经营,实行这种土地集中有一定的条件,即集体经济实力强,集体经营组织能力强,农业劳动力多数转移到第二、第三产业且有意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等。另一种是通过土地承包权在农户之间的流动,由少数种田能力强的大户家庭经营。实行这种土地集中也有一定的条件,即农业劳动力有转移的渠道、土地市场比较完善等。目前这种形式流行的范围还不广。[4]

(三)发展乡镇企业与推进小城镇化建设

首先,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双重效应:一是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二是为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资金积累。其次,农村城镇化对农业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有两重效用:一是为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二是改变农村经济结构,吸纳农业劳动力。

(四)加强农村科学技术投入

一是提高科技意识,强化科技投入。农业科技事业是一项特殊的弱质产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财政支持仍然是农业科技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关键条件之一。通过强化政府的职能行为、法律的约束机制和政策的鼓励引导,提高农业科技的直接投入和间接投入水平。

二是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和非市场经济机制,优化投入效果。政府作为种业科技的重要投资者,主要是利用非市场机制,作好农业科技投入的宏观规划、组织,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资金投入效果的评价、鉴定,把握科研方向,给具有种业科研能力的单位较多的自主权,充分发挥其学术优势和技术优势,促进科研与生产、市场的结合。具有种业科研能力的单位本身则运用激励手段,鼓励竞争,充分调动广大种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两种机制互为补充,不断强化科技投入效果。

三是全社会办种业科技,建立多渠道种业科技投入机制。在我国目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不可能大幅度地增加种业科技投入,应建立一套以国家投入为主,全社会多渠道、多途径为辅的投入机制。建议从种业科技成果使用单位提取一定的科技服务费,增加种业科技开发贷款。

四是稳定种业科技队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种业科技工作具有周期性长、连续性等特点,这就要求种业科技队伍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要继续为种业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社会环境,对贡献大的科技人员实行重奖,使其搞科学研究专心致志,搞开发经营一心一意,使种业科技人员先富起来,成为改革的受益者,并进而为发展农村经济建功立业。

(五)以现代化农村社区为依托,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需要一系列社会化服务,包括:为种业生产者提供各种市场预测分析与信息发布服务;提供农用生产资料的服务;提供水、电、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植保服务;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和培训服务等。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整个经济的发展,不是短时期能解决的,必须花大力气加以认真对待。

(六)防范种业适度适度规模经营的风险

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可能使经营风险增大。农户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风险由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等构成。由于种子生产是一个自然再生产过程,对整个农业来讲,自然风险不会随着土地经营适度规模的变化而变化,但对于单个农户来讲,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其所承担的自然风险就增大了。社会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技术风险、服务风险、信息风险等,任何一个风险都可能导致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失败。经济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即通过规模生产出来的大量种子是否能卖出去,实现其价值。

总之,实行种业适度规模经营经营风险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大了,因而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主要措施是:(1)加大农业风险投入,政府投入搞基础设施建设,农户投入作为抗灾工具;(2)建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包括救济、保险、自保等多种形式;(3)为土地规模经营农户提供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价格保护政策、信贷补贴政策;(4)建立和完善种子期货市场;(5)加强信息服务;(6)完善制度安排,降低人为风险;(7)建立现代化农业社区,提高农户科学文化素质等等。

[1]王德成,王志琴.生产力经济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5.

[2]丁关良,周菊香.对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法律思考[J].中国农村经济,2000,(11):59-65.

[3]王小映.论我国农地制度的法制建设[J].中国农村经济,2002,(2):12-18.

[4]邵长勇,王德成.中国种业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思考[J].中国种业,2005,(1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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